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對中國傳統法文化、法制度的全面超越,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傳承、創新、發展,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集古今中外法治文明之大成,特別是其以民為本理念具有良法善治的內在品質,具有鮮明的理論特質和時代價值。當今世界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必定成為引領中國共產黨人在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和國家治理現代化以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力量。
[關鍵詞]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以人民為中心;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能力
[作者簡介]李猛,男,中國科學院大學國家創新與發展戰略研究會助理研究員,博士,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取得的偉大成就離不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有力支撐和有效保障,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進入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也將迎來新機遇和新挑戰,值此之際,更應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僅需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更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基石和依托,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進行一體化建設,并且通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等多種途徑進一步拓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自信,不斷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鮮明特質和時代意義
(一)以人民為中心的民本法治思想
西方國家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論》,該論著首次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更為有利?”的問題,亞里士多德通過自問自答的表述方式作答“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更加優良,法律恰是沒有感情的,而人類本性總是難免富有感情”,由此他看到了法律更具有公平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并得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相較于人治法律更為公正、高效、可靠的結論[1]。英國思想家詹姆士·哈林頓較早提出了依靠法律治理國家的理念,在其論著《大洋國》中寫道:“我們知道,一個共和國之中制定法律的是人,但怎樣才能使共和國成為法律的王國,而不是人的王國?”對此,他認為共和國區別于其他政府管理形式的主要特點是依靠法律治理國家而非人治[2]。與詹姆士·哈林頓同時期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則在其所著的《政府論》中寫道:“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借其自身的權威逃避法律制裁,也不能以其地位優越為理由,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任意妄為而免受法律制裁。”[3]因此,約翰·洛克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皇家權貴還是農民商戶都要遵守,不能有任何特殊或例外的存在,為了防止專制統治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政治權力、政治統治,他首次提出權力分立學說,即立法、司法、對外權分別隸屬于不同的國家機關,各種權力之間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以此竭力避免國家權力專斷情形的發生,并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此后,法國社會學家孟德斯鳩將依法治國思想與權力分立學說進行了更加系統化、具體化的闡述,在約翰·洛克的權力分立基礎之上創設三權分立學說,把原本統一集中的政府權力細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他明確提出:“三權之間是彼此分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關系,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為主要目的。”[4]該理論學說成為現代西方國家權力體制劃分以及法治建設的主要歷史淵源和法理依據。時至今日,現代西方國家所講述的法治是與西方資產階級民主觀念緊密相連的,是西方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化的具體表現形式,當前圍繞法治如何實現等問題,西方法學家主要專注于對法治基本原則、制度基礎要素理論、法律制定與實施中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立法成本與實施效率的內在關系、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內涵等法律科學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5]。1960年英國籍奧地利政治哲學家哈耶克在其所著的《自由憲章》中對法治應當蘊含的基本要素進行了說明[6]。1964年美國法學家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提出了法治社會應當遵循的八項基本原則[7]。1971年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系統性地闡釋了與公平正義理念相互影響、共同作用的法的基本原則[8]。綜上所述,現代西方國家所追求和遵循的法治原則、法治理念、法治內容大致可概括為法律至上、權力制衡、司法獨立、民主憲政等幾個方面,但是這些法治理論學說卻被西方資產階級統治者所利用,最終淪為協調資產階級內部矛盾、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維持資產階級統治的政治工具。
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將其作為自身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的核心要義,并具有“黨領導法治、人民主體、良法善治、奉法強國”等一系列鮮明的時代特征,這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有著原則區別。因為中西方在歷史脈絡、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經濟體制等社會要素方面存在著顯著差異,所以我國與西方世界有著不同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法治觀,例如與西方分析法學派創始人約翰·奧斯汀所主張的反對任何超越現行法律制度企圖的“惡法亦法”法治觀念不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秉持的是“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的法治理念[9]。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由此成為法治中國的鮮明特征。在良法善治理念的引領下,我國立法工作不僅顧及社會發展、經濟建設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注重反映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和切身利益,始終堅持以民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在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切實保障本國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所以與西方傳統法治理念相比,我國走的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與自身國情相適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與西方國家所倡導的以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為目的、集中體現資產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資本主義法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治類型。所以,我國絕不能機械移植或者照抄照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決不能走西方國家“民主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要時刻警惕西方民主憲政思潮的入侵,這是我國全面推行依法治國的基本立場和根本原則。不過,我們也不可否認西方法學流派對推進世界法治文明的學理貢獻以及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有益經驗,對此應持有開放包容的態度,在法治中國建設的今天應當順應時代潮流,充分尊重世界法治文明發展的客觀規律和普遍聯系,在立足自身國情基礎之上合理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
(二)對我國歷史傳統法文化、法制度的全面超越
