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姚莉
目次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過程和鮮明特色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新價值
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推進法學“三大體系”建設
摘 要 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和科學性有機統一、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機統一、守正性和創新性有機統一等鮮亮的理論特色,是法治中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系統闡發。準確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和創新價值,既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中國法學全面現代化的實踐要旨。習近平法治思想系統回答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價值論、認識論、方法論等重大問題。在新時代推進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統籌法學學科體系的整體設計、提升法學理論研究的自主性、增強法學話語體系的感召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新法學。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治國 “三大體系” 新法學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時代要求應運而生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高度的理論原創性,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應當準確把握其創新意涵,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立場來系統梳理其核心要義,深刻領會其時代價值與深遠意義。在此基礎上分析其實踐和理論創新價值,為推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而努力。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過程和鮮明特色
在長期的治國理政實踐中,對于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怎樣的法治國家、怎樣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等重大命題,習近平同志始終保持高度關注并不斷深化思考,在實踐與理論之間反復檢驗,最終形成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系統完備的習近平法治思想。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過程
1.戰略規劃設計階段(2012-2014年)。習近平同志善于運用戰略性思維推行法治工作。他在地方工作期間就十分重視法治建設,如在福建工作期間,他親自擔任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組長,在全國率先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在浙江工作期間,他率先作出建設“法治浙江”的重大決策,在省域層面對浙江的法治建設進行布局;在上海工作期間,習近平同志也十分重視法治工作,要求各項工作都要深入貫徹法治,在法治城市建設上開創了新風貌。由此可見,習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期間的實踐探索,為其領導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規劃的制定奠定了經驗基礎和理論準備。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的號角;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在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的同時,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目標,強調“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總抓手,并將其納入“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之中。可以看到,在這一時期“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醞釀和設計是緊緊圍繞中國實踐需求和長遠發展戰略來進行的。習近平同志在這一時期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做好了思想準備和戰略部署。
2.戰略內容優化階段(2015-2018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后,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進入內容優化期。在這一時期,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重點圍繞全面依法治國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研究和全面部署,進一步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具體內容和主題。擇要而言,包括:(1)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習近平同志系統闡述了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理論關系以及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問題;(2)2016年12月9日,在中共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中,對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進行了深入闡釋,強調法治和德治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3)2016年12月23日,習近平同志就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指示,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4)2017年10月18日,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集中闡述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理論內涵和基本方略,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5)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并以“十個堅持”明確其基本內容。
3.戰略實施加速階段(2019-2020年)。在完成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設計和內容優化后,習近平法治思想進入戰略實施加速階段。在2019年1月15日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重點闡述了加快推進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問題;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體學習活動上,習近平同志闡述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問題。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13個顯著優勢之一,強調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這一階段,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多的是圍繞法治戰略實施問題而展開的,體現了習近平同志真抓實干的務實精神。
