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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2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2-06-30  來源:法學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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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稿】

  《價格法》修訂:發展需要與改進方向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建設現代化國家的新發展階段,基于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憲法和法律發展的現實需要,應及時修訂《價格法》,以保障價格機制重要作用的充分發揮,并提升政府的價格調控和價格監管水平。為此,《價格法》的修訂應融入創新、協調、開放等發展理念,吸納和確認價格領域的改革成果,加強與相關立法的價格條款的協調,使其真正成為價格領域的“基本法”,并由此構建“發展導向型”的價格法體系,這是《價格法》改進的總體方向。據此,應對《價格法》總則和分則部分的重要條款作具體增刪調改,從而使其能夠更有效地規制價格行為,促進價格體制和價格機制的完善,推動高標準市場體系和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構建,更好地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提供基礎制度保障。

  關鍵詞:價格;價格法;立法改進;立法協調;發展導向


  【公司法專題】

  公司決議無效的類型化研究

  作者: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決議無效事由限定于“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過于籠統、原則與抽象的規定造成了司法裁判的多種困境。無效決議的適度類型化有利于揭示決議無效的精準內核,厘清決議無效與決議不成立、可撤銷的界限,更有利于決議無效規則的司法適用。在確立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效力規則之于決議的有限適用、公司組織法的特殊規則之于決議的優先適用的基礎上,可以將決議無效類型化為“法人機關違反議決權限做出的無權決議”“表決權人應回避而未回避做出的無權表決”“濫用股東表決權的不當決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的決議”五種,每一類型之下各有典型的示例形態。

  關鍵詞:類型化;組織法;決議無效;無權決議;不當決議


  公司監督機構的立法完善:超越單層制與雙層制

  作者:林一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內容提要:公司監督機構有效發揮監督功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通過考察主要國家和地區公司監督機構的演進發現,雙層制立足于強化監事會職權以及完善監事任職資格,并逐步引入單層制。單層制國家的董事會逐漸由執行機構轉為監督機構,并提高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強化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權。兩種制度下的公司監督機構運行和功能日益趨同,并無優劣之分。我國公司監督機構的完善應當首先立足于強化監事會職權,提升監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增強其獲取信息的能力。同時,引入單層制有助于增強公司治理彈性,通過制度競爭探索符合我國實際的公司治理模式。采用單層制公司的董事會,應當定位為監督機構而非執行機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應擇一采用,避免監督職能疊床架屋、權責不清。還要進一步充實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并處理好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的關系。

  關鍵詞:雙層制;單層制;監事會;審計委員會


  【刑事管轄專題】

  我國刑事訴訟管轄體系之完善

  作者:熊秋紅  余鵬文(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近些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類案指定集中管轄、職務犯罪異地管轄普遍化等問題,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討論,但少有對管轄制度進行體系性思考。從管轄體系的建構來看,刑事訴訟管轄是以審判管轄為中心而建立的,外依程序法定原則、內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形成以普通管轄為主、專門管轄為輔和以法定管轄為主、裁定管轄為輔的管轄體系基本格局。隨著犯罪形勢的變化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國刑事訴訟管轄體系在規范層面呈現司法改革舉措、司法解釋與管轄法律規范之間相互抵牾的現象,在實踐層面公安司法機關難以妥當平衡管轄制度中的原則—例外關系。對此,在立法上應當依據程序法定原則來準確理解和把握管轄改革于法有據原則,加強管轄法律規范的明確性和正當性,將司法解釋的功能限制于詮釋而非創造;在司法層面要求公安司法機關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處理管轄權模糊不清或者管轄權沖突問題,切實保障被追訴人的管轄異議權。

  關鍵詞:刑事訴訟管轄;審判管轄;指定管轄;最密切聯系原則


  美國長臂管轄的起源、擴張和應對

  作者:楊宇冠(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美國的長臂管轄本來是適用于美國國內各州解決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概念。近年來,美國政府將“長臂”伸到境外,對全世界許多國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所謂長臂管轄,也對我國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嚴重影響。美國在境外的長臂管轄是以美國的綜合國力和霸權為基礎的,通常以某些問題為借口對一些國家進行制裁,進一步擴大到以違反美國相關法律為由對與被制裁國家有經貿往來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起訴或審判,甚至對相關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以國外企業合規問題為借口進行指控,以DPA方式施加高額罰金。在國際交往的法律層面上,各國應當遵循國際法,而不能任由美國政府以其自身立場判斷別國的人權等問題。我國有關單位和個人如果受到美國長臂管轄,需要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利用中國法律、美國法律以及國際法中相關規定應對。對美國行政部門的長臂管轄行為,特別是以DPA等方式繞過司法審判的行為要保持警惕,不要輕易放棄合法權利。我國的法律界要對國際法律和美國的相關法律進行深入研究,為國家、企業和相關人在面臨美國長臂管轄時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幫助,共同反制美國政府不合理的長臂管轄。

