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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法雜志》2024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4-12-18  來源:中國刑事法雜志公眾號

 目 錄 





中國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專題

領域型法典編纂中罪刑條款載入的根據

焦艷鵬(3)





數字經濟犯罪治理專題

數據交易安全法益的刑事保護

張  勇(21)

數據資產的刑法保護模式

 姚萬勤(37)

數字經濟時代金融犯罪的刑法應對

 劉博涵(55)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出罪路徑

 陳禹衡(73)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誠信機制構建

 張建忠(88)

論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規范構造

 自正法(104)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視角下認罪認罰的程序從簡路徑

 王宇坤(122)




訴訟理論

假釋庭審實質化的程序路徑

 郭志媛(140)

刑事訴訟中已決事實的預決效力

 趙常成(157)



《中國刑事法雜志》2024年第6期




目錄、摘要和關鍵詞




·中國自主的刑法學知識體系專題·


領域型法典編纂中罪刑條款載入的根據

摘  要:領域型法典編纂是我國的新型立法形式。嘗試在領域型法典中載入罪刑條款,體現了對同一領域不同責任規范體系保持完整的追求、對犯罪罪狀分散于不同類型法典中而缺乏明確性的憂慮、對犯罪治理效能與行政管理效能協同的期待。但是,領域型法典主要是對以行政法律規范為主的領域內單行法的編纂,其與作為責任型法典的刑法具有性質上的顯著區隔。由此,若在領域型法典中載入罪刑條款,應以更好發揮其法治效能和其能更得以有效適用為主要價值考量,以不重復原則、可替代原則、科學性原則為載入新罪的基本判斷原則。以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為例,在領域型法典中設置“平移式”或“并立式”的罪刑條款可能會帶來法律適用上的風險,其科學性與有效性尚不能明確評估;不適宜在生態環境法典中增設新類型的污染環境犯罪、破壞濕地等生態類犯罪以及氣候犯罪等新類型犯罪;為增進領域型法典與刑法典的銜接,可以考慮在領域型法典中設置一些促進對刑法典更高水平適用的提示性條款或連接性條款。如此,可以消解對打破統一刑法典刑事立法模式后果、對領域型法典罪刑條款立法質量以及對涉刑提示性條款或連接性條款的理解與適用效果的擔憂。

關鍵詞:領域型法典  責任型法典  生態環境法典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立法模式

作者簡介焦艷鵬,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污染環境犯罪多元治理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9ZDA161)、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面向生態文明建設的我國污染環境犯罪治理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9AFX008)的研究成果。


·數字經濟犯罪治理專題·


數據交易安全法益的刑事保護

摘  要:在數據交易過程中存在非法獲取數據、違法交易數據、不當泄露或濫用數據等安全風險,數據權屬不清、交易規則不統一、安全監管不足,刑事立法也存在靜態化、分散化、碎片化等缺陷。數據安全犯罪是以數據為對象、直接或間接危害數據安全法益的犯罪,可分為純正的和不純正的數據安全犯罪,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存在交叉重合。在數據交易安全風險防控中,需要確立風險預防刑法觀、罪群生態化和刑事一體化治理理念。數據交易安全法益具有確定性和獨立性,可分為私法益與公法益兩種類型。在法益識別過程中,需要依據前置法運用法益還原方法,將公法益還原為私法益予以認定。同時,在分類分級的基礎上予以不同層次的刑法保護。在刑事法領域,應合理分配和設定數據交易參與主體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安全保護義務,賦予數據交易所“看門人”的安全監管義務。同時,加強刑法與前置法的刑行銜接,將被害人同意作為出罪免責事由,運用以刑制罪方法進行需罰性判斷,合理把握涉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邊界。

關鍵詞:數據安全犯罪  數據交易安全法益  刑行銜接  被害人同意  以刑制罪

作者簡介張勇,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數據安全刑事治理現代化轉型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3BFX116)的研究成果。


