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實現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戰略目標,離不開相應的社會基礎。這不僅因為“法治社會”本身就是其中的建設目標之一,同時,正如馬克思所言,“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
成熟規范的市場機制
市場不僅是組織化交易活動的形式與制度,更是主宰著現代人們生活的基本場所。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不斷增強我國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對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建設而言,市場所具有的特殊意義表現在如下方面。
首先,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成需要市場提供強大的物質基礎和制度平臺。市場有無活力,市場是否規范,決定著社會生產力能否得以解放和發展,市場主體能否有更多的活力和創新欲望,從而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建成提供強大的物質基礎,為人們的自由提供一個堅實的制度平臺,使法治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得以顯現。恰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再提醒我們的那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市場機制的存在,為經營自由、契約自由、競爭自由的落地生根提供了無限廣闊的社會空間,在市場上各競爭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下進行利益的角逐,如此才能激發市場的活力與人們的創新熱情,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貢獻更多的智慧與財富。
其次,市場有自己獨立的法則,是形成自生自發秩序的淵藪。一個法治的社會不僅需要有來自國家的理性建構秩序,還需要有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自生自發秩序作為補充。這種通過人們互動而自發生成的秩序,為千變萬化的個人需要提供了最佳的追求機會。實際上,法律淵源的多元化恰恰是法治本身的需要,它有利于防止國家對規范、規則的壟斷,為其他社會規范評判成文規則提供了可能。
最后,市場機制的存在,也有利于約束國家權力,從而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目標。市場天生固有的缺陷,使宏觀調控必不可少。然而,過多的政府干預,又必定會窒息市場的活力。因此,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具體而言,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把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交給市場,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市場,讓市場在所有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都充分發揮作用,推動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讓企業和個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間去發展經濟、創造財富”。
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睘榇耍母锷鐣M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
就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建設而言,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的存在,一方面,有利于凝聚民眾,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更為堅實的群眾基礎。社會組織的存在及其合法運作,使孤立的個人得以聯合,從而真正形成幫助國家的社會力量。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共同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只有在共同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體的條件下,各個人在自己的聯合中并通過這種聯合獲得自己的自由。”社會組織就是這樣一種“自己的聯合體”,通過它,可以變抽象民主為具體民主:人們與和自己志同道合的人結成相對穩定的組織或團體,向社會中其他團體提出主張,以建立、維持或者增強某種形式的行為。
另一方面,有利于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形成保障政府與民眾之間交流互動的組織平臺。社會組織可以集中化、制度化地反映公民的合理訴求,促使政府決策與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別是在協商民主的層面,社會組織能夠更好地吸納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形成多樣、豐富、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完善公眾參與的運行機制。不僅如此,社會組織是以社會力量為基礎,以公共利益為主要目標,以提供公共服務、從事公益活動為內容,實行自我管理與服務,依法自愿組成的社會性與自治性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外的第三種力量。其參與到公共服務中,可能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形成一種多元協同治理格局。它通過提供公共服務來承接政府的部分職能,充當政府和社會的中介,成為民主參與、公益服務、社會自治的平臺。
全民守法的社會氛圍
第一,法律優良是全民守法的制度前提!胺墒侵螄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痹谝匀藶楸镜姆ㄖ卫砟钪拢梢詮娜齻方面來界定良法的條件:首先,從主體上而言,法律應當反映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意愿和要求,而不是保護少數人的特權和利益。人民在立法上真正擁有權利,才能為良法的形成奠定制度基礎。其次,從內容上而言,法律必須與人類的本性相契合。人類作為自然的創造物,也是在給定的環境、基因下形成了其本性、本能,比如,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就屬于正常的本性、本能,因而,法律應當注重對人類的本性、本能的尊重與保護,順從人們的正常欲望、需求。最后,從對象上而言,法律應當以社會上的一般人或曰普通人作為立法的基準,不得超越社會上一般人的能力來擬定相關規則。
第二,政府守法是全民守法的現實基礎。這里所言的“政府”是廣義的,即指所有擁有國家權力的統治機關。政府作為依法而組建的統治機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事,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圍而自行其是。政府作為源自法律、產生于法律的國家機關,依法行事本該是其職責所在。如果政府動輒行為違法或所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那等于是提醒人民,法律只不過是一紙毫無價值的空頭文件。
第三,獎懲并舉是全民守法的誘導機制。由于存在對抗社會、行為異常的少數人,因此有必要保持國家的強制力,用以強迫這些人遵紀守法,這樣一定的懲罰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懲罰只是促使人們守法的一個方面,還有同樣重要的機制需要確立,那就是獎勵。換言之,只有在人們感覺遵守法律有好處時,他們才會自覺地依法行事。例如,既要建立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機制,也要同時確立守法誠信的褒獎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第四,守法精神是全民守法的精神依托。只有當全社會的人們都有普遍的守法精神或曰守法意識時,才可能造就“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圍。如果人人以違法為能事,千方百計地從違法犯罪中撈到好處,表面上看只是損害了他人的利益,然而這種風氣一旦蔓延,那當事人自己也會最終受害。為此應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
第五,教育普及是全民守法的知識背景。教育是法治的先決條件,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夠讓社會上的人們習得必要的科學知識與社會經驗,以此來作為進行獨立思考、判斷的基礎。對于法治社會來說,它以全社會的人們都擁有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和較有主見的獨立思考為前提,為此,要進一步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