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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3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3-12-01  來源:法學雜志

目錄與內容提要

【自貿試驗區法治十周年專稿】

1.張守文 | “破舊立新”:改革試驗區建設的法治問題

【公司法的完善專稿】

2.劉俊海 | 論股東會中心主義治理模式的勃興:評《公司法(修訂草案)》中股東會的權力機構地位

【數字時代的刑事法因應專題】 

3.李玉華 | 數字時代法院司法警察職權行使的因應4.喻海松 | 數據犯罪刑法規制模式的現狀評析與未來展望

【各科專論】

5.常鵬翱 | 規劃許可的物權法功能6.邢會強 | 金融穩定法的制度邏輯與規則優化7.李奮飛 匡旭東 | 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性條款”解釋適用研究

8.郭創拓 | 科研項目治理現代化的法治進路

9.吳高臣 | 企業信用監管制度研究  

【司法實踐與改革】

10.門中敬 高潔 | 行政檢察建議的實踐樣態、制度邏輯與規范路徑

11.高  翔 | 便利營商視野下的營商民事司法改革——以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中的“解決商業糾紛”為視角


【自貿試驗區法治十周年專稿】

1.“破舊立新”:改革試驗區建設的法治問題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我國的各類改革試驗區建設均涉及大量法治問題,對此可從“破舊立新”的維度加以解析。由于自貿區是改革試驗區的典型代表,其制度實踐涉及各類改革試驗區的共性問題,為此,有必要著重以自貿區為例,一方面從“破舊”的角度,分析國家立法機關對自貿區調整法律適用的授權決定及其存在的法治問題;另一方面從“立新”的角度,結合自貿區制度創新的目標和多層面探索,揭示其對法治動態統一的影響。上述的“破舊立新”,是各類改革試驗區法治建設的基本路徑。在突破舊制度與構建新制度的實踐中,會形成持續的“破立循環”,需要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發展與法治、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四大關系”;揭示其中蘊含的“破立之道”,有助于促進改革試驗區的法治建設,豐富和提煉相關法治理論和發展理論,推動經濟法學、發展法學等相關學科的發展。

關鍵詞:改革試驗區;自貿區;法治問題;破舊立新


【公司法的完善專稿】

2.論股東會中心主義治理模式的勃興:評《公司法(修訂草案)》中股東會的權力機構地位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股東中心主義價值觀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則,是公司治理體系設計的邏輯起點。股東會中心主義治理模式具有正當性與可行性。新《公司法》應繼續確認并夯實股東會的最高權威與終極控制權,擴充股東會法定職權,激活股東會運行機制。《外商投資法》廢止了外企三法確立的董事會中心主義模式,實現了內外資公司股東會中心主義的統一并軌。公司合規治理的關鍵是降低代理成本,而董事會中心主義、總經理中心主義與團隊生產理論有悖代理法邏輯。美國上市公司治理歷經銀行債權人中心主義、經理人中心主義的失敗教訓,最終回歸股東中心主義模式絕非偶然。股權與控制權脫節的“兩權分離”是公司治理頑癥,而非公司善治的靈丹妙藥。董事會是執行機構,而非權力機構。章程與股東會決議有權收回或限制董事會職權。股東會法定職權條款為效力性規范。股東會中心主義模式的普通版、增強版與簡易版各有千秋。股東會決議對不妥董事會決策具有例外糾偏與補救功能。

關鍵詞:股東中心主義;剩余索取權;最終控制權;權力機構;董事會


【數字時代的刑事法因應專題】

3.數字時代法院司法警察職權行使的因應

作者:李玉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近年來數字審判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以來,遠程在線審判在全球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從民事審判向刑事審判擴展,案件范圍也不斷擴大。數字時代法院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傳帶出庭,傳遞、展示證據等工作場景發生了變化。法院司法警察的職權范圍、工作環境和內容、理念、知識與技能等面臨新挑戰。應當明確司法警察的應急處置權、制定《司法警察參與遠程在線庭審工作規則》、完善配套制度、增強司法警察的數字技術運用能力、完善網絡及遠程審判設施。

關鍵詞:數字時代;遠程在線庭審;司法警察職權


4.數據犯罪刑法規制模式的現狀評析與未來展望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內容提要:作為保障法,刑法在數據時代全面介入數據的法律保護已屬必然。我國數據犯罪刑法規制呈現出立法與司法相交互的路徑,涉及罪名包括計算機數據犯罪、個人信息犯罪、國家秘密類數據犯罪、商業秘密類數據犯罪和其他數據犯罪五大類。刑法未針對數據犯罪設置專門罪名,而是通過罪群將數據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圍。這一罪群以計算機數據犯罪和個人信息犯罪為主、以其他數據犯罪為輔,呈現出間接保護、多重保護和重點保護等特征屬性。立足當下,對數據犯罪的刑法規制宜維持目前的罪群模式,摒棄刑法先行的路徑依賴;展望未來,在前置法對數據確權完成的前提下,可以設置包容性相對較強的侵犯數據權益罪,以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更好地滿足數據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

關鍵詞:數據犯罪;規制模式;前置法;刑法先行;侵犯數據權益罪


【各科專論】

5.規劃許可的物權法功能

作者: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規劃許可是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機制,是土地開發建設管制措施的基礎,能確保土地使用權人在其權限范圍內開發建設,并取得由此產生的利益。在此基礎上,規劃許可通過區分建筑物形態,能厘定建筑物物權規范的適用對象;通過明確建筑物權屬,能界定建造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權的情形;通過輔助不動產登記,能建立完整的登記簿并明確物權的客體;通過影響相鄰關系,能理順相鄰關系規范并協調其與規劃許可訴訟之間的關系。在理解規劃許可的這些私法功能時,應持有民事結合行政、私權融合管制的觀念。