從我國歷史角度分析,儒家經典《禮記·月令篇》說到:“命有司,修法制。”[10]該處“法制”是指設立法令制度以約束人們的行為,使人們服從于法令的意思。《管子·法禁》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11]管仲認為法令一經頒布,就不允許私下非議,要維護法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商君書·君臣》寫道:“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12]商鞅將法令看作一種去奸止暴的國家治理工具。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以此表明一定要注重公私之別,嚴格區分公與私,彰明法制,舍棄私人恩惠[13]。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自古以來皆有法制之說,曾涌現出一大批不同的法學流派,呈現出各法學流派爭芳斗艷的百家爭鳴局面,但是各法學流派通常是把法令視為維護統治的利劍,其實質只是一種“王制”,重點在于以法禁人,讓民眾產生畏懼而達到穩固王權的目的。另外,各法學流派所說的依照法律治理國家、規制社會、懲處犯罪僅是體現了“法制”的含義,而這里的“法制”泛指國家法律和刑罰制度,主要是為了維持封建專制統治,而并非真正為了解決天下民生疾苦,尚未達到蘊含以民為本、公平正義、平等自由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國高度。直至近代,晚晴思想家梁啟超在其所著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書中將法治理論上升至法治主義,他認為無論是法治還是人治各有優勢與不足,不可一概而論,并主張法治與人治各避其短、揚其長而用之,法治與人治并重發揮,德治與法治相須而用、不可偏廢[14]。在我國將民主與法治相結合、相聯系的是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開拓者孫中山先生,他畢生堅持三民主義,以三民主義作為中國的民主革命綱領,堅持民主、共和、三民主義救中國的理念和信仰,以民族、民權、民生作為三民主義的核心思想,倡導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并將民主與法治相聯系,認為民主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法治為實現民主提供制度保障,民主與法治相輔相成、不可分割[15]。
相較于我國歷史傳統法文化、法制度,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將人民作為建設法治中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踐行依靠人民、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法治道路和法治原則,目的是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這充分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具有鮮明的民主法治精神和民本法治理念。因此,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超越我國歷史傳統法文化、法制度的現代文明法治,是在傳承我國優秀歷史文化和立足中國現實國情基礎之上通過長期經驗積累、建設發展、漸進完善而形成的,是面向世界,秉持開放、包容、創新精神,汲取人類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杰出產物,是代表著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既傳承弘揚了中華民族千百年來歷史積淀的優秀傳統文化,同時又注重與時俱進、革故鼎新,對我國歷史傳統法文化、法制度實現了時代性超越和開創式發展。但在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在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充滿了治國理政的卓越智慧,以儒家為代表的各家學派都有著豐富的法律思想,對法治、禮治、德治間關系的理解、掌握和運用在我國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曾各放異彩,在建設法治中國的今天,完全可取其精華、古為今用,將古人對法的深邃思考和理性辯思匯智聚力于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之中,集千百年以來中華法治文明之精華助推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時刻保持我國法治道路所特有的歷史性、發展性、時代性。
(三)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傳承、創新、發展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在階級出現以前的人類社會即有“規則”的存在,這種規則本身即具有管理社會、規制個人行為等“法”的主要特征屬性,所以法并非因為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也并非僅是維護統治階級的政治工具,法與階級社會之間絕非相互依附存在的關系,因而不能用階級社會的歷史局限性審視法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依照馬克思恩格斯來看,法存在于階級社會,同時也存在于階級社會以前的原始社會以及未來由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法本質上是一種規則之治,用于規范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定[16]。所以,根據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可將社會主義法治歸結為人民當家做主的規則之治,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科學概括為在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理論指引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當家做主的規則之治。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超越了階級社會的存在,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最為直接和根本的理論淵源。同時,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主張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預言社會必然走向法治,而不是人治,形成了以民為本、公平正義、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完成了對前人法治思想的批判和超越,對人類法治文明進步作出了杰出貢獻。
對比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法與國家的科學論述,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我國將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并在理論和實踐中對其進行補充完善、創新發展,進而形成了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成為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然而,由于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根植于中華歷史文化和中華民族精神,是在中國土壤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我國特有的社會、歷史、文化條件決定了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只能建立在中國自身國情基礎之上,所以今后需要將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相聯系、相結合:一方面,全面深入推進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始終沿著馬克思主義指引的道路不斷前進;另一方面,要在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中不斷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以增強其時代特色,賦予其新的時代內涵和歷史意義。總之,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以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為其理論淵源和實踐指導,而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是以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其實現理論升華和進行實踐創新的新機遇,兩者在法治中國建設中與時偕行。這種良性互動的內在關系從根本上決定了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創造性。
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經過70余年的艱難探索,我國法治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不斷完善和發展的不平凡之路,譜寫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恢弘篇章:1949年我國開啟了法治建設的新紀元,通過創設新型國家和法律制度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體制機制基礎;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共產黨總結歷史經驗,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作出了實行改革開放的重大戰略決策,并以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歷史契機確立了依靠法律治理國家的基本原則;1978年至今,伴隨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法治建設走過了42年光輝歷程,取得了輝煌成就。例如1997年中共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立為基本治國方略,1999年和2004年分別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等一系列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法治事件,充分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所具有的蓬勃生機和旺盛活力及其自身的內在優勢屬性。
