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戴艷軍,大連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段中衛,大連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
內容提要: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既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又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為指導,在全面繼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充分借鑒西方優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綜合創新的產物。追溯其生成的理論淵源,對于深入理解其重大意義,加快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研究與實踐落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 鍵 詞: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理論淵源/馬克思主義法學
標題注釋:本文為遼寧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網絡時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話語創新研究”[項目編號:L14CSZ05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建設法治國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論斷,逐漸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當前理論界對于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鮮明特征等主題多有研討,但是對于這一思想的理論淵源挖掘不夠。作為與當前中國法治建設實踐相適應的真理性認識,探討和闡釋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理論淵源,對于正確認識和深刻把握這一科學理論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源頭
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科學理論體系是由馬克思恩格斯最先創立的。馬克思恩格斯不僅發表過一些專門法學著述,諸如《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等等,而且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等論及其他問題的著述中也大量涉及了法哲學問題,科學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質屬性,指出“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①。在這里,馬克思恩格斯從歷史唯物主義角度對法律的概念做了完整解釋,完成了由唯心主義法律觀向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革命性轉變,完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創建,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列寧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原理,揭示了法律發展的規律性,同時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創設者,他第一次對社會主義歷史條件下的法制建設問題進行了系統闡述。列寧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如何攻擊社會民主黨人》、《我們拒絕什么遺產?》等文中明確指出,社會基本矛盾是推動法律發展的內在根據,而人民群眾則是法律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根本決定力量。列寧在《論“雙重”領導和法制》一文中明確提出要維護法制統一、實施依法治國。列寧指出,“法制不能有卡盧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應是全俄統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的法制”②,而實行依法治國的目標是建設一個社會主義“高度發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關的法制”③。此外,列寧在俄共(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等場合特別強調,執政黨要正確處理黨政、黨法關系,在堅持黨對立法和司法工作領導的同時,執政黨及其黨員更要帶頭守法。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基本問題以及蘇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的一系列理論和實踐探索,既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科學精神,又首次在無產階級取得國家政權的新的歷史條件下為其注入了法制和黨性原則,為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與時俱進做出了巨大理論貢獻,為習近平提出依憲執政、正確處理黨與法的關系等思想均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鑒。
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最大的理論貢獻,在于其在《矛盾論》、《實踐論》等文章中,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原理,全面系統地論述了對立統一規律、量變質變規律的基本原理,為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以及以此為基礎構建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在中國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理論貢獻,進一步夯實了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哲學基礎和理論依據。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的另一大現實貢獻,在于其領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理論和實踐探索。毛澤東認為,要“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④。在毛澤東的直接領導下,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毛澤東對憲法所規定的國體與政體關系的科學認識,以及對憲法根本大法地位的高度肯定,既為我國現行憲法確立國體與政體,從根本上解決國家的權力歸屬與權力行使方式問題提供了基本理論依據,也最終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思想的提出奠定了根本政治基礎。
以鄧小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最大的理論貢獻,在于其提出的“鄧小平理論”為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中國化成功地開辟了一條唯一正確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過程中,鄧小平把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具體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創立了鄧小平法制思想。鄧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集中體現在鄧小平對民主與法制的關系、法治與人治的關系以及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科學闡述上。“文化大革命”結束后,鄧小平認真總結反思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制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及時果斷地否定了“人治”的治國方式,強調“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⑤。與此同時,針對當時立法嚴重滯后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鄧小平審時度勢,首次從現代法治必備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大要素角度,完整系統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十六字方針,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⑥。依據鄧小平理論創立的鄧小平法制思想,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確立了正確的發展方向,并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和現實基礎。