數據資產的刑法保護模式

摘  要:關于數據資產的刑法保護,我國刑法當前并無直接規定,只能以極個別罪名對少部分個人數據進行間接保護。然而,數據資產的間接刑法保護模式并不妥當。數據資產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也不都是商業秘密,因而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模式不可行。數據資產具有財產屬性,因而純粹保護數據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保護模式沒有做到全面評價。新型財產權保護模式的保護成本較高。傳統財產犯罪保護模式具有一定優勢,但須先明確數據資產的屬性及其存在形態。數據資產具有財產屬性,其存在形態為無體物。基于此因應數字資產的刑法保護,應當重塑財產犯罪中的占有概念。財產犯罪中的占有,不局限于事實性的占有或者觀念上的占有,而是非法獲取,支配的效力范圍可擴展至間接支配。如此,便可通過傳統財產犯罪對侵犯數據資產的行為予以規制。對尚未涉及的其他行為類型,可以增設“竊取、騙取、搶劫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數據資產”及其與其他財產犯罪競合的罪刑規范予以規制。

關鍵詞:侵犯財產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財產性利益  占有

作者簡介姚萬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點項目“青少年遭遇毒品犯罪被害及其預防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4SKJD030)的研究成果。


數字經濟時代金融犯罪的刑法應對

摘  要: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初階數字金融在我國經歷了從“野蠻生長”到“集中整頓”的發展歷程,以“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觀”建立起的金融刑事法治體系滯后于數字經濟發展所需。數字金融創新與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契合性,頻頻突破信息中介政策定位加劇了其入罪的可能性。從表面上看刑法介入金融是為了保護金融管理秩序,但秩序的建立、維持旨在消除欺詐橫行導致的金融市場失靈、防控非理性市場狂熱可能引致的金融風險,因而規制欺詐和管理風險是刑法介入金融的兩大動因,我國《刑法》對金融詐騙罪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分類立法反映了這一原理。刑法介入數字金融,保護的是復合性法益即金融市場秩序及其所保護的實體性利益。金融犯罪中“非法”“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等不法要件須依據金融法規進行認定,實質考察是否提升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不當金融風險、秩序下的實體性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準確適用財產犯罪罪名或者金融犯罪罪名,審慎入罪或者出罪。刑法不宜將數字金融平臺限定為信息中介,入罪時應強化公共利益保護和數字金融創新的目的論解釋,發揮刑事違法性判斷對行政不法的“遴選”、限縮功能,為數字金融創新創造合法空間。

關鍵詞:數字金融  金融犯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詐騙罪  行刑關系

作者簡介劉博涵,貴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數字經濟的刑事安全風險防范體系建構研究”(項目編號:21&ZD210)的研究成果。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出罪路徑

摘  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性認識錯誤易產生但難出罪。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指導理念的差別、規范落實的滯后以及保護訴求的混亂導致了違法性認識錯誤的產生,而法規銜接的細化則導致違法性認識錯誤產生碎片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性認識錯誤能夠實質出罪的依據在于其難以避免。法律規范銜接不暢、實質法益內涵不明以及個人信息場景復雜導致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性認識錯誤難以避免,可以因此阻卻責任并嘗試實質出罪。行為人在知情同意機制中因為實質法益混淆而產生違法性認識錯誤,同時并未侵害個人信息自決權,可以實質出罪;行為人對合理處理流程產生爭議而咨詢權威機關獲得錯誤答復,因此產生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可以實質出罪;當個人與平臺間存在客觀的認知勢差,個人受平臺指示而產生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則也可以實質出罪。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法性認識錯誤  實質出罪  個人信息保護法

作者簡介陳禹衡,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數字經濟的刑事安全風險防范體系建構研究”(項目編號:21&ZD209)、北京市法學會一般項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問題研究”(項目編號:BLS(2024)B019)、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數據確權視角下數據犯罪刑法規制的體系化轉型”(項目編號:GZB20240338)的研究成果。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誠信機制構建

摘  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踐過程中,存在著檢察機關通過變更起訴、調整量刑建議、提起抗訴的方式反悔的現象,而目前尚無專門的規范予以規制。構建針對檢察機關的誠信機制能夠有效規制這一實踐亂象,保護被追訴人的信賴利益。誠信機制的構建符合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需求,順應刑事訴訟基本規律,滿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自愿性與合法性要求。誠信機制的基礎在于構建真正的控辯協商制度,保障被追訴人獲得有效的律師幫助,以控辯協議為合意標志。誠信機制允許當出現新事實、新證據、首次出臺新司法解釋或量刑協商顯失公平的情形下,控方可以反悔,但應當通過專門性規范約束反悔條件與程序。設置違反誠信機制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排除因認罪認罰所做的供述,有限排除因口供而獲取的其他證據,防止法官接觸有罪供述。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誠信機制  控辯協商  反悔權  程序性法律后果