自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歷史和時代的新高度上,從黨和國家全局工作出發,以實現“兩個一百年”為奮斗目標,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新征程。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帶領下,我們黨將依法治國在內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確立為新時代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整體戰略目標、戰略舉措,成為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治國理政的總方略[17]。經過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證明,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有力地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理論和實踐創新,實現了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由法治理論向法治實踐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強大動力和重要保障。
(一)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依憲治國是將憲法作為國家治理與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大法,當前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在我國法治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保障人民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支柱和基礎[18]39。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中國共產黨堅持把全面貫徹落實憲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與核心內容,將憲法視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為貫徹落實依憲治國基本原則,在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每年的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以此讓憲法精神更加深入民心,牢牢扎根于每一位中國公民心中。在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正式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以便于其在憲法實施、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宣傳等方面擔負新角色、承擔新任務、發揮新作用,凡是涉及憲法規定的法律法規、重要決定、重大措施都應事先經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合憲性審查,必要時由其作出合憲性安排,以確保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都與憲法相符,憲法監督與合憲性審查由此成為我國依憲治國方略中的一大亮點和特色。歸根結蒂,依憲治國理念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首要原則,為新時代全方位推進改革開放、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憲法基礎和憲法保障。
(二)“四位一體”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得出的重要結論和作出的重大抉擇,步入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最為重要的理論特征和實踐路徑就是要堅持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體系、法治文化“四位一體”,不斷提升法治中國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體系自信、文化自信: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歷長期實踐探索出的符合社會主義發展規律和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并與本國政治經濟體制、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相適應的特色法治之路;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在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基礎之上,汲取借鑒古今中外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有益經驗,并結合中國實際而逐步形成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體系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通過不斷的立法完善而形成完備的國內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為方向指引、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實施載體、以自覺依法辦事和尊法、守法、學法為主要行為方式,集中體現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精神文明的一種法治文化形態和法治文明狀態。堅持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體系、法治文化“四位一體”合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是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理論和實踐創新的主要內容與集中體現,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現法治強國的“中國夢”提供了強大支撐、創設了有效路徑。
(三)依靠法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全面聚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問題,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國家治理更加注重多元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現代治理方式,力圖擺脫以往自上而下的主體單一、路徑單一的傳統治理模式,將國家治理從內在理念到外在方式都升華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尤其近年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等一系列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的創新,更是集中體現了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步和發展,以及我黨治國理政理念和方式的重要轉變。在十九屆四中全會的公報和《決定》當中“制度”一詞作為高頻詞匯被反復提及,上升到了空前重要的地位,尤其《決定》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國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動都依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開,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由此可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然需要以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黨的領導制度、人民當家作主制度、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主要核心內容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有力支持和全面保障,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高效運行的制度體系將會加快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19]。而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此習近平總書記不僅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關系我們黨執政興國、關系人民幸福安康、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問題,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20],同時也明確指出“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21]。至此,習近平總書記既準確闡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作用,也深刻揭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對三者之間的內在關系進行了清晰定位。所以,《決定》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最為關鍵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必要要求。
總體而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必然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這不僅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同時也要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國家治理必須在法治框架內穩定有序進行,只有在法治軌道上新時代改革開放才能行穩致遠,為此我們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國家治理,選擇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重要依托的制度治理方式穩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遵循良法善治
