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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2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2-05-20  來源:法學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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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合同編專題】

  情勢變更制度的體系性思考

  作者:朱廣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33條關于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與第563條第1款第1項、第580條第1款第1、2項及第590條的規定在規范體系上具有一定關聯。情勢變更制度在構成上的獨特性為,雖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勢變化被根本改變,但合同仍然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均衡性的根本改變主要表現為,履行成本的顯著增大或預期履行利益的價值大幅度減少或喪失使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嚴重失衡。第533條在法律后果上確立了先進行再磋商、磋商不成再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的雙層調整機制。它以隱含的方式向當事人強加了一種再磋商義務,該義務的確立及履行皆本于誠信原則,違反該義務時可依據第500條的規定予以救濟。

  關鍵詞:情勢變更;不可抗力;再磋商;合同變更;合同解除


  我國《民法典》買賣合同制度的重大更新

  作者:易  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買賣為維系社會經濟結構的核心制度。我國《民法典》立法者參酌理論研究成果與實務發展經驗,對《合同法》買賣合同章作了大幅度的增改刪,包括非實質性變動與實質性變動。在實質性變動中,涉及買賣物運輸時的風險負擔制度、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制度、試用買賣合同制度、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制度等均有重大更新。這些日趨縝密、科學的規范,提供了沒有矛盾、具有導向確定性的行為規整,實現著正義且有實益的利益分配,極有助益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宏大目標。

  關鍵詞:民法典;買賣合同;重大更新


  電力直接交易背景下《民法典》供用電合同制度新解

  作者:王文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提要:與傳統供電模式有別,電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售電主體與配電主體分離,電網企業只是配電主體,不再參與電力買賣。《民法典》仍沿用供電人的稱謂,在售電主體與配電主體分離時,供電人對應于作為配電主體。在傳統的供電模式下,供用電合同本質上為特殊的買賣,但在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用戶向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購電的情形,完整的電力買賣被拆分成售電和配電兩個環節,供用電合同調整配電關系,體現出服務合同的屬性。無論表現為買賣還是服務,供用電合同均系繼續性合同。供電人有強制締約義務,在供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約時,用電人有權要求供電人作出訂約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給付本身。當用電人逾期支付電費和違約金且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時,供電人在履行通知義務后可中止供電,中止供電并非解除合同,而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關鍵詞:電力直接交易;供用電合同;繼續性合同;強制締約;中止供電


  【法律援助專題】

  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作者:吳宏耀、王  凱(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2007年,隨著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學界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討論開始從死刑復核權的歸屬問題轉向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化改革。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辯護律師可以參與死刑復核程序并發表意見,但是,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問題始終沒有解決。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確立了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關“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死刑復核被告人”的規定是多方意見博弈的產物。這種立法妥協存在指向范圍不明、條文界線模糊等問題,并由此引發了與現行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亟需從法解釋學立場予以回應。為確保死刑復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實施,相關司法解釋應從完善告知機制、構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務機制、保障辯護權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復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關配套機制。

  關鍵詞:死刑復核案件;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庫;權利告知程序


  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研究——以我國《法律援助法》為導向

  作者:趙天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律援助法》首次對法律援助經費問題進行了立法規制:一是明確法援經費納入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預算,二是對于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支持的個人與單位進行鼓勵,三是規定了法律援助補貼及其標準。然而上述規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原則性、總體性,對目前我國法援經費領域存在的總量不足、辦案經費比例較低、經費分配地域不平衡等問題,并未提供制度性的細化規范。未來法律援助立法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經費管理體系,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經費給付制度。

  關鍵詞: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立法建議;體系構建;制度改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兼評《法律援助法》相關條文

  作者:潘金貴(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律援助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初步建立了符合現實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體系。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歷程對于《法律援助法》的施行有啟示意義。《法律援助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中既有突破性的亮點,也存在一些缺憾。在《法律援助法》實施以后,仍然應當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并從立法推進和配套機制建設兩個方面繼續對其加以完善。必須加強法律援助的國家保障,確保《法律援助法》發揮功效。

