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雜志》2020年第3期
【特稿】
體現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中華法文化 張晉藩
【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制度專題】
開放與安全:金融安全審查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李曉安
我國國家金融安全的審查機構和范圍 武長海
【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專題】
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的刑法適用 劉憲權
涉案財產處置程序的完善——以審前程序為視角的分析 陳衛東
【人工智能之民事訴訟實踐專題】
民事訴訟生成權利規制探析——以“人臉識別第一案”為切入點 畢玉謙 洪霄
基因編輯法律規制實踐研究:以民事訴訟目的為視角 陳姿含
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民事權利訴訟救濟問題研究 付微明
【各科專論】
論跨境電子證據司法協助簡易程序的構建 王立梅
生態文明視域下的環境稅收法治省思——從平移路徑到并行路徑 何錦前
【司法實踐與改革】
移動設備電子搜查的制度挑戰與程序規制——以英美法為比較對象 郭旨龍
司法改革視野下檢察業務考評機制改革新思考 宋鵬舉
【青年法苑】
通過現有規范解決自動駕駛汽車肇事之刑事責任歸屬問題 牛天寶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論批判及理性應對 朱藝浩
【特稿】
體現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中華法文化
作者: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科學性源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我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中華法文化的歷史發展也證實了馬克思唯物史觀的科學性。一是中國法律的起源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反映了法是表現統治階級共同利益的國家意志;二是中國法制歷史的發展體現出一般規律與特殊規律的統一,需要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三是法律作為社會意識形式能動地作用于社會存在;四是紅色政權與法制的發展充分顯示了馬克思主義的實踐性。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中華法文化;法律起源;法的作用
【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制度專題】
開放與安全:金融安全審查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作者:李曉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金融業正在實行史無前例的全市場開放,金融安全成為關系國家經濟安全以至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關注點。在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與金融開放現實不匹配、金融安全審查機制缺位的現實中,我們必須創新性地將金融開放的政策邏輯轉化為系統性立法模式,通過金融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建設,增強制度競爭能力;通過緊實“防護網”與筑實“防護墻”的“靶向”定位與“點域”安全防范措施,抵御金融外部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侵蝕;通過雙機制的職權定位與監管銜接,保障金融安全審查機制的有效運行,以確保金融開放背景下的國家金融安全。
關鍵詞:金融開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審查機制
我國國家金融安全的審查機構和范圍
作者:武長海(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
內容摘要:金融開放是提高我國金融業水平的前提,但金融業開放也會給我國帶來潛在的金融安全風險和危機。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制度是應對金融開放風險和危機的“安全閥”。維護金融安全的首要任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然而目前我國外商投資的金融安全審查制度卻遲遲未有效落實。我國應當借鑒主要發達經濟體經驗設立金融安全審查機構,并確定金融安全審查的范圍,將金融關鍵基礎設施、金融關鍵技術和金融數據安全作為審查重點。
關鍵詞:金融安全審查;審查機構;基礎設施;關鍵技術;數據安全
【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專題】
