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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4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4-07-22  來源:法學雜志

新《公司法》專稿:實施中的前沿問題研究
1.劉俊海 | 論合并揭開公司集團面紗制度:治理失靈時的債權人保護機制

數據專題

2.沈偉偉 | 網絡主權視角下的數據治理比較研究
3.劉甜甜 | 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的檢視與完善
對話欄目
4.崔永存 | 對話陳衛東教授: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宏觀脈絡與微觀問題
【熱點透視
5.鄭金玉 | 查封債權強制執行優先受償效力辨析
6.姜 濤 | 法院審理階段合規出罪的模式構建
7.司 偉 |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指標視野下破產程序中的擔保權保護再審思

8.劉崇亮 | 正當防衛限度的規范解釋與實證考察

9.劉婧娟 | 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的制度缺失與完善路徑

【青年法苑

10.王 勇 | 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之審視與規則建構


新《公司法》專稿:實施中的前沿問題研究

  1.論合并揭開公司集團面紗制度:治理失靈時的債權人保護機制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維護交易安全、規范公司集團治理,新《公司法》第23條第2款導入了合并揭開公司集團面紗制度。母公司若濫用兩家以上公司集團成員的獨立法人資格、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有權判令公司人格被濫用的公司集團成員以其全部責任財產,對彼此債務連帶負責。為興利除弊,必須保持謙抑性裁判理念,在激活揭開面紗規則之前窮盡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債權人保護工具。建議整體揭紗規則覆蓋股東背后的實控人。被揭紗的“各公司”涵蓋姊妹或母子公司,并不限于橫向關聯公司。揭開公司集團面紗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濫權過錯、侵害事實、損害后果與相當因果關系。欺詐、股權資本顯著不足、過度支配與控制、資產(財產)混同是主要的公司人格濫用模式。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模式盤根錯節。為落實以人為本理念,建議向非自愿債權人適度傾斜。公司集團有義務自證清白。母公司若能證明自己財產獨立于麾下一人公司的財產,仍享受股東有限責任待遇。預防公司集團面紗被揭開的治本之策是,鼓勵制度競爭、優化公司集團治理生態。

  關鍵詞:合并揭開公司集團面紗;股權資本顯著不足;人格混同;公司集團;債權人

數據專題

2.網絡主權視角下的數據治理比較研究

  作者:沈偉偉(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上個世紀末起,網絡主權就成為互聯網治理的重點議題,它經歷從無到有,從領土主權轉向功能主權,從以物理層、內容層為中心轉向以代碼層為中心三個層次的演化。時至今日,一方面數據已演變成互聯網基礎架構代碼層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網絡主權又越發依賴基礎架構;兩相結合,使得數據治理成為當下各國行使網絡主權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之下,美國和歐盟采取截然不同的數據治理模式:促進數據流通模式和限制數據流通模式。二者分別對應積極網絡主權和消極網絡主權。通過分析和比較兩種模式可知,一國究竟采取哪種模式,取決于該國對互聯網基礎架構和相關技術平臺的控制程度。面對當前以數據為核心要素的網絡主權國際博弈,我國在數據治理方面,不能“一刀切”地照搬歐盟限制數據流通模式,僅強調防御性的消極網絡主權;而需結合自身基礎架構特征和產業發展動向,適時借鑒美國促進數據流通模式,轉變為更加主動的積極網絡主權,以期在基礎架構層面進一步提升國家的網絡主權能力。

  關鍵詞:網絡主權;功能主權;代碼層;基礎架構;數據治理

3.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的檢視與完善

  作者:劉甜甜(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

  內容提要:在刑事訴訟中,個人信息的權利保護路徑具有效能不穩定、救濟滯后等缺陷,應當雙管齊下完善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路徑,通過發揮該路徑實施阻力較小、保護效果顯著等優勢,彌補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薄弱與不足。然而,我國的個人信息國家消極保護義務具有虛置化傾向,積極保護義務缺乏具體制度支撐,且對未履行保護義務的程序性制裁缺失,致使公安司法機關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履行并不充分、應然功用被不當湮沒。基于此,應實現《刑事訴訟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效銜接,細化與落實積極保護義務與消極保護義務,構建未履行保護義務時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關鍵詞: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積極義務;消極義務;程序性制裁

對話欄目

4.對話陳衛東教授: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宏觀脈絡與微觀問題

  作者:崔永存(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典化是刑事訴訟法治現代化的有效載體和重要標志,對《刑事訴訟法》進行結構性、全面性修改是順應犯罪結構轉變、刑事政策變化和司法實踐新樣態的時代之需。從“偵查中心主義”到“審判中心主義”,從“懲罰犯罪”到兼顧“保障人權+法益恢復”,從“單方追訴”到“控辯協商”,從“以自然人為中心”到“人和單位并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并舉”,從“程序正義”到“數字正義”等,這些修法導向契合國家治理方式走向現代化的基本脈絡。實質化的刑事訴訟法典應當是自覺設計的、理性的、構造清晰且全面豐富的立法成果,其構成條件須滿足“統一、科學、系統、完備”四項要素。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法典化要素上有所薄弱甚至虧欠。構建實質化的現代刑事訴訟法典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其中有機遇亦有挑戰。建議采取“全面修改、應改盡改”的修法思路,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通盤反思,從權力架構到基本原則,再到法律制度,直至具體的訴訟程序乃至文義規范,一并推進。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法典化;現代化;體系化

