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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1年第7期
發布日期:2021-07-15  來源:法學雜志

目 錄

【商法理論與實踐專題】

1.趙萬一 | 民商合一體制下商法獨立的可能性及其實現路徑

2.李建偉 | 決議行為特殊效力規則的民法解釋

3.劉 斌 | 公眾公司的公司法地位再審視

【各科專論】

4.張富強 | 論消費稅立法改革與地方財政自給能力的提升

5.宋 歌 |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行刑銜接理論與實踐完善研究

6.張國斌 | 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的制度完善建議

7.王春業 | 將清單式批量立法授權引入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

【軍法縱橫】

8.李衛海 王金虎 | 新時代退役軍人權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思考

9.尤東曉 | 新時代退役軍人創業制度法律保障研究

10.崔 巖 | 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軍工企業遷移的法律問題與解決

【青年法苑】

11.安晉城 | 股東表決權排除的類推適用——兼評宋某祥訴萬禹公司除名決議效力案

12.馬宇飛 | 企業數據權利與用戶信息權利的沖突與協調——以數據安全保護為背景

 


內容提要

【商法理論與實踐專題】

1.民商合一體制下商法獨立的可能性及其實現路徑

作者:趙萬一(西南政法大學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從民商關系的發展進路來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進化的必然結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種變異形態。民法商法化作為民商合一的主要實現方式,其實質是以犧牲民法的人本主義精神為代價來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僅不利于充分發揮商法的獨特作用,而且由于其事實上泯滅了民法的權利法屬性,也不利于民法自身的發展。實證研究表明,一國經濟的發展水平與其對商法的重視程度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實行絕對民商合一的國家由于無法有效利用商法的特殊構造服務于市場交易活動,因此無法充分發揮法律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反而是重視商法制度建設的國家能夠為社會提供市場交易規則并引領世界經濟的發展。我國在后民法典時代所應實行的民商合一不應是以抹殺民商區別為標志的絕對民商合一或民商混同,而應是以承認商法獨立性為基礎的相對民商合一或有限民商合一,其基本建構思路是:“以民為宗,以商為本,分合有度,協調配合”,即在有效界分民商法不同作用方式和作用領域的條件下,以《民法典》作為整個私法理念和原則的供給基礎,以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調整手段,通過對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單行法的提煉和完善,實現對市場經濟關系的精準調整。

關鍵詞:民商合一;商法獨立;模式選擇;法律實現

 

2.決議行為特殊效力規則的民法解釋

作者: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組織法上的特殊法律行為,決議在適用法律行為一般規則時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也即張力,這根源于法律行為一般規則的建構存在歸納不足的“天然缺陷”,無法涵蓋應然層面的全部法律行為,決議規則基礎理論的構建也嚴重欠缺,帶有鮮明的商法規則的實用主義特征,邏輯性與體系性先天不足。這一緊張關系的解決有賴于決議特殊規則與法律行為一般規則的銜接,橋梁是將決議納入法律行為體系,接納決議是法律行為彌補其“天然缺陷”的前提,決議亦依賴法律行為規則而注入理性主義色彩,完善其規則體系尤其效力規則體系。在此背景下,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于決議的適用抑或不適用得以一一揭曉,決議的特殊性規則之由來與適用也得以清晰展示。

關鍵詞:決議;法律行為;張力;銜接;效力規則

 

