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蔣清華(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一系列關于憲法理念、憲法制度、憲法實施的重要論述,涵括憲法概念、地位作用、基本原則、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政黨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黨和國家機構、憲法修改、憲法實施與監督、憲法宣傳教育等憲法學的主要理論要素,構成一整套科學完備的憲法理論體系,呈現出深厚法理基礎、強烈問題意識、科學制度自信等突出特點。要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憲法理論,加強黨對憲法實施的領導,健全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和制度體系,完善憲法解釋與合憲性審查具體制度,把保障人民權益作為全面實施憲法的根本目的,繼續拓展憲法宣傳教育途徑形式,從而把我國憲法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關鍵詞:憲法理念;憲法制度;憲法實施;憲法自信;體系化整理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正式提出“習近平法治思想”,將其明確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憲法乃法治之基,法治首先是憲治。習近平總書記一貫高度重視憲法。在地方任職時,就發表過專門論述憲法的文章,以及在有關講話中涉及憲法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偉大實踐中,就憲法問題作出一系列講話、文章、指示、批示等,這些憲法論述立意高遠、內容豐富,邏輯嚴謹、體系完整,系統深刻、發展創新,與關于其他部門法的論述相比,習近平關于憲法的系列重要論述涵括了憲法學的主要理論要素,構成了一整套科學完備的憲法理論體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標志著我們黨對憲法問題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新高度。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的指導下,黨領導人民從事的偉大的憲法實踐達到一個新境界,并在繼續深化拓展。
目前,關于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的專門研究成果還較少,有的就依憲執政、人大制度等某方面的思想進行研究,有的進行整體性研究。在吸收這些成果養分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對習近平系列憲法論述進行全面梳理并作出體系化整理,這是學習領會、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把握其理論特點以及對于推進全面實施憲法、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指導意義。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的體系化整理
對習近平作出的大量的憲法論述進行全面檢索是相對容易的工作,而從理論研究的任務來看,還必須對這些論述進行體系化的整理。體系化整理的前提是確定體系建構方案。本文認為,可以采用“憲法理念—憲法制度—憲法實施”這一通識性的憲法學體系框架,這有助于我們對習近平系列憲法論述進行理論概括和學術凝練。
(一)關于憲法理念的思想
憲法理念是指關于憲法的本體、地位、作用,以及憲法基本原則、價值、精神的認識和信念。憲法理念貫穿于靜態的憲法制度和動態的憲法運行,是憲法學的起點和指導,是憲法理論的核心和靈魂。習近平系列憲法論述體現出豐富而明確的憲法理念。
1.關于憲法的基本認識
第一,憲法的概念。習近平對憲法是什么的問題作出系列論述,在紀念現行《憲法》頒行三十周年大會上重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2018年1月19日在,十九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強調:“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說,憲法是國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2018年2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進一步指出:“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
第二,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習近平強調,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近代憲法誕生以來,其首要任務是約束立法機關,這是其最高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義。習近平明確要求:“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
第三,憲法的重大作用。習近平指出:“我國憲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強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有力促進了人權事業發展,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習近平強調,回顧我們黨領導的憲法建設史,第一條結論就是“制定和實施憲法,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社會進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2.關于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從比較憲法角度看,民主、法治、人權,是現代各國憲法的三大公理性原則。當然,不同國家憲法貫徹這些原則的制度安排是不同的。我國實行的民主是人民民主。“法治的關鍵是制約權力。”關于法治原則,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總體研究對象,為了不與關于法治思想的研究相重復,并抓住憲法上法治原則的重點,可將其聚焦為權力監督制約原則。同時,很多國家憲法還有自身的國別性原則,例如德國憲法上的“社會國原則”。我國憲法最大的國別性原則就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故本文從人民民主原則、權力監督制約原則、人權保障原則、黨的領導原則四個方面來進行整理。
第一,人民民主原則。民主是近代憲法誕生的政治基礎,是憲法的重要價值和規范保障對象。(1)堅持主權在民的現代憲法理念。憲法上的民主原則首先指人民主權原則。習近平強調:“我們要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理念,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共同發展,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2020年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習近平指出:“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清醒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所處的崗位,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為黨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來為民謀利。”(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原則。堅持人民主權原則內在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習近平于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指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證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這是我們的制度優勢,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區別于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的一切執政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治理活動,都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拜人民為師,把政治智慧的增長、治國理政本領的增強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創造性實踐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見都能運用于治國理政。”(3)堅持和完善實現人民民主的制度安排。憲法上的民主原則還包括實現人民主權的制度性原則,主要是包括我國在內的現代各國普遍實行的代議制民主原則。習近平指出,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同時,我國人民民主的實現還有自己的重要特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協商民主原則。習近平對協商民主作出了系統論述。例如,他指出:“實行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要求我們在治國理政時在人民內部各方面進行廣泛商量。……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深深嵌入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豐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內涵。”
