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批醫務人員不顧個人安危,不懼感染風險,承擔了國家指派的病人救治工作,體現了崇高的職業精神和高尚人格。他們是最美逆行者,是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英雄。即便如此,在疫情防控和病人救治的過程中,仍然發生了個別患者及家屬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的事件,嚴重侵害了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為了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醫務人員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國家衛健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月7日下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要求對實施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等七種情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后,幾部門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246條、第293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盡管如此,筆者認為,疫情防控期間,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具有典型的公務性,應按照執行公務對待。
首先,疫情防控中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救治業務是按照國家要求開展的疫情防控救治任務,與通常情況下開展的醫療活動有明顯的區別。通常情況的醫療行為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疫情防控中的醫療救治行為更多是屬于行政行為,醫務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救治行為不是醫務人員可以選擇開展或不開展的醫療行為,而是醫務人員必須開展的醫療行為,認定為公務行為更合適。其次,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救治的對象是國家要求強制隔離治療的傳染病病人,病人沒有接受治療或不接受治療的選擇權,必須配合醫務人員接受治療,說明治療行為不僅是為了公民個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為公眾的健康和安全,因此,醫療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公務行為。此外,本次疫情防控中要求應收盡收,應治盡治,且治療費用都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國家財政經費承擔,也說明本次疫情防控中的醫療救治行為不同于平常意義上的病人就診行為,是公務性的醫療救治行為。
大“疫”當前,醫務人員是堅強的防線和堡壘,加大對疫情防控中承擔醫療救治工作的醫務人員權益保護非常必要。盡管按照擾亂社會秩序和尋釁滋事罪對侮辱、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進行了法律制裁,但是,如能將醫務人員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承擔政府指派的醫療救治任務按照執行公務對待,對妨礙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或是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按照妨礙公務論處,則在保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既符合醫療救治行為的公共行政屬性,也能體現國家對醫務人員疫情防控醫療救治行為的應有尊重。因此,有必要在《傳染病防治法》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規定醫務人員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承擔政府指派的傳染病醫療救治任務按照執行公務對待。
(作者系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醫療衛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