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等場合,明確提出“法治國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命題,這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邏輯展開,也是對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規律性認識的深化和發展,將對中國法治建設的認識和實踐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境界,它標志著依法治國方略進入到精細化、規范化、民主化、實質化推進的新階段——從現代法治建設單純的國家主義法治模式轉向互信、和諧的國家、政府和社會三元互動的關系模式與治理格局,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務實,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超越西方和傳統,標志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向完善和具體任務落實的跨越。這有力地表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有效地協同共振是邁向法治中國的必然選擇。
一體建設有其內在理據
法治國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樣一種具有“中國法律圖景”意涵的法治新時代主張,至少包含如下三個邏輯相關的部分:法治國家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首要任務和根本目標,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任務和核心環節,法治社會是其根基和動力之所在,必須在整體推進的基礎上抓住重點方面和關鍵環節。“三位一體”建設顯然是有其內在理據的,即三者具有內涵上的統一性、目標上的一致性、結構上的相互涵養性、功能上的互補性,并最終統一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和偉大歷程之中。與此同時,為衡量和實現這一宏偉目標,我們必須探討和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應該具有的一系列指標和衡量標準。經驗表明,這既是充滿生機活力又平穩健康有序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抓手,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糾偏之必然。新時代法治建設抓住這些指標和衡量標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事實上,這也符合當下世界法治指數評估發展的新動向。
顧名思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標準應該由法治國家標準、法治政府標準和法治社會標準融貫而成。三者共同作為法治中國的核心內容,缺少任何一個方面,都難以實現完美的法治愿景。簡言之,法治國家必須訴諸“國家—政府—社會”之間的法治共識。同時,三者還共享規則至上、權力制約的理論根基和法治目的。盡管如此,基于領域的不同,在實際建設中,還應當有各自的著力點之分。
法治國家建設的標準
法治國家作為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和根本目標,具有非常豐富的內涵。它主要關注的是法律規范之下的公權力受規范和約束的運行狀態。即法治國家首要的標志在于憲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國家公權力都必須受憲法和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基本準則是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權由法定、權責一致。凡是法律規定的,一切公權力機關和公職人員都應當全面加以實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現任何形式的懶政、庸政、怠政和不作為;凡是憲法和法律沒有授予的職權,一切公權力機關均無權實施,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亂作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根據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經驗,法治通常包括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具體而言,有如下幾個值得考量的標準:第一,尊重法律的權威性,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受法律統治并服從法律,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職權。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第三,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準許的,例如,在刑法領域體現為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第四,保障和促進個人的自由和基本權利,保障和促進個人合法期望與尊嚴得以實現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第五,法律具有明確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就當代中國而言,中國共產黨堅持依憲治國和依法執政,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就是這一標準的鮮明體現。
法治政府建設的標準
作為約束國家行政權力的主要抓手,法治政府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確保政府的各項權力都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具體言之,必須權從法出,推進政府向市場、向企業、向社會適度分權,中央向地方各級政府適度分權,保障和促進法治政府的建設;實行政務公開,實行重大決策聽證制、重要事項公示制、重點工作通報制、政務信息查詢制,確保透明廉潔、公平公正公開執法,建設陽光政府;以市場為導向,推進“放管服”改革,保障和促進市場自由,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共服務和經濟社會大發展,建設人民滿意的有為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建設法制齊全、統一的政府;全面推進正當法律程序、信賴原則和比例原則為核心的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誠信政府;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實施嚴厲問責,對行政相對人采取必要的行政救濟,建設責任政府;推進政府職能的合理配置與優化,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行政工作機制,基本形成與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相適應的有效科層制和公務員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治社會建設的標準
法治社會是法律成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的社會。其核心是整個社會對法律權威地位的普遍認同和確立。法律不但是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則,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規范。法律至上必然要求全民守法。一方面,任何組織、機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并自覺將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作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樣式。另一方面,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充分發揮其他社會規范在多元化治理中定分止爭、解決沖突的作用,形成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社會局面。這顯然需要高度的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作基礎。前者重在培養公民的自治精神,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提高其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能力。后者重在訓導和培育公民的規則和法律意識,養成正確的權利觀和義務觀,營造全社會的法治環境,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良法善治。
(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