第二,權力監督制約原則。2018年12月13日,習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1)權力有限。這是監督和制約權力的觀念基礎。2013年1月22日,在中央紀委全會上,習近平強調:“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2015年2月2日,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習近平指出:“各級黨政組織、各級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為所欲為、隨心所欲的。”(2)權力為民。這是監督和制約權力的根本目的。“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并自覺接受人民監督。”(3)用法律和制度來管好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把厲行法治作為治本之策,把權力運行的規矩立起來、講起來、守起來。”(4)權力監督制約的內容。“一方面要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注意保護那些敢于負責、敢于擔當作為的干部。”(5)權力監督之道。習近平于2014年1月14日在中央紀委全會上系統地指出,其一,“著力改進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監督”;其二,“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其三,加強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巡視監督以及紀委派駐監督;其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廣大干部群眾在公開中監督。(6)權力制約之道。“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單位、個人行使,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第三,人權保障原則。2012年11月15日,習近平同志當選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之后與記者會面時說:“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這是人權保障理念的通俗表達,感染了全體人民,激勵著廣大干部。習近平強調:“檢驗我們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終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實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中國夢是中華民族的夢,也是每個中國人的夢。我們的方向就是讓每個人獲得發展自我和奉獻社會的機會,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具體到憲法上的人權思想:(1)人權是憲法的核心內容。“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2)人權保障是憲法實施的重要任務,也是憲法實施的重要動力。早在2002年12月3日,習近平出席浙江省暨杭州市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20周年大會發表講話就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切實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努力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12年12月4日,在紀念現行《憲法》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強調:“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3)人權保障的重要途徑是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2018年8月24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4)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2018年12月10日,習近平向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0周年座談會致的賀信中說:“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中國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和當代實際相結合,走符合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奉行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把生存權、發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協調增進全體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權利,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5)保障和促進人權的重大意義。習近平于2019年10月31日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始終著眼于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出現黨派紛爭、利益集團偏私、少數政治‘精英’操弄等現象,具有無可比擬的先進性。”(6)生命權是憲法權利體系中的優先性權利。2013年6月6日,習近平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說:“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2020年9月8日,習近平在全國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會上講話指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們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我們也能夠做到不惜一切代價,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偉大斗爭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把保障生命權擺在首位的憲法理念,作出了一系列果斷、科學的決策部署,交出了一份中國抗疫的漂亮答卷。
第四,黨的領導原則。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的根本政治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高度重視堅持黨的領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黨的領導理論。其中,不乏專門從憲法角度闡釋、論述黨的領導的思想。(1)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2014年10月20日,習近平在作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稿說明時鮮明地指出:“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2)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憲法的一條基本原則。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習近平強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包括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3)黨的領導在憲法制度上的主要內涵和意義。國家治理體系是由眾多子系統構成的復雜系統,這個系統的核心是中國共產黨,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等,都要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習近平指出:“堅持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切實防止出現群龍無首、一盤散沙的現象。……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則,促使各類國家機關提高能力和效率、增進協調和配合,形成治國理政的強大合力,切實防止出現相互掣肘、內耗嚴重的現象。”(4)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強黨的領導的應有之義,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這次修改憲法,在憲法序言確定黨的領導地位的基礎上,我們又在總綱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強化了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地位。”2018年憲法修正案的這一增寫,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高度確定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將堅持黨的領導從具體制度層面上升到國家根本制度層面,使之具有更強的制度約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黨的領導更好地貫徹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5)注重改善黨的領導。黨章總綱規定,黨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習近平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并且,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進一步形成了“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以及“三統一、四善于”的思想。
