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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0年第9期
發布日期:2020-09-15  來源:《法學雜志》

2020年第9期目錄

新技術治理與法治

社會治理智能化的法治路徑 周漢華 劉燦華
中國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深度剖析與國際比較 薛虹
網絡平臺治理的理想類型與善治——以政府與平臺企業間關系為視角 周輝

民法典物權編的闡釋

中國民法典所設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我見 崔建遠
論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 戴孟勇
中國法上基于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論《民法典》第230條對《物權法》第29條之修改

各科專論

再論污染環境罪的主客觀要件 汪維才
論傳媒商主體核心商行為的法律屬性——著作權法中傳播行為的定義研究 孫棟
維護我國海洋經濟權益的相關立法問題研究 傅倩

司法實踐與改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刑法規制研究——以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順位考量為視角 王靜
論認罪認罰程序中的被追訴人同意 董林濤

青年法苑

論比例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強制執行中的適用 楊梅瑰
中美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 周澎


 

社會治理智能化的法治路徑

作者:周漢華 劉燦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北京 100720

內容提要:社會治理智能化是適應新時代社會建設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而提出的重大決策。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不能僅靠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還要注重法治的保障與促進作用,為社會治理智能化尋找合適的法治路徑。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社會治理智能化建設,需要突破傳統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框架,根據社會治理智能化的基本特征構建社會治理智能化領域法治建設的四梁八柱。從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社會治理智能化建設實踐出發,法治建設可以重點從社會治理要素的數據化、社會治理數據的匯聚化、社會治理規則的算法化以及社會治理機制的共治化等四個維度推進。

關鍵詞:社會治理 人工智能 數據 算法 法治路徑

 

中國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深度剖析與國際比較

作者:薛虹(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875

內容提要:中國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制度的重要補充,也是對知識產權法律的重要創新與發展。在該制度下,平臺治理與平臺侵權責任并重。平臺應與知識產權人等有關各方合作,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采取有關的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通過事前、事中、事后的綜合治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提高效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反映了法律發展方向,在國際立法中處于領先水平。

關鍵詞:電子商務 平臺治理 侵權責任

 

網絡平臺治理的理想類型與善治

——以政府與平臺企業間關系為視角

作者:周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北京 100720

內容提要:在平臺經濟時代,平臺治理是亟待面對、解釋和回應的問題。在平臺治理關系中,政府與平臺企業間的關系居于核心地位,并對其他主體產生影響。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政府與平臺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有三種類型:政府作為管理主體、平臺企業作為管理對象的管理型,政府主導、平臺企業參與的協助型,政府、平臺企業共治的合作型。在三種理想類型基礎上,把握好必要的政府監管、利用好網絡平臺私權力,才能實現網絡平臺善治。

關鍵詞:平臺治理 私權力 善治

 

中國民法典所設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我見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 北京 100075

內容提要:中國民法典對不動產物權登記賦予公信力,有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效力。登記機構對于不動產登記負有勤勉注意的義務,對于登記錯誤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信力適用于交易領域,非交易領域應當采用實事求是原則。申請強制執行的財產若為交易債權的標的物則適用公信原則,若非為交易債權的標的物則不應適用公信原則,而采用實事求是原則。不動產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相區分可取,但其不同于物權行為與其原因行為相區分,不是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承認。不動產權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此種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相一致,若不一致時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當然存在例外。

關鍵詞:民法典 不動產 登記 公信力 權利正確性推定

 

論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

作者:戴孟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100088

內容提要: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包括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共有份額和其他共有人以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人在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合同后,有義務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內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經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在其他共有人與轉讓人之間成立以同等條件為內容的轉讓合同,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額。在對共有份額進行拍賣的場合,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具有特殊性,難以適用《民法典》第305條和第306條的規定。

關鍵詞:按份共有人 優先購買權 形成權 物權法 民法典

 

中國法上基于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

——論《民法典》第230條對《物權法》第29條之修改

作者:汪洋(清華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75

內容提要:《民法典》以遺產承受人是否在法定繼承人范圍作為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分標準,中國法上的遺贈包括概括遺贈與特定遺贈。遺贈中導致物權變動的原因事實,包括遺囑這一法律行為與遺囑人死亡這一事件,有必要區分物權變動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因遺囑人死亡引發,屬于《物權法》第29條意義上的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遺產由被繼承人所有移轉為遺產繼受人共同體共有。然后由遺產管理人主導進行遺產清算,清算完畢后,第二階段的物權變動發生在遺產繼受人之間,依法或依據遺囑上的意思表示對遺產進行分割,裁判分割屬于基于法律文書發生的物權變動,而協議分割或遺囑指定分割屬于意定的物權變動,自交付或登記時生效。《民法典》第230條將《物權法》第29條中“受遺贈”的情形刪除,

不符合繼承編中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分標準,擾亂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遺產清算制度與遺贈制度的適用關系,對遺產的物權變動體系造成無謂困擾,應通過擴張解釋“繼承人”概念,回到《物權法》的傳統立場。

關鍵詞:遺贈 遺囑繼承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遺產債務 遺產管理人

 