3.公眾公司的公司法地位再審視

作者:劉  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與上市公司作為公司法上的法定公司類型不同,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非公眾股份公司均系證券監管實踐的產物,系具有證券法意義的公司類型,其規制重心亦在于監管規范而非組織法規范。采公開發行或公開交易作為判斷標準的公眾公司范疇,其合理性基礎更多在于證券法上的監管邏輯,而非組織法邏輯。在判斷公司公眾性問題上,包括公開發行和公開轉讓兩個維度,后者體現為股份自由轉讓的規范標準與事實標準的分歧。實踐中,非掛牌公眾公司欠缺公開轉讓和自由流轉的元素,在公開程度上實則無法區分于非公眾股份公司。基于公司法上的組織治理和證券監管的差異化需求,公眾公司類型亦呈現出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分工協作關系。從公司法的角度出發,應采股份自由轉讓的規范標準作為區分標尺,設定封閉股份公司、公開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三種差序類型及相應的組織法規則,監管規則不應當成為公司類型設置的實質基礎。從證券法角度出發,可基于公開發行與公開交易的事實標準作為區分標尺,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在非上市公眾公司中區分掛牌公司和非掛牌公眾公司,并在相應層級的資本市場中設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從外延上,非上市公眾公司和股份自由轉讓的股份公司均屬于公開股份公司。

關鍵詞: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眾股份公司;公開股份公司;證券法  公司法

 

【各科專論】

4.論消費稅立法改革與地方財政自給能力的提升

作者: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地方財政收支缺口逐漸拉大,財政自給能力坡形弱化,政府債務規模持續擴大,集中反映了地方財力的不足、財權與事權的不相匹配,進而影響地方對于當地居民所需公共產品的良好組織和提供。有關部門應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戰略部署,以《消費稅法(草案)》為基礎,融入消費稅“兩個轉型”的立法思路和具體規范,并在維持現有的財稅分配格局下,通過對消費稅制不同模式的分析與選擇,分步推進“兩個轉型”,采取擴大征稅范圍和提高部分消費品稅率及合并同性質的車輛購置稅等措施,有效拓寬地方稅源和稅基,逐漸將地方財政自給率從目前49.6%提升至90%左右,形成地方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協調的財政運行機制。

關鍵詞:財政自給能力;收支缺口;消費稅立法;模式的選擇

 

5.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行刑銜接理論與實踐完善

作者:宋  歌(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環境公益訴訟行刑銜接的理論基礎在于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各個位階的法律法規亦為此提供了規范依據。當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行刑銜接存在立法位階不高、銜接體系和工作機制界線不清、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環境公益訴訟行刑銜接的關鍵環節包括案件移送、證據轉化和責任分配。立法層面,需以問題為導向,完善并提升相關規范的位階;執法層面,應當探索“行政+公安”的執法新模式;司法層面,應當合理轉化和使用證據,區分和銜接行為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并輔之以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共筑的有力監督機制與健全的信息分享平臺和聯席會議制度。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行刑銜接;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6.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的制度完善建議

作者:張國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法律制度是我國構建以《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為基石的配套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具有國際法、國內法雙重法律屬性,我國完善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法律制度需考慮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銜接,遵守國內法的效力不低于國際法的要求,內外聯動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國內與國際兩套體制。我國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部門職責不清,相關法律體系空泛,應急預案缺位。我國需構建以“自然資源部——中國大洋事務管理局”為核心的應急管理體制,加快編制深海資源開發應急預案,循序推進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立法,在具體落實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重點法律制度的同時,積極參與深海資源開發規則及相關標準和準則的制定。

關鍵詞:深海資源開發應急管理;擔保國責任;應急預案;深海法律體系

 

7.將清單式批量立法授權引入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

作者:王春業(河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復雜性、中央立法要求的成熟性以及國家對大區域了解程度的不足等原因,使得大灣區法治建設更需要三地通過立法協作方式來解決。廣東及其九市地方立法權限的狹小難以支撐與港澳立法協作的重任,需加強立法授權,使之獲得與港澳法治協調相對應的立法權限。現行立法授權制度難以滿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需要,需創新立法授權模式,采取清單式批量授權方式對廣東及其九市立法授權,并對立法授權清單的提出、批量清單的形成和授權申請的基本要求、國家權力機關的審查與授權、授權清單的實施及其監督等進行明確,確保清單式批量立法授權制度得以實現。

關鍵詞:清單式批量立法授權;大灣區合作;地方法治建設

 

