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特別策劃】
專題一:香港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研究
1.論《香港國安法》第2條“根本性條款”的規范內涵
韓大元(5)
2.論《香港國安法》之中行政長官的主要權力
黃明濤(11)
3.特區憲制基礎的“共同構成”法理
——以《港區國安法》制定為例
鄭磊(20)
4.論《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原有法律體系的關系
——解析《香港基本法》第11條和《港區國安法》第62條
曹旭東(28)
專題二:商事主體登記問題研究
5.商事登記效力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趙旭東 鄒學庚(37)
6.商事主體注銷登記爭點問題討論
錢玉林(49)
7.論商事登記事項的立法確定
——兼評《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
肖海軍(58)
【學術視點】
8.深度鏈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再思考
——從技術解析窠臼趨向權利保護本位
郭鵬(71)
9.互聯網平臺企業封禁行為的反壟斷規制路徑
郭傳凱(81)
10.大數據時代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變革與走向
孟鴻志 張運昊(90)
11.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歸責路徑的類型化分析
——以信息安全與信息權利的“二分法”規范體系為視角
商希雪(100)
12人體基因編輯活動的協同規制
——以《民法典》第1009條為切入點
石佳友 龐偉偉(112)
【法治前沿】
13.積極老齡化視角下之就業老年人權益保障
魯曉明(120)
14.我國刑事缺席審判“重審規則”的合理性證成
——基于程序類型化的研究進路
吳進娥(129)
15.金融科技風險的介入型治理:一個本土化的視角
袁康(138)
16.從“人類共同關切事項”到“人類命運共同體”
——全球治理法學范式的升級和嬗變
孔梁成(149)
內容摘要
1.論《香港國安法》第2條“根本性條款”的規范內涵
作者: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香港國安法》第2條將《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規定為《香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并賦予其約束特別行政區所有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效力。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基本法不同規范的位階與結構,同時從國家安全利益層面闡釋了基于國家主權下特別行政區應有的法律地位,為正確實施“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統一的規范依據。“根本性條款”作為中國法律體系之中的新表述、新概念,需要從學理和法教義學視角進行探討,分析這一表述的規范內涵與意義,進一步加深對《香港國安法》的認識。
關鍵詞:“根本性條款”;國家安全;國家主權;高度自治權
2.論《香港國安法》之中行政長官的主要權力
作者:黃明濤(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2020年開始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授予了重要權力。為準確把握行政長官的“國安法權力”,必須將國安法置于香港特區法律體系之中來理解。行政長官的國安法權力主要分為人事任免權、政策制定權、立法權和執行權。結合基本法、國安法以及香港現行法制來看,上述權力的行使仍然受到監督,包括來自中央層面的監督和來自特區層面的監督。
關鍵詞:香港國安法;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的國安法權力
3.特區憲制基礎的“共同構成”法理——以《港區國安法》制定為例
作者:鄭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憲法和基本法如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基礎,是“一國兩制”實踐持續追問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港區國安法》的制定實踐,從事項權限和立法程序雙項體現和豐富了“共同構成”法理。圍繞事項權限可考察該法理的分工結構和轉換原理,這里需運用“議題內容——應對途徑——依據組合”三階規范構成的作為方法的“一國兩制”,對于“一國”議題,若基本法規定優先的“兩制”途徑堵塞,通過基本法設置的規范轉接口接入憲法上的憲制基礎依據,“一國”途徑才得以出場;轉換既需“兩制”途徑客觀不能的前提,又有“一國”途徑各選項中最有利于基本法安定性方案優先的選擇要求。“決定+立法”的立法創新則呈現出“共同構成”法理的援引原理和生成原理。在窮盡基本法規定之時方可援引憲法規定,一旦援引,則應準確、充分,聯合援引優先。援引憲制基礎并不在規范形態上新增并列的憲制基礎規范,“共同構成”在生成原理上表現為“自足構成”。憲法的謙抑性和基本法的自足性,是支撐“共同構成”法理創新守正的基礎。
