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雜志》2020年第7期
【優化營商環境之破產法規制】
世界銀行“辦理破產”指標與我國的應對思路——以“破產框架力度指數”為視角 韓長印
我國破產重整立法的理念調適與核心制度改進 張世君
個人破產立法的英國經驗與啟示 徐陽光
【科研經費治理的法律解釋】
科研項目經費治理入法的機遇、難點與模式 蔣悟真
論套取高校科研經費治理的《國家監察法》適用 王旭
科研經費制度的法理反思:規范基礎與信任關系 謝郁
【各科專論】
人臉識別的法律規制路徑 林凌 賀小石
企業視角下的合規計劃建構方法 李本燦
規則與技術之間:區塊鏈技術應用風險研判與法律規制 金璐
全球疫情背景下貿易自由與人權保護互動機制的完善 時業偉
【司法實踐與改革】
拐買兒童犯罪的法益追問與規范再造 黃曉亮
民事審判庭審實質化問題研究 張濟坤
【青年法苑】
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不可行性 劉俊杰
區塊鏈上網絡言論治理的技術驅動模式 丁春燕
【優化營商環境之破產法規制】
世界銀行“辦理破產”指標與我國的應對思路
——以“破產框架力度指數”為視角
作者:韓長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世界銀行建立了包括抵押品止贖制度、絕對順位規則、債權人控制權制度以及破產程序的時間、花費、持續經營指數在內的一系列衡量指標來判斷一個經濟體“辦理破產”能力的強弱。我國盡管在2019年初通過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補充和完善了相關評價指標,但因出臺時間倉促,加之幾項重要的制度性規則仍停留在《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層面,導致我國仍有多項失分。我國的應對措施應當包括:當前在司法解釋層面嘗試債權人會議推薦管理人的做法,重視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工作績效的評價;未來在破產法修改層面落實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直接選任權。
關鍵詞:營商環境;辦理破產;債務執行;破產框架力度指數;破產回收率
我國破產重整立法的理念調適與核心制度改進
作者:張世君(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我國破產法的適用將呈現常態化趨勢,作為現代破產程序組成的重整制度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國現有立法之理念需要及時調適,應以“促進”為導向,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顧效率。由此,破產法中的相關核心制度亦當有所改進:在程序啟動環節,應建立重整企業的法律識別機制,并積極探索預先重整制度;進入實質重整后,應擴充重整計劃制定主體范圍、改進重整計劃強制批準制度,并允許執行中靈活調整重整計劃。
關鍵詞:破產法;重整制度;重整計劃
個人破產立法的英國經驗與啟示
作者:徐陽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個人破產制度與企業破產制度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英國在四百多年的立法演進中逐步確立了包含集體清償、按比例分配、破產免責等基本要素的現代個人破產制度,強調在債務人、債權人和社會利益之間尋找平衡,確立自動免責機制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重新開始的機會,并在政府部門與司法機關間進行個人破產管理的合理分工,注重培育既能充分競爭又受到嚴格監管的破產服務市場。我國應當盡快啟動個人破產立法進程,在立法理念與立法模式、破產免責與打擊逃廢債務、破產管理體制與行業監管等方面學習域外先進經驗,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
關鍵詞:個人破產;清償;破產免責;破產管理
【科研經費治理的法律解釋】
科研項目經費治理入法的機遇、難點與模式
作者:蔣悟真(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規范科研項目經費支出與使用的立法呼聲日益高漲。近年來科研項目經費支出與使用政策的松綁轉向、經費支出與使用違法違規事件的頻繁發生以及經費治理權威性統一性立法的缺失,是科研項目經費治理入法的“助推器”。但我國當前的經費治理仍面臨科研人員經費使用自主權不足、經費使用績效評價與問責機制不健全以及經費治理泛政策化等諸多現實難題。科研項目經費治理法治化的本質和追求是權利型立法,為克服以上難題,在立法重點上,應優化經費治理的權責配置、完善經費治理監督架構并提升經費治理服務理念;在立法模式上,應選取綜合性立法體例、框架式的立法形式以及實體與程序相結合的立法內容。
關鍵詞:科研項目經費;立法模式;經費支出與使用;科研權利;法律治理
論套取高校科研經費治理的《國家監察法》適用
