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一點法治問題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要把依法治國貫徹于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疫情防控綜合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醫療衛生、交通運輸、社會治安、市場監管、輿論、物資生產和后勤供應等不同環節和領域,需要各方面有力協調,如果沒有法律作為基本遵循,很容易導致系統性紊亂,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而法律具有國家意志性、規范性、強制性、相對穩定性和可預期等特點,只要我們堅持在法律的軌道上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就可以更好地統籌各方面,有序推進防控工作,來保證疫情防控精準科學有力,保障社會的安定有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因此,我們要堅持用法治思維統籌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服務。防控疫情既要立足當前,科學精準,更要放眼長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在此次依法防控疫情的戰役中,我國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存在很多問題。下面筆者就此次疫情防控中“戰時管制”所涉及的一些法治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加強對疫情的控制實施所謂的戰時管控。其中比較出名的就是湖北孝感防控指揮部于2月16日祭出最嚴管控的“第17號令”,該命令要求:
一、所有城鎮居民,必須足不出戶,嚴禁外出;農村村民,嚴禁在村灣內閑逛、串門、聚集…… 違反本令的,一律處10以下治安拘留。
二、所有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三輪車)禁止上路行駛…….違反本令的,車輛一律扣留,對當事人處10日治安拘留并處500元罰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法予以記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所有非必須的公共場所必須關閉……違反本令的,對經營者處10日以下治安拘留。……五、違反本令的,一律納入失信人員名單”。下面我們就結合這個17號令來審視一下在依法防控疫情中所暴露的一些問題。
如果嚴格對照實定法和法理,我們輕易就能夠找出17號令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是對法律保留的違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設定”。此處的“法律”當然只指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而《立法法》同樣將“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作為法律保留的事項。17號令當然不屬于法律,其性質只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但在這份命令中,卻廣泛設定了對公民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事項,包括居民未遵守足不出戶的要求;農村村民在村灣內閑逛、串門、聚集;未經許可駕駛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三輪車)上路行駛;未關閉公共場所繼續經營的。這些在尋常生活中原屬公民行為自由范疇的事項,因為鏈接了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后果,在此都成了應予懲戒的“違法行為”。
第二是對法律優先的違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4條,“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但除廣泛設定行政拘留外,17號令還規定對未經許可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的當事人在處10日治安拘留時并處500元罰款;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既然17號令在法律位階上低于《行政處罰法》,原則上就不能突破上位法的界限而設定處罰。除與《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相互抵牾外,第17號令同樣還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扣押車輛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0條,能夠設定查封、扣押的只有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樣無權設定任何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是對“不當聯結禁止”和比例原則的違反。17號令還明令違反該命令的,一律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但信用懲戒的目的在于敦促公民誠實守信,切實履行所負義務,因此其懲罰的行為也主要是公民的失信行為,失信行為的確定又以公民首先負擔法定義務或是約定義務為前提。而將居民村民離家外出、閑逛聚集以及駕駛車輛外出定性為“失信行為”,并將其列入失信名單予以懲戒,這種做法卻明顯存在手段與目的之間的不當聯結,因為在信用懲戒手段和防控疫情的目的之間看不到任何實質性關聯。此外,針對同一行為,在實施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之上再施信用懲戒的行為,不僅直接有悖“一事不再罰”的法理,也與強調手段對于目的的達成必須適宜、必要、均衡的比例原則相互抵觸。
以上便是17號令涉及的一些法治問題。我們要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就要堅持法治思維,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此次疫情也是我們法治建設的一塊試金石,雖然我們在法治建設的偉大事業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進一步的來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