關鍵詞:基本法;共同構成;憲制基礎;港區國安法;自足性;憲法謙抑
4.論《港區國安法》與香港原有法律體系的關系
——解析《香港基本法》第11條和《港區國安法》第62條
作者:曹旭東(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
摘要:《港區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帶來了香港原有法律體系的變動。港區國安法并不構成基本法的新法或特別法,即使是全國人大的新決斷——港區國安法決定,也需要尊重基本法(第11條確定的)凌駕性。港區國安法依據基本法制定,并且列入附件三,因而低于基本法。判斷港區國安法是否抵觸基本法關鍵是看其是否構成“合理補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判斷權,香港法院不應該有。《港區國安法》第62條規定了其對本地法具有優先適用性,優先適用性不同于凌駕性。香港法院在港區國安法第一案——唐英杰案中采取了“一致性”解釋的方法,將本地法與港區國安法之間表面上的不一致盡量解釋為實質一致,以消除法律之間的緊張關系,在處理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關系時也應采用此種方法。
關鍵詞: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凌駕性;“一致性”解釋
5.商事登記效力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趙旭東;鄒學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我國學術界對商事登記效力體系未形成共識。以“生效效力+公示效力”構建我國商事登記效力體系,是在對現有立法和學術見解歸納和反思的基礎上,提出的既具理論基礎,又存在實證法解釋空間,還具有境外立法例支持的方案。其中,生效效力是指相關法律事實須經登記才能生效的效力,可區分為創設效力與其他生效效力;公示效力是指登記后產生的“誰得以登記事實對抗另一方”的效力,可區分為公信效力和對抗效力。公示效力居于原則地位,相關事項一經登記即獲公示效力;生效效力居于例外地位,除有充分理據否則登記不具有生效效力。
關鍵詞:商事登記效力;生效效力;公示效力
6.商事主體注銷登記爭點問題討論
作者:錢玉林(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
摘要:注銷登記是商事主體終止的法定程序。在立法和理論上,對解散、注銷、終止等概念的意義未能形成統一的認識,混淆了商事主體終止的事由與注銷登記的效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統一了商事主體的注銷登記制度,不僅創設了簡易注銷程序,而且試圖形成注銷登記的規范體系,總體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有關解散與終止的原因、清算的司法意義、注銷登記的效力、注銷登記申請人的確定以及簡易注銷登記中當事人承諾的法理等問題,仍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
關鍵詞:商事主體登記;終止事由;注銷登記效力;注銷登記申請人;當事人承諾
7.論商事登記事項的立法確定
——兼評《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
作者:肖海軍(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商事登記事項的確定,應審視并基于其制度功能與法律效力,即哪些營業信息對營業當事人、交易相對人、國家、社會是重要的,進而對其作出各種交易或公共決策具有實質影響或制約效應,這樣的營業信息就應當納入并確定為商事登記的事項與范圍。鑒于現行商事登記事項中的分類立法、分別規定、分散管理等零、散、亂現象,我國未來《商事登記法》或《商事登記條例》在確定商事登記事項范圍時,應吸取法定主義與任意主義的各自優勢,克服其固有不足;在具體事項的設定上,可通過“法定必要登記事項”“任意性登記事項”“禁止性登記事項”三個層面事項的規定。如此,就既可做到法定主義的穩定性、規范性和持續性,又可充分照顧到特定營業當事人或登記申請人的經營需求和宣示效應。
關鍵詞:商事登記;法定登記事項;任意登記事項;禁止登記事項;公司章程
8.深度鏈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再思考
——從技術解析窠臼趨向權利保護本位
