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專稿】
1.黨對憲法工作全面領導的方式和機制研究——習近平《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重要思想解讀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在《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首次提到“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憲法工作”雖然目前尚屬于政策性術語,但該概念具有真實和豐富的實踐內涵,具有很強的解釋中國憲法實踐中各種憲法現象和問題的能力。“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這一理論命題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依憲執政;依憲治國;憲法工作;憲法行為;憲法活動
【《民法典》訴訟評注專題】
2.《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訴訟評注
作者:蒲一葦(寧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37條沿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在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償規則”,使得代位權的制度本旨從債權保全轉向債權實現,由此導致債權人代位訴訟的內部關系和訴訟結構出現了本質變化,不再符合傳統的訴訟擔當原理,需要重新進行理論闡釋和制度構造。按照“直接受償規則”,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作為實體法利益歸屬主體本身即屬于適格當事人;債務人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所作判決對債務人具有既判力。
關鍵詞:代位權;直接受償規則;訴訟擔當;訴訟標的;既判力
3.《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注
作者:郭小冬(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判決主文與實體請求權相關,是實體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中的轉化呈現。但此相關性在我國訴訟實踐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賠禮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執行性使其成為《民法典》第1000條訴訟落實的障礙。法官可以借助比例原則來判定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應當被鼓勵,但不應該也無法被強制。當被告抗拒賠禮道歉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輔以精神撫慰金比賠禮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當”性要求。第2款規定的公告或公布判決書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屬于替代執行。是否采用此種措施應由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比例原則決定,并要充分尊重權利人的程序選擇權。立法機關應當重新審視賠禮道歉作為人格權請求權內容和民事責任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訴訟請求;判決主文;賠禮道歉;比例原則;執行措施
4.《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系訴訟)訴訟評注
作者:林劍鋒(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親子關系訴訟制度沿革具有“實務先導、實體法先行”的特點,基于這一現狀,在制度實施時容易忽略其訴訟法的本質屬性與程序要求。親子關系所具有的牽涉多方主體利益、穩定性與明確性之實體法屬性,決定了在訴訟實施上須實現抑制親子關系隨意變動、親子關系變動統一性與明確性之程序價值目標,由此也決定了在訴訟類型和判決效果上,親子關系訴訟應采用形成之訴,并應在判決效力上賦予其對世效。與此同時,著眼于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還需基于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對諸如職權探知主義適用、當事人適格法定、參加制度的適用、我國第三人撤銷制度的轉型適用、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調整等配套規則予以解釋論完善,以使判決對世效的制度設定獲得正當化根據。
關鍵詞:形成之訴;形成力;對世效;既判力;職權探知主義
5.《民法典》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訴訟評注
作者:任 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因果關系推定”“因果關系擬制”以及“獨立請求基礎”三種規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條中得到印證。立法者傾向于將共同危險行為作為獨立請求基礎的做法容易導出復數訴訟標的。“具體加害人不明”還將引發訴訟標的轉化不暢以及“判非所請”等《民法典》實施難題。以“視為”為標識的“因果關系擬制”雖然不存在復數訴訟標的,但有擴大審理范圍和訴訟構造復雜化之問題。“因果關系擬制”和“獨立請求基礎”可能誘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險行為逃逸”。以《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協同實施為基準,“因果關系推定”的訴訟實施更為順暢,在程序轉化方面具有自身優勢。以“糾紛一次性解決”為導向,侵權責任編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對于請求內容相同的侵權之訴,法官應在同一訴訟標的內體系化地運用侵權責任規范。
關鍵詞:民法典;侵權責任;共同危險;因果關系;法律推定;糾紛一次性解決
【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鄉村振興】
6.《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的理念與基點
作者:高其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激發農村活力等方面產生了積極效果,但實施中也出現鄉—村關系模糊、村務監督薄弱、權利救濟不完善、法律責任缺乏等問題,需要根據村組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修改。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應以健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核心,秉持堅持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堅持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權利;在修改策略方面,要總結實踐經驗、面對現實問題,體現時代要求、推動鄉村發展,深化填補并重、錯位領域糾偏,法律協調統一、吸納良善規范。在修改基點方面,應堅持村民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主體、善用村民自治資源、拓寬村民自治渠道、促進村民自治深嵌等。