綜上可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形成過程是一個從戰略設計到戰略實施的有序推進過程。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國的行動指南,同時也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2020年11月16-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首次提出習近平法治思想,這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實踐要求,也是習近平同志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思考漸臻成熟的必然產物。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鮮明特色
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不僅有高瞻遠矚的戰略思維、勇于革新的改革思維、求真務實的實踐思維和精準練達的辯證思維等理論品質,而且還具有科學性和人民性的有機統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機統一、守正性和創新性的有機統一等鮮亮的理論特色。
1.人民性和科學性的有機統一。習近平同志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立場思考法治問題:“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 在習近平同志的重要講話、批示和文章中,這樣的論述比比皆是,彰顯了人民至上的鮮明立場。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制度、理論、文化及其實踐的發展規律,是科學的理論體系。習近平同志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來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他強調:“要把全面依法治國放在‘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中來把握,深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同其他三個‘全面’的關系”。這充分體現了習近平同志高瞻遠矚的系統性思維。在戰略設計上,習近平同志十分強調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他指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為了人民、依靠人民”。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性和人民性的有機統一,對于確保法治中國建設實踐始終保持正確方向和持久動力具有深遠的意義。
2.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機統一。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作為思考中國法治發展的立足點,在此基礎上自信有為、和諧有序地開展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布局、體系設計和貫徹落實。習近平同志指出:“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個重大課題,有許多東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東西必須長期堅持。” 這包括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三個方面實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 這種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機統一的理論品質還體現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之中。例如,針對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習近平同志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要更好堅持黨的領導、更好發揮我國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充分考慮國情的基礎上,習近平同志始終以開放的心態看待世界上其他法治文明,他強調“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等于關起門來搞法治。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這一系列辯證統一的論述深化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認識,實現了法治理論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機統一。
3.守正性和創新性的有機統一。作為引領和指導全面依法治國的科學理論體系,習近平法治思想不是憑空產生的,其在理論風格上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一脈相承。一方面,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繼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中的法治理論精髓,匯聚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法治理論研究的優秀成果,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思想理論體系;另一方面,習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偉大實踐之中,始終堅持從當代國情和法治建設的具體實踐出發,以問題為導向,在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過程中創新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深刻揭示了中國法治發展的基本規律,深刻回答了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如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如何統籌推進法治建設工作等基礎性理論命題,系統回答了在新時代如何有序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軍、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戰略性問題。實現了理論發展的守正性與創新性的有機統一,彰顯了鮮明的理論特色。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新價值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發展史上的一次偉大創新,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在法學理論領域之集大成者。不僅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引價值,同時也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創新價值。
(一)推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發展的創新價值
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緊密,是學理性極強的社會科學理論。習近平同志法治思想是基于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結合法治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現階段國情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而創立的,是理論邏輯、歷史邏輯與實踐邏輯的統一,具有鮮明的理論特色。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成果,是深入汲取域外先進法治理論和中華法系的思想精髓,廣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學家、思想家的智慧,在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制約權力與保障權利、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治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對一系列符合時代進步趨勢、符合人民需求和契合國情的理論命題和觀點進行了提煉和升華,科學闡釋了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三位一體”推進法治建設、黨法關系、社會主義法治核心價值、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構成、法治與改革、法治與發展關系等一系列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重大命題。這一系列理論創新將從概念、命題、體系、學科、話語等多個維度豐富當前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推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發展和繁榮。
