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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壇》2022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2-06-02  來源:法學論壇

《法學論壇》2022年第1期目錄


【特別策劃·中華法系與中華法律文化研究】

1.民族智慧的疊加:唐代中華法律文化的輝煌

何勤華、張順(5)

2.多元一統:宋遼夏金法律文化的融合

于熠(19)

3.同案同判下司法技術與情理的平衡

王靜(29)

【學術視點】

4.論新興權利的一般理論

謝暉(41)

5.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規范差異與制度邏輯

門中敬(55)

6.論犯罪故意在三階層體系中的地位

江溯(64)

7.夫妻財產和債務關系的解構與重構

——以《民法典》第1062-1065條的解釋論為中心

薛啟明(75)

【熱點聚焦】

8.突發事件背景下預算法應急機制的困境與出路

陳治(87)

9.司法改革方法論的反思性整合

——一個實踐理性的視角

高志剛(97)

10.民法典時代的宅基地“三權分置”實現路徑

劉燦(109)

【法治前沿】

11.論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系統性法律規制

秦天寶(119)

1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關系探究

——兼析《民法典》生態賠償條款

鞏固(129)

13.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疑難問題研究

周新(140)

14.BBNJ國際協定中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去留探析

——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下的中國因應之策

劉惠榮、齊雪薇(150)


  【特別策劃·中華法系與中華法律文化研究】

  民族智慧的疊加:唐代中華法律文化的輝煌

  作者:何勤華、張順(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唐代,是中華法律文化的鼎盛時期。以律、令、格、式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體系發達、完善;以《永徽律》等為核心的法典,條文簡潔、規定明確、邏輯完整;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律疏”,對法典的制定過程、立法宗旨、基本內涵、條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實施要求,注疏詳盡、闡述透徹、通俗易懂;法律體系在現實生活中的貫徹實施也比較充分、有效。而光輝燦爛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產物,而是從夏商周以來華夏大地上各個時代各個民族法律知識、法律智慧疊加的成果。以此千年發展線索為契入點,對唐代中華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進行梳理,闡述多民族共同創造中華法律文化的精神,在當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文化意義和歷史價值,具有突出的理論價值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唐代;中華法律文化;民族智慧疊加;法律史


  多元一統:宋遼夏金法律文化的融合

  作者:于熠(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李唐之初,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華法系的建立,凝聚了中華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上的“民本”理念呈現出以和為貴、追求和諧的鮮明“中國”精神價值特色。唐季以降,隨著長城體系的打破,中華法系在農耕與游牧生產方式交織影響下,“民本”理念中增加了多民族和諧共存的內容。整體法律價值出現天下一體、文化正朔、民族共融的新補充。宋、遼、夏、金政權對峙期間,各政權圍繞客觀上異民族多元文化共存這一前提進行法律治理新模式的建構。兩宋在“大一統”框架下推進法律“一道德、同風俗”的模式。遼朝在南北異質文化下探索法律互通的模式。西夏在“蕃漢兼備”多元文化下兼容各種法律模式。金朝全面接受兩宋法律治理模式。這些嘗試的結果奠定了中國國家法律治理的基本版圖,完善了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經驗,加強了統一政權的認同感。這種努力使傳統中國國家法律治理模式獲得了道路試錯與經驗積累,具有多元一統的法律文化特征,融合了中國各民族法律文化,極大豐富了中華法系的內涵。

  關鍵詞:多元;國家治理模式;法律文化;融合


  同案同判下司法技術與情理的平衡

  作者:王靜(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摘要:同案同判旨在通過指導案例和類案檢索制度促進法律統一適用,從而樹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著司法技術化趨勢,而司法技術化是中國近代以來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領的市場經濟、科技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證了法律的確定性與司法的形式正義,另一方面卻因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技術化操作犧牲了部分個案的實質正義。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終目的是向社會樹立司法公正價值,那么就必須兼顧社會公正觀。當代社會的主流公正觀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這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符合中華文明的和諧平衡觀,是傳統司法的首要原則。司法技術化與傳統情理法的沖突,深層次是中西文化、傳統與現代的沖突。近代以來,中國對技術過度迷信,導致司法公正與民眾公正觀的間隙擴大。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傳統予以調和,使司法不僅僅是科學的法律知識與程序之學,更是兼顧倫理觀的司法技藝。司法技術只能作為解決當前司法適用不統一的過渡與輔助手段,長遠來看,需通過拓展法官的綜合知識與培育倫理素質以正確適用、闡釋法律。

