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特別策劃·專題一:憲法信仰與合憲性審查】
1.論憲法信仰
范進學(5)
2.憲法解釋是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重要的制度抓手
莫紀宏(16)
3.我國地方立法合憲性審查制度特色研究
陳希(28)
4.論以人大為主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體系的建立
宋智敏(39)
【特別策劃·專題二:科研經費治理法治化】
5.科研項目經費治理的稅法激勵探析
蔣悟真(48)
6.科研權利視閾下的科研經費使用制度變革析
豐霏(57)
7.科研寬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
郭創拓(67)
【學術視點】
8.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的沖突適用
劉憲權(75)
9.監察法規的性質、地位及其法治化
秦前紅;石澤華(88)
10.管轄協議的理論重構
劉哲瑋(101)
11.實際履行制度規范模式研究
冀放(112)
【熱點聚焦】
12.人類遺傳資源的公法保護
魏健馨;熊文釗(122)
1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權沖突與有效銜接
潘牧天(131)
14.人民調解法制化:可能及限度
于浩(140)
15.論中國雙層股權上市的規制
吳尚軒(148)
《法學論壇》2020年總目錄(158)
內容摘要
1.論憲法信仰
作者:范進學(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使人民信仰憲法的內在要素在于憲法自身所蘊涵的神圣價值以及這一價值所體現的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情感、社會共識與共同利益。同時,憲法信仰的情感表達離不開各種體現莊嚴與神圣性的憲法儀式,這些儀式在我國主要包括憲法宣誓儀式、升掛國旗儀式、奏唱國歌儀式、懸掛國徽儀式等,它們構成了憲法信仰的外在要件;憲法信仰的生成,除了具有信仰者內在的確信情感與外在的儀式表達外,還與憲法作為法規范在現實社會中實施的深度與廣度具有密切的聯系。只有真正實施和推進憲法審查或合憲性審查,并激活憲法文本上的權利條款,才能使人民樹立起對憲法的信奉乃至信仰的情感;憲法信仰作為一種世俗信仰,不僅需要對憲法權利保障的深刻體驗,而且更需要政府與社會對公民進行憲法教育與宣傳。憲法教育對于公民培育對憲法的信仰意識與情感具有密切的聯系,只有通過不斷、持續地憲法教育,才能漸漸將憲法意識與憲法精神銘刻于公民的心中,使公民慢慢樹立起對憲法的信仰。
關鍵詞:憲法信仰;有神論;無神論;宗教信仰;憲法實施;憲法教育
2.憲法解釋是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重要的制度抓手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摘要:在我國現行憲法體制下,雖然無法在實踐中做出法律違反憲法的政治判斷,但卻可以基于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第97條、第99條、第100條和第101條的規定,明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合憲性審查的對象,并且可以根據立法法確定的明確的合憲性審查程序和機制來進行合憲性審查工作,做出有效的合憲性審查結論。在我國現行憲法制度下,憲法解釋制度完全可以獨立地運行,并且可以成為啟動合憲性審查工作的一個非常有效的制度平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否按照《立法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就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主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是啟動合憲性審查制度的關鍵之舉,也是推動憲法解釋工作有效開展的制度抓手。通過依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審查,既可以糾正違憲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有力地保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實踐中有效地得到實施。
關鍵詞:憲法解釋;憲法變遷;憲法修改;合憲性審查;合法性審查;法律解釋
3.我國地方立法合憲性審查制度特色研究
作者:陳希(山東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我國已經建立起以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為中心的對地方立法多層次的審查機制,并且借助備案審查制度展開了相應實踐,地方立法合憲性審查對我國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鮮明的制度優勢是我國制度自信的依據,本文通過比較中美兩國憲法監督制度中憲法審查主體對地方法規審查的實踐,總結我國制度特點及優勢。我國地方立法的合憲性審查制度特點為以立法機關為中心,對地方法規的審查主要體現為備案審查形式,對不適當的地方法規通過協商與溝通的方式進行調整。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以司法為中心,借助判例法推進地方法規規范。我國優勢體現為審查主體的民主性特點、備案審查制度的層次完整且效率較高、共識型糾錯方式中的良性互動等。地方立法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可以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保持制度的公開性、在合法性審查與合憲性審查關系中重視合憲性審查的推進。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地方立法;備案審查;美國司法審查
4.論以人大為主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體系的建立
作者:宋智敏(湖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存在人大備案審查、政府自身審查和法院附帶審查三種主要形式。它們在促進政令暢通和法制統一的同時,因審查主體的多層級性、審查對象的交叉和疊合性、審查標準的差異性,產生了審查結果相互沖突和各自為政的現象。在“備案審查全覆蓋”的要求下,我們應當建立人大主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體系,這是由人大職權的優越性、人大性質的人民性、人大啟動審查的便捷性和人大審查效力的權威性等因素決定的。為此,我國應該修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制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法》,從管轄權的分配、審查標準的統一、處理方式的協調、審查效力的銜接等方面樹立人大的主導地位,促進三者在理念、標準和技術上的“內在統一”,形成監督合力。