所謂良法善治是指通過制定符合規律、反映民意、維護公正、促進發展、引領風尚的良法切實保障人民權利、嚴格約束政府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有效維持社會秩序,使得社會公平正義能夠真正得到維護和實現的理想善治狀態[22]。具體而言,用良法維護社會秩序、約束公民行為,在實現有序管理的同時建立起符合公序良俗的完備法律制度,對于人民而言無論是其外在行為還是內心活動都自愿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成為一種精神和理念,而不單單是管理國家和治理社會的工具。良法的真實內涵和預期結果是政府借助與社會實際和人們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服務社會,喚醒人們心中對法律的崇高信仰,最終實現國家的精神文明、社會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在習近平總書記帶領下,我們黨對古今中外各種法治模式進行了深入分析、系統考察和理性反思,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走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相統一的法治道路,主張采用良法善治的國家治理模式,這是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鮮明特色、主要內容和奮斗目標,該理論超越了以往法律工具主義與法律形式主義的歷史局限性,并與新時期中國基本國情和發展實際相結合,由此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創新,也使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成為良法善治之路。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3]這一科學論斷深刻且準確地闡釋了良法與善治的內在關系,指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未來前進方向,顯示了中國共產黨不斷推進良法善治的堅定信心和決心,中國之治也自此邁入了良法善治的新時代。
(五)踐行德法共治
在我國,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有著久遠而厚重的歷史傳承:《周公制禮》強調禮法合一,明德慎罰;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漢代董仲舒認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唐律疏議》開卷指出德禮與刑罰“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直到后來宋元明清時期也都一直延續了禮法合一、德法并重、德法合治的治國之道[24]。歷史經驗證明,德治與法治并非彼此對立,而是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道德理想的實現離不開堅實的法律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也依賴于倫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將兩者進行有效結合才能“法安天下,德潤人心”[25]。在新時代背景下,國家治理同樣離不開法治與德治的有機統一,因此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升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五項基本原則之一,并將其全面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之中,成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鮮明特色:我們黨不僅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換成為具體可行的規則或制度,以此協助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與此同時,我們黨還同樣重視以道德滋養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支撐作用,努力營造人民群眾學法、講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與法治環境,充分發揮道德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中關于德法并舉、德法相融、德法共治的法治理念準確詮釋了道德與法律、法治與德治的深層次內在關系,使得這一具有悠久歷史文化傳統的中國社會治理智慧在新時代煥發出了新的生機與活力。
(六)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如何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十八大以后在新一輪的改革開放形勢下該問題更加突出,更需要準確把握、正確處理、有效協調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之間的內在關系,以便更好地推進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深化改革。”[26]在習近平總書記領導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分別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決策,自此在改革與法治的“雙輪驅動”下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一方面,我們黨注重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努力做到各項重大改革舉措于法有據,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法治理念、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動新時代改革開放與立法工作相適應、相統一、相協調,尤其遵循“法治先行,法治引領”的發展理念和基本原則,近年來京津冀一體化戰略、長江經濟帶戰略、西部開發戰略、東北振興戰略、粵港澳大灣區戰略、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深圳)等一系列國家重大戰略均是準確把握了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的內在關系,采取了在事先擬定的法治框架下規范有序推進的改革策略,成為新時代改革與法治緊密結合的現實范例,實現了改革與法治的良性互動。另一方面,我們黨還善于將經過實踐檢驗證明的成熟改革經驗、改革措施、改革政策及時轉變上升為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方式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鞏固和復制推廣,使之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定型化、精細化,在實現改革紅利廣泛共享的同時,也借此立法過程加快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借助改革這股特殊的力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驅動法治中國建設的體系化、科學化、現代化。一言以蔽之,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我國政府堅持在法治框架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體系,以此實現改革與法治的協調發展,使得新時代改革開放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相得益彰。
(七)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
所謂法治政府就是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保證其各項權力都在法治軌道上依法運行,建設法治政府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所在,也是新時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18]55。建設現代型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與人民的各自權力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得到合理劃分與配置,政府權力嚴格受到法律約束,政府是有限政府而非無限政府,政府需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切實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法治原則,政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怠忽職守、濫用職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整體而言,“法治政府側重于對政府權力的合理限制和約束,強調依法規制政府行為,要求建立起依法執政、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人民監督的法治型政府,嚴防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進而保證政府能夠在完備的法治框架下規范有序運行,并切實落實為人民服務的現代執政理念”[9]。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近年來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穩步推進并已取得顯著成效:一是全面推廣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對我國政府各部門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起到了有效規范和引領帶動作用;二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監督機制,為此我國專門制定出臺了《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在制度層面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督察機制的總體規劃,以此進一步強化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統一領導,更好地發揮督查工作在構建法治政府中的推動作用;三是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監督管理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從根源上防范有悖于法律法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出臺,在2018年我國還頒布實施了《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出臺進行全流程、全面化監督管理,以此保障人民群眾利益、避免規則適用沖突、維護和提升政府公信力;四是穩步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改革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有效方式和有力抓手,我們黨通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努力將社會矛盾糾紛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有效協調、妥善處理,將影響社會和諧、人民團結的各類現實社會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把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作為加快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助推器,使公正高效的行政復議制度成為法治中國的亮麗名片。