(二)關于憲法制度的思想
憲法制度是指憲法為一個國家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憲法制度是憲法典的主體內容,因而也是憲法學的主體內容。所謂實施憲法,就是要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制度。習近平對于堅持和完善我國憲法所規定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都作出了重要闡釋和部署,并親自推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制度問題,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憲法的原貌和核心是“政治法”,即關于政治國家的根本法;同時,憲法發展到現代社會,在內容上已不再只是政治法,也是市民社會的根本法,即規定了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因而,憲法學知識體系也就不僅包括國家實行的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還包括國家實行的基本的經濟制度、社會制度、文化制度、生態文明制度等內容。這些都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構成,在理論研究上分別由不同學科開展專門深入的研究,加之篇幅所限,因而本文聚焦于作為憲法本源和核心內容的政治制度。憲法政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政黨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國家機構相關制度等。在這些方面,習近平都作出了專門論述。
1.關于國體
國體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即國家的階級本質。習近平的國體思想可以歸納為三個主要方面。第一,堅持國體不動搖。習近平于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強調:“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第二,國體是分配政治權力的根本標準。習近平于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要求:“無論是黨委換屆還是人大、政府、政協換屆,都要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要保證基本群眾代表比例,黨政干部、企業負責人不要擠占應該給基本群眾的名額,不得搞偷天換日、移花接木的欺騙手段。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決不能依據地位、財富、關系分配政治權力。”第三,從國體角度論證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習近平于2018年3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指出:“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們必須始終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虛心向人民學習,傾聽人民呼聲,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讓全體中國人民和中華兒女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共享幸福和榮光。”
2.關于政體
政體是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制度。如前所述,習近平強調堅持憲法規定的政體不動搖。此外,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大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集中體現了他的政體思想,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主要方面。第一,我國政體的歷史地位。“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一百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第二,我國政體的憲制定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支撐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三,我國政體的根本功能。“必須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繼續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把國家和民族前途命運掌握在人民手中。”第四,我國政體的四大具體作用。即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2)“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3)“依照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來展開和推進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4)“國家機關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協調;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保證國家統一高效組織推進各項事業。”
3.關于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之間的關系制度。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國家結構形式制度除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一般憲法規范之外,還有重要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一,關于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習近平于2018年2月26日在十九屆三中全會上作的《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中指出:“要理順中央和地方職責關系,中央加強宏觀事務管理,地方在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區事務,合理配置各層級間職能,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保證有效貫徹落實黨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習近平于2018年2月28日在十九屆三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強調,發揮好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始終是我們在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時把握的根本原則。……我們是單一制國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首先要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我們的國家性質和地方的職責特點決定了省市縣各級主要機構設置必須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不能搞得五花八門。同時,在上下對應設置的機構之外,各地可以在一些領域因地制宜設置機構,適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除了黨中央授權的部門外,今后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
第二,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習近平于2014年9月2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集中論述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關問題,主要是:(1)重大作用。“我們黨采取民族區域自治這個新辦法,既保證了國家團結統一,又實現了各民族共同當家作主。”(2)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團結統一,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同時,要在確保國家法律和政令實施的基礎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給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決好自治地方特殊問題。”(3)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民族區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區域因素。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這一點必須搞清楚,否則就會走到錯誤的方向上去。”
第三,關于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一國兩制”方針依法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單一制之下的一種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習近平的特區制度思想主要包括:(1)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基礎。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指出:“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憲法在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2)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白皮書《“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指出,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3)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上述白皮書指出,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余權力’”。
