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法治保障專題】
【各科專論】
【青年法苑】
【特 稿】
1.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構——康美藥業案中獨董巨額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思考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康美藥業案是推動我國獨董制度變革的里程碑案例。為激活獨董功能、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培育獨董職業共同體、促進上市公司治理現代化,亟需從立法論、監管論、治理論、控制論、履職論、維權論、裁判論和評價論等八個方面完善獨董制度。上市公司“獨董”僅指“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規中構建具有可訴性、可裁性和可執行性的獨董規范群。獨董是董事會決策參與者、公司合規監督者和專業顧問。但獨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墻。為緩解獨董壓力,建議獨董與公權力、自律監管權和市場力量協同推進公司治理現代化。應激活股東直接民主治理機制。獨立性是獨董的核心資產。應將獨董選擇權回歸公眾股東。要夯實獨董專業性賦能機制。獨董聘請的中介服務應前置于獨董表決。要重構監管者與獨董之間新型親清監管合作關系,強調獨董勤勉義務的特殊性,確立中庸折衷的理性獨董履職標準,引入獨董責任合理減免機制。對2022年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中獨董無過錯認定規則的解釋要體現獨董友好型理念。應建立獨董賠償責任最高限額。健全獨董激勵機制,推動津貼市場化改革,導入獨董責任強制險,推行獨董股權激勵計劃,鼓勵獨董職業化建設。
關鍵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康美藥業;公司治理;責任減免
【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法治保障專題】
2.區域協調發展的憲法邏輯與制度完善建議
作者:張 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研究區域協調發展應具憲法視野。區域協調發展在憲法上有明確的根本制度、國家任務、發展理念和職權職責的依據,并以憲法上的整體發展、實質平等、權力配置和權利保障為理論體系支撐。為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更好實施,依據憲法的規范與理論,應該堅持整體性、平衡性、針對性、效能性等幾項原則;以破解行政區難題為突破口,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通過試行中央適度、有效授權機制,充分提升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治理效能;在地方與地方之間,探索相互關系的法理內涵,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據。
關鍵詞:區域協調發展;憲法規范;憲法理論;制度完善建議
3.論中央在區域協調發展中的地位與職責
作者:王建學(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區域協調發展是新時代國家重大戰略之一。它本身蘊含著豐富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也需要在央地關系視角下進行解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結構中,發展的動力主要來自地方和社會,中央則主要負責促進和協調。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過程中,中央處于樞紐性地位。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區域協調發展的政治保障,中央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則是其制度載體和運行依托。區域發展不協調既是各地發展條件各異等現實因素的結果,也有國家政策傾斜的人為因素。中央首先應當掃除發展障礙,釋放地方和社會的發展動能,為各地方創造平等的發展機會,同時應當對發展不協調進行精準的制度糾偏。區域協調發展目標具有長期性,必須健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法律機制。
關鍵詞:區域協調發展;央地關系;中央統一領導;共同富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4.區域協調發展合作機制的內部規則
作者:于文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區域協調發展需要建立合作機制。其中,行政體系的內部規則有助于消弭合作方的潛在矛盾,形成激勵相容的共同意志。區域合作機制的內部規則重點在于人、權、責三個層面。合作各方可以自設機構或者聯合設立機構,要重視各方負責人的關鍵角色,并且為合作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上級應當授予相關地方開展合作的權力,鼓勵、支持和引導地方開展常態化合作,給予其區域協調發展的優惠政策,允許地方變通適用有關立法和政策。同時,運用組織領導、重點任務落實、日常工作、經濟社會發展、合作各方互評以及社會評價等指標開展考核評價,并以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關鍵詞: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機制;內部行政法;行政組織法
【信用立法專題】
5.論商標權濫用的信用規制
作者:石新中 齊慜哲(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由于商標法律制度的局限和當前司法、執法存在的困境,多年來中國的商標惡意搶注和惡意囤積等商標權濫用行為屢禁不止。2019年4月修正的新《商標法》增加了第4條和第68條,力圖從商標注冊規范化的角度限制商標權濫用的可能。但這些規定的具體適用尚不明確,相關適配機制還未完善。從新《商標法》頒布之后中國商標申請數量的繼續增長來看,該法的修正并沒有從根本上遏制商標權的濫用。通過對《商標法》修正所體現的立法意涵及“誠”“信”關系的辨析,發現商標權濫用其實質是嚴重了違背商業倫理,是一種失信行為,因此,只有對市場主體的商標權濫用現象進行信用規制才是治理該問題的治本之策。文章所闡述的觀點不止為解決商標權濫用問題提出了新思路,更為解決中國社會中嚴重悖德行為的信用規制提供了理論基礎。
關鍵詞:商標權濫用;誠與信;知識產權信用;社會信用體系
6.信用立法思考:我國未來三大信用法