(八)構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建設法治社會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完善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領域立法、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全面落實依法行政、提升法律服務質量、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培育社會法治精神等多種方式推進社會治理的法治化、現代化、體系化,促進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穩定與可持續發展。”[27]因此,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法治社會提升到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的高度,實現了我國社會治理模式的轉型跨越發展。法治社會是新時代背景下對法治國家概念的進一步開拓和升級,是法治中國建設中具有原創性、標志性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創新:首先,法治社會拓寬了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內涵和實踐空間,型構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新面向,厚植了法治中國的社會根基;其次,法治社會概念直面長期以來我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重政府,輕社會”的慣有思維和理念偏差,補齊了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理論短板,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三位一體”共同構筑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的完整框架,進而可在實踐中從更高層次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再者,對比法治國家立足于構建和完善國家權力的基本構造,法治社會則具有自身獨特的運作空間,其重點強調在與國家法律法規與司法體制有效對接的基礎上,依靠社會自治系統與自治規則,幫助社會成員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以此充分激發社會活力,實現社會與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與合作,最終形成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九)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國際治理法治化
國際關系的民主化是在國際交往中充分尊重各國文明發展和社會制度的多樣性,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符合本國國情并契合自身實際條件的發展道路,反對強權政治、霸權主義和單邊主義,提倡通過平等協商、合作對話共同應對關乎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大國際問題,無論國家強弱或大小均能共同參與全球治理。國際治理的法治化是指各國在國際交往中堅決維護國際法權威,捍衛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核心的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嚴格遵守國際公認的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國際準則,通過國際法這一“國際社會共同的語言”聯合世界各國人民共同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營建公平正義的良好國際法治環境。
面對當今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新的國際形勢,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國際社會平等成員,都有平等參與地區和國際事務權利”的重大國際倡議[28],近年來我國在穩步推進國內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同時,對外積極倡導和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國際治理法治化,致力于與世界各國人民一道“共商共建共享”公正合理的現代國際法治,攜手建立合作共贏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共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習近平總書記對于尊重國際法權威,維護國際秩序,提高國際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確保國際規則有效遵守和實施,堅持國家間民主、平等、正義的卓越國際法治思想[29],符合當前世界各國人民的普遍意愿,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為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和構建現代國際法治提供了中國方案、貢獻了中國力量。
三、以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
改革開放以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之間互為條件、密不可分,作為有機統一的整體不斷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取得新突破、新成就、新輝煌,所以堅持黨的領導是一條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始終的基本方針和寶貴經驗,也是我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最大底氣所在。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經驗已充分證明,只有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我國法治建設才能呈現出勃勃生機和強大生命力,依法治國方略才能沿著社會主義道路不斷開拓進取、前進發展,我國法治建設才能做到以民為本,人民當家作主、國家繁榮富強的中國夢才能早日實現[18]17。如今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更應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助力新時期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構建法治中國中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在黨的領導下向社會主義法治強國不斷邁進。總而言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是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并在法治中國建設的實踐中不斷強化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執政根基、執政權威,持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在黨的全面領導下推進實現法治中國。
(二)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征,主要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18]39。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則是涵蓋法治運轉機制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是由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執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律監督體系共同組成的一個縱向的法治運轉體系。所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主要強調制度層面內容,是呈靜態的法律自身體系構成,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僅包括靜態的法律規范,更是一個呈現動態的法治運轉機制系統,是一個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實施、法律監督、法律實現等階段的治理法治化過程。可以說,法律體系是法治體系的邏輯起點和初期階段,法治體系是法律體系的高級階段和發展方向,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其內涵卻更加豐富,只有通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才能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工作更好地串聯起來,形成一個高效運作的有機整體。目前在我國,由多層次法律規范所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加快法治中國建設、推進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偉大目標的必然要求。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和主要抓手,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前進方向,全面依法治國中的各項工作要緊緊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來精心謀劃和穩步推進,以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中心和目標,未來我國還需要:1.