4.關于政黨制度
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習近平將其稱之為“從中國土壤中生長出來的新型政黨制度”。(1)重要地位。習近平于2015年5月18日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指出:“講我們黨、我們國家的制度優勢和特點,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幾十年的實踐證明,這個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已植根于我國土壤,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鮮明特色。……反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是我國政治格局穩定的重要制度保證。”(2)三大優勢功能。2018年3月4日,在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民盟等委員聯組會時,習近平系統總結了我國政黨制度的三大比較優勢:其一,“能夠真實、廣泛、持久代表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國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舊式政黨制度代表少數人、少數利益集團的弊端”;其二,“把各個政黨和無黨派人士緊密團結起來、為著共同目標而奮斗,有效避免了一黨缺乏監督或者多黨輪流坐莊、惡性競爭的弊端”;其三,“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種意見和建議、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舊式政黨制度囿于黨派利益、階級利益、區域和集團利益決策施政導致社會撕裂的弊端”。
與新型政黨制度密切相關的是政協制度。習近平在2019年中央政協工作會議上指出:“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機構、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需要完善制度機制。要堅持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制度,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對明確規定需要政協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對協商的參加范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規定。”
5.關于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也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群眾對農村村級、城市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直接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一種基層民主制度。習近平指出:“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切實防止出現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現象。”習近平從社會治理角度論述基層群眾自治。例如,2018年11月6日,在上海考察時,習近平指出:“加強社區治理,既要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也要發揮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區居民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做到人人參與、人人負責、人人奉獻、人人共享。”2019年1月15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指出:“要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調動城鄉群眾、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主自治的積極性,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6.關于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
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是憲法制度的重要內容。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習近平就批評部門林立、分工過細、層次繁多、機構臃腫等致使運轉不靈、效率低下、官僚主義嚴重的弊端,認為如果不下決心進行機構改革,那么不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怎樣正確,工作怎樣有成績,也是難以為繼的。經過多年思考,習近平形成了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的系統成熟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思想,并通過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的決策部署付諸實踐,對黨和國家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進行了系統性、整體性重構。
第一,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內涵和定位。“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黨和國家管理活動各個環節、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的相互關系和內在聯系構成的有機整體,既有機構層面的,也有職能層面的。”
第二,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大格局。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不僅包括黨的領導體系、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還包括群團工作體系、事業單位工作體系。
第三,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理想功能。“各類機構、各種職能相互銜接、相互融合,推動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協調行動、高效運行”,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武裝力量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有序協同,保證中央和地方各級政令統一、運行順暢、執行高效、充滿活力”。據此,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目標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統籌設置黨政機構。習近平《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定稿和方案稿的說明》指出:“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避免政出多門、責任不明、推諉扯皮,科學設定黨和國家機構,正確定位、合理分工、增強合力,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工作重合。”“統籌調配資源,減少多頭管理,減少職責分散交叉,使黨政機構職能分工合理、責任明確、運轉協調,形成統一高效的領導體制,保證黨實施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其他機構協調聯動。”
第五,設立國家的監察機關。習近平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推進公權力運行法治化,消除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壓縮權力行使的任性空間,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為此,將監察行政部門、預防腐敗局的職責,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并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三)關于憲法實施的思想
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定的制度及其蘊含的價值和精神得以具體化和現實化,從而使憲法理念和憲法制度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起到應有的作用。習近平高度重視憲法實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觀點。
1.憲法實施總論
第一,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習近平從國家前途、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高度來強調維護憲法權威的極端重要性。“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切實在憲法實施和監督上下功夫。”