(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統領價值
馬克思主義認為,實踐是理論的基礎,是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但理論必須接受實踐的檢驗,為實踐服務。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具有深厚的理論品格,而且具有鮮明的問題意識和實踐導向,因而能夠對改革實踐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以“深入推進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為例,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有關“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始終圍繞“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怎樣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三大核心問題進行展開,有效破解了人民群眾對“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長與司法公共品供給不充分的難題,消解了司法能力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完全適應的矛盾,彌補了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踐先行與司法理論創新滯后不協調的短板。司法改革顯著成績的取得是堅持實踐導向的習近平法治思想統領司法改革全局、協調各方、有序推進的結果。這種理論指引實踐創新的例子不僅體現在司法體制改革領域,而且在執法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諸多方面均取得顯著成效。這充分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相互促進的辯證法,破立并舉、革故鼎新。
(三)引領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開創性價值
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具有重大的實踐價值,而且對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也起到重大的引領作用。不僅是理論的政治指引,更是深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理論武器,具有極大的開創性。這種開創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我們提供了認識和解決新時代法治矛盾的新思維。習近平同志始終堅持以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和辯證性的觀點看待中國的法治實踐問題,如針對改革與法治這一對“破”與“立”的矛盾問題,習近平同志以辯證思維予以科學回答。他指出:“我國改革進入了攻堅期和深水期,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難題,也亟待糾正一些認識上的誤區。一種觀點認為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現在法律的條條框框阻礙和滯遲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后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這兩種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就是我們說的改革與法治是兩個輪子的含義。” 這種嫻熟使用辯證法、精準把握實踐問題的能力及精辟的闡述,對我們認識當下中國的法治矛盾及其解決具有很強的方法論啟示意義。
第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我們揭示了中國法學教育發展的新方位。習近平法治思想對發展新時代法學教育具有很強的指引價值。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陷入“通俗化”和“精英化”兩種教育觀的爭論之中,并曾在實踐中產生了“言必稱英美”的法學教育怪現狀。對于法學教育的方向和學科體系建設問題,習近平同志旗幟鮮明地指出:“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在法學學科體系建設上要有底氣、有自信”。這實際上從正面回應了以往法學教育過度“西化”的問題,揭示了中國法學教育發展的新方位。
第三,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我們開辟了法學理論研究的新境界。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全新的理論風格和深刻的理論內涵,主要從兩個方面為當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開辟了新境界:一是習近平同志始終堅持問題意識、實踐導向的研究風格為法學理論研究樹立了標桿。二是習近平同志始終堅持用直白平易的語言來闡釋中國的理論命題,用踏實的作風進行調研,為廣大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樹立了榜樣。學風是決定研究深度的重要保障,習近平同志十分重視學風問題,他指出:“繁榮發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必須解決好學風問題”。習近平法治思想樸實的理論風格必將引領法學理論研究的新風氣,推動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的新發展。
(四)促進世界法治文明進步的原創性貢獻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世界格局變動下的中國理論創新,是中華民族對世界法治文明的原創性理論貢獻。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闡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原則、本質和內容構成,從理論上回答了社會主義國家如何建設法治的重大命題;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對黨的領導與法治關系的闡述,從邏輯上厘清了黨與法的關系,有力論證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高度統一性,豐富了世界法治話語體系,對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在國際話語體系方面,習近平同志提出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強調“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積極倡導相互依存的國際權力觀、共同利益觀、可持續發展觀和全球治理觀,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起到了舉旗定向的關鍵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國在深化現代科技在社會治理服務和執法司法中的應用、建立巡回法院、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加快形成涉外法治工作戰略格局等方面,積累了一系列可復制推廣的有益經驗,以中國智慧、中國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建設提供了中國方案。
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推進法學“三大體系”建設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以下簡稱“三大體系”)起到學理支撐和智力支持的基礎性作用。習近平同志歷來十分重視法學“三大體系”建設。2016年5月,習近平同志作出“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的重要指示,強調包括法學在內的哲學社會科學必須增強理論自覺,加快推進“三大體系”建設;2017年5月3日,習近平同志在中國政法大學座談會上就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系,特別是其中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人才體系作出明確指示。法學作為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加快構建法學“三大體系”是中國法學同仁的重要使命。只有構建更加完備的法學“三大體系”,才能培養出更多的優秀法治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務于法治中國建設的實踐,才能更好地向世界發出中國的“法治聲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學“三大體系”建設何以需要以及如何落實等重大問題,指明了推進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價值立場、總體目標、具體方法和實踐路徑。
