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名家主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研究】
1.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建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
呂忠梅 田時雨(5)
2.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之理念溯源與實踐路徑
于文軒 胡澤弘(18)
3.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之法理創新
劉超(25)
4.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生態文明法治基本原則的凝練與展開
劉長興(36)
【特別策劃·數據安全法律問題】
5.數據生產論下的平臺數據安全保障義務
張凌寒(46)
6.個人數據安全的法律保護模式——從數據確權的視角切入
安柯穎(58)
7.數據安全刑法保護擴張的合理邊界
田剛(66)
【法治前沿】
8.論公司法與民法典的良性互動關系
劉俊海(76)
9.民法典框架下個人數據財產法益的體系構建
任丹麗(89)
10.“增信措施”的擔保定性及公司對外擔保規則的適用
劉保玉 梁遠高(99)
11.論一人公司關聯擔保的效力
范佳慧(101)
【熱點聚焦】
12.從西方人權話語拓展看中國人權話語的國際化
毛俊響(121)
13.論我國社會救助應急法治的完善
王德志 李猛(135)
14.績效考核指標對刑事程序法治的沖擊與反制
印波(143)
15.大數據背景下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安全的法律規制
吳小帥(152)
內容摘要
1.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建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
作者:呂忠梅;田時雨(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也意味著生態文明法治領域的一場深刻變革:建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在長期的理論與實踐探索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卻也面臨新挑戰。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為誰建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如何建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以及建設何種生態文明法治體系等重大問題,是新時代建設生態文明法治體系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為此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堅持整體謀劃思路,提升生態文明法治體系科學化水平;堅持現代化方向,推動生態文明法治體系邁向良法善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生態文明法治體系
2.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之理念溯源與實踐路徑
作者:于文軒;胡澤弘(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是指導我國新時期生態文明建設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行動指南。馬克思主義生態觀和法治觀、中華傳統生態智慧與法制理念以及可持續發展理念,為生態文明法治理論提供了思想根基、本土資源與全球視野,并為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繼承和發展。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產生階段、發展階段和成熟階段。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實踐,應以法治國家建設推動生態文明法治的頂層設計,以法治政府建設完善生態文明法治的體制機制,以法治社會建設保障生態文明法治的社會基礎,這也是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的內在要求。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生態文明建設;生態文明法治理論
3.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之法理創新
作者:劉超(華僑大學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構成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內涵豐富、體系完備的理論體系,在價值論、關系論和方法論等幾個層面綜合實現了生態環境法治的理論創新。在價值論層面,從拓展人的全面價值、彰顯和諧發展價值和引入生態安全價值等方面,創新了傳統法律價值理論;在法律關系論層面,生態文明法治理論淡化了人與自然的主客體關系二元論,進而主張參與環境公共事務的主體“多元化”、彰顯了多類客體之間的結構性;在方法論層面,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秉持整體觀方法、倡導協同治理方法、堅持底線思維方法,為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與制度實施提供了理論指導與方法指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生態文明法治理論;價值論;法律關系;方法論
4.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生態文明法治基本原則的凝練與展開
作者: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法治建設明確了生態化方向,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的基本指引,從中總結生態文明法治的基本原則,可以將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建設的要求與法律制度聯結起來。生態文明法治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反映生態文明法治理念,另一方面為生態文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明確的指引。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并參考學理上總結的環境法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生態文明法治的環境公平、綠色發展、風險防范和公眾參與原則。環境公平建立在良好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是人與自然之間和諧、人與人關系協調的保障;綠色發展和生態安全是生態文明最基本的兩項要求,分別從發展的限定和風險的防范兩個角度為人的行為提供指引;公眾參與是彰顯人之主體性的基本方式,可以從形式和實質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生態文明法治;基本原則;環境公平