第二,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全面實施憲法。習近平深刻地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這個目標要求,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第三,實施憲法的“四個堅持”。根據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全面貫徹實施憲法要做到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二是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三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四是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第四,立法是實施憲法的首要途徑。習近平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
2.關于憲法修改
第一,憲法修改的理論基礎。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同時,“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第二,憲法修改必須慎重、科學。習近平在十九屆二中全會上強調,“黨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經過反復考慮、綜合方方面面情況作出的”。憲法修改是國家最為重要的政治活動和立法活動,“必須以極其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來對待”。
第三,憲法修改的目的。習近平指出,憲法修改“目的是在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前提下,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適應提高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能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憲法保障”。
第四,憲法修改的基本原則。根據習近平于2017年12月15日在中共中央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以及王晨同志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修憲說明,憲法修改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中央對修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3.關于憲法實施的監督
黨的“十八大”勝利閉幕后不久,習近平就強調,“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為此,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憲法監督機關要負起責任。習近平強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
第二,做好憲法解釋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第三,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習近平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之后又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都強調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4.關于憲法宣傳教育
第一,憲法宣傳教育的重要性。習近平指出:“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知識,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營造良好氛圍。憲法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實施憲法的重要基礎。”
第二,憲法宣傳教育的目標。習近平先后提出,“讓憲法家喻戶曉”。“在全社會形成憲法至上、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使全體人民成為憲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第三,加強領導干部憲法教育。在紀念現行憲法施行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指出:“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干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2018年2月24日,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進一步要求:“要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習憲法法律的制度,推動領導干部加強憲法學習,增強憲法意識,帶頭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為此,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
第四,憲法教育要從青少年抓起。習近平強調:“要堅持從青少年抓起,把憲法法律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引導青少年從小掌握憲法法律知識、樹立憲法法律意識、養成遵法守法習慣。”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的鮮明特征
張文顯教授認為,習近平法治思想展現出守正創新的理論思維、高瞻遠矚的戰略思維、求真務實的實踐思維、運籌全局的改革思維、精準練達的辯證思維等特征。汪習根教授等認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體現為延續性和創新性統一、中國化和全球性統一、系統化和針對性統一、學理性和實踐性統一。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無疑也具有上述特征。為突出重點,本文主要從深厚的法理基礎、強烈的問題意識、科學的制度自信等三個方面來呈現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的鮮明特征。
(一)深厚的法理基礎
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礎。憲法首先是法,然后才是根本法,法治思想中的有關基礎理論也適用于憲法問題。習近平系列憲法論述以法治一般原理為基礎,與關于法治建設的其他重要論述有機融合、相互促進,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一個內部協調融貫的理論體系。例如,習近平關于憲法重大作用和維護憲法權威重要性的思想,與其關于法的重大作用和厲行法治重要性的思想是息息相通的。習近平引用我國古代政論法諺:“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并強調:“歷史是最好的老師。經驗和教訓使我們黨深刻認識到,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什么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時候就國泰民安;什么時候忽視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時候就國亂民怨。”習近平憲法理論也體現了這一邏輯——“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些從長期實踐中得出的寶貴啟示,必須倍加珍惜。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又如,習近平關于把憲法實施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的思想,具有嚴格實施法律的堅實思想基礎。習近平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習近平憲法理論也體現了這一邏輯——“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再如,習近平關于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思想,是其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思想的必然邏輯結論。早在2006年4月25日浙江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上的報告中,習近平就對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問題講過一段深刻的論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體現了我們黨對治國方略和執政規律的深化認識。依法治國是關于國家的治國方略,側重于國家和社會事務;依法執政是關于執政黨的執政方略,側重于對國家的領導和執政事務,兩者都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黨執政問題上的具體體現。我們要按照依法治國對執政黨的要求,把依法執政作為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我們黨依法執政,就是要把黨的執政活動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掌權、依法用權并依法接受監督,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在治國理政的實踐中貫徹黨的執政宗旨。為此,一方面要保證黨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這是依法執政的基本政治前提;另一方面要通過完善黨的執政方式來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使我們黨始終走在時代前列。”在習近平主持起草的黨的“十八大”報告中,發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號召,第一次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重大論斷,重申“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十八大”勝利閉幕后不久,習近平出席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