關鍵詞:行政規范性文件;全覆蓋;人大主導;審查體系;監督合力
5.科研項目經費治理的稅法激勵探析
作者:蔣悟真(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科技創新活動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奠定了科研項目經費治理稅法激勵的正當性基礎,稅法激勵是一種成本節約導向型、實體法與程序法并舉的正向激勵模式。當前我國稅法激勵側重于企業或應用型科研項目而欠缺對科研人員和項目實施過程的激勵,由此導致高校、科研院所中的科研項目經費治理稅法激勵導向不明、激勵效應不彰。為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經費治理的稅法激勵功能,應以科技創新基本規律為基礎,以充分發揮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為目的,通過強化權利保障機能、堅守比例原則、革新激勵運作模式以及形塑稅式支出制度等途徑,實現稅法激勵的正當性、針對性與科學性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科研項目經費;稅法激勵;科技創新;激勵導向;激勵效能
6.科研權利視閾下的科研經費使用制度變革
作者:豐霏(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科研權利是引導我國當下科研治理模式變革的支點,保障科研權利是推進我國科研事業全面發展的最大實際。以保障科研權利為中心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應當以科研信任為基礎,以類型化的分類治理方式為策略,以實現激勵助強與平等扶助二者兼顧為原則,以成果考評與過程監管分類側重為方法,以明確科研經費屬性、采用靈活經費額度、區別管理不同經費類型、建立統一報銷制度、明確經費責任單位權利和義務、認同科研經營行為、完善“信用-責任-獎勵”機制為具體措施,以此激發科研活力,實現我國科研水平整體提升的宏大愿景。
關鍵詞:科研權利;科研經費;治理模式
7.科研寬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
作者:郭創拓(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寬容是科學精神的基本內涵之一,科學研究本質上就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科研寬容絕非科研資助機關對科研人員的恩賜與施舍,而是科研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包含消極層面上對科研失敗的容忍與接受和積極層面上對科研人員權利的尊重與保護兩個維度。當前,我國的科研寬容制度改革過于側重對科研失敗的容忍與接受,而忽視了對科研人員權利的尊重與保護,再加上科研寬容認定標準與程序的缺失,導致科研寬容的制度設計尚無法有效處理容錯與問責之間的關系,科研寬容處于虛置的尷尬境地。為實現科研寬容制度建設的法治化、規范化,需通過完善非共識類項目評審機制、賦予科研人員更多自主性、強化結項評審的契約精神以及提升科研評價的容忍度等措施,將寬容理念貫穿于項目評審、執行、結項以及評價等全過程。
關鍵詞:科研寬容;法理闡釋;非共識項目;風險投資;科研評價
8.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的沖突適用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對于同一犯罪事實,根據刑法司法解釋得出的結果與根據刑法規定得出的結果存在差異,即可認為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存在沖突。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之間的沖突包括: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總則規定、刑法分則規定以及與刑法基本原理的沖突。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產生沖突的原因既可能是對法條的誤讀,也可能是對不合理刑法規定的無奈。刑法司法解釋的效力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明確,并且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之間的沖突判斷困難,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的沖突適用容易陷入困境。當刑法規定明顯存在不合理之處,且與刑法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刑法司法解釋不失為一種無奈但理性的選擇。有必要對不合法的刑法司法解釋適時啟動審查機制。刑法立法或立法解釋應當吸收合理的刑法司法解釋合理內容及時更新立法。
關鍵詞:刑法司法解釋;刑法;沖突;審查機制;更新立法
9.監察法規的性質、地位及其法治化
作者:秦前紅;石澤華(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在全國范圍內監察領域施行適用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種法規范形式,監察法規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是監察法律和相關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也是紀檢監察領域黨規國法銜接協調的重要橋梁,其制定蘊含著兩大價值目標:效率與公正兼顧和人大制度之下監察系統一體化與監察官獨立辦案相結合。通過研究監察法規與狹義法律、各類法規(監察法規自身、既往行政監察法規和其他法規)以及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監察解釋)等之間的位階關系和銜接協調機制,可以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確立“(憲法→)監察法律→立法解釋→監察法規→監察解釋(→監察規范性文件)”的監察法規范體系。監察法規的法治化路徑至少包括四個方面:主體限定層面,國家監委是唯一制定主體;對監察立法與監察規范性文件作嚴格區分內容限定層面,厘清監察立法的保留事項,確定監察職權立法的界限;程序規制層面,引入必要的溝通與協商機制,進一步關注決定與公布程序,明確監察法規解釋的主體、程序及其要求,盡快制定《監察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監督機制層面,從審查程序的啟動、過程和意見處理三個方面構建合憲性及備案審查機制,及時修改《立法法》和《監督法》。據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將監察法規切實納入法治軌道,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監察法規范體系。
