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社會主要矛盾的判斷是制定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正確發展策略的重要依據,也是謀劃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需要法治建設協同跟進,推動法治建設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持續為推動解決社會主要矛盾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堅持立法先行,抓住立法質量這個關鍵,進一步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積極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對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堅持立法先行,加強制度創新,為推動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提供機制創新和制度安排。一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尊重和體現立法規律,遵循經濟規律、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堅持從實際情況、地域特點和人文特色出發,切實增強法規的及時性、協調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確保精細精準和務實管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搭建立法信息公開平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凝聚大眾智慧,確保立法體現人民意志、順應人民意愿、維護人民權益。嚴格遵守立法法和相關上位法規定,堅持不抵觸原則,堅持立法權限和法定程序,切實維護法制統一。二是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始終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發展相銜接相促進,加強改革領域立法,特別是在生態環境、創新創造、科技引領、文化旅游、鄉村振興戰略等一些亟待破題的方面,對業已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通過實踐總結上升為法律法規,以良法善治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需要,提升社會治理水平。三是著力抓好重點領域立法和備案審查工作。圍繞大局、立足實際,因地制宜確定立法項目,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生態環境保護、民生保障和改善、社會治理創新、民族團結進步、傳統文化保護等領域立法。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建立健全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法規清理工作機制,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律體系內部和諧。進一步完善備案審查程序,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推進嚴格執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保證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所需要的均衡充分和平等公正作為法治政府追求的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工作、制定政策、凝聚人心、推動落實。要鞏固機構改革成果,完善地方機構職能體系,使各級政府部門機構設置更加權責明確、科學高效,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推進“放管服”和商事制度改革,簡政放權、高效服務,不斷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加強執法檢查和監督保障,通過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和問題,督促其加強和改進工作。對法規本身不適應實踐發展需要的,應及時啟動立法程序修訂完善或者予以廢止。
恪守公正司法,公平裁判每一個案件,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重點完善綜合配套改革,注重改革的綜合性、協同性和協調性。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和能力,為社會矛盾、社會糾紛的調處和化解,提供精準、專業和可預期的司法裁判,通過公正公開和公平正義的司法權威推動對多元化社會秩序的有效整合和有序推進。通過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不斷累積公眾對司法裁判整體公正和制度性公正的信任,不斷推動社會主要矛盾的制度化、法治化破解。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營造全民守法氛圍,培育法治思維和行為習慣。堅持把全民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大力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全面實施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道德自覺。鞏固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成果,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崇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化解矛盾糾紛,培育和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環境。人大及其常委會應通過法定的履職方式,依法加強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工作,讓人民群眾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聯系群眾、行使權利、監督權力。通過倡導社會各界學習憲法、尊崇憲法、遵守憲法,動員全體人民自覺投身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火熱實踐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創造美好生活中的主體作用,不斷激發他們的內生動力和活力,為推動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凝聚起萬眾一心的磅礴力量。
〔作者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省部班學員,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