  關鍵詞:長臂管轄;中美關系;反制裁;反腐。黄髽I合規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管轄銜接研究

  作者:衛躍寧(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于“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監察全覆蓋”的目標,與公職有關的犯罪單位、關聯案件的非公職人員均應當屬于監察管轄對象;公安機關管轄的四個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也應當納入監察機關管轄的范圍;監察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行為也應當進行法律規制。在監察管轄與外部刑事管轄的銜接上,重點研究了“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原則的理解與適用,對管轄交叉或重合時的檢察管轄優先以及監察管轄與公訴管轄、審判管轄的銜接方式進行了探討,“高官犯罪異地審”應改為“異地法官當地審”,并逐漸過渡到“法定管轄”為主,“指定管轄”為輔;對不同管轄中證據的銜接問題、不同管轄中的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轉換銜接等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管轄對象;管轄范圍;管轄原則;管轄銜接


  網絡空間刑事司法域外管轄權的數字化轉型

  作者:裴  煒(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空間的弱地域性特征在促使犯罪全球化程度不斷深化的同時,全面沖擊強地域屬性的刑事司法域外管轄制度,集中體現在國家機關打擊犯罪整體能力弱化、域外刑事司法活動合法性缺失進而導致證據可采性缺陷、因域外管轄權限制而形成的法律差別適用等方面。上述挑戰不僅減損一國刑事司法體系的犯罪治理效能,同時也會在實踐中形成犯罪治理的國際洼地。在尊重主權的基本原則之下,應對上述挑戰需要轉變當前域外管轄權制度設計思路的地域性邏輯起點,探索適應網絡空間犯罪治理國際協同的新思路,推動私主體充分但同時合比例地協助域外刑事司法活動,基于譜系化的主權理念對管轄權制度進行分類分層的場景細化。

  關鍵詞:域外管轄權;法律平等適用;證據可采性;去地域化;公私協同


  【各科專論】

  排除版權合理使用合同條款的法律規制

  作者:謝惠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版權人通過合同條款排除用戶合理使用行為,打破了版權制度設計的初始靜態利益平衡,誘發了版權合同與合理使用之間的沖突。合理使用性質的多維性和價值的多樣性決定了并非所有類型的合理使用均只能作為消極的侵權抗辯事由。為了維系數字時代版權法的利益平衡,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推動數字內容產業的良性發展,在著作權相關立法未就排除合理使用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做出規定的情形下,我國可適用民法典的合同效力規則,認定排除適當引用、教學科研目的使用、保存或陳列版本、制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版本、制作閱讀障礙者能感知的無障礙版本以及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使用六類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合理使用的合同條款無效。同時,禁止合同條款排除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的反向工程及文本和數據挖掘合理使用。但對于排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類型的合理使用和其他不受著作財產權控制的作品利用方式的合同條款,則應遵循意思自治,法律不宜加以干預。

  關鍵詞:版權合同;合理使用;民法典;法律規制


  碳中和背景下我國碳市場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潘曉濱(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運行離不開作為關鍵環節的配額分配過程,我國需要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作為重要的程序性保障。無論是氣候責任理念的確立,公平與效率價值的平衡,還是環境民主原則的適用,都印證了我國碳市場建設引入公眾參與程序的必要性,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美國地方碳市場的成功實踐,進一步揭示了碳排放交易制度實施中引入公眾參與的可行性。在立法路徑選擇中,我國決策者可以考慮在碳排放交易法律體系構建中采用融合立法或專項立法模式確立公眾參與程序。在具體制度安排中,分別圍繞碳市場的公眾參與主體、參與范圍和參與方式進行針對性制度設計。

  關鍵詞:碳中和;碳排放交易;氣候責任;環境民主原則;公眾參與


  【青年法苑】

  已登記但未通知的應收賬款轉讓效力分析與法律續造

  作者:楊麗美(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內容提要:區分原則是我國《民法典》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在應收帳款轉讓中,合同訂立行為與應收帳款轉讓行為之間在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存在著清晰的區分。作為處分行為之一種的應收帳款轉讓,無論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還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應當進行公示。通知的主要效力是“知悉”,因此通知不能作為應收帳款轉讓對第三人生效的要件。應追溯“應收賬款”及其轉讓行為的性質本源,借鑒《民法典》區分原則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生效主義,尊重法典編纂體系,以法律續造的形式解決已登記但未通知的應收賬款轉讓效力問題。

  關鍵詞:保理;應收賬款權轉讓;登記;通知;法律續造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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