(一)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價值立場
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價值立場。加強法學“三大體系”建設本質上是為了培養更多的優秀法治人才,使其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服務于人民。習近平同志從執政興國的戰略高度來闡釋“以人民為中心”的核心價值。他說:“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使法律及其實施充分體現人民意志。”法學“三大體系”建設與高校“立德樹人”的教育宗旨關聯密切,更需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這是習近平同志對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價值立場。
這種“以人為本”“法治為民”的價值立場,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始終保持對中國法治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習近平同志多次強調要以正確的態度和立場看待中國的法治問題,決不能以偏概全,脫離中國人民的歷史和利益需求來看待法治問題。針對部分外國政要兜售西方法治的行徑,習近平同志旗幟鮮明地予以回應:“我告訴他們,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中國法治有中國特色,我們需要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最好不要用你們那套模式來套我們”。這種有力的回應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充滿自信的集中體現。二是法學學科建設要強化文化自信、立德樹人。中國的法治實踐有自己的國情背景,也有非常豐富的歷史經驗和制度優勢。“以人為本”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優秀因子,這些經驗和優勢構成中國法治建設的文化自信。習近平同志強調,中華法系的思想智慧已經深深融入中國人的文化理念之中,我們完全能以中國智慧、中國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貢獻。在保持文化自信的基礎上,要積極地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德才兼備的法治人才。這種格局宏大、目光長遠的思想見地,對于促進“法治為民”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三是法學研究要立足實踐、“德法雙修”。習近平同志指出:“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法學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 在這一思想的指引下,高校要注意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以高度的理念自覺強化法學實踐教學,主動打破高校與社會之間的體制障礙,努力把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更好地結合起來。通過強化實踐教學,使廣大師生親身參與法治實踐,在社會實踐中了解人民的法治需求,實事求是地看待法治問題,使法學研究真正貼近社會、貼近群眾。
這種始終將“法治為民”價值觀貫穿于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全過程的價值立場,把能否真正反映實踐需求、反映人民需要,是否有利于法治的長遠發展作為檢驗法學“三大體系”建設成效的試金石,堅定了法學體系建設的政治立場、道路自信、理論自信、文化自信和價值歸宿,是“為人民服務”宗旨在法學“三大體系”建設中的具體展開,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價值立場的集中體現。
(二)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
形成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學體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目標指向。習近平同志立基于國家長治久安的理念,從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兩個大局的戰略高度,闡明了法學“三大體系”的總體目標。他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思路,著力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在指導思想、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等方面充分體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 法學“三大體系”建設是培養優秀法治人才、推動中國法治實踐發展的重要基礎,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底色,在此基礎上努力提升法學在學術思想、學術命題、學術標準、學術觀點、學術話語上的能力和水平。
“立足中國、兼收并蓄、面向未來、體現特色”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定位。“立足中國、兼收并蓄、面向未來、體現特色”的目標定位,首先體現在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基礎性意義上。習近平同志對法學學科體系存在的問題把握相當精準,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比如,學科結構不盡合理,法學學科體系、課程體系不夠完善;社會亟需的新興學科開設不足,法學學科同其他學科交叉融合還不夠,知識容量需要擴充;有的學科理論建設滯后于實踐,不能回答和解釋現實問題”。這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工作的深刻洞見。解決法治人才培養工作存在的問題,首先得從根源上著手,從法學學科體系的完善上入手,使法學學科建設跟上時代的發展,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客觀要求。
“立足中國、兼收并蓄、面向未來、體現特色”的目標定位,還體現在法學學術體系建設的布局上。習近平同志非常重視法學理論研究工作,他說:“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法學理論研究不但要善于從實踐中發現問題、剖析問題,而且要在此基礎上積極提煉規律性認識,最終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提供科學有力的理論支撐。這些觀點清晰地表明理論來源于實踐,同時理論必須服務于實踐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基本觀點,體現了習近平同志深邃的理論涵養和思想洞見。
在不斷發展完善學科體系和學術體系的同時,習近平同志對中國特色話語體系建設始終持有高度的學術關懷和世界眼光。具體到法學話語體系建設問題上,習近平同志明確指出:“我們不能做西方理論的‘搬運工’,而要做中國學術的創造者、世界學術的貢獻者”。這一目標定位,對于糾正當前法學學術研究存在的現實問題具有舉旗定向的作用,深刻回答了應該以什么樣的立場來言說中國法治、怎樣言說中國法治的重大理論命題。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對法學“三大體系”目標定位的論述還有很多,這些目標定位相互聯系、渾然一體,是系統性思維具體運用的生動體現。把“立足中國、兼收并蓄、面向未來、體現特色”作為建設法學“三大體系”的總體定位,兼顧了法學發展的現實性與歷史性、地方性與全局性、創新性與共識性等實踐特征,擴展了法治體系的具體內涵,契合法學學科發展的規律,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戰略意識與實踐精神的完美結合。值得一提的是,在習近平同志關于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相關理論的指導下,一大批諸如黨內法規學、社會治理法治、網絡法治等新興法學學科得以建立,人工智能、智慧司法、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國際法治等理論研究方興未艾,中國法學的學科體系日益完善,法學理論研究百花齊放,向世界發出的法治聲音越來越響亮,充分展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引領力與實踐指導力。