  關鍵詞:同案同判;情理法;司法公正;指導案例;類案檢索;法律文化;司法公信力


  【學術視點】

  論新興權利的一般理論

  作者:謝暉(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

  摘要:新興權利不同于新型權利。它是法定權利的對稱,是法定權利之外的、實存的社會權利,但與此同時,它是與法定權利息息相關的權利。新興權利的生成根據,既可能出于法律遺漏,也可能是出自法律排斥,更可能出自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實變遷。新興權利的保護方式,既可能通過權利推定,也可能通過民間規范,還可能通過糾紛解決。

  關鍵詞:新興權利;法定權利;權利推定;民間規范


  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規范差異與制度邏輯

  作者:門中敬(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

  摘要:不抵觸憲法原則是我國憲法上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該原則對于貫徹憲法精神和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以及確定合憲性審查的對象范圍,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導意義。根據憲法第5條第3款、第67條第7項第8項、第100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而根據《立法法》第72條第1款第2款、第87條、第97條第2項、第99條第1款第2款、第100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被擴大”了,還包括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從合憲性審查的制度邏輯出發,憲法之所以將部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納入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是因為它們存在著直接依據憲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將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展到所有的法律規范,遵循的是一種寬泛意義上的制度邏輯,其所謂的“不抵觸”,不應當被解釋為不抵觸憲法原則適用范圍的“擴大”。

  關鍵詞:不抵觸原則;不抵觸憲法原則;適用范圍;合憲性審查


  論犯罪故意在三階層體系中的地位

  作者:江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引入三階層體系的背景之下,學界對我國《刑法》第14條中犯罪故意的體系性地位產生了諸多爭議。在犯罪論體系的發展過程中,隨著不法的主觀化和罪責的客觀化、規范化,心理性故意確立了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責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則留在罪責層面,成為罪責的核心要素。無論是以不法論的基礎還是從我國實定法的角度來看,心理性故意均應歸屬于構成要件而非罪責;在承認故意的雙重地位的前提下,對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采取“法律效果轉用的罪責理論”是迄今為止最為妥當的見解;關于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的關系,我國《刑法》采取的是罪責理論而非故意理論。在三階層體系之下,我國《刑法》第14條的犯罪故意應當區分心理性故意、罪責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其中,心理性故意應當歸屬于構成要件,而罪責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則歸屬于罪責。

  關鍵詞:心理性故意;罪責故意;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體系性地位


  夫妻財產和債務關系的解構與重構——以《民法典》第1062-1065條的解釋論為中心

  作者:薛啟明(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于夫妻債務問題而言,原《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所體現的“推定論”與指導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立法的“用途論”均非妥當的應對策略,切合實際的治本之道只能是實現夫妻對外責任財產的有效區隔。為此起見,針對民法典相關規定的解釋論應當嚴格區分作為夫妻內部財產關系的“抽象財產價值”劃分問題與作為夫妻外部財產關系的民商財產權歸屬問題,并以“財產權表面歸屬原則”所認可的公示和類公示規則充任后一問題的解決指南。唯有首先滿足這些前提,并輔之以債權人撤銷權等配套制度,夫妻之間方有可能最終達致“共債共簽、各債各償”的理想狀態。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抽象財產價值;財產權表面歸屬;公示;類公示


  【熱點聚焦】

  突發事件背景下預算法應急機制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陳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在應對突發事件而組織、調配、動用公共資源的過程中,財政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與重要支柱發揮了關鍵作用,而財政應急實踐又是透過預算法上的一系列應急機制進一步展示其行動軌跡的,能否在預算層面提升公共資源的統籌規劃與管理利用水平成為審視國家應急治理成效的重要標準。然而,分析預算法上的相關應急機制安排,發現其適用范圍過于局限于緊急處置階段,缺乏風險預防的制度化考量;當風險轉變為現實危機時,應急機制又過于注重資金保障,忽視預算法內在的行為約束要求;進一步到恢復重建階段,預算法應急機制還面臨與預算法之外的其他風險應對專門立法的關系調適,以克服支出法定化及預算僵化的困擾。整體觀之,預算法提供的應急機制遠未適應風險社會突發事件應對的實踐需求,與其支撐國家應急治理體系建設的應有定位存在明顯差距。基于此,有必要面向風險預防需求擴展預算法應急機制的適用范圍,區分不同階段、不同類型預算法應急機制的保障與約束需求,協調預算法與其他風險應對專門立法的關系,使預算法真正承載突發事件的應對重任。