熱點透視

5.查封債權強制執行優先受償效力辨析

  作者:鄭金玉(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強制執行法(草案)》規定,普通債權參與分配按照查封財產先后順序受償。在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足以清償所有債權的情況下,按先后順序清償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平等受償權益,而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的,強制執行法無從承認在先查封債權的優先受償效力,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即可阻止個別債權的優先受償。棄用平等受償規則的參與分配制度實際上也廢棄了其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清理債務的功能,實踐中很容易淪為一種備而不用的制度。即使我國實行一般破產主義,期望全面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也不現實。實行平等受償規則的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制度仍是適應我國社會發展需要的清理債務的常規程序。

  關鍵詞:財產保全;禁止處分;參與分配;優先受償;平等受償

6.法院審理階段合規出罪的模式構建

  作者:姜 濤(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企業刑事合規建設由審查起訴階段向法院審理階段延伸,需要認真對待合規出罪的模式選擇。企業刑事合規出罪主要是企業老板或高級管理人員等出罪,合規責任二元論對此解釋不足,合規責任整體論主張因合規整改降低或消除預防刑,這對責任刑形成抵扣而不具有需罰性,可以彌補上述解釋的不足。法院審理階段需要從激活合規撤回起訴制度,對檢察階段啟動合規在法院階段考察通過或直接在法院階段啟動、考察通過的,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而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檢察機關拒絕撤回起訴或不宜撤回起訴的,法院需要針對應當判處不同刑罰的案件,分別作出合規緩刑的判決或暫緩判決,前者適用于應當對公司、企業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后者適用于應當對公司、企業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兩者均需規定合理的合規整改期,并最終根據合規整改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關鍵詞:企業刑事合規;合規責任;合規出罪;合規緩刑;暫緩判決

7.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指標視野下破產程序中的擔保權保護再審思

  作者:司 偉(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破產的公平清償同擔保權的優先受償存在沖突,如何在擔保權與破產目標的相互影響中求得二者的平衡,是破產制度構建和完善中的一個重大挑戰。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指標對于完善我國破產程序中的擔保權保護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擔保權人應享有破產程序中重要決策的參與權以及相關信息的知情權,管理人或經管債務人應承擔信息披露義務,擔保權人的查閱權應有制度保障。法律應明確自動中止的異議救濟規則,擔保財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可能的處置應與重整需要相協調,擔保權人申請處置非重整必需的擔保財產變價的程序應當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計劃批準時,必須保障異議債權人的利益,有必要引入審查程序和清算地板標準。勞動債權、環境債權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應優先于擔保權就擔保財產受償。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場合,商品房消費者超級優先權適用條件應當明確界定并嚴格限制,避免對擔保權的實現造成過大的不當沖擊。

  關鍵詞:營商環境成熟度;擔保權;參與權;異議救濟;權利順位

8.正當防衛限度的規范解釋與實證考察

  者:劉崇亮(上海政法學院)

  容提要:當前對防衛限度的研究通常停留在抽象的法理解釋層面,缺乏可操作層面上的具象。二分說與一體說所持的觀點與理由都存在問題,但相較于二分說,一體說的判斷路徑更優,并不會導致防衛限度的認定出現偏差,法益衡量主義并不排斥防衛行為在防衛限度判斷中的重要地位。為了檢驗實踐中防衛限度司法認定的實際狀況,以行為限度與結果限度的規范要素作為變量設計的指導思路,建立防衛限度的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檢驗結果發現,司法實踐中對防衛限度的判斷并非唯結果論,對行為限度的判斷因素并不均衡,對結果限度的判斷并非以上一層級相對較重的損害結果比較為依據。應當對重大損害結果進行級差量化的精準判斷,重視行為限度在重大損害結果的級差量化中所起的作用,并堅持法益衡量下的價值與事實的一體化判斷。

  關鍵詞:防衛限度;規范解釋;判斷路徑;二元回歸;實證研究

9.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的制度缺失與完善路徑

  作者:劉婧娟(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總則》首次將決議行為列入民事法律行為范疇,農民集體決議行為是非常典型的一種。然而,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的基礎理論和具體制度設計缺位,導致如下問題:決議行為的主體模糊,行政組織和經濟組織容易混同;決議行為的程序規范缺失,“一刀切”的多數決和缺乏規范的代表會議授權難以充分保護農民權益;決議行為的效力評價和救濟機制不夠明確。應當在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分別立法的基礎上,按照政經分開的原則,根據所議事項的性質對決議行為進行類型化區分,設計不同的成員資格標準、不同的決議程序規則。同時,應當將農民集體決議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明確訴訟主體,完善行為實體性審查與程序性審查,并且按照行為類型確定不同的審查強度。

  關鍵詞:農民集體決議;村民自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簡單多數決

青年法苑

10.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之審視與規則建構

  者:王 勇(河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是人民法院對環境資源民事案件集中行使管轄權的一種形式,旨在通過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管轄制度,促進對生態環境的整體性保護,提升環境審判質效,推進環境審判專門化,提高環境審判協同治理水平。但在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實踐運行中反映出跨區域集中管轄程度不高、環境審判專門機構組織體系不健全、受案范圍不規范及與普通民事訴訟管轄制度不相協調的局限,阻礙了集中管轄的有效展開和實質推進。我國未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的建構應科學劃定集中管轄司法轄區、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法院組織體系、規范受案范圍、合理協調與普通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關系,由此留下的規范真空,則可通過指定管轄、巡回審判以及環境審判協作機制的適用予以填補。

  關鍵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環境審判專門化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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