(三)推進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實踐路徑
構建中國特色法學“三大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極為繁重的任務。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基于對中國法學學科建設的經驗總結和對法學發展存在問題的準確把握,提出了構建法學“三大體系”的具體任務,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上的具體體現。針對當前我國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存在的短板,習近平同志在中國政法大學座談會上強調,要加強黨對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法學“三大體系”的建設。
1.加強和改善黨對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由誰領導的問題,明確了改善黨的領導是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根本保證。習近平同志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 只有在黨的堅強領導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才能夠更加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才會走得更加堅定,才能從根本上確保法治人才培養工作的政治方向,法治建設和法學理論研究才能有序推進。
對于如何加強黨對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領導,習近平同志進行了十分系統的論述,這些論述對于加強黨對法學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亦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主要體現在理念、體制、機制和政策四個方面。一是領導重視。習近平同志強調:“各級黨委要把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政治領導和工作指導,一手抓繁榮發展、一手抓引導管理。” 具體到法學體系建設中,就是要求各級黨委要把法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政治領導和工作指導,領導干部既要帶頭尊法、守法,也要積極做好法學工作的推動者。二是深化管理體制改革。習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確方向又能激發科研活力的體制機制,統籌管理好重要人才、重要陣地、重大研究規劃、重大研究項目、重大資金分配、重大評價評獎活動。” 這就意味著法學“三大體系”建設要在改革中形成既能把握正確方向又能激發主體活力的體制機制,統籌管理好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工作中涉及的人才配置、資源配置、項目申報、研究規劃、責任分配、評價評獎等具體性活動,以良好的管理績效來推動法學“三大體系”建設。三是統籌理論研究的兩個布局。習近平同志指出:“要統籌國家層面研究和地方層面研究,優化科研布局,合理配置資源。” 將這一重要指示精神貫徹到法學“三大體系”建設上,要求我們既要在國家層面重視法學理論研究的布局,又要在地方層面重視和推進法學理論研究布局,處理好規模與結構、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增強法學研究能力。四是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習近平同志指出:“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要從人抓起,久久為功。” 以人為本是做好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就要求在法學“三大體系”建設過程中,各級領導要真正重視法治人才的培養,多為人才成長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形成“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法治研究局面。
2.統籌法學學科體系的整體設計。對于法學學科建設存在的問題,習近平同志指出:“解決這些問題,要統籌謀劃、整體布局,該堅持的堅持,該改進的改進,該調整的調整,該創新的創新,使法學學科建設跟上時代發展,體現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客觀要求”。習近平同志的這些指示為統籌法學學科體系的整體設計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強的實踐操作性。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要促進傳統學科的升級轉型。當前我們法學學科體系劃分主要是圍繞法理學、憲法學、法史學、民法學、刑法學等14門主干課程進行設計的,這種設計為我國法學學科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法治人才培養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但是隨著法治實踐的發展,這種學科體系也顯現出不足。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此有清晰的闡述和分析,要求法學工作者積極促進法學傳統學科的升級轉型。二要推動新興學科的發展。習近平同志指出,中國法學學科發展存在“社會急需的新興學科開設不足”的問題。新興學科的出現是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規律和必然要求,也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體系的重要任務。法學學科體系的發展會對法治建設產生直接的、普遍性的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進行了深入思考,提出要從實踐需求著手,努力完善創新中國的法學體系的要求,這對于推動新興法學學科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三要加快交叉學科的創設。習近平同志指出:“法學學科同其他學科交叉融合還不夠,知識容量需要擴充。”交叉學科的發展,是法學知識體系、理論體系、學術體系創新發展的必由之路和重要突破口。黨的十八大以來,社會治理、網絡治理、人工智能規制、金融法治等新興交叉學科迅速發展,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戰略遠見的生動體現。
3.提升法學理論研究的自主性。習近平同志指出:“我們的哲學社會科學有沒有中國特色,歸根到底要看有沒有主體性、原創性。” 法學學術體系是法學“三大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只有以中國法治實踐為研究起點,提出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理論觀點,構建具有自身特質的法學學術體系,中國法學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優勢。理論的生命力在于不斷創新,沒有一成不變的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提升法學理論研究自主性的闡述,對深化法學理論研究無疑具有很強的實踐促進價值。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學學術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一大批具有中國特色的學術概念、理論范式得以提煉,中國法學研究的學術自主性得到很大提升,這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深遠的指導意義。
4.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話語體系的感召力。習近平同志十分重視話語體系的建設,他指出:“要善于提煉標識性概念,打造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引導國際學術界展開研究和討論”。這一闡述具體到法學話語體系建設中,就是要不斷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話語體系的感召力。法學學科的話語感召力不僅有賴于學科理論和概念的科學性、準確性,而且有賴于對中國法治理論自主性的認同和主動傳播。因此,要在強化法學理論研究的組織和交流上下功夫。習近平同志指出:“要聚焦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推出并牽頭組織研究項目,增強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國際影響力。” 這一闡述對于推動中國法學的話語體系建設無疑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