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處于關鍵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都面臨著諸多風險和壓力,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也給依法行政提出了合理行政的問題。
行政決策的緊急性容易引發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為應對疫情擴散風險,需快速作出相應決策,如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進行交通管制等,但相關措施的效果具有不確定性,行政機關很難全面、準確預測相關措施產生的影響。
自由裁量使行政執法缺少具體的操作標準。為及時有效應對疫情,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賦予相關職能部門廣泛職權,多地省級人大常委會也紛紛作出相應決定,授權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但是諸如交通管制、檢查交通工具、封閉特定場所等措施的具體執行方式、程度等,沒有明確的標準,都由有關部門自行把握,管理、執法不當很容易引發群眾不滿。
有關措施的調整沒有明確標準和時間表。隨著疫情防控局勢明顯好轉,及時、適度調整相關管制措施就提上日程,但是疫情防控仍然面臨不確定風險,原有的管制措施如何調整、放寬到何種程度,也需要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單純根據傳統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原則可能無法有效應對上述問題。應當充分發揮“行政自制”理念的規范和引導作用。行政自制,即行政主體通過內部相關機制對行政行為進行自我控制,實現和諧善治。在存在風險且高度復雜的背景下,既要保證合法、高效行政,又要做到合理行政,就必須重視行政機關自我規范、自我控制的機制。
第一,通過完善內部行政程序,特別是事前程序,提高行政質量和效能。要確保疫情相關行政信息收集、報送途徑通暢,確保重要數據及時、準確匯總,為信息發布和行政決策做好準備,避免信息失實、過時或相互沖突而引發消極影響。要確保行政決策程序高效、嚴肅,決策發布統一、權威,既能夠滿足應對疫情防控需要,又能夠保證行政決策合法、科學,避免朝令夕改、進退失據。特別是對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決策,應當慎重果斷,并及時通過各種渠道說明理由,消除社會公眾的疑慮。
第二,通過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防范和糾正行政機關不作為與亂作為。行政機關內部要強化工作紀律,確保疫情防控工作各個環節正常運轉,堅決防止有關工作人員不作為,貽誤時機。要定時評估有關行政決策的效果與合理性。對于不能滿足疫情防控需要、社會公眾意見較大的相關措施,要及時調整、改進和完善。如果發現工作中存在失誤或者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降低負面影響,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
第三,通過合理配置行政資源,確保相關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續性。要加強對行政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執法人員的關懷。基層執法人員工作壓力大、風險高,應當合理安排人員輪班、物資供應,重點做好一線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避免基層工作人員長時間、高負荷工作,保持工作人員的戰斗力。要根據疫情防控的具體需要,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針對性調配資源,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確保人力、物資分配得當。堅持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行政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保證各部門的工作銜接。
第四,通過實行有效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獎勵機制,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尊重和支持行政管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積極指導相應部門應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難題。將疫情防控中的工作表現作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核的重要因素,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引導有關部門科學決策、文明執法。及時總結基層實踐中有效、可行的經驗,加大對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個人、先進事跡的宣傳表彰力度。
第五,通過強調行政服務意識,推動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恢復。目前,根據實際情況復工復產已經成為與疫情防控同等重要的工作。在繼續繃緊疫情防控這根弦的同時,也要強調行政機關的服務職能。有關部門除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外,還要主動為復工復產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恢復提供保障、創造條件。對原有的防控手段,應當根據形勢調整,既要滿足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也要預防新的疫情傳播風險出現,做到“防控”與“服務”兩手抓。
應對社會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準是法治政府建設的“試金石”。這次突如其來的疫情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驗,更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能力的檢驗。在特殊時期,要強調法律對各級行政機關的外在約束與規范,更要發揮各級行政機關的主動性和自律性,以“行政自制”理念規范疫情防控期間的行政行為,化解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風險與難題,為推動我國法治政府建設轉型升級積累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