以江澤民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最大的理論貢獻,在于其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人民性、黨性等原則進一步強化、具體化,并為法律調整確立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根本價值取向。江澤民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的另一大現實貢獻,集中體現在他對依法治國的概念、意義的深刻闡述上,以及他對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以及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的辯證分析上。江澤民在1996年2月8日舉辦的法制講座上,對依法治國的概念和意義做了科學界定,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做了進一步深刻論述,這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最終入憲徹底掃清了思想和政治障礙。在法治與德治的關系上,江澤民對“德主刑輔”的傳統治國思想進行了揚棄,辯證吸取了其合理成分,認為“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應該相互結合,統一發揮作用”⑦。在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上,江澤民從保證人民當家做主這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出發,將二者內在聯系在一起,認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⑧。江澤民依據“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有力推進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中國化進程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并為習近平全面繼承和發展其法學思想中的人民性、黨性等原則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礎。
以胡錦濤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最大的理論貢獻,在于其提出的科學發展觀把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等原則進一步明確和具體化。胡錦濤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發展的另一大現實貢獻,集中體現在他對憲法全面貫徹實施的高度重視上,以及他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內涵、要義的深刻闡述上。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入憲以后,要全面貫徹落實這一基本治國方略,胡錦濤認為“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⑨。為此他從樹立憲法意識、健全憲法監督機制、模范遵守憲法等方面對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予以部署。此外,胡錦濤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角度出發,提出了“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⑩的司法制度建設思想,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重大理論課題。胡錦濤依據科學發展觀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最終促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正式形成,并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直接的現實基礎和先進的法治理念保障。
習近平在前人科學認識、辯證分析的基礎上,自覺地堅持和運用唯物辯證法中的矛盾分析法,辯證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以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黨的領導等諸多影響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認為它們彼此之間都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對立統一關系,為妥善處理各方關系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時依據唯物辯證法中的“兩點論”與“重點論”,基于對法治工作中全局和局部、重點和非重點的精準把握,在全面依法治國所涉及的多方面工作中,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一總抓手,并為總抓手的落實明確了法治道路、法治布局與法治格局,并明確要求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11),確保了依法治國布局的全面性與落實的有效性。
二、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源流
上下5000年的華夏文明,孕育著極為豐厚的治國理政養分,蘊藏著解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難題的重要啟示。習近平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繼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12)雖然中華法律文化精華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政權載體均已消亡,但是其內蘊的“以民為本”、“以法治國”等思想,以其超越時代的生命力和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潛隱性,已與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實踐形成某些呼應和共鳴,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深厚的歷史文化滋養。
(一)“以民為本”與“司法為民”
“以民為本”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時期。商周時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治國理念,認為敬天、敬祖、保民者方為有德之君,此時的民本思想強調通過德、罰并用的方式來保護人民,這為“禮法結合”為主要特征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奠定了理論基礎。后經《尚書·五子之歌》、《孟子·梁惠王下》、《管子·牧民》、《淮南子·汜論訓》等一系列經典文章的深刻闡述,以及歷代封建統治者為緩和社會矛盾而采取的有益借鑒,使得“以民為本”思想逐漸成為中華法律文化精華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民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等方面。“以民為本”思想所具有的深刻哲理性已為歷代王朝興衰更替的歷史事實所反復證明,也對歷代的封建統治者產生了一定的警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為正確處理民眾、國家、君主三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提供了清晰指引,為下層民眾反抗君權暴政提供了一個較為有力的思想武器。雖然“以民為本”思想的本質是用于調和社會矛盾、維護專制統治,但是其內蘊的察民情、重民意等某些民主的因素,與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所倡導的“司法為民”等理念已十分接近,是構建全面依法治國思想體系的重要歷史基礎。全面依法治國思想明確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論斷,并要求把“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作為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堅持貫徹下去。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要把“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貫穿法治建設全過程,把維護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法治活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