作者:王 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國家監察法》出臺前,套取高校科研經費行為主要通過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導致了以貪污罪定罪量刑為代表的刑法擴張。《國家監察法》出臺后,公立高校從事管理的人員列為各級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對象,《國家監察法》成為規制此類現象的前置法律依據。《國家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則要求堅持刑事責任謙抑性,尤其體現為法律對職務違法和犯罪的主體做了以“公權力行使”為標準的限制性規定,并建立起日常監督與調查處置、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政務責任與刑事責任三種二元結構,是對刑事責任擴張適用的合理阻隔。實現從《刑法》主導向《國家監察法》主導的歸責模式轉變,準確解釋《國家監察法》相關條款并構建符合高校治理要求的監察程序,是合法規制高校科研經費套取行為的關鍵。
關鍵詞:國家監察法;政務責任;刑事責任;高校監察程序
科研經費制度的法理反思:規范基礎與信任關系
作者:謝 郁(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摘要:探索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需要回到科研經費制度中進行法理反思,挖掘科研信任關系的本質,進而以此作為科研管理機制建構的理論基礎和指引。科研經費制度的規范基礎包括正當性理由、實質性理由、必要性理由和否定性理由,與科研工作的創造性活動本質共同規定了科研契約關系的特性。信任是科研契約關系的必要組成部分,在信任結構與熟悉、安心結構的辨析中,專家系統與法律約束有著重要意義。科研管理機制的建構,需要從正反兩個方面完成科研信任關系的建立與維系。
關鍵詞:科研經費制度;規范基礎;信任;科研管理機制;創造性活動
【各科專論】
人臉識別的法律規制路徑
作者:林凌 賀小石(上海財經大學人文學院; 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內容摘要:人臉信息作為全新的ID密匙已經突破傳統的法律保護界限和原則,必須探索新的法律規制路徑。政府和企業收集人臉信息不等同于隱私侵權,建基于隱私保護基礎上的個人同意、人臉數據處理的合理期待和數據空間侵權救濟等個人信息保護原則面臨智能技術的挑戰。借鑒《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伊利諾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隱私法》(BIPA)所確立的書面告知與同意、獨立使用和多元救濟等原則,我國應確立個人信息自決、“新治理”比例和專項責任審核等人臉識別法律規制原則,平衡數據產業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矛盾。
關鍵詞:人臉識別;數據;信息;法律規制
企業視角下的合規計劃建構方法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企業合規問題研究可以從企業視角和國家視角展開。兩種研究視角都有獨立價值,無關對錯優劣。企業視角下的合規計劃的建構,涉及合規的整體性架構以及個別化措施。風險識別、內部調查、合規責任履行中的刑事風險尤其值得關注。企業視角下的合規研究具有兩方面的意義,為合規實務提供有益參照,同時也為司法機關認定合規計劃的有效性,進而準確定罪量刑提供參考。
關鍵詞:企業視角;合規計劃;內部調查;風險識別
規則與技術之間:區塊鏈技術應用風險研判與法律規制
作者:金璐(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區塊鏈作為智能互聯網時代的核心驅動力,在給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帶來巨大變革的同時,亦存在著技術規制短板和法律規制困境。區塊鏈技術應用“犯規”主要體現為共識算法安全和效率提升的現實悖論、智能合約的漏洞風險、信息技術權利的濫用風險以及技術規范的價值局限。對區塊鏈技術應用風險的法律規制是我們在全面迎接“代碼法”和“數字治理”時代的重要制度預演,具有現實而迫切的意義。法律對區塊鏈技術應用風險的規制應遵循激勵規制原則、創新規制原則以及區別化規制原則的法治指導。對智能合約漏洞風險我們應創新規制方法,打造多方配合協同共治的格局;對權利濫用的失范需遏制傳統問題升級演化,亦需強化對新問題的規制;算法風險的化解有賴于技術性應對策略并使技術助力法律的實施。除此之外,調適抑制負效應的法律機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有助于實現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形塑。
關鍵詞:區塊鏈技術;技術應用風險;法律規制
全球疫情背景下貿易自由與人權保護互動機制的完善
作者:時業偉(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貿易自由和人權保護之間長期互動,并誕生了不同的理論支持各自的觀點。二戰后,國際貿易體制與人權保護機制也在各自的道路上不斷發展并深化。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為了應對貿易自由和人權保護帶來的制度性沖突,我國應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指引,對基本人權進行最大程度的保護,同時保障目前國際貿易體制正常有序的運轉與發展。我們應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期內達到抗擊疫情、穩定形勢、保護生命、維持貿易的目的;在長期的發展中進行價值性引領,通過制度設計促進合作,最終達到繁榮貿易、保護人權的目標。
