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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0年第10期
發布日期:2020-10-10  來源:《法學雜志》

法學雜志2020年第10期目錄

生態文明時代的“綠色民法典”

《民法典》“綠色規則”的環境法透視 呂忠梅
《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制度解讀:規范再造與理論新識 鞏固
《民法典》合同編綠色條款解析 劉長興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綠色制度創新 劉超

各科專論

民商合一體制之困境與完善 趙萬一
論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定位與改革 徐強勝
股東出資形式的規制邏輯與規范重構 劉斌
我國慈善立法的實踐檢視與完善路徑 余少祥
民事訴訟制度類型的歷史考察 王福華
無效行政協議審查規則的統一化——兼評《行政協議解釋》 韓思陽

司法改革與實踐

法官績效考核的終極目標及實現路徑研究 華小鵬
司法過程“問題化”:棘手案件的延伸個案闡釋 曾令健

青年法苑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體系化證成 王樂兵
辯護律師程序異議機制初探 蔡元培 


《民法典》“綠色規則”的環境法透視

作者:呂忠梅(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規定“綠色原則”并在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用近30個條文建立了“綠色規則”體系,回應生態環境問題給經濟社會生活帶來的巨大挑戰,滿足人民群眾對更加美好環境的向往。《民法典》在傳統民事主體的“經濟人”假設之上又涂抹上一層“生態理性”,為民法典確立了新的人性標準。《民法典》為民事活動確立了“綠色”規范,為直接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和破壞活動提供了民法依據。對《民法典》綠色規則進行既尊重民法邏輯又體現生態規律的解釋,使《民法典》與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有效銜接是我們面臨的新挑戰。

關鍵詞:民法典 綠色規則體系 生態理性 生態保護功能

 

《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制度解讀:規范再造與理論新識

作者:鞏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制度具有直接保護環境私益和間接保障環境公益的雙重功能。對于前者,《民法典》確立了由相鄰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以及添附和地役權等構成的三位一體的綠色制度體系,為環境私益提供了多層次保護。對于后者,《民法典》通過對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細化重申和用益物權行使的環保約束,為環境公益保障提供了正、反兩方面激勵。

關鍵詞:民法典 物權編 綠色制度 解讀

 

《民法典》合同編綠色條款解析

作者: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編有四個條文規定了環境保護相關規則,體現了民法綠色原則的要求。這些條文分別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綠色附隨義務、舊物回收義務和綠色包裝義務,與《合同法》相比都是新增的內容,其規范屬性和效力、實現途徑值得探討。從性質上看,合同綠色義務屬于法定義務,但須經解釋方可具體化為當事人的行為規范,并在必要時經司法確認而具有強制效力,違反時應承擔采取補救措施乃至賠償損失等責任。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綠色義務轉化為約定義務,以具體的綠色義務約定實現民法典合同編綠色條款的立法目的。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編 綠色條款 合同義務 法律適用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綠色制度創新

作者:劉超(華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用七個條文規定了綠色制度,體系化貫徹落實《民法典》總則規定的綠色原則。相較于《民法典》頒布前的環境侵權責任體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綠色制度在權利救濟的范圍、程度和方式三個方面進行了創新,具體體現為:引入生態破壞責任以擴張權利救濟范圍;增設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拓深權利救濟程度;創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機制,為“綠色訴訟”確立請求權基礎,通過規定銜接條款以拓展權利救濟方式。

關鍵詞: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 綠色制度 創新

 

民商合一體制之困境思考

作者:趙萬一(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從民商關系的發展進路來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進化的必然結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種變異形態。民法商法化作為民商合一的主要實現方式,其實質是以犧牲民法的

人本主義精神為代價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僅不利于充分發揮商法的獨特作用,而且由于其事實上泯滅了民法的權利法屬性,因而也不利于民法自身的發展。研究表明,一國經濟的發展水平與其對商法的重視程度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實行絕對民商合一的國家由于無法有效利用商法的特殊構造服務于市場交易活動,因此無法真正充分發揮法律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倒是重視商法制度建設的國家在為社會提供市場交易規則和引領世界經濟的發展。我國在后民法典時代所應實行的民商合一不應以抹殺民商區別為標志的絕對民商合一或民商混同,而應以承認商法獨立性為基礎的相對民商合一或有限民商合一,其基本建構思路應該是:“以民為宗,以商為本,分合有度,協調配合”,即在有效界分民商法不同作用方式和作用領域的條件下,以民法典作為整個私法理念和原則的供給基礎,以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調整手段,通過對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單行法的提煉和完善,實現對市場經濟關系的精準調整。

關鍵詞:民商合一 商法獨立 模式選擇 法律實現

 

論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定位與改革

作者:徐強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制,一直沒有擺脫以國有企業為鏡像的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象,但實踐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的民營和混合經營狀態的企業,其管理更為靈活與自治,很少按照公司法的刻板規定去做,下一步的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改革應當是系統性的。實踐的發展使有限公司法律制度應當成為不分國有和民營的中小型企業的中性模板,適當偏重于其合性,同時也必須框定于基本的資合性框架之中,從而適應當代全球信息化的發展需要。

關鍵詞:有限公司 中小型企業 中性模板

 