(二)強烈的問題意識
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具有強烈的問題意識。習近平作為馬克思主義政治家、理論家、戰略家,思考憲法問題、部署憲法實施,都是從如何更好解決我國法治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出發的,具有很強的現實性、針對性、指導性。
關于理論方面的問題意識,例如,針對一些人別有用心宣揚或者盲目崇拜西方“憲政”的思潮,習近平以深刻洞察力、敏銳判斷力和堅強戰略定力明確指出,我們不折不扣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行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不同于西方的“憲政”。2014年2月17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專題研討班上指出:“我們必須搞清楚,我國人民民主與西方所謂的‘憲政’本質上是不同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我們說的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早就明確了,……我們講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不是要否定和放棄黨的領導,而是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2015年2月2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強調:“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包括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都是錯誤的、有害的,都是違反憲法的,都是絕對不能接受的。”2018年8月24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走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決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
關于實踐方面的問題意識,例如,習近平直面我國憲法實施工作存在的問題,并陸續提出系列舉措加以改善。他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為此,習近平把全面實施憲法定位為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提出了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等系列舉措來加強憲法實施監督。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為例。習近平指出,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采取的一種制度。……全會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樣做,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于和維護憲法,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2018年3月17日,新當選的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進行憲法宣誓。這是修憲規定憲法宣誓制度之后舉行的第一次憲法宣誓活動。習近平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位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領導人。這次憲法宣誓由電視臺、網絡平臺直播和錄播,廣大干部群眾受到強烈感染和震撼,極大地弘揚了憲法精神、提升了憲法權威,很好地在國家工作人員和全體人民中樹立憲法意識,為推動憲法全面實施注入強大精神動力。
(三)科學的制度自信
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具有科學的制度自信。高度且科學的憲法自信,是習近平憲法理論的一個突出特點,這與習近平強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是緊密關聯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和文化在國家法制上的集中體現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以,“四個自信”就必然要求憲法自信,憲法自信是“四個自信”的法治表達,全面實施憲法為堅持“四個自信”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習近平從總體上高度評價現行《憲法》。其一,提出“三個好憲法”的論斷。“我國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好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好憲法,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證。”其二,明確提出憲法自信。“我們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對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斗目標充滿自信,對我國憲法確認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充滿自信,對我國憲法確認的我們黨領導人民創造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充滿自信。”
習近平對憲法規定的有關重要制度作出高度評價。例如,指出人大制度是好制度。“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又如,指出中國式民主是好民主。“實現民主政治的形式是豐富多彩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實踐充分證明,中國式民主在中國行得通、很管用。”
習近平的憲法自信源于科學的研究分析,并且強調自信不等于自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之所以值得自信,習近平講出了充分的理由(“四個能夠”):“這樣一套制度安排,能夠有效保證人民享有更加廣泛、更加充實的權利和自由,保證人民廣泛參加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能夠有效調節國家政治關系,發展充滿活力的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增強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有效促進社會生產力解放和發展,促進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促進人民生活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能夠有效維護國家獨立自主,有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福祉。”同時,習近平也強調:“當然,這并不是說,中國政治制度就完美無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發展了。制度自信不是自視清高、自我滿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堅定制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
三、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憲法全面實施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學習的目的全在于運用。學好用好習近平法治思想,就必須學好用好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推進我國憲法全面有效實施,更好地發揮憲法在黨和國家事業中的作用,推動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一)加強黨對憲法實施的領導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推動憲法全面有效實施,關鍵也在黨。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習近平指出:“我們黨高度重視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堅定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推動憲法完善和發展,這是我國憲法保持生機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憲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集中體現,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推進憲法全面有效實施是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職責使命。加強黨對全面實施憲法的領導,既指黨自身要堅持依憲執政,也指黨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積極穩妥促進憲法全面有效實施。
