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利明 | 論第三人代為履行——以《民法典》第524條為中心2.龍翼飛 赫 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適用準則探析【經濟法立法與修訂專題】
5.倪 斐 | 政策與法律關系模式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入法路徑思考7.劉劍文 趙 菁 | 高質量立法導向下的稅收法定重申8.孫昊亮 張 倩 | 作品“寬容使用”引發的問題及其解決路徑9.劉炫麟 | 我國野生動物法律保護的體系、缺陷與完善路徑10.周乾 | 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不足與完善11.廖 斌 劉敏嫻 | 數據主權沖突下的跨境電子數據取證研究【青年法苑】
12.張弓長 | “民法典”時代獨立擔保物權的制度空間
1.論第三人代為履行——以《民法典》第524條為中心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24條規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是一項新制度。該制度雖然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但具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正當性基礎。在該制度適用過程中,應當對“合法利益”的概念作限縮解釋和類型化處理,并應當區分第三人代為履行與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以及債務轉移的關系,準確識別不同制度適用的情形。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將產生法定債權轉讓,因此在第三人向債務人請求時,可以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則。關鍵詞: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相對性;合法利益;法定債權轉讓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適用準則探析
內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涉及的具體家事審判規則進行融貫整合的最新成果,主要包括:第一,《民法典》第1043條倡導性規范內容的擴張對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產生影響;第二,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提起解除同居關系之訴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第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訴訟當事人之身份效力的認定;第四,刪除因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主體資格;第五,區分子女婚前、婚后接受父母出資購置房屋為夫妻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第六,贈與配偶房產時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在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第七,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6條規定的兩項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成年子女有權請求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第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第十,離婚損害賠償之訴的起訴期限不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家事審判;核心法理
3.論夫妻債務的清償與執行規則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或妻單方行為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包含為夫妻共同生活與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兩個類型。《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刪除“連帶”字眼,表明了司法立場的重大轉變。夫或妻單方行為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屬于“有限連帶債務”,責任財產不包括舉債方(加害人)配偶的個人財產,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應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為平衡夫妻共同體與債權人利益,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先以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再由共同財產清償。因個人債務而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303條系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不予追加債務人配偶+直接執行”的規范依據,但是應當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充分保護債務人配偶的利益不受損害。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無限連帶債務;有限連帶債務;清償;夫妻共同財產;執行
4.經濟法立法評估的制度設計研究
作者:蔣悟真(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經濟法立法評估是促進經濟法實施,提升經濟法治績效的重要手段。我國現行經濟法立法評估形式化傾向嚴重,存在評估對象選取不均衡、評估主體結構單一、評估指標欠缺科學性與體系化、評估結果反饋與應用機制缺乏等問題,無法回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新挑戰。為提升經濟法立法質量與實施績效,真正實現經濟法立法決策、制度設計、法律實施與結果反饋的良性循環,需升華經濟法立法評估目的,優化經濟法評估模式,設置契合經濟法內在屬性的評價指標與體系,并通過優化評估結果應用的規范性與約束性等制度建構,體現經濟法立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回應性,實現經濟法立法評估的法治化運行。關鍵詞:立法評估;經濟法治;實施績效;公眾參與;結果反饋
5.政策與法律關系模式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入法路徑思考