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的刑法適用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綜觀近年來發生的涉民營企業冤假錯案,法律適用錯誤無疑是重要原因。司法機關應當審慎對待每一個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充分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在恪守刑法謙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上,準確理解、適用刑法條文,避免過早、過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適用不合時宜的罪名給民營企業發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負擔。為此,司法機關應準確區分民營企業行為合法、違法和犯罪的界限,準確區分涉民營企業案件自然人、分支機構和企業犯罪界限,慎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不合時宜的罪名。
關鍵詞: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刑法適用;刑法謙抑性;寬嚴相濟
涉案財產處置程序的完善
——以審前程序為視角的分析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近年來,中國司法同時步入掃黑除惡和企業產權保護的元年,針對審前程序中涉案財物處置亂象問題,有必要厘清與規范涉案財物處置相關的制度與程序,強化民營企業產權司法保護。應當正確界定涉案財產的概念與范圍,合理把握涉案財物的處置方式和處置標準,在區分程序性處置和實體性處置的基礎上,從職能、權力和程序三個方面強化審前涉案財產處置的控制體系。為了應對實踐中存在的處置任意化、程序偏行政化、移送和保管混亂等問題,應以取證規范化為基礎強化涉案財物的審查認定,豐富涉案財物的保全措施體系,對審前處置程序進行正當化改造,建立和完善涉案財產集中管理制度。
關鍵詞:涉案財產;審前處置程序;掃黑除惡;企業產權保護;財產保全
【人工智能之民事訴訟實踐專題】
民事訴訟生成權利規制探析
——以“人臉識別第一案”為切入點
作者:畢玉謙;洪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2019年11月1日,媒體稱之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浙江杭州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起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案,正式在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立案。近兩年來新興案件如“代孕子女監護權案”“冷凍胚胎案”頻發,社會對司法的期待很高,民事訴訟對于新興權利的權利訴求要做出回應,而如何回應及回應的限度就涉及到對法官裁判的規制上面。從程序法角度理解的規制,是由程序啟動時的起訴受理、經由程序續行的審理過程、至判決達成三維角度對通過訴訟生成權利進行的規制。
關鍵詞:民事訴訟生成權利;程序啟動;程序續行;達成判決;法教義學
基因編輯法律規制實踐研究:以民事訴訟目的為視角
作者:陳姿含(北京理工大學)
內容摘要:基因編輯因反映生物數據的特殊性被廣泛應用在多個領域,由此產生的多元利益需求與安全風險呼吁制度保障。但基因決定論影響下的技術風險并未得到克服;基因編輯技術對傳統的平等權和隱私規制造成沖擊;并可能導致民事訴訟中職權調查范圍擴大,法官自由心證受到技術為中心的鑒定結論影響,訴求的實現更加依賴公權力的參與。因此,基因編輯的法律規制在實踐中并非單一面向,應當從生命的階段性走向全方位調整;從個體信息需求走向信息安全整體性保護;從損害結果問責轉向主體在全過程的行為規范;并在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體現多元價值導向,促進民事訴訟目的實現。
關鍵詞:基因編輯;平等權;法律規制;民事訴訟
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民事權利訴訟救濟問題研究
作者:付微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草案)》將“生物識別信息”列入“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目前,在外國以保護隱私權思路保護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民事訴訟實踐中所遇到的困難主要包括:“類主體”與“類事由”化問題;侵權行為的“程序性違法”問題;傳統“案件—訴訟—損害”的民事法理邏輯對損害賠償的限定等問題。充分完善“類訴訟”制度;解決新興權利的法律賦權問題;確定“程序性違法”的“損害”認定標準以及完善舉證責任制度,是保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民事權利訴訟救濟充分實現的制度優化措施。
關鍵詞:生物識別信息;類訴訟;程序性違法;損害;訴訟救濟
【各科專論】
論跨境電子證據司法協助簡易程序的構建
作者:王立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跨國網絡犯罪的增加使得跨境電子取證的實際需求日益旺盛,我國在2018年頒布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目的之一是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為我國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提供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跨境電子取證面臨著理論困境和實踐困境。網絡主權、司法管轄權理論使得單邊取證存在著非法性可能。傳統跨境電子取證因數據本地化存儲和“倒U型”取證結構而效率不高。現有的國際司法協助程序繁雜、時間冗長,無法滿足打擊跨境犯罪和電子證據取證的現實需求。因此跨境電子取證的簡易程序構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對現有司法協助程序進行適當簡化,遵循合法性原則和效率性原則,構建境內外雙方執法者直接合作方式合法化、派員調查取證方式、建立個案電子取證協助機制三種途徑。