習近平強調:“我們黨首先要帶頭尊崇和執行憲法,把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法治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可以說,依憲執政是治國理政基本方式中的根本。堅持依憲執政方才能夠建成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依憲執政是科學執政的題中之義,依憲執政方能實現政通人和。各級黨委、黨組都應當堅持以“三統一,四善于”為基本遵循,把黨中央關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重大要求貫徹好落實好。
黨的領導首先是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黨要成為“憲法的守護者”,關鍵是發揮黨中央的決定性作用。憲法問題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法律問題。黨中央把握憲法實施的政治方向。有關黨組織對于涉及憲法問題的事項,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的規定進行請示報告。作出憲法解釋、作出合憲性審查結論的事項,必須嚴格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黨中央推動憲法實施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完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依法行使憲法解釋、憲法監督等職權,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地方各級黨委要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實施憲法的重要精神,研究解決本地區在貫徹實施憲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地方黨委要支持同級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以切實提高審查能力,健全黨委、人大、政府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支持人大依法履職,落實《憲法》99條規定的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二)健全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和制度體系
憲法首先靠完備的法律以及各種規章制度來具體化,以促進實施。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也提出了很多立法任務。在新形勢下,我們應著力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勢,為黨和國家應對重大挑戰、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提供法律支撐,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促進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全面實施憲法、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長期性的制度保障。例如,要研究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深層次問題,用科學管用的法律制度保障新發展格局的構建,確保“十四五”規劃任務的完成;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積極推進重要領域立法,抓緊補齊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應用方面的法律短板,確保立法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通過立法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政府公信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把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習近平指出,憲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這意味著,不僅國法要符合憲法精神,而且黨規、社會自治規范等也要符合憲法精神。黨章和憲法是高度統一的。黨內法規體系既要符合黨章,也要以憲法為總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7條、第32條明確了黨內法規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規定了黨的領導地位,國家法律一般不具體規定黨如何來領導,黨的領導主體具體化、職責任務清單化、工作運行機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的任務主要是由黨的領導法規來完成的。黨的領導法規不僅要鞏固黨的領導地位、強化黨的領導權責,也要規范黨的領導行為,促進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黨的組織法規、自身建設法規、監督保障法規也都要貫徹憲法的精神和價值。黨內法規制定機關和審查機關應嚴格執行黨章、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符合憲法精神、保障憲法實施。
(三)完善憲法解釋與合憲性審查的具體制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是黨的“十九大”有力地推動了作為憲法實施之法律機制的憲法解釋工作、合憲性審查工作。憲法解釋是憲法實施的必然途徑,特別是在處理憲法的穩定性和社會適應性之間的關系上,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為做好憲法解釋工作,我們需要進一步促進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制度化。可以考慮制定一部“憲法解釋程序法”,或者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內部工作規則形式制定“憲法解釋程序工作規定”。這樣的法律或者工作規定要明確憲法解釋的提請主體,啟動事由和方式,征求意見機制,憲法解釋案的審議程序,表決通過的比例要求,憲法解釋的效力位階,憲法解釋的名稱和公布等具體問題。例如,憲法解釋的提請主體是直接比照《立法法》99條關于法規審查提請主體的規定,還是可以有新的設計?憲法解釋草案是否原則上應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憲法解釋案是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一次審議即可交付表決?表決通過的比例是否應設計為2/3以上等。
合憲性審查是憲法實施監督的基本途徑,廣義上的合憲性審查還包括立法草案表決之前、施政行為作出之前的合憲性審核。有關方面擬出臺的法規規章、重要政策和重大舉措若涉及憲法有關規定如何理解的,都應事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為做好合憲性審查工作,我們需要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合憲性審查有關工作在組織、權力、程序、責任等方面的具體規定;需要認真研究在審查對象形成過程之中和生效之后不同階段的合憲性審查結果的作出主體、表現形式、處理方式、效力類型等具體問題。例如,在立法過程中的合憲性審核情況是否需要一個專門報告來說明,抑或是在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以專門部分予以陳述即可?認為生效法規存在合憲性問題的,處理方式除了目前《立法法》規定的“改變”、“撤銷”之外,還可以有哪些方式?撤銷決定是否產生溯及力等。又如,《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在《立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處理工作中的溝通、詢問、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發函督促、約談等具體方式,但未規定有關環節的具體時限。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法規、司法解釋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的,審查機構可以依法提出撤銷法規、修改廢止司法解釋的議案。這一規定中的“及時”,是否需要對其明確一個時限,等等。
同時,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既要積極,也要穩妥。習近平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時指出:“提出改革舉措當然要慎重,要反復研究、反復論證,但也不能因此就謹小慎微、裹足不前,什么也不敢干、不敢試。搞改革,現有的工作格局和體制運行不可能一點都不打破,不可能都是四平八穩、沒有任何風險。只要經過了充分論證和評估,只要是符合實際、必須做的,該干的還是要大膽干。”如前所引,習近平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要求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這要求我們處理好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中積極與穩妥的關系。
積極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就是要勇于擔當、主動作為、乘勢而上,順應時代發展和人民意愿,把合憲性審查的具體制度盡快完善起來,把審查工作隊伍盡快壯大起來,進一步提高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權威,提高審查工作效率,使每一部立法、每一項施政行為都符合憲法精神。