建立起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這涉及到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在內的整個法律運行環節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只有建立起完備的制度體系才能更好地依法保障并有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妥善解決好立法、司法、執法、法律監督等領域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問題,抓住依法治國中的關鍵環節,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體而言,一是要健全立法體制,全面提升立法質量,以高質量立法筑牢國家治理的法治根基。二是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通過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推進公正文明執法。三是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四是加強普法宣傳力度,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3.必須正確處理好法治與政治、法治與德治、法治與改革、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之間的關系,以為相關的法治創新、制度改革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和條件,所以要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以德法共治實現良法善治,堅持發揮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互補性作用,使得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能夠統籌規劃、一體建設。
(三)始終保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鮮明特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科學性、先進性、創造性源自于自身所具有的獨特性,立足于中國基本國情,保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鮮明特色需要始終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逐步建立的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在這些制度上形成的涵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眾多領域的各項具體制度。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今世界正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與國的競爭日益激烈,歸根結底是國家制度的競爭。中國發展呈現出‘風景這邊獨好’的局面,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顯著優越性和強大生命力。”[19]所以,今后我們既要積極吸收借鑒人類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盡快建立健全國家治理所需要的各項制度,深入推進制度創新的改革試驗,將成功實踐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及時上升為制度、轉化為法律,同時又要注重鞏固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根基,清醒認識并正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建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之上的基本國情,要充分意識到離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將猶如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會喪失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適宜土壤。為此,在法治中國建設中要始終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并將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依托、實施載體和內生動力,確保法治中國建設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定前行、開拓進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長期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科學總結的基礎之上而逐漸形成的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主義發展規律和內在優勢屬性的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既繼承、弘揚、發展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和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同時又積極借鑒國外法治建設的有益經驗,是我國對世界法治文明做出的原創性理論貢獻。在新時代背景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要以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為根本指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方向指引,以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支撐載體,以實現法治強國夢為精神動力,深刻總結我國法治建設中的歷史經驗教訓,切實結合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現實需要,始終保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時代性、科學性、實踐性、創新性。
(四)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自我革新、自我完善,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和主要內容[18]65。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首先要明確司法權根本上屬于中央事權,要以司法權中央事權化為理論前提和理論基礎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撐及學理支持;其次,在司法體制改革中要清晰明辨司法的基本功能價值在于懲罰犯罪、權利救濟、定分止爭、保障人權、制約公權,要在實踐案例中充分發揮司法應有的價值和作用,“要讓司法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30];再者,司法體制改革應當遵循“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從自身國情出發,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統籌協調”[30]的基本路線方針,堅定不移地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穩步前進;最后,要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重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從而更好地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31],使我國司法制度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權威。
(五)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建設法治政府是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實現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而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能夠有效提升政府的社會公信力、影響力、號召力,增進人民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感,為建設法治政府營造更好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氛圍,法治政府與法治營商環境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促進,所以應將兩者進行有機結合、聯袂推動:一是“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制定和完善政府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32],依法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對于清單以外法律未有授權的事項,任何政府部門都不得法外設權,全力打造權責法定、職能科學、執法嚴明、誠實守信的法治政府,“通過建立親清的新型政商關系營造更加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33];二是要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力度,盡快理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與邊界,簡化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事項并有序放寬外資市場準入。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全面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新型外資管理模式,推動外資市場準入由事前審批逐步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34],進而建立起更加自由便利、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營商環境,有力提升本國市場經濟國際競爭力;三是持續完善國家層面立法,進一步加強頂層制度設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35]。在2019年,我國相繼制定出臺了《外商投資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我國法治營商環境優化升級提供了相應的制度支援,然而《外商投資法》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為框架式法律,未來還需要完善與之相應的實施條例和配套法規以保障其全面有效實施。為此,建議在今后的國家立法當中一方面要將近年來在我國各地區、各部門成功實踐的有益改革經驗進行歸納總結,及時上升至法律法規層面予以固化,籍此充分釋放改革紅利,而對于改革中尚缺乏法律依據的特殊授權立法行為,則可通過變革相關立法制度,為改革中的體制機制創新掃清固有的法律體制障礙。另一方面,在國家立法過程中還要將政府主導和社會共治相結合,不僅要嚴格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強化各政府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定職責,更要逐步樹立起社會共治理念,注重聆聽和征求來自基層的各方意見,對市場準入限制、地方保護、監管不公、融資困難等市場中的“難點”“痛點”通過民眾廣泛參與以提供最佳的制度解決方案,促進在全社會形成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六)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建設