作者簡介張建忠,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副廳長。


論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規范構造

摘  要:具結書在認罪認罰程序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是連接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的關鍵性法律文書。對于具結書性質的探討,學界存在民法、刑事司法和證據法三條進路。具結書作為具有刑事司法契約性質的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溝通與協商之后的“契約”行為,并不具有民事契約與量刑協議的屬性,其是否是一份證據材料也要區分效力狀態,不同于生效的具結書,撤回后的具結書則從始至終不能作為證據材料。通過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等教義學方法提煉出具結書的四個規范性要素,即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同意適用程序和值班律師或辯護人在場見證簽字,這四個階層要素是具結書有效的必備要件,缺一不可、環環相扣。從具結書的性質、內容與階層要素理論分析可知,具結書不僅對被追訴方和控訴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對裁判方也有預決的法律拘束力,這有助于理順偵、控、審、辯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的角色與定位,讓具結書真正發揮基礎性與本源性的作用。

關鍵詞:認罪認罰具結書  刑事司法契約  量刑建議  階層要素  法律拘束力

作者簡介自正法,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未成年人刑事實體與程序銜接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1BFX182)的研究成果。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視角下認罪認罰的程序從簡路徑

摘  要:目前我國證成認罪認罰程序從簡的方式,是以證明難度降低為橋梁,論證認罪認罰與程序簡化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一觀點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是我國簡化審理程序體系的分流難題揭示了依據證明難度降低實現認罪認罰程序從簡的現實困境。通過教義分析發現,認罪認罰、證明難度降低、程序簡化之間并非一種必然的因果關系。其中,認罪認罰行為并不必然降低案件證明難度,證明難度降低的案件也不必然適宜進行簡化審理。因此,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視角下,實現認罪認罰程序簡化應當按照案件繁簡分流、罪刑輕重分離的觀念進行重塑。依據案件繁簡分流實現程序簡化,應當遵循前置認罪認罰分流重心的整體思路,凸顯認罪認罰的起訴分流效果,消除認罪認罰程序簡化的障礙,推動認罪認罰程序簡化的適用。依據罪刑輕重分離實現程序簡化,應當遵循實現訴訟程序輕重分離的思路,擴大普通審理和簡化審理差異,將普通程序簡化審歸入簡易程序,擴大集中簡化適用的案件范圍。

關鍵詞:認罪認罰  證明難度  程序簡化  簡易程序  速裁程序

作者簡介王宇坤,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優秀博士論文出版項目“論刑事程序倒流的反思及其修正”(項目編號:22FYB018)的研究成果。


·訴訟理論·


假釋庭審實質化的程序路徑

摘  要: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假釋關系到罪犯復歸社會的成敗,影響著刑事制度的公正。假釋程序司法化進程已歷經三十余年,如今已步入庭審實質化的階段。基于過往種種努力和制度試錯,針對假釋庭審案件數量長期偏少的現實問題,應遵循庭審實質化的內在需求,賦予個人假釋案件提請權,構建符合訴訟規律的“提請—異議—裁定”裁判結構,并區分有爭點開庭與無爭點開庭兩種庭審方式。與此同時,需充分認識程序轉化帶來的積極效應,強化對潛在風險的應對。如此,假釋實踐方能朝著更加規范、更為有序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假釋  庭審實質化  個人提請權  庭審結構  庭審方式

作者簡介郭志媛,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本文系北京市法學會法學研究重點課題“完善刑事執行領域立法研究”(項目編號:BLS(2023)A006)的研究成果。


刑事訴訟中已決事實的預決效力

摘  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1條概括承認了刑事已決事實對后續刑事審判的預決效力。該規則較為簡略,具有“不受反證、不限范圍、不設條件”的特點,有待繼續探討。預決效力規則應當與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價值相協調,并辨明其效力性質、效力范圍與產生條件。在效力性質方面,預決效力應當理解為允許反證的相對效力,亦即證明效力。在效力范圍方面,有罪判決與無罪判決所確認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只對被告人本人產生預決效力,例外時才擴張至案外人。在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二元視角下,預決效力應當同時滿足“已充分保障/放棄程序參與權”與“已履行發現真相的最佳程序”的雙重產生條件。據此,如果前后訴被告人不同一,預決效力僅在前訴經普通程序審理、后訴被告人已放棄程序參與權時產生。以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為契機,我國可以考慮在立法層面對預決效力規則作出規定。

關鍵詞:已決事實  預決效力  既判力  刑事裁判  分案審理

作者簡介趙常成,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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