關鍵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貿易自由;人權保護;互動機制
【司法實踐與改革】
拐買兒童犯罪的法益追問與規范再造
作者:黃曉亮(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拐買兒童犯罪使得兒童脫離了原來被監護的狀態,直接切斷了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撫養、教育、保護、管理,嚴重侵犯了兒童受監護的權利,也侵犯了兒童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權。立足于這種認識,應當對此類犯罪始終保持并切實貫徹嚴厲懲治相關具體政策。刑法上應該將犯罪對象統一劃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擴展拐賣兒童罪的行為方式,懲罰情節惡劣的收買他人出賣之親生子女的情形。改進拐賣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模式,上調收買被拐買的兒童罪的法定最低刑,新增加重的犯罪構成。貫徹黨和國家的相關刑事政策,加強社會綜合治理,改進我國的收養制度。
關鍵詞: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兒童受監護權;刑事政策;收養制度
民事審判庭審實質化問題研究
作者:張濟坤(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摘要:推動庭審實質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從民事審判實踐出發,當前的庭審模式在結構、內容、功能和理念方面存在的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割裂、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割裂、事實糾紛解決和法定權利保護的割裂、訴訟權利和訴訟理念的割裂等制約庭審實質化的問題。在比較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庭審改良模式基礎上,應當堅持當事人主導的庭審中心主義,建立爭點對抗制的庭審模式,以“獨立的訴答程序——強制的爭點整理程序——開放的爭點對抗程序——總結性的最后陳述”作為具體推進庭審實質化的程序設計。
關鍵詞:民事審判;庭審實質化;庭審模式;爭點對抗制
【青年法苑】
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不可行性
作者:劉俊杰(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內容摘要:對于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現有的相關研究成果不能合理回應實務中的需求和民眾呼聲。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科處刑罰不符合報應刑和特殊預防的要求,對于低齡犯罪一般預防的實際效果和必要性都存疑。盲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會掏空責任概念,帶來刑法解釋和適用上的一系列問題,造成更多的個案不公并加劇法律規則的統一性和個案的公正性之間的緊張關系,即使借鑒“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也存在這一問題。肯定論還與世界各國的立法現狀及趨勢相悖,從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來看,為實現預防該類犯罪的效果,反而應當適當提高刑事責任年齡起點。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特殊預防;一般預防
區塊鏈上網絡言論治理的技術驅動模式
作者:丁春燕(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信息研究所)
內容摘要:嵌入智能合約的區塊鏈某種情況下會成為恐怖組織、色情集團等發布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的新通道。由于區塊鏈的匿名性、跨國性及智能合約的智能性、自動執行性,當違法有害信息在鏈上傳播時,不能被修改且難以刪除,為鏈上網絡言論治理帶來了新挑戰。《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區塊鏈平臺施加了一系列責任,讓平臺承擔言論管理義務,但賦能的主體責任應清晰且有限,避免網絡言論管理的遲滯和空白。因此,應根據鏈上網絡言論和用戶的類型,結合區塊鏈內生的分布式架構、共識、加密、共享、穿透、開源的自我治理機制,利用區塊鏈及大數據打造技術驅動型和數據驅動型的監管智能合約,構建網絡言論治理的多元共治體系。
關鍵詞:網絡治理;區塊鏈;智能合約;互聯網平臺;網絡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