作者:郭鵬(暨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于深度鏈接能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的問題,有兩種分析路徑:一是將“提供作品”固守于向服務器上傳作品,則深度鏈接自然不可能具有“提供作品”的內容提供服務功能,更不可能向“公眾”提供作品;二是不預設“提供作品”的技術方式,如深度鏈接的介入使設鏈網站用戶成為著作權人傳播意志控制之外的新公眾,則設鏈網站與其用戶之間形成了向“公眾”提供作品,可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第一種分析思路桎梏于技術細節的窠臼,導致削足適履的后果:將權利的闡釋捆綁在特定技術上,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賠償責任扭曲為規避技術措施的違法賠償責任,以初始傳播技術定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技術性地擴張了只應適用于中立技術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范圍;第二種分析思路不以技術方式限制向公眾提供行為,而以深度鏈接是否導致向新公眾提供作品從而致使著作權人的作品市場及收益遭受侵蝕予以判斷,從權利保護的角度發展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認定標準,試圖建立在技術上可廣泛適用的評判規則。
關鍵詞:深度鏈接;服務器標準;新公眾標準;向公眾提供;間接侵權
9.互聯網平臺企業封禁行為的反壟斷規制路徑
作者:郭傳凱(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封禁行為是指平臺企業拒絕其他平臺經營者使用其正當獲取或運營的數據、網絡、端口等資源的行為。若平臺企業通過此類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則涉嫌壟斷。目前法院與執法機關適用《反壟斷法》確立的拒絕交易制度進行處理。而該制度特有的適用邏輯與制度困境決定了封禁行為很難被認定違法。制度改良方案因無法回應平臺經濟的競爭特性而只能發揮有限作用。規制平臺企業封禁行為應當以商業生態系統為分析框架。而歐盟《數字市場法案》確立的“守門人”制度為規制封禁行為提供了合理的制度路徑。符合條件的核心平臺企業應當被認定為“守門人”企業,并履行禁止封禁義務。
關鍵詞:平臺企業;封禁行為;反壟斷規制;“守門人”;商業生態系統
10.大數據時代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變革與走向
作者:孟鴻志;張運昊(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帶來巨大沖擊:政府信息公開主體之間的關系出現分化;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功能開始轉變;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的封閉結構被打破。回應性理論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隱藏條款”為大數據時代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變革提供了理論基礎和規范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應朝著以下的方向變革:重視公私合作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角色;推進政府作為傳統公開義務主體的一體化建設;實現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從政府信息向政府數據的轉變;推動主動公開方式成為主導型的公開方式;重視政府信息的可識別性;推動政府信息公開訴訟類型的客觀化。以此檢視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可以發現其雖有不少制度突破,但在諸多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信息公開;回應性法;變革;走向
11.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歸責路徑的類型化分析
——以信息安全與信息權利的“二分法”規范體系為視角
作者:商希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侵害個人信息安全與信息權利的民事歸責路徑共同構成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完整民事責任體系,但是兩者在適用場景、法益性質、核心原則、責任主體、責任性質、責任模式、處理機關等方面存在本質區別,相關的學理闡釋應分而論之。侵害信息安全行為對公民權利的危害在于可能引發下游侵害的發生,進而侵犯具體的人身或財產權益;侵犯信息權利行為對公民私權利的危害在于導致個人對自身信息失去控制或違背自決意愿,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兩類侵害行為均損害了自然人的私權利益,行為人應承擔相對應的民事責任:處理信息安全糾紛遵循侵權定性思路,處理信息權利糾紛則適用侵權或違約責任制度。鑒于信息侵害行為及損害后果的多元樣態,對于不同侵害環節中的行為主體,其過錯要求、責任分配、責任形式、賠償模式等方面應存在差異。