5.數據生產論下的平臺數據安全保障義務
作者:張凌寒(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數據安全法(草案)》構建了平臺數據安全保障義務框架,包含著數據安全制度、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監管配合義務三個維度。傳統的民事侵權責任理論已經無力解釋平臺的數據安全保障義務的龐雜體系與多樣化內容。應從數據社會生產的角度分析,平臺已經成為了數據生產要素提取加工者、數字經濟基礎設施、數字經濟多邊市場。根據霍菲爾德的“特權-無權力”框架分析,平臺的數據安全保障義務的擴張,實際上是數字經濟社會生產中膨脹的平臺權力的糾偏機制。合理的平臺數據安全保障義務應以數字生產論為基礎,合理設置平臺對數字產品的質量責任與安全生產義務,劃定平臺數據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關鍵詞:數據安全法;平臺的數據安全保障義務;數據生產要素;數據社會生產
6.個人數據安全的法律保護模式——從數據確權的視角切入
作者:安柯穎(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摘要:個人數據權益的多元性,決定了個人數據在不同場景中的權屬不同,這意味著對不同權屬性質的個人數據,提供的法律保護模式也不同。我國對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模式有三種:財產權保護模式、人格權保護模式和平臺保護模式。鑒于當前我國數據確權的制度安排尚未完成、數據的人格權保護沒有得到公益救濟、數據利益的損害賠償無法實現,有必要對不同權屬性質的個人數據作出有針對性的調整方案:在方法論上應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維局限,在立法論與數據應用實踐層面,對現有的個人數據保護模式作出相應的調整,通過商業秘密保護模式拓寬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利用個人數據場景化保護模式彌補人格權保護模式的虛置,利用平臺保護模式優化數據安全法律保護的制度設計。
關鍵詞:個人數據;數據安全;數據利益;數據權屬;法律保護模式
7.數據安全刑法保護擴張的合理邊界
作者:田剛(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數據安全法(草案)》的發布是數據安全作為獨立法益的立法宣示,基于數據安全對個體利益、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價值,刑法有必要將其納入保護范圍。現行刑法對數據安全的保護是通過制裁信息犯罪間接實現的,由于刑法視閾下的信息和數據存在著本質性差異,未來刑法必然要建立新的數據犯罪罪名體系,實現數據安全領域刑法保護的大規模擴張。為了避免刑法擴張演化成違背謙抑性的公權力濫用,必須進行“合邊界性審視”,確保其不會突破刑法自身的邊界。由于數據安全法益自身無法通過“法益原則”實現刑法邊界劃定功能,有必要引入“廣義危害性原則”,在數據安全領域的刑法保護擴張之前,劃定擴張的合理邊界。
關鍵詞:數據安全;刑法保護;刑法擴張;刑法邊界;危害性原則
8.論公司法與民法典的良性互動關系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司法》與《民法典》無縫對接、有機銜接、同頻共振、相輔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則普適于公司法律關系,諸項具體制度也可補充適用。《公司法》對特定事項有規定、而《民法典》無規定時,應適用《公司法》。兩法對特定事項均有規定、但相抵觸時,應優先適用《公司法》。兩法對法人制度的規定詳略不同、但不相抵觸時,應優先適用《公司法》。兩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協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綠色、關懷弱勢群體和禁止權利濫用共同構成民法八項基本原則。而公司法有其獨特原則,如等價有償、尊重與保障公司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慎重解散公司、堅持商業模式的包容性、促進公司的三重營利性、弘揚股權文化、鼓勵公司社會責任和構建新型親清政商關系原則。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別法地位,必須切實扭轉司法實踐中的“輕公司法化”現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釋《民法典》應著眼于消除規范沖突,預防制度真空,鑄造制度合力。
關鍵詞:公司法;民法典;特別法;股權;合同;法律適用
9.民法典框架下個人數據財產法益的體系構建
作者:任丹麗(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從歐盟個人數據保護相關立法的變遷可以發現,個人數據從隱私權保護的傳統模式開始出現向財產權保護模式過渡的跡象。這并不意味著數據產業界的新機會,而是調節數據主體與數據控制者之間日益失衡關系的新嘗試。財產權保護模式有著隱私權保護模式無可比擬的優勢,卻也存在權利定性和范圍界定上的困難。與非個人數據更為鮮明的財產屬性不同,個人數據上的民事權益應該構建為一個以數據主體的財產利益為基礎、以數據控制者對個人數據的占有利益為核心的財產法益體系。數據控制者及其義務作為個人數據財產法益體系的中心,才能在保護數據主體和發揮數據效用之間保持平衡。
關鍵詞:數據主體;數據控制者;占有;財產化;個人數據財產法益
10.“增信措施”的擔保定性及公司對外擔保規則的適用
作者:劉保玉;梁遠高(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證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夠增加債務人信用和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債務加入、第三方差額補足、到期回購以及流動性支持等。實務中有關增信措施的裁判規則未盡統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質存在第三人清償、獨立的合同義務、債務加入以及保證等多種認識,而這些認識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紀要》第23條明確了公司加入他人債務準用對外擔保的規則,自應適用《公司法》第16條通過決議機制限制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但《九民紀要》第91條、《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6條對其他增信措施的規定卻未明確此一規則,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則仍存疑問。增信措施與保證既有關聯,也有差別,宜將其定性為非典型保證,并與非典型物的擔保共同構成非典型擔保。公司對外提供的可能產生財產責任后果的增信措施與對外擔保在效果上別無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觀上要求公司不能隨意對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擔保可被《公司法》第16條所涵攝,公司對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樣應遵循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則。