(二)“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
“以法治國”思想主要由韓非子首先提出。韓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韓非子》一書中明確提出:“治民無常,唯以法治。”韓非子認為,趨利避害乃人之本性。對于儒家所倡導的以禮治為主要手段的治國方式,韓非子認為,其若逢亂世則毫無用處,且后患無窮;只有賞罰分明、厲行法治,方可安邦定國、定紛止爭。此外,韓非子還認為,實行法治乃大勢所趨。因相較人治的“千世亂而一治”,法治更有利于社會長期穩定,且往往能帶來“千世治而一亂”的效果。“以法治國”思想后經商鞅、管仲等人進一步倡導和實踐,得以不斷豐富和完善。“以法治國”思想從立法、司法、執法等不同角度進行深刻闡述,個別見解十分獨到,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鑒價值。首先,從立法角度而言,它主張根據一國國情進行立法,體現法的時效性與區域差異性,并要求要按照良善標準、遵循客觀規律進行立法,體現法的道德性與科學性。如《商君書·算地》中明確提出了“觀俗立法”的思想,王安石所著的《周公》中則更進一步明確提出了“立善法”的思想。再次,從司法角度而言,它明確主張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如在明朝張居正所著的《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政疏》、東漢王符所著的《潛夫論·述赦》,以及唐代的王勃所著的《上劉左相書》中都明確提出了“法之必行”、“犯而必施”的思想。最后,從執法角度而言,它明確要求要有一批嚴格依法、嚴于律己的執法者。如《韓非子·有度》、《申鑒·政體》,以及明朝海瑞所著的《治黎策》中都明確要求執法者要“奉法者強”、“先禁其身”、“人法兼資”。
法家所倡導的“以法治國”思想對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我黨始終堅持從正反兩個角度不斷深刻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對法治在治國理政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認識日益深刻。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均需要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這就需要我們要不斷加深對法治的理論研究與思想借鑒。雖然法家所倡導的“以法治國”思想其本質上是把法律作為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工具,但是其內蘊的重法傳統等法治精華,與全面依法治國思想內在要求的推進科學立法、嚴格依法行政、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隊伍等法治理念卻均存在著明顯的源流關系。
(三)“德主刑輔”與“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從商周時倡導的“明德慎罰”,到春秋時孔子倡導的“為政以德”、西漢時董仲舒倡導的“德主刑輔”,再到宋明時期朱熹等人所倡導的“明刑弼教”,雖然歷代統治者們對于德與刑、禮治與法治主次關系的認識因時代要求的不同而略有差異,但是主張德刑并用、禮律合一,以及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的理念卻在中華傳統法律思想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它對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法治、德治“兩手抓”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當前,隨著中西方法治思想的交流、碰撞、融合日趨激烈,西方的“法律中心主義”思潮也日益產生重要影響。但是,法律本身客觀存在的局限性、滯后性,使其不能也不可能調整所有的人類關系,這就需要充分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而“法律中心主義”在強調法律規范作用的同時,卻并沒有將道德的教化作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雖然中華傳統法律思想中主張的“德主刑輔”等思想其本質上是把德與刑均作為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工具,其所提倡的一些道德觀念具有欺騙性、虛偽性、落后性,但是其對道德教化作用的高度重視,以及其所主張的將道德與法治并用等思想,與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的“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等法治理念卻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二者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源流關系。
總之,中華法律文化精華中的“以民為本”、“以法治國”、“德主刑輔”等思想,作為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進步的產物,曾對有效維護君主專制統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均起到了一定的積極進步作用。雖然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它們的某些方面內容已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但是它們與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文化同源性與內核相容性,為其成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重要理論來源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西方優秀法治文明成果借鑒
起源于古希臘時期、發端于文藝復興時期、發展于啟蒙運動時期的西方法治思想,歷經數百年的理論發展和實踐完善,已構建了一套較為完整系統的理論體系,蘊含著一些可資借鑒的法治精髓和要旨。習近平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3)雖然西方優秀法治文明成果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政權載體形式與我國均截然不同,但是其內蘊的“公平正義”、“法的信仰”等思想,體現了法治發展的永恒追求與有效實施的一般規律,為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一)“公平正義”研究為“法治公正”問題闡釋提供了理論參考
“公平正義”是法治發展的永恒追求。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從亞里士多德、培根、霍爾巴赫、狄德羅,到現代的約翰·羅爾斯等人,均對法律與公正的關系問題有過專門論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如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就曾就法律與正義的關系做過精彩的闡述。他認為法律應當是正義的具體體現,正義應是評判法律好壞、善惡的標準:“相應于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14)17世紀的英國哲學家弗朗西斯·培根在其《論司法》一文中就不公正裁判所帶來的巨大破壞做過精彩闡述:“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15)美國當代著名政治學家約翰·羅爾斯則在其《正義論》中對正義原則在法治中的具體應用做了深刻闡述,認為正義應是法律改革或廢除的客觀標準:“法律和體制如果是不正義的,那么無論它們多么有效,多么有條不紊,也必然會為人們所改革或廢除。”(16)此外,羅爾斯強調,正義應是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他以若干人分一個蛋糕為例,并假定公平分配的結果就是平分。他認為:“讓一個人去分蛋糕,讓其他人先拿,他自己拿最后一塊。他將把這個蛋糕等分,因為只有這樣,他才能保證自己得到盡可能大的一份。”(17)羅爾斯進而提出了“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