關鍵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理念;基點
7.論“村集體”的主體性
作者:李鳳章(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村集體是不同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主體。村民委員會被規定為法人,不能成為否定村集體主體性的理由。村集體經歷了從被混同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到逐步彰顯自身主體性的歷史演變過程,村集體的本體是村。強調村集體作為不同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主體,可以更好地實現二者的功能區分和風險隔離,也更有利于實現村莊治理。
關鍵詞: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各科專論】
8.《民法典》之后中國商法理論與實踐面臨的問題與思考
作者:范 健(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商法制度的創新造就了商品經濟社會,推動了商品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型,推動了現代民主與法制國家的形成與發展。《民法典》之后,中國需要重新認識現代商法的制度價值,需要在客觀評價現行商法制度貢獻與缺失的基礎上,針對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完善中國商法體系,解決商事糾紛,構建商主體制度,區分商行為與民事行為,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以商法思維推動商事基本法的創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編纂。
關鍵詞:民法典;商法;商法體系
9.《民法典》視閾下預防性環境民事責任的適用規則
作者:李雯靜(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損害救濟轉向風險預防是環境社會共治的必然趨勢。環境污染導致的健康損害具有潛在性、漸進性和遲發性等特點,“無損害則無救濟”的傳統侵權法路徑已難以有效應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危機。回歸法教義學本源,在《民法典》體系內部探求適用預防性環境民事責任的解釋論基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環境司法中預防性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包括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和預防性侵權責任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的適用通常集中在相鄰污染侵害的場域,而人格權請求權與預防性侵權請求權更能契合環境公害所引發的健康危害之特質,二者關系應當理解為請求權基礎競合。預防性民事責任不以損害的現實發生或行為人具有過錯為要件,但需滿足權益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以及損害發生具有現實危險性(因果關系)要件。預防性環境民事責任是在損害尚未發生之前對行為人行為的禁止,應受到“禁止過剩介入”的制約,需要引入容忍限度論或貫徹利益衡量論以防止濫用訴權和誘發水閘效應。
關鍵詞:環境司法;風險預防;預防性民事責任;環境人格權;人格權請求權
10.短視頻平臺強制性版權過濾義務的質疑與責任規則的優化
作者:劉友華 李揚帆(湘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面對短視頻版權侵權亂象,各界呼吁對短視頻平臺苛以強制性版權過濾義務以治理侵權,其理由是算法推薦的特殊性、平臺具備過濾技術能力以及“價值差”的存在。然而,包含算法推薦的平臺并不能一概認定為脫離技術中立,其在技術上亦難以準確識別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設置強制性過濾義務將侵蝕用戶的表達自由。從域外發展來看,美國經聽證后未設定過濾義務,歐盟雖曾設置但招致持續質疑,且最新立法已顯示出矯正態度。當前,我國也不宜對短視頻平臺設定強制性過濾義務,而應優化現行規則:一是完善“避風港”規則并靈活適用;二是重申“紅旗”標準以防“避風港”規則被濫用,從主觀和客觀方面細化平臺構成“應知”的情形;三是探索長短視頻版權許可及收益分配機制,實現多方主體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短視頻平臺;審查義務;過濾義務;“避風港”規則
【青年法苑】
11.中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選擇及其展開
作者:趙毅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立法模式選擇是我國商事調解立法實質建構的首要問題,只有立法模式確定,才能進行法律文本結構的設計和具體條文的起草。《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影響下的國外商事調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觀點,可以類型化為統一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滲透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與分散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統一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現有調解法律框架束縛的立法目的,滿足非訴訟糾紛解決法體系融貫性的需求,在立法技術上也具有制定與實施的雙重可行性。在統一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下,商事調解法的制定方法包括從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辯證關系上界定“商事調解”概念,構建“總則—分則”的結構體系,在規范內容上形成組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授權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社會自治性規范與司法利用性規范、公益性規范與市場性規范、國內性規范與涉外性規范五種對偶關系。
關鍵詞:商事調解;立法模式;統一型立法;商事調解法;《新加坡調解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