關鍵詞: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法規;立法權;法律地位;法律位階
10.管轄協議的理論重構
作者:劉哲瑋(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既有關于管轄協議的學說大多依照《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展開,由于沒有自身的理論體系,無法覆蓋其他管轄協議規則,也不能解決司法疑難問題,有必要進行理論重構。在明確管轄協議是訴訟行為的同時,也應當認識到我國訴訟行為理論的薄弱不足以為管轄協議提供分析框架,因而應當類推適用民法學中法律行為的理論體系。管轄協議不是普通的雙方行為和負擔行為,更包含了變更管轄權的統一意思表示,因而帶有共同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屬性。在構成要件上,既有的要件都是生效要件中“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下的具體規則,而除此之外的成立要件和其他生效要件也應得到重視。
關鍵詞:管轄協議;訴訟行為;私法行為;意思表示;構成要件
11.實際履行制度規范模式研究
作者:冀放(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雖同發軔于羅馬法,實際履行制度在如今各個立法例中卻以不同的規范模式存在著。這看似迥異的規范模式背后,實際存在統一的理論:實際履行并不具有普適性,這種救濟方式對特定財產之債和不作為之債具有很高的價值,但對于種類之債和行為之債則效用不大。以該理論為依據,實際履行制度本就存在“一般”和“例外”兩種基本規范模式。大陸法系國家選擇的是一般救濟模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采納的是例外救濟模式,國際統一合同法雖做了折中,卻仍屬于一般救濟模式。兩大法系的模式選擇之差并非偶然,乃系國內歷史因素作用之結果。我國在繼受實際履行制度時曾在“一般”與“例外”間徘徊,但最終還是選擇了一般救濟模式。
關鍵詞:實際履行;強制執行;基本規范模式;價值性除外規則
12.人類遺傳資源的公法保護
作者:魏健馨;熊文釗(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人類遺傳資源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十分必要。知識經濟興起,傳統工業經濟模式逐漸被取代,人類的認知范圍和創新領域不斷拓展和深入。對人類遺傳資源的開創性研究,不僅刷新人類對自身的認知,同時附隨著不可控的技術風險,直接關涉個體的人格尊嚴、生存權、隱私權、數據權利,以及與他者權利的高度相互性。因此,人類遺傳資源的公法保護,意味著要更新理念,認可涵蓋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基本權利屬性,進行合理權利配置和風險控制,對人類遺傳資源的研究、開發與利用施行嚴格的行政規制和行業自律,并給予有效司法救濟。
關鍵詞:人類遺傳資源;公法保護;信息權利;行政規制;生物安全
1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權沖突與有效銜接
作者:潘牧天(上海政法學院)
摘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本質上是特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訴權主要基于“法定訴權擔當說”,源自《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訴權表象一致,訴訟的發生同基于環境污染損害行為。“兩訴”在訴訟程序、起訴條件、訴訟目的上的重合,引發司法審判既判力的牽連,進而產生“兩訴”訴訟主體訴權之沖突。有效解決“兩訴”訴權沖突及實現二者接駁銜接的建構路徑在于:探索建立“階梯式的訴訟主體適格制”的運作模式,即充分考量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的不同程度,選擇不同的訴權適格主體:達到嚴重損害程度的由政府提起訴訟;其他較輕的損害則由社會組織提起訴訟,二者均未提起訴訟時則由檢察機關代位訴訟。對于達到嚴重損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侵害行為,應前置設立訴前磋商機制,根據磋商結果,決定提起刑事訴訟,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予以后續接駁銜接。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訴權沖突;訴訟銜接
14.人民調解法制化:可能及限度
作者:于浩(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被譽為糾紛解決“東方經驗”的人民調解位處中國糾紛解決的話語中心,但在制度上卻面臨著日益邊緣化的困境。克服現有困難的重點在于通過改造人民調解的現有機制,加強法制化、專業化和制度化建設,使之與法院審判實現功能互補。然而,這種努力既容易與法院調解形成制度競爭,又可能遮蔽人民調解原有的靈活自主特征,使之陷入與法制的互益與背離漩渦之中。為此,需要在規范上擴展“調判結合”機制,以人民調解隊伍建設為契機促進調審銜接,并探索特定類型案件設立人民調解前置程序。
關鍵詞:人民調解;法制化;法院調解;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15.論中國雙層股權上市的規制
作者:吳尚軒(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科技創新對全球商事活動實踐和理論變革影響日益深刻,科技企業實踐促使雙層股權重歸學界視野可視為一項典型例證。進入21世紀,科技企業雙層股權上市在全球范圍內日益擴張,促使中國大陸、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法域對該結構從禁止轉向許可。作為融資手段和公司治理結構,雙層股權存在代理問題加劇和促進效應衰減等風險,各法域雙層股權規制體系圍繞防范上述風險加以建構。中國大陸雙層股權上市探索始于2019年,其規制體系展現出審慎試驗的邏輯取向。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關鍵改革,該探索事關中國全球市場競爭力塑造與發展模式轉型;對該體系的規制,應立足相應制度環境,實現效益促進與風險防范有機平衡,探尋兩者之最大公約數。
關鍵詞:雙層股權;上市規制;代理問題;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