關鍵詞:國土空間規劃;規劃許可;私法功能;公私法融合 


6.金融穩定法的制度邏輯與規則優化

作者: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監管機構對于出現危機的金融機構,不能像對待普通企業那樣,任由其淘汰出局,而應有一系列特殊法律制度安排。這些特殊安排主要體現在《金融穩定法》(草案)中。《金融穩定法》(草案)的重要立法目的是建立科學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機制。建議《金融穩定法》(草案)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建立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抓大放小,關注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擴大存款保險管理機構職能,明確存款保險機構是風險處置機構之一;引入控制人責任,以增強金融公司治理的獨立性;進一步落實追贓挽損的主體責任。

關鍵詞:金融穩定法;恢復與處置計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破產


7.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性條款”解釋適用研究

作者:李奮飛 匡旭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證人出庭與否不僅關系到案件事實真相的準確查明,還直接關系到被告人辯護權利能否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通過對420份裁判文書的梳理可以發現,人民法院在證人“有必要出庭”條款的適用上,主要關注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而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缺乏應有的關照。在權利保障已成為刑事司法主流話語的今天,有必要“以對質權為中心”對該條款進行規范解釋。但在個案適用過程中,為了實現證人出庭背后多重法益的動態平衡與相對穩定,對質權的行使應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控辯雙方提出實質異議的情況下,法官原則上應當允許證人出庭,即使在例外情形下認為“沒有必要出庭”,也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為此,需要在比例原則的基本框架下,對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沒有必要出庭”的充分理由進行類型化建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審判的實現。

關鍵詞:證人作證;有必要出庭;對質權;比例原則;類型化建構


8.科研項目治理現代化的法治進路

作者:郭創拓(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科研項目治理遵循“政府—科學”研究范式,以保障科研自主與實現科研責任為核心。西方科研項目治理經歷由政府與科學對立與斗爭的主體性邏輯向溝通與合意的主體間性邏輯的發展歷程,治理核心也由強調“科研自主”到“自主與責任并重”。相較于西方線性發展模式,中國科研項目治理現代化將是一個歷時性與共時性同步推進的過程,應堅持“責權利相統一”的法治進路:在責任承擔方面,由傳統的“主體—行為—責任”的“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范式向“角色承擔—說明回應—違法責任”的“角色責任”范式轉變;在權力(利)配置方面,以“服務主導”而非“產品導向”為目標,由管理性權力(利)配置向服務性權力(利)配置轉變;在利益分配方面,由“物本主義”向“人本主義”轉變,讓科研人員獲得與貢獻相匹配的待遇和尊嚴。

關鍵詞:科研項目治理;責權利相統一;角色責任;服務導向;人本主義


9.企業信用監管制度研究

作者:吳高臣(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企業信用監管存在不同監管部門職能交叉、監管領域地域條塊分割、事前監管有所弱化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并未妥善解決之。我國企業信用監管根植于中國實踐,與西方市場型信用制度顯著不同,西方傳統的信用監管理論無法提供合理可行的問題解決方案。立足我國企業信用監管的歷史沿革,社會治理理論和信用風險管理理論的有機結合具有較強的解釋力。以之為指導,秉持國家治理的中國特色,貫徹治理和法治理念,實現監管主體多元協同、監管標準全國統一、監管方式上信用監管和傳統監管有機結合,才能不斷完善企業信用監管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關鍵詞:信用監管;企業信用監管;治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司法實踐與改革】

10.行政檢察建議的實踐樣態、制度邏輯與規范路徑

作者:門中敬 高潔(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民檢察院)

內容提要:行政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重要方式。在我國,行政檢察建議的實踐樣態多樣,實踐中發揮了較好的行政權制約監督作用,但也存在適用范圍不清、強制約束力較弱、法律規范依據“先天不足”等問題。從制度發生的角度來看,行政檢察建議的產生有其外生性制度邏輯和內生性制度邏輯。外生性制度邏輯在于社會治理的需求和政策驅動,而內生性制度邏輯在于中國特色權力制約監督理論、行政檢察建議的制度本質與設計目的。為了保持這兩種邏輯的統一性,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行政檢察建議:在權力制約監督關系的整體視野下,明確行政檢察建議的權力屬性和權力行使的限度;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推動行政檢察建議的類型化;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交流會商和聯動的程序性機制;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切實提高行政檢察建議質效。

關鍵詞:檢察監督;法律監督;行政檢察建議;制度邏輯;規范路徑


11.便利營商視野下的營商民事司法改革——以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中的“解決商業糾紛”為視角

作者:高翔(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

內容提要: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將“執行合同”調整為“解決商業糾紛”,需在“執行合同”制度史分析上把握“解決商業糾紛”的內涵并分析兩者異同。營商民事司法構造包括營商與民事司法的關系、營商民事司法制度理念、營商民事司法程序機制等,可視為法系融合第三波。我國營商民事司法改革表現良好,“解決商業糾紛”指數下我國營商民事司法面臨新的挑戰。未來中國民事司法應深度參與全球法治營商交流,形塑公共產品屬性與司法規律相契合的民事司法功能觀,建構裁判請求權下的“法院—當事人”關系,促進民事司法改革系統集成,有品質地減少糾紛解決耗時,構建外向型營商司法評估指數,以電子訴訟規則構建引領全球法院自動化,在新一輪全球營商司法評估中起到應有作用。

關鍵詞:解決商業糾紛;營商民事司法;民事司法功能;裁判請求權;民事司法改革


責任編輯: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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