作者:吳晶妹(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
內容提要:加快信用立法已是全社會共識。與大多數從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角度討論信用立法不同,從現實情況與問題出發,結合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踐情況,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政務誠信、重要目標—社會治理、運行基礎—“三大征信體系”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應出臺“信用行政監督法”“全民正義誠信法”“統一征信法”三大信用法律的思考與構想,分析闡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我國信用立法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關鍵詞:信用立法;統一征信法;信用理論
7.知識產權信用體系法治化的實踐與完善
作者:張海征(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知識產權領域,我國已經明確提出知識產權信用體系的頂層設計。知識產權信用的宏觀體系和法律框架已經基本確立,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個方面開展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但是,知識產權信用體系法律框架下的具體規則仍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在系統性建設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原則的指導下,信用收集制度應合理限制收錄范圍,信用公開制度應明確分級標準,信用評價制度應動態分級管理,信用異議制度應靈活有效。在知識產權信用體系的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確保其基本要素“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公正性、準確性、相關性和及時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信用;法治;信用信息;信用評價
【各科專論】
8.論司法政策及其法治使命
作者:謝 暉(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
內容提要:司法政策是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司法政策的探究,既要遵照政策和司法政策的一般理念,也要根據國家實在法有關政策的具體規定,還要沿循既有政策制定和落實的實踐。司法政策可兩分為“法定司法政策”和“依法定司法政策”,兩類司法政策的制定主體、內容、效力雖皆不同,但都不影響司法政策對當下目的的關注和追求。我國的政策及司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作為法律要素而存在,相對法律,其具有明顯獨立性。就司法政策而言,其制定主體多元、法律根據欠缺,因此,在法律上完善司法政策,是保障其在法律原則、規則前提下,實現“具體法治”“效率法治”“實質法治”使命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政策;司法政策;法定司法政策;依法定司法政策;法治使命
9.論網絡格式合同條款的特性與規制
作者:呂冰心(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網絡合同目前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經濟交易的基礎。網絡合同格式條款有著異于傳統紙質合同的特別屬性,呈現出五個方面的特性:交易環境的異質性和虛擬性、較高程度的開放性和隱匿性、超越時空的廣泛性和實時性、趨于復雜的技術性和動態性、表達內容的再標準化與同質化。上述特性對于傳統的合意理論、格式條款訂入規制和效力規制的價值平衡、合同解釋和無效規則的適用,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變更條款的效力、侵入性格式條款的認定規則等均有著指引價值和重要影響。基于網絡格式條款的特性及其對規制影響的分析,建議以立法規制、司法規制、行政規制三種主要手段構建體系化規制路徑,并以訂入規制和效力規制為重點規制內容,從而建立起一個立體全面、重點突出的格式條款法律規制系統。
關鍵詞:網絡格式條款;訂入規制;效力規制
10.共享價值:明清時期地權秩序的制度安排及當代啟示
作者:鄒亞莎(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明清時期,政府及其法典均沒有對個人土地所有權做出明確的權利確認和體系化的表達,民眾對土地的需求更多以物之利用、收益為核心。在民間社會自發形成的地權秩序中,各層級的業主共存于同一土地之上,通過時間和功用的劃分共享土地利益。傳統地權秩序的制度安排保障了資源的共同利用和利益共享,促進了土地多重價值的實現。相較于近代以來物權法對物之私有與獨享理念的重視,共享價值可以視為是明清時期地權秩序的核心價值。在當代全球共享經濟的潮流下,傳承傳統法中的共享價值,在物權法中引入共享價值和制度,對于當代物權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明清時期;典;一田二主;共享價值
【青年法苑】
11.恢復性司法視域中的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
作者:李 迪(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基礎,通過勸返和域外追訴等方式,使很多外逃腐敗分子回國接受審判,追繳回了很多贓款。然而我國現階段適用這兩種方式進行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時,面臨缺乏強力的法律支撐和順暢的國際合作等難題。我國應當在相關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監察法》中認可“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和模式,充分利用勸返模式的優勢,減少域外追訴的負擔。此外,在法律制度層面認可恢復性司法,可增進世界其他國家對我國反腐敗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強我國在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的話語權。
關鍵詞:追逃追贓;國際合作;恢復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