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主要是保持戰略定力,把握正確政治方向,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既不輕言違憲,也不拒言違憲,而是慎言違憲,以憲法問題來定性和處理時,要堅持“窮盡法律救濟”、“合憲性推定”、“政治問題不審查”等通行原則,使每一個合憲性審查結論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把保障人民權益作為全面實施憲法的根本目的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涵。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切實維護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努力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長期以來,我們的備案審查制度(包含合憲性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側重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為主要功能定位,這與改革開放以來持續向地方下放權力的歷史背景分不開,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時,也要看到,國家法制統一最終是統一到憲法上來,統一到憲法的精神、原則和價值追求上來。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憲法的根本價值追求。憲法解釋也好,合憲性審查、合法性審查也好,都應以切實維護基本權利為價值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明確提出:“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利,是實行備案審查制度、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初衷所在、職責所在。”
為此,憲法解釋、合憲性審查具體制度的完善,要考慮如何更好地保護基本權利。這主要是指具體案件所涉及的具體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如前所引,中國夢是中華民族的夢,也是每個中國人的夢。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實施憲法,就要保障每個人發展自我、追求幸福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立法法》99條的規定,更加積極、主動地擔負起相關責任。具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應在法院系統中明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認為規范性文件、規章或者法規涉嫌違背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精神的,應當中止審理,將情況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有必要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憲法解釋或者合憲性審查的要求。對于不需要作出憲法解釋、不存在違法憲法的,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回復意見;否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然后,人民法院再據此進行裁判。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既可以使合憲性審查工作更加“親民”,更大發揮其權利保障功能,也可以避免公民隨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從而降低合憲性審查工作的整體成本。
(五)繼續拓展憲法實踐活動的主體范圍
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離不開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增強憲法觀念、提高依憲履職盡責的能力水平。憲法實踐,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實踐。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根據黨中央的決策,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并于2018年2月修訂,規定了憲法宣誓的主體范圍、誓詞、儀式組織、宣誓的基本動作等事項。2018年3月修憲將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習近平在十九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憲法的實施,同每一個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都密切相關。我國憲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明確規定了義務性規范。這次憲法修改建議又增加了一個新內容,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誓詞開頭就講,‘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
在深化憲法實踐活動方面,首先可以做的是拓展憲法宣誓的主體范圍。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憲法宣誓的主體范圍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以及各級“一府一委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2018年修訂后的《公務員法》9條規定“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目前實踐中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主要在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層面。為此,應落實憲法的規定,將包括全體公務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內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都納入憲法宣誓的主體范圍,并制定專門的“憲法宣誓法”。
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學法的模范,“首要的是學習憲法”。因此,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教育需要從面向普通民眾的憲法教育中獨立出來。除了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之外,還要編寫專門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高質量的憲法教育讀本,在每年的全國憲法宣傳周期間組織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原原本本閱讀我國憲法典,加大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考試中的憲法內容比重,等等。
(六)繼續豐富憲法宣傳教育的途徑形式
保證憲法全面有效實施離不開合憲性審查這樣的法律機制,也離不開憲法學習宣傳教育等文化機制,對這兩個機制,應當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我們當然不能認為僅憑憲法教育就能很好捍衛憲法尊嚴,但也不可認為僅靠憲法監督制度就能很好維護憲法權威。在加強憲法解釋與合憲性審查制度建設的同時,還應繼續加強憲法實施的文化機制建設。彭真同志在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憲法修改草案報告時講過一句深刻的話:10億人民“同違反憲法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斗爭,這是一個偉大的力量”。彭真在其他公開和內部的講話中,多次提出要靠人民群眾監督憲法實施的思想,他十分重視以群眾力量和社會力量來監督憲法實施,甚至把這一監督的重要性置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前、之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作為一個最后的法律手段。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指出,全面有效實施憲法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盧梭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2014年11月1日,在福建調研時指出:“要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普及憲法法律。”把憲法交給人民掌握,就必須重視憲法宣傳教育,培育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在全社會養成深厚的憲法文化。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設立了國家憲法日,“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建成開館],全國學生“憲法晨讀”、“學憲法講憲法”活動持續開展,“憲法七進”(憲法進企業、進農村、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進軍營、進網絡)活動扎實推進,這些推動憲法實施的文化機制卓有成效。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豐富和細化面向社會公眾的憲法宣傳教育途徑形式。例如,在首都建設一座全國性的憲法中心(博物館),各地人大、政府等國家機關辦公樓墻面或者附近構筑物鐫刻重要憲法條文,鼓勵各地以嚴肅、恰當方式用“憲法”命名街道、村落、廣場、樓宇等;于每年憲法日發行郵政首日封,在“五四憲法”逢十紀念日、“八二憲法”逢五紀念日發行郵票套票;編寫專門針對普通群眾的高質量的憲法學習讀物,拍攝憲法主題的電視專題片、電影,譜寫憲法主題歌曲;發行憲法紀念紙幣、硬幣,在通用紙幣、硬幣上印制憲法圖案等。概言之,就是要通過生動活潑的形式、喜聞樂見的語言、靈活多樣的途徑,講好中國憲法故事,讓憲法精神深入人心。
總之,我們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憲法理論為指導,深化中國憲法學理論研究,深化全面實施憲法實踐,為把憲法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