  關鍵詞:疫情防控;財政支出;預算法規制;預算授權


  司法改革方法論的反思性整合——一個實踐理性的視角

  作者:高志剛(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司法改革的推進需要在實踐理性的指導下,通過新的方法論體系來予以重新解讀和把握。當下司法改革的方法論面臨價值理性缺失、工具理性誤區和理論范式失衡的現實困境,需要在問題導向的基礎上,借鑒和利用多種社會科學方法,透過多種視角探討如何認識改革、如何推進改革、如何評價改革,在實踐建構中實現方法體系的反思性整合。以“制度化的社會回應型司法”為基本目標,協調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沖突,統合國家治理的實踐邏輯與法治的價值邏輯,統籌推進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構建。

  關鍵詞:司法改革;方法論;反思性整合;實踐理性


  民法典時代的宅基地“三權分置”實現路徑

  作者:劉燦(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權身份屬性的基礎上,擴大分享宅基地權益主體的范圍,從而使宅基地的資產功能得以彰顯。社會主體盤活宅基地有兩種方式:第一,直接盤活宅基地。第二,通過盤活農房,間接盤活宅基地。對宅基地的直接盤活,分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直接流轉、轉化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分離出物權性子權利流轉、分離出債權性子權利法定租賃權流轉,但是相關方式因違反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內在邏輯、會造成宅基地大量流失、與《民法典》之物權法定原則、房地一體原則相悖等原因無適用空間。而對宅基地使用權的間接盤活則大有可為:在農房之上設立《民法典》新規定之居住權和租賃權,從而達到對農房的物權化和債權化盤活,通過采取宅基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居住權及租賃權的分置路徑來實現改革目標。

  關鍵詞:民法典;宅基地;“三權分置”;居住權


  【法治前沿】

  論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系統性法律規制

  作者:秦天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物多樣性的遺傳資源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等層次性特征要求其法律規制體系應更具有整體性和協調性。同時,新時期背景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兼具自然資源保護、國家安全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等綜合性目標,要求必須以總領性、宏觀性的思路發展和完善法律規制體系。系統性法律規制因具有推動政治決策法律化、符合生物多樣性層次性規制要求、實現公眾利益和保障法律規制效率性優勢而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現實選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系統性法律規制包括了規制依據、規制主體、規制手段和規制對象等要素,可以此為邏輯起點,對當前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規制的現實問題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系統性法律規制的可行建議。

  關鍵詞:系統性;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規制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關系探究——兼析《民法典》生態賠償條款

  作者:鞏固(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大同小異,交叉重疊,關系有待厘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屬于以國家所有權為基礎的“公產訴訟”,由監管者在必要時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屬于由非監管者補充行使監管職權的“代位執法訴訟”,以補充監管不足為必要。兩訴關系的妥善處理應秉持類型化思維,正確認識兩類訴訟的功能差異及不同主體的各自優勢,合理分工,銜接配合。《民法典》第1234條和1235條對兩訴關系的處理存在諸多模糊之處,需要理論上的正確解讀和后續配套立法的區別、完善。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民法典


  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疑難問題研究

  作者:周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適用,進一步促進刑事案件審判活動的繁簡分流,提升刑事審判效率,但也在挑戰著傳統的刑事審判規則。作為行使刑事審判權力的國家機關,法院在審理認罪認罰案件過程中,存在法檢關系、審理程序、庭審內容、應對上訴方式等方面的轉變,同時,還面臨精準量刑難以推進、程序效率價值不明、庭審實質效果不足、對上訴權制約無力等方面的難題。對此亟需通過科學的頂層設計,提升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綜合質效,其舉措應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精準量刑的適用條件、健全分案和程序轉化規則、明確庭審的審理重點和審理方式、確定并規范專門的上訴程序。

  關鍵詞:認罪認罰;法院;量刑;庭審實質化


  BBNJ國際協定中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去留探析——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下的中國因應之策

  作者:劉惠榮、齊雪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BBNJ)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國際協定的立法進程已進入關鍵階段。其中,關于BBNJ國際協定的一般原則或方法條款中是否包含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這一問題,各方代表立場不同,再次成為談判焦點之一。從全球海洋治理中,國際法理論與實踐創新以及國家利益視角分析,得出中國應當支持此原則被明確列入BBNJ國際協定一般性條款之中。但是,解構當前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法律內涵與適用,結合現有各方立場,得出此原則最終被明確列入BBNJ國際協定一般原則或方法條款中的實然可能性偏小。基于此,建議中國首先立足爭議問題本身,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作為價值導向引入BBNJ國際協定,增強各方國際合作與責任承擔共識,平衡訴求矛盾,推進BBNJ國際協定的出臺與生效;其次,通過引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完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的國際法內涵,增強該原則在談判中的國際認同度與采納度,并通過闡釋中國支持性的主張,進一步增強中國運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參與并引導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

  關鍵詞:BBNJ國際協定;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全球海洋治理;人類命運共同體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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