法治社會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目標的主要內容,同時也是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撐[18]85。為建設以改善民生、保障民權為核心要義的法治社會,未來一段時期內:一是要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法治宣傳教育,有規劃地把愛國主義法治教育納入我國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之中,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愛國主義法治知識課程、定期舉辦愛國主義法治知識講座并制定具體可行的青少年愛國主義法治意識培育方案。同時,還要積極創新愛國主義法治教育的社會宣傳形式,善于利用以網絡為載體的現代傳媒手段推廣愛國主義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提升愛國主義法治宣傳教育實效,培育和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愛國主義法治精神;二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法治社會不僅要有完備的法治體系給予引領和推動,同時也要有完善的法律服務體系對具體的實施工作提供相應服務保障,除構筑覆蓋全國城鄉居民的法律服務體系、法律援助體系和司法救助體系以外,還急需組建一支德才兼備、扎根基層的高素質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可為我國建立起心系群眾的多層次法律服務體系提供穩定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18]93;三是完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解決機制。將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納入法治軌道,無疑是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最有效方式,以此為目標,不僅要在制度上建立起以糾紛預警、溝通協商、救濟救助、利益協調、權益保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機制,以及由司法訴訟、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調解所組成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還應當進一步增強我國公民自身的維權意識和法治觀念,有效發揮社會自治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正確引導人民群眾充分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解決矛盾糾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多方位促進社會自治和社會善治,帶動全社會形成崇法、尚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時尚風氣,推進新時代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助力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以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參考文獻:
[1]亞里士多德.政治論[M].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73-78.
[2]哈林頓.大洋國[M].何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52-55.
[3]洛克.政府論[M].劉曉根,譯.北京:北京出版集團,2012:57-61.
[4]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許明龍,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47-49.
[5]GINSBURG.The Rule by Law[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6]哈耶克.自由憲章[M].楊玉生,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5-6.
[7]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鄭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1-2.
[8]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3-4.
[9]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J].求是,2015(1):1-5.
[10]戴圣.禮記[M].胡平生,譯.北京:中華書局,2017:13-14.
[11]管仲.管子[M].李山,譯.北京:中華書局,2019:104-105.
[12]商鞅.商君書[M].石磊,譯.北京:中華書局,2018:145-147.
[13]韓非.韓非子[M].高華平,譯.北京:中華書局,2015:253-254.
[14]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74-76.
[15]李菁.天下為公[M].北京:華文出版社,2011:45-50.
[16]李穎.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當代價值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42-44.
[1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習近平關于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論述摘編[G].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4-5.
[18]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
[19]習近平.堅持、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J].求是,2019(21):1-4.
[20]習近平.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N].人民日報,2014-02-18(1).
[21]習近平.準確把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N].人民日報,2014-10-26(1).
[22]公丕祥.習近平立法思想論要[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6):3-13.
[23]習近平.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N].人民日報,2014-10-24(1).
[24]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法治的哲學之維[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12:133-135.
[25]習近平.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N].人民日報,2016-12-11(1).
[26]習近平.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N].人民日報(海外版),2016-02-26(01).
[27]習近平.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N].人民日報,2017-09-20(1).
[28]習近平.攜手合作,共同發展——在金磚國家領導人第五次會晤時的講話[N].人民日報(海外版),2013-03-21(1).
[29]習近平.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N].人民日報,2017-01-20(2).
[30]習近平.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N].人民日報,2014-01-09(1).
[3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N].人民日報,2013-11-16(1).
[32]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N].人民日報,2014-09-06(2).
[33]習近平.之江新語[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38.
[34]李克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N].人民日報,2015-03-17(1).
[35]習近平.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N].人民日報,2019-05-05(1).
姓名:李猛 工作單位:中國科學院大學國家創新與發展戰略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