關鍵詞:信息侵害行為;信息安全;信息權利;民事責任;二元規范路徑
12.人體基因編輯活動的協同規制——以《民法典》第1009條為切入點
作者:石佳友;龐偉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從《民法典》第1009條來看,對于與人體基因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立法者選擇的是一種協同規制的路徑。從人體基因編輯活動的損害對象、潛在風險、法律影響以及人體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趨勢等方面來看,協同規制都是必然選擇。面對人體基因編輯活動,憲法應重點回答基本原則、行為邊界和國家補償等問題,民法應重點關注人格尊嚴原則的有效適用、基因編輯人本人及其父母的損害救濟、基因編輯人的隱私與個人信息(私密信息)保護等問題。盡管《刑法》(2020年修正)解決了專門罪名缺失的問題,但后續立法仍需適當加重法定刑并考慮給基因編輯人增加特別義務。為強化對人體基因編輯活動的行政法規制,應設定行政許可、完善行政監管、強化行政處罰、重視行政指導并落實后續跟蹤。盡管人體基因編輯活動的潛在風險很大,但只要找到理想的協同規制方案,就可以將風險控制在合理限度內。
關鍵詞:人體基因編輯;協同規制;《民法典》第1009條
13.積極老齡化視角下之就業老年人權益保障
作者:魯曉明(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于司法案件的聚類分析結果表明,受制于現行法律制度的制約,在有關就業老年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近九成的法院將就業老年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承認就業者的勞動者地位。由此帶來了年齡歧視、老年人平等就業權遭受侵害等嚴重問題。賦予老年人勞動者地位既事關老年人福祉,又是積極老齡化的題中之義。我國應出臺《老年人就業保障法》,或對《勞動法》與《就業促進法》進行修改,禁止年齡歧視,明確就業老年人的勞動者地位,在利益平衡基礎上合理確定勞動用工當事人權益,通過稅收減免等方式促進老年人就業。
關鍵詞:積極老齡化;勞動權;勞動法律關系;就業老年人
14.我國刑事缺席審判“重審規則”的合理性證成
——基于程序類型化的研究進路
作者:吳進娥(江蘇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中的“重審規則”因不同于傳統的救濟程序引起了理論上的“合理性”質疑,但基于價值優先性選擇的論證模式并不能有效排除爭議,只有探尋新的論證模式才能明確“重審規則”是否合理。依據被告人的主觀意志對啟動缺席審判程序作用力大小的不同,可以將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劃分為選擇型缺席審判、交往型缺席審判和規范型缺席審判三種類型。依據人權保障理論,除特殊情況外,選擇型缺席審判和交往型缺席審判無需設置“重審規則”,但規范型缺席審判需要設置“重審規則”來補償被告人出庭權的減損。我國“重審規則”僅適用于規范型缺席審判,符合救濟程序的設置規則,但可以擴展適用于被告人因重病不能參加庭審,近親屬選擇缺席審判的情況。
關鍵詞:刑事缺席審判;重審規則;合理性;程序類型
15.金融科技風險的介入型治理:一個本土化的視角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金融科技風險有著特殊的類型結構與生成機理,需要更新與完善金融法制以對其實施有效的法律治理。中國的金融科技發展全球領先,但滯后的法律發展與行業地位不相匹配。由于監管目標難協調、監管權力配置不明確、風險認知不充分和規制工具不完備,中國金融科技風險的法律治理主要在壓制型、放任型和回應型路徑中搖擺,亟需依照金融科技風險規律并充分挖掘本土資源,探索更具主動性、前瞻性和精細化的介入型路徑,通過明確介入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治理權力、介入手段的制度依據和法律效力、介入對象的治理重點和規范構成,構建起創新友好、規制有效、底線安全和全程覆蓋的金融科技風險法律治理體系。
關鍵詞:金融科技;風險;介入型治理;本土資源
16.從“人類共同關切事項”到“人類命運共同體”
——全球治理法學范式的升級和嬗變
作者:孔梁成(中國政法大學綠色發展戰略研究院)
摘要:“人類命運共同體”源自政治外交語境,科學把握了當代格局和時代大勢,應成為國際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針對全球治理的法理闡釋,“人類命運共同體”相比“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更顯解釋優勢。應在國際法語境下充分挖掘“命運共同體”概念的理論潛能,釋放“命運共同體”概念對國際法問題的闡釋空間,應將“命運共同體”打造為全球危機應對法的核心范疇,創新國際法理論,實現國際法研究范式的升級和嬗變。
關鍵詞:人類命運共同體;人類共同關切事項;全球治理;全球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