內容提要:我國《反壟斷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支持者認為此舉有助于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權威性和規范性;反對者認為公平競爭審查政策體系與反壟斷法律體系遵循不同治理邏輯,入法后會造成反壟斷法體系混亂。基于政策與法律關系模式以及政策法律化的一般原理分析,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入法已具備相應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但從現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內容設計和實施情況來看,尚未達到整體性入法的程度,應采取從“引用性規則”到“試驗性立法”再到“專門性立法”的三階段分步入法路徑。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法律化;三階段分步入法路徑
6.論制定經濟基本法的路徑選擇
內容提要: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價值目標,以國家干預為規范構成的一類規范集合。由于經濟單行法規范的復合性,經濟法法典化無法實現總則與分則的邏輯涵攝。制定一部溝通憲法與單行法的經濟法總則或者總則性的經濟基本法,是回應目前法典化之不能與立法統合現實需要之間矛盾的實用主義路徑。在此基礎上,經濟基本法的制定應明確其統攝單行法的制度定位,尋找總則模式立法的國內外體系坐標,明確其將經濟權力主導的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提煉價值元層面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原則和價值次級層面的實質公平和公平競爭原則,規范層面的國家干預原則所派生的國家干預適當性原則、國家干預合法性原則以及國家干預效率原則,并以“主體——客體——責任”為基本框架,構建純粹的經濟法規范體系。
7.高質量立法導向下的稅收法定重申
內容提要:稅收立法的理想樣態——稅收立法質量的標準提煉,是在總結一般立法質量標準的基礎上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深化。究其核心,無外乎稅收立法文本的體系協調融合、結構邏輯合理、語言明確統一,稅收法律制度具有科學性、回應性、前瞻性和價值性。在此標準下,結合立法質量的影響因素,我國未來的稅收法治需從保證稅收立法數量、健全稅收立法體制、提高稅收立法技術、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等方面能動地調整,建立一個組成部門齊備、層次清晰、相互協調的高質量稅收法律體系,為實現“理財治國”提供基本的框架支持和規則約束。關鍵詞:稅收法定原則;立法質量;稅收法律體系;稅制優化;稅法文本
8.作品“寬容使用”引發的問題及其解決路徑
作者:孫昊亮;張倩(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鐵道警察學院)內容提要:作品“寬容使用”會引發“版權蟑螂”、著作權“棄法者”、著作權“利益待定”等問題。我國應當在著作權制度中構建“許可聲明”制度和“默示許可”制度,減少作品“寬容使用”的情況,以保護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著作權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也有著重要意義。
9.我國野生動物法律保護的體系、缺陷與完善路徑
內容提要:我國已經建立起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但在指導理念、立法技術、制度設計、監管執法等方面其仍存在一些缺陷,難以適應預防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需要,亦無法有效回應風險社會提出的現代挑戰。當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已經提上日程,其應充分體現生物安全、健康中國的理念和利益衡平的思想,除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之外,還應與《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刑法》《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相銜接,以形成一個多角度、立體式、復合型的法律保護體系。同時,為了保證法律的落地實施,相關部門應當嚴格監管,加強執法,構建綜合規制和約束體系,實現社會共治。
關鍵詞:野生動物;法律保護;健康權;公共衛生風險;生物安全
10.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不足與完善
內容提要:與慈善組織相比,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優勢在于:投資范圍廣,運營成本低,能兼顧信托財產的安全與效率,有利于吸引潛在高凈值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也存在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動力不足、參與慈善經驗不夠、面臨稅收瓶頸制約和缺乏公募資格的劣勢。進一步激發信托公司參與慈善信托的動能、增強其受托能力需要信托公司提高認識、加強與慈善組織的合作,稅收政策的跟進和公募資格的選擇性配比也尤為必要。
11.數據主權沖突下的跨境電子數據取證研究
作者:廖斌;劉敏嫻(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安徽師范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院)
內容提要:電子數據主權管轄的立法主要有數據控制者管轄模式和數據存儲地管轄模式,這兩種主權管轄模式的沖突對跨境數據電子數據取證具有較大影響。我國司法機關在數據主權存在管轄沖突的情況下進行跨境電子取證,應堅持國際禮讓與互惠、安全保護等原則。為了更好地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我國跨境電子數據取證的路徑建構應從制度彌補與運行機制入手。一是在立法層面明確我國境內存儲的跨境電子數據取證范圍和程序,明確我國請求存儲于他國的數據的跨境取證的方式,明確對來源不明晰的數據跨境取證的管轄范圍和法律適用。二是在制度運行上,制定并增設風險評估機制、規范云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執行關鍵信息的報批義務;建立數據“白名單”制度,在國際法框架內積極推進多邊協作,為跨境電子取證的數據主權問題提供“中國方案”。關鍵詞:數據主權;跨境電子取證;跨境取證原則;取證路徑;白名單制度
12.“民法典”時代獨立擔保物權的制度空間
內容提要:從德國的土地債務到歐洲抵押權,無不顯示著獨立性擔保物權降低交易費用、便利融資以及推動擔保市場的良性配置等獨特優勢。獨立性是從屬性的演進形態,獨立擔保物權本就屬于擔保物權的權能構成部分,因此我國有必要為其尋求制度安排。我國的獨立擔保物權規則構建,從創設、流轉、實現再到涂銷,其關鍵在于通過擔保合同和配套規則設計,實現流轉和風險平衡。隨著未來獨立擔保物權實踐的出現,其規則適用要注重和現有制度在形式和實質上的有機銜接。基于制度成本以及規范效用考慮,通過出臺司法解釋規定獨立擔保物權制度是相對合理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