  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辯護;委托辯護


  【各科專論】

  CPTPP知識產權條款及我國法律制度的應對

  作者:管育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為順利加入CPTPP這一新時代的國際貿易協議,我國有必要研究其知識產權條款并提出相關法律制度的應對之策。在商標制度完善方面,增加氣味商標和強化馳名商標保護相對簡單,需著重解決的是在廣義的商業標識概念下,統籌協調地理標志與在先注冊商標、通用名稱的沖突問題。我國新修改的《專利法》已全面對標CPTPP,僅遺留了寬限期問題需要解決;同時,為提高專利審查質量,需要推進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數據庫建設。在農業方面,需要對農用化學品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延長保護期,加快修法以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已基本與CPTPP接軌,但在加大刑事處罰力度方面需要考慮將某些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侵犯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的行為入罪。

  關鍵詞:CPTPP;知識產權;法律;刑事處罰


  公司治理下的董事會職權體系完善研究

  作者:王  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企業法務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構建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公司治理現代化,是此次公司法修改承載的歷史使命。我國公司法長期以來一直采取股東會中心主義,董事會地位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夾層境地,作用也得不到應有的發揮。本文試從確立董事會中心主義立場入手,從董事會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定位,完善董事會職權體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出發,提出了七項完善董事會職權體系的建議,以期對我國公司法的修改能起到微薄之力。

  關鍵詞:公司治理;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職權


  民法典視野下強制性規范和公序良俗條款的適用規則

  作者:崔文星(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53條規定了強制性規范和公序良俗條款的適用規則。在適用強制性規范時,應當綜合評判強制性規范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避免片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不能一概否定其適用。應當發揮公序良俗條款的兜底功能,避免其淪為僵尸條款。《民法典》第153條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應當注意發揮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體系效應。

  關鍵詞:強制性規范;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適用規則


  論被害人在侵犯財產案件中放棄獲得退賠的權利

  作者:王  超、宋振宇(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內容提要:盡管實務界對被害人放棄獲得退賠的權利存在明顯認識分歧,但是理論界卻很少專門研究這個問題。被害人放棄獲得退賠的行為關系到司法機關如何處理違法所得,也蘊含了國家干預與私法自治之間的關系。司法機關采取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干預;被害人放棄獲得退賠的行為則體現了私法自治。被害人放棄獲得退賠與司法機關履行法定義務之間不存在矛盾,“不能讓犯罪分子從犯罪中獲利”的刑法觀念與“允許被追訴人從被害人放棄獲得退賠行為中獲利”并行不悖。賦予被害人放棄獲得退賠的權利,既符合私法自治原則,又有助于貫徹恢復性司法的理念。

  關鍵詞:侵犯財產犯罪;違法所得;放棄獲得退賠;私法自治;國家干預


  【青年法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用與改進問題的刑事一體化考察

  作者:張  威(鄭州輕工業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已經上升為法律制度,但仍然需要在具體的實踐中逐步完善。立足于刑事一體化視野,可以在準確明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核心邏輯的基礎上檢視其實踐誤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中面臨著整體效率與個案公正之惑、形式與實質之困、人身危險性之難、如何從寬之謎等四大難題。在準確定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上,平衡個案公正與整體效率的關系,提升被害人的參與程度,完善人身危險性評估,構建科學透明的從寬標準體系。

  關鍵詞:刑事一體化;認罪認罰從寬;個案公正;人身危險性


  同時履行抗辯阻卻履行遲延之效果研究

  作者:陸家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的阻卻履行遲延之效果,理論上長期存在“存在效果說”與“行使效果(溯及力)說”的爭論,研究該問題有理論與實務的雙重意義。存在效果說的排除屆期事由與意思主義不符,其主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債務人履行遲延的不可歸責要件不具有可行性。行使效果(溯及力)說與《民法典》第525條的規范意旨、同時履行抗辯的性質、我國的司法實踐均是契合的,且在法學方法論上,可通過類推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方式來填補《民法典》第525條存在的開放型漏洞。在某些案例下,行使效果(溯及力)說存在局限性,應予以修正,形成行使效果(溯及力)修正說;在“定期詣交債務型”“定期的債務人無須受領型”與“定期債權人無須協助之補充型”等債務人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案例之下,應采取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即阻卻履行遲延的解釋路徑。在解釋上,行使效果修正說更符合我國現行法律體系與實踐。

  關鍵詞:同時履行抗辯權;履行遲延;行使效果說;存在效果說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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