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的共識堪稱收容教育制度的終結者。我國法治在邁向程序正義的道路上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由此正式宣告存續了近三十年的收容教育制度被廢止。這意味著我國法治在邁向程序正義的道路上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被俗稱“法外之刑”的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國分別針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賣淫嫖娼人員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處罰之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屬于未經制定法律而對人身自由實行強制限制,并且在實施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隨意性大、執行機關濫用權力、公民權利受損甚至人身遭受嚴重傷害等問題。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分別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廢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廢止也順理成章。
收容教育制度有著法治上難以自圓其說的“硬傷”。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最高可達兩年,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這樣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但具體規定收容教育制度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屬于行政法規,顯然與上位法《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嚴格地講屬于“于法無據”。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據的是《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但是全國人大的決定并不是立法法特指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與當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頗為類似,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權威部門解釋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依法治國進程不斷加快,我國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備,處理違法犯罪的法律不斷完善,勞動教養的功能逐步被相關法律制度所替代,勞動教養的適用逐年減少乃至基本停用,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時機日益成熟。與此頗為類似,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后,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近年來收容教育措施的運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人數明顯下降,有些地方已經停止執行,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會共識,啟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
實際上,近年來不斷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專家學者建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如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連續四次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建議,呼吁廢除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憲法和立法法權威和落實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社會的重要體現。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堅決對“法外之刑”說不,無疑將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又一個重大進步。我們不僅要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同時也要以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為契機,堅決依法廢止其他領域類似的不符合依法治國原則和精神的類似舊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決依法取締一切“法外之法”、“法外之刑”。
一言以蔽之,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彰顯了良法善治的理念和共識,良法善治的共識堪稱收容教育制度的終結者。堅決依法取締一切“法外之法”、“法外之刑”,才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真諦和要義。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總編、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