西方學者關于“公平正義”的理論探討,對豐富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國所倡導的“法治公正”的科學內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長期以來,無論是在學術界的理論研究過程中,還是在具體的司法實務過程中,人們對實體公正的重視程度都要遠遠高于程序公正。為了得到實體公正的結果,對程序公正的不當侵害往往不被人所重視,甚至更多時候會被人為忽視。但是,西方學者關于“公平正義”的理論研究表明,沒有正當程序所帶來的形式意義上的公正,結果意義上的實體公正不僅很難得到切實保障,而且往往會導致難以挽回的嚴重后果。雖然西方學者關于“公平正義”的理論研究,并沒有從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角度客觀指出生產資料私有制是導致資本主義世界一切不公正問題的根源,但是其對“公平正義”問題的深刻批判與深入研究,并由此所產生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對全面依法治國所提倡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等理念的形成和發展無疑產生了積極影響,是全面依法治國思想不斷完善可資借鑒的寶貴思想資源。
(二)“法的信仰”研究為“全民守法”思想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法的信仰”是法理學的一個根本性問題。它是法治的內在要求,決定了法的價值。關于“法的信仰”問題的論述,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便已有所涉及,后經羅馬法復興運動、文藝復興運動、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不斷推動而日趨完善。從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到盧梭、耶林,再到現代的哈羅德·伯爾曼等人,均對“法的信仰”問題有過深刻闡釋。蘇格拉底雖然一直堅稱自己無罪,但是對于法庭的生效死刑判決,他卻拒絕越獄以逃避死刑處罰,而是以慷慨赴死的方式為后人確立“法的信仰”樹立了一個悲壯動人的典范。亞里士多德則在其名著《政治學》中對法治的基本內涵進行了詮釋:“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8)在亞里士多德看來,真正的法治應是“良法之治”加“法的信仰”。他為后世法治內涵的解說確立了基本的理論框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對“法的信仰”也曾有過精彩闡述。他認為:“這第四種法律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它不是刻在大理石上或銅表上的,而是刻在人民心里的……我這里就是在說道德、習俗,而且最重要的是信仰。”(19)在盧梭看來,“法的信仰”是其他所有法律所賴以成功的基礎。伯爾曼則在《法律與宗教》中對西方傳統的法律與宗教相分離的二元論思維模式進行了揚棄,明確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20)以盧梭等為代表的西方法學家們關于“法的信仰”的論述,對全面依法治國所提倡的“全民守法”、“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等產生了積極影響。
(三)公法與政治的關系研究為黨與法的關系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鑒
此外,探討公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是全面依法治國理論視閾下解決黨與法的關系問題的關鍵。這也一直是西方學界公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的論述,當前主要形成兩大學術流派:一派是以戴雪等為主要代表,強調公法是一個封閉的規范理論體系,主張割裂法律與社會情境的聯系,建立一個獨立、自治的法律科學;另一派則以馬丁·洛克林等為主要代表,更加關注公法與政治之間的互動關系,致力于探析各種公法理論背后所潛藏的政治價值取向。如馬丁·洛克林在《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中明確指出:“公法只是一種復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公法領域內的爭論只是政治爭論的延伸。”(21)以馬丁·洛克林等為代表的兼具經驗維度和規范維度的公法理論,為全面依法治國思想從政治角度全面闡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體系的理論本質,以及妥善解決黨與法的關系問題均提供了可資借鑒的重要思想資源。
總之,以“公平正義”、“法的信仰”等思想精華為核心的西方優秀法治文明成果,作為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雖然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其形式意蘊大于實質意蘊,但是其閃爍的理性光輝與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所具有的包容性、開放性、普適性等特征遙相呼應,為其成為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的重要理論來源提供了重要依據。
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中華法律文化精華、西方優秀法治文明成果為主要理論淵源的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思想,在不斷繼承與發展、借鑒與創新的過程中,日益呈現出與時俱進、開放包容的理論品質,極大地影響和推進了當代中國的法治理論與實踐建設。
注釋: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378頁。
②《列寧全集》第2版第43卷第195頁。
③《列寧全集》第2版第43卷第197頁。
④《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328頁。
⑤《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6頁。
⑥《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7頁。
⑦《江澤民文選》第3卷第91頁。
⑧《江澤民文選》第3卷第553頁。
⑨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十六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頁。
⑩《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扎扎實實開創我國政法工作新局面》,載《人民日報》2007年12月26日。
(11)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求是》2015年第1期。
(12)同上。
(13)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求是》2015年第1期。
(14)[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48頁。
(15)[英]培根:《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16)[美]羅爾斯:《正義論》,謝延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4頁。
(17)同上書,第94頁。
(18)[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99頁。
(19)[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徐強譯,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頁。
(20)[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8頁。
(21)[英]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