【軍法縱橫】

8.新時代退役軍人權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思考

作者:李衛海,王金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退役軍人的權益保障關乎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未來,關系社會的穩定。進入新時代以來,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的指導思想更加明確,政策制度、體制機制不斷改革,尤其是管理機構的統一為退役軍人事務的集中高效管理奠定了組織基礎。未來,除了充分借鑒發達國家關于退役軍人權益保障的共同經驗,我國還應以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工作領導機制、確立以退役軍人為本的教育培訓體系、暢通符合退役軍人特點的再社會化途徑以及建立多方參與的退役軍人矛盾化解機制的方式,推動我國退役軍人權益保障體系不斷完善。

關鍵詞:退役軍人;權益保障;完善

 

9.新時代退役軍人創業制度法律保障研究

作者:尤東曉(國防大學國際防務學院)

內容提要:退役軍人創業是新時代退役軍人安置方式轉型的主要導向,對于我國軍隊建設、國防現代化建設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說意義重大。由于政府指令性安置方式行政化思維掣肘、法律法規保障缺失和退役軍人本身創業能力不足等原因,我國退役軍人在創業發展上面臨諸多困境。我國可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構建新時代退役軍人創業制度和法律保障體系,重點在創業教育培訓、資金支持、服務保障、優惠政策和法律救濟等方面著力。在構建和踐行新時代退役軍人創業制度的過程中,一方面應強化立法,構建起與創業制度相適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健全對政府的問責追責機制,并對退役軍人維護其創業權益提供合法的救濟路徑。

關鍵詞:退役軍人;創業制度;法律保障

 

10.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軍工企業遷移的法律問題與解決

作者:崔  巖(甘肅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軍工企業的域內遷移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現階段軍工企業的遷移規模和力度均已達到歷史高值,但是三地間資質認定機制不暢、遷出地土地騰退機制不完善、遷入地軍民融合業態配套機制缺失是現實存在的重要法律問題。當前,在充分利用好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勢性政策的基礎上,我們亟需在宏觀、微觀兩個層面共同發力,通過構建區域性協同立法機制、建立區域性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區域性軍民融合產業法規體系來消除三地間的各類法制阻礙和行政壁壘,為軍工企業的遷移提供具有創新性、可持續性與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京津冀;協同發展;軍工企業遷移;法律保障

 

【青年法苑】

11.股東表決權排除的類推適用——兼評宋某祥訴萬禹公司除名決議效力案

作者:安晉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宋某祥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表明,股東表決權排除規則能否類推適用,已成為近年來的司法難題。我國部分判例的否定性立場值得商榷,表決權排除以保障公司決議公正為目的,其類推適用具備正當性基礎。在類推適用的范圍上,現有學說采用的“標準”過于僵硬,需采用動態體系論的思想,以決議公正為基礎性評價,以特別關系等五項要素為評價要素,以關聯擔保或關聯交易為原則性示例,構建動態的類推適用體系。宋某祥案尚未達到類似關聯擔保的要素協同的強度,因而不宜排除被除名股東的表決權。

關鍵詞:表決權排除(回避);除名;動態體系論

 

12.企業數據權利與用戶信息權利的沖突與協調——以數據安全保護為背景

作者:馬宇飛(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雖然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肯定了數據為財產權益,但學界對數據權益保護的規則爭議較大,相應的民事規則暫時處于缺位狀態。在我國規范網絡行為的立法中,并未區分“信息”與“數據”概念,從而產生了兩套規范體系。若賦予企業對數據的支配性權利則其不可避免地與用戶信息權利及信息所內涵的基礎權利產生沖突。數據安全保護規則體系的構建需要厘清企業數據權利與用戶信息權利的關系。用戶信息權利屬于用戶的基礎權利在信息層面的請求權集合,企業對由用戶信息轉化而來的數據的權利則來自于用戶對其在數據應用層面的授權,而非信息所代表的基礎權利的轉讓。因此,企業在行使其數據權利時應當對用戶信息內涵的基礎權利盡到安全保護義務,兼顧企業數據權利與用戶信息權利的保障。

關鍵詞:數據權利;信息權利;財產權;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安全保障義務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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