再論污染環境罪的主客觀要件

作者:汪維才(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 安徽蕪湖 241003

內容提要:污染環境罪主客觀要件的司法認定和立法完善問題是懲治和預防環境犯罪的重要問題。從實然角度看,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應屬復合罪過,其客觀方面則應視不同語境進行擇取:如果僅立足于我國《刑法》本身的規定,其為結果犯;如果基于“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則可以得出其既可能是行為犯,也可能是結果犯的結論。從立法應然的角度出發,對污染環境罪規定嚴格責任和危險犯具有合理性,但應把握必要的限度。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 復合罪過 嚴格責任 危險犯

 

論傳媒商主體核心商行為的法律屬性

——著作權法中傳播行為的定義研究

作者: 棟(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陜西西安 710063

內容提要:研究行為當以行為的對象為基點,如此才可使問題具體、研究結論客觀。我國《著作權法》中傳播行為的對象是傳播載體,從是否以實際發送傳播載體作為傳播行為構成要件的角度,可將《著作權法》中的傳播行為劃分為自行式傳播和應答式傳播。據此,可將前者定義為指使作品與傳播載體結合,并使攜載作品信息的傳播載體向公眾發送;為指使作品可被傳播載體攜載而待命向公眾發送。傳播行為的定義明確后,便可依此為指導,對現實中表象紛繁的各種“傳播”做以準確的法律定性。

關鍵詞:傳播行為 定義 自行式傳播 應答式傳播 待命狀態

 

維護我國海洋經濟權益的相關立法問題研究

作者:傅倩(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 湖北武漢 430072

內容提要:國家海洋經濟權益是海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存在海洋領土主權與邊界爭端升級、海洋經濟發展、海洋污染加劇等現實需求,我國應合理借鑒美國海洋經濟權益的相關立法經驗,盡快出臺海洋基本法,構建海洋經濟權益的立法框架;完善海洋空間利用立法,統籌區域經濟發展;健全海洋資源開發立法,協調利用域內外海洋資源;完善海洋環境管理立法,促進海洋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為維護我國海洋經濟權益、實現“海洋強國”戰略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海洋資源 海洋經濟權益 海洋立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刑法規制研究

——以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順位考量為視角

作者:王靜(西南政法大學高等研究院 重慶 401120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對于環境保護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部門都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間關系缺乏正確理解。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默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似乎欠妥。從功能定位等方面考量,在立案受理階段,不應賦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以優先地位,而應該按照“先提出先受理”原則處理。此外,在法院審理階段,司法實踐通常的做法是優先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但這一審理原則并不合理,司法實踐有必要由這種審理模式向“先受理先審判”模式轉變。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立案順位 審理順位

 

論認罪認罰程序中的被追訴人同意

作者:董林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北京 100720

內容提要:在我國,認罪認罰并非控辯協商的結果,而是被追訴人對指控事實、量刑建議及程序適用的同意。將認罪認罰界定為同意的價值有三:凸顯被追訴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利益;增強被追訴人應對多元復雜程序的能力。被追訴人有效同意需要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一為同意能力,被追訴人應當具有理解、評判、決策與溝通能力;二為知情同意,被追訴人的同意應當建立在對案件信息的全面了解與掌握之上;三為自愿同意,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意思表示應當是自由作出的;四為同意意向性,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意向在于獲得從寬處理。以此標準審視,為保障被追訴人同意有效性,尚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調整與完善: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的權利告知程序;在審查起訴環節建構證據開示程序;為值班律師提供更為寬松、便利的履職環境。

關鍵詞:認罪認罰 被追訴人同意 同意能力 知情權 自愿性

 

論比例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強制執行中的適用

作者:楊梅瑰(中南大學法學院 湖南長沙 410083

內容提要:針對人身保險合同現金價值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原則上不可執行說與原則上可執行說都是獨斷的、片面的觀點。在投保人不愿意解除人身保險合同,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案件中,應當適用比例原則,對可執行與否進行判斷。據此,可以將現金價值劃分為三種情形:以損害填補為目的的中間性保險的現金價值不可強制執行,否則不符合適當性原則;考慮到必要性原則,其他人身保險的現金價值原則上雖可以執行,但執行順序應當后于一般責任財產;而分紅保險的紅利請求權、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價值部分提取權等,可以作為一般責任財產強制執行,但依據均衡性原則應當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并允許法院對其他特殊情形進行裁量。

關鍵詞:人身保險合同 現金價值 強制執行 比例原則

 

中美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

作者:周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湖北武漢 430073

內容提要:中美商業秘密保護一直存在制度演進、規制內容、司法保護以及執法水平間的差異。通過中美商業秘密保護的對比分析可知,中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存在立法規制分散、司法適用困難、企業保護機制不健全以及執法水平較低的問題。基于未來國際發展與本土現實調適的需要,我國當立足本土保護需求,審慎對待國際強保護水平,秉持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積極推進商業秘密制度體系的制定與創新,并為企業聯動的良性循環提供有效對策。

關鍵詞:中美經貿協議 商業秘密 知識產權 特別301

責任編輯: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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