股東出資形式的規制邏輯與規范重構

作者:劉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經過2005年修改,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出資形式的規制強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削減,但仍然與公司出資行為的契約性質抵牾,并且與公司運營實踐相背離。從價值一端而言,現行法所采取的可以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標準限制了人力資源等形態的出資,造成了公司資源配置上的供給不足,不利于營商環境優化;從技術一端而言,現行出資形式限制的規避門檻極低,制度價值落空。有基于此,妥當的規制思路應當是從出資形式規制轉向出資行為的對價合理性規制,實則系將資本規制的重心從財產形態規制轉向交易過程規制,從事前規制轉向事后規制。與之相適應,應當將非貨幣出資的標準重設為對公司有益的一元化標準,并且將出資交易的商事判斷機制、出資形式的信息公示以及股份留存制度的設置,作為平衡投資者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的配套機制。

關鍵詞:出資形式 商事判斷 信息公示 股份留存

 

我國慈善立法的實踐檢視與完善路徑

作者:余少祥(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盡管我國制訂的涉及慈善行業的法律法規已有一定數量,但真正有助于慈善事業發展的法治環境遠未形成。目前我國慈善立法處于某種困境,主要不足是法規可操作性差,存在人為歧視和門檻,部分規定相互沖突,減、免稅規定不合理,且慈善機構不獨立,行政化色彩明顯,監管力度不夠。我們應進一步完善《慈善法》配套法規體系,修改其不合理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和第三方評估制度,引入競爭和激勵機制,擴大稅收優惠范圍,簡化審批程序,創新監管體制機制,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慈善立法 實踐檢視 完善路徑

 

民事訴訟制度類型的歷史考察

作者:王福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作用的結果。經歷七十多年發展,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可分為政治型程序法、自治型程序法及保障型程序法三種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至文革前,政治型程序法主要承擔了爭取民眾支持、鞏固政權的工具角色,體現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理念。文革結束后至世紀之交,自治型民事訴訟法得以發展,民事訴訟成為正統的糾紛解決制度,訴訟權利體系及程序閉環系統得以形成。進入新世紀后,民事訴訟制度的權利保障功能得到強化,民法典的制定為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內在統一提供了契機,權利保障成為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角色。

關鍵詞:人民司法 政治型程序法 自治型程序法 保障性程序法 程序私法

 

無效行政協議審查規則的統一化

——兼評《行政協議解釋》

作者:韓思陽(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協議解釋》沒有解決無效行政協議審查規則的統一化問題。司法實踐中,法院同時運用行政訴訟法規則與合同法規則對無效行政協議進行審查。行政訴訟法規則包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沒有依據、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等,合同法規則包括《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所有五種事由。兩套規則組合適用的方式有嵌套適用、同時適用和獨立適用三種。同時運用兩套規則的問題在于:一是合同法規則不明確;二是法院選擇適用兩套規則時極易濫用司法裁量權。基于兩套規則的共同基礎,應實現無效行政協議審查規則的統一化。當出現《合同法》第52條部分規則所規定的情形時,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民法典》生效后部分規則應微調。

關鍵詞:行政協議 無效 審查規則

 

法官績效考核的終極目標及實現路徑研究

作者:華小鵬(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法官績效考核嵌入的制度環境。當前的法官績效考核在實際運行中有考核機制的內部性行政性、考核指標的數據化客觀化、考評對象與內涵的同質化、以辦案結果為評價對象等特征。現有法官績效考評體系存在法官主體性缺位、定性評價缺漏、社會評價缺失及法官尊榮地位缺失等缺陷,但其本質上還是法官職業化的缺失。域外法官績效考核的終極目標在于全方位提升法官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促使法官達致“至善”的理想境界。實現法官績效考評的終極價值目標,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國特色法官榮譽制度,具體包括法官榮譽由法律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社會尊崇制度、綜合評鑒制度、榮譽級差合理制度、榮譽撤銷與追回制度。

關鍵詞:績效考評 終極目標 職業化 法官榮譽

 

司法過程“問題化”:棘手案件的延伸個案闡釋

作者:曾令健(西南政法大學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司法過程“問題化”現象緣于司法效率低下及其引發的公正性質疑,當事人“問題化”策略則受國家機關行為邏輯、日常生活邏輯與公權力結構諸要素支撐,進而引發當事人“問題化”策略與科層體制的實用主義應對之間的沖突,科層體制內部尤其法院內部、法院與監督者之間的博弈,以及科層體制的實用主義應對與規范化運行之間的張力。利益導向、法律規則與社會秩序的司法實踐邏輯,建構了“問題化”策略與“議程化”效應之間的“悖論式”轉換。

關鍵詞:問題化 棘手案件 雙向形塑 延伸個案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體系化證成

作者:王樂兵(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在互聯網經濟浪潮下益發凸顯出其重要性。雖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通常不參與銷售者或服務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實體交易關系,但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其對消費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符合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的價值目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依據在于其對消費者的信息提供義務。而這一義務已經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第27條所確認,因此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因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而對消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不真正連帶責任,其非補充責任或替代責任,亦非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 侵權競合 信息提供義務 不真正連帶責任

 

辯護律師程序異議機制初探

作者:蔡元培(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辯護律師就程序問題向法院提出異議,是辯護權有效制約審判權的應有之義。程序異議機制在構造上包括“提出異議的權利”和“處理異議的程序”兩個層面,缺少任何一個方面程序異議權都難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國辯護律師提出程序異議主要有三種途徑:直接提出異議、通過復議提出異議和通過上訴提出異議,但這三種途徑均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程序異議的有效處理取決于多種因素,辯護律師異議不當或者法庭對異議的處理不當均有可能引發辯審沖突。在未來的改革中,既需要擴大程序異議的范圍,完善異議的審查程序,也要為辯護律師的程序異議設置一定的界限,規范律師過激的異議行為。

關鍵詞:辯護律師 程序異議 程序性辯護 退庭

責任編輯: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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