關鍵詞:增信措施;債務加入;非典型保證;九民紀要;公司擔保
11.論一人公司關聯擔保的效力
作者:范佳慧(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一人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緊密的利益聯系,無論是股東為公司擔保還是公司為股東擔保,都屬于商業活動中的正常交易安排。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具有無可替代的融資價值,且在功能上并不等同于股東以股權作為債權的一般擔保。若債權人的利益受到關聯擔保的損害,債權人可以通過法人人格否認等事后制度予以救濟,故而一人公司的關聯擔保具有價值上的正當性。《公司法》第16條的適用對象并不包括一人公司,現行法也未限制一人公司的關聯擔保能力,因此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的效力應予肯定。至于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通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予以保護。在實質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其效力在解釋上亦應與形式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在具體訴訟中,則可以通過證明責任倒置解決實質一人公司認定困難的問題。
關鍵詞:一人公司;關聯擔保;融資價值;目的限縮;證明責任
12.從西方人權話語拓展看中國人權話語的國際化
作者:毛俊響(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西方人權話語拓展的主要方式是軟滲透和硬介入。軟滲透表現為通過西方人權“區域理念——區域規則——國際規則——國內規則”的規范擴散,推動非西方國家接受由西方主導建構起來的國際人權規范體系,形成對西方人權話語的法律確信,最終實現“西方人權國際化”和“國際人權國內化”。硬介入表現為通過政治、軍事、經濟、外交等方式強行推動非西方國家接受西方人權話語并將之納入國內法律秩序,加速了西方人權國際化。西方人權話語拓展引起“它變”和“自變”效果。一方面,面對軟滲透和硬介入,非西方國家或者被動接受,或者借助條約批準、保留等國際法手段予以選擇性認同或變通,甚至提出競爭性替代話語加以對沖。另一方面,西方人權話語也在內外因素下不斷自我調適,逐步提升可接受性。中國對外拓展人權話語,應充分利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帶來的戰略機遇期,借助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途徑,加速國際人權話語格局的變革;盡快形成以發展主義權利觀為核心的人權話語體系,并通過對話來增進中國人權話語的價值共識;堅持發揮規范性力量的作用,學會利用國際法律機制,著力提升在國際人權體系內將中國理念和話語轉化為國際規則以及保障國際規則被遵守的制度能力。
關鍵詞:人權話語;軟滲透;硬介入;規范路徑
13.論我國社會救助應急法治的完善
作者:王德志;李猛(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中央應對疫情領導小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和有關職能部門,及時發布規范性文件以適應社會救助的緊急需要,擴大了醫療救助的范圍,加強了社會救助機構的疫情防控措施,通過下放審批權限、簡化救助流程等措施,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了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社會貧困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推動了我國社會救助應急法治的發展。我國應當總結新冠肺炎疫情中社會救助應急法治發展的寶貴經驗,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重大傳染病疫情下醫療救助問題做出特別規定,完善應急狀態下社會救助的應急程序規定,加強社會救助機構的疫情防控規定。
關鍵詞:新冠肺炎疫情;社會救助;醫療救助;應急法治
14.績效考核指標對刑事程序法治的沖擊與反制
作者:印波(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摘要:績效考核指標是刑事案件管理與訴訟體制運行的重要引擎,如何實現“指標最優”是當下刑事司法績效考核最為緊迫與現實的命題。一些不科學、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標始終“禁而不止”“取而不消”。一些常見的考核指標對刑事程序法治造成了較為突出的沖擊與反制作用。一些數率指標的層壓容易造成公安機關之執法行為冒進與異化。一些指標偏重追究犯罪的職能,使得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難以履行客觀義務,容易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質效控制方面的指標配給不足,且一些指標有形式化的傾向,常造成法院對審判規律的偏離。本文就公檢法三機關在績效指標考核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績效考核指標;刑事訴訟法;程序法治;案件管理
15.大數據背景下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安全的法律規制
作者:吳小帥(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摘要: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具有個人數據的唯一性、程序識別性、可復制性、損害的不可逆性及信息的關聯性等特征。在大數據背景下,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廣泛應用會帶來嚴重的生物信息安全風險,其濫用可造成隱私權、平等權和財產權等權益受到侵犯,需要立法進行全方位規制。我國目前個人生物信息的相關立法存在總體位階較低且內容分散、保護范圍狹窄、權利義務邊界不清、法律責任不明晰等缺陷,應當采取漸進式專門立法的思路,完善現有相關部門法關于個人生物信息的規制內容,構建層次分明、內外協調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
關鍵詞: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生物信息安全;隱私權;法律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