關鍵詞:網絡空間主權;跨境電子取證;簡易程序構建
生態文明視域下的環境稅收法治省思
——從平移路徑到并行路徑
作者:何錦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近年來,環境稅收法治的結晶集中體現為環境費改稅與環境稅立法。要評估環境稅收法治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表現,庇古稅原理是重要標尺之一。由此觀之,由于未能嚴格秉持庇古稅原理進行設計,立法者在生態文明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任務“競合”且時間緊迫的情況下,選擇了一條成本最小的“平移路徑”,導致環境稅成了迷你版環境稅,環境稅立法也未能與整個稅制的“生態化”統籌起來。對此,應全面、正確理解庇古稅理論,統籌環境稅法與整個稅法制度“生態化”兩路并進,不僅從征稅范圍、稅率結構、稅收優惠、稅權配置等方面完善《環境保護稅法》,而且同步優化相關稅制,以環境稅收法治并行路徑來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關鍵詞:環境稅;庇古稅;生態文明;碳稅;稅權
【司法實踐與改革】
移動設備電子搜查的制度挑戰與程序規制
——以英美法為比較對象
作者:郭旨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評估執法的正當需求和手機用戶的合法權益成為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程序規制命題。移動設備搜查對警察權力的重要性和公民權利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應當將移動設備視為人們具有合理信賴的一個信息隱私空間。英國、美國的手機搜查規范上的域內不統一導致搜查實踐的多樣態、公民權利的保護缺陷。但其應對證據的移動電子化的基本思路——根據信息種類或其他變量進行立法,區別對待搜查條件——對中國相關搜查問題的解釋和解決具有鏡鑒意義。我國需要考慮確立獲得搜查批準的原則,通過類型化規則給執法提供明確指導,并且明確搜查后的系列權利保障,進行電子搜查規則的適時調整與動態平衡。
關鍵詞:電子設備;手機搜查;數據隱私;打擊犯罪;正當程序
司法改革視野下檢察業務考評機制改革新思考
作者:宋鵬舉(吉林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摘要:檢察業務考評對驅動檢察機關職能發揮、實現檢察機關價值有重要作用。在本輪司法改革前,我國檢察業務考評機制呈現層級化運作方式,由上級院考評下級院,檢察官個人不作為考評主體;此后,各地在層級化考評運作下,探索構建對員額檢察官個人的考評機制。我國檢察業務考評的發展回應了檢察改革實踐,但尚未充分適應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要求,尚未做到完全按照檢察規律辦事,急需創新制定適應司法改革的考評措施。應從層級化考評的完善、創新設置個人考評、考評的組織與程序三方面進一步改革。
關鍵詞:檢察業務考評;層級化;個人考評;審視;完善
【青年法苑】
通過現有規范解決自動駕駛汽車肇事之刑事責任歸屬問題
作者:牛天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代表的人工智能產品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為了解決自動駕駛汽車肇事的刑事責任問題,學者或是承認自動駕駛汽車的犯罪主體地位,或是建議修改刑法增設罪名。實際上,既有的刑事法律規范足以解決自動駕駛汽車肇事的刑事責任歸屬問題。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承擔過失責任;制造單位生產的自動駕駛汽車存在缺陷或者明知有缺陷而未召回的,承擔產品質量相關的刑事責任;使用人發現自動駕駛汽車存在缺陷繼續使用的,承擔監管過失責任;入侵智能駕駛系統或者利用自動駕駛汽車實施犯罪的,承擔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現階段應克服刑事立法沖動,在既有的刑事法律規范體系內尋求解決方案,更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人工智能;自動駕駛;刑事責任;現有規范;立法沖動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論批判及理性應對
作者:朱藝浩(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使得法學界興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論”。然而,意志只能來源于自然人而非機器,人工智能也無法獨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人工智能無法享有法律人格。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會嚴重沖擊現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淪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劇奴役和壓迫。面對人工智能技術,需要堅持人類唯一主體地位,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處理責任承擔問題,不得隨意擬制法律人格,根據其技術含量采取前期引導、中期約束、后期干預的立法邏輯,理性應對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挑戰。
關鍵詞:人工智能;人格論批判;理性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