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壇》2020年第四期文章摘要
【名家主持 專題一:民法典若干規則解讀】
論民法典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 王利明
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抵押權新規則解讀 楊立新
民法典中解除規則的變革及其解釋 王洪亮
民法典應收賬款質押規范的解釋論 裴亞洲
【名家主持 專題二:庭審實質化改革】
論刑事之訴的類型和效力 陳瑞華
論刑事庭審實質化的制約要素 李奮飛
訊問錄音錄像的功能定位:在審判中心主義與避免冤案之間 佀化強
案卷筆錄與庭審實質化改革 褚福民
【學術視點】
裁判文書直接引用學者觀點的反思 王立梅
“一帶一路”協議規則的國內適用機制 沈子華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證明的價值判斷 王盛航
可信賴AI司法:意義、挑戰及治理應對 李曉楠
【法治前沿】
民營企業的刑事合規及刑事法風險防范探析 盧勤忠
刑事合規的制度邊界 李本燦
認罪答辯視域下的刑事合規計劃 趙恒
【名家主持 專題一:民法典若干規則解讀】
論民法典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的分則體系設計并未采納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體系,也沒有設置債法總則,而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保持了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和內容的豐富性。但為避免債法總則功能的缺失,合同編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這一處理模式可以有效簡化法律規則,有利于法律適用的便利,也有利于保護合同法總則的完整性,實現統攝債之規則的功能。但采納此種模式,必須要明確合同編中究竟哪些規范可以應用到非因合同產生的債之關系,合同編中關于債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變更和移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等有關規則可以適用于非合同之債。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編;債法總則
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抵押權新規則解讀
作者: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擔保物權,規則復雜,其中以抵押權的規則為甚。物權編規定抵押權的規則,在《物權法》《擔保法》對抵押權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十處重要修改,使抵押權的規則更合理、更科學。其中對第406條規定的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改變了《物權法》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則,確立了抵押權跟隨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的基本規則;第416條新設立了動產抵押特別是浮動抵押中,流入浮動抵押財產如果設置了抵押的,享有超級優先權,可以優先于浮動抵押權而受到優先清償。這些規定,使我國抵押權制度更加完善,顯示了我國抵押權規則的進步性和科學性,在民事流轉中將會更好地發揮擔保作用。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編;抵押權;新規則;解讀
民法典中解除規則的變革及其解釋
作者:王洪亮(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雖然在解除權模式上,依然以根本違約為主,但在分期付款合同解除規則上,更改為指定期間模式。最為重大的變革是增加規定了一般化的普通終止權,針對不定期的持續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間之后解除合同。可以通過整體類推適用方法,將《民法典》第933條以及第1022條第2款的針對定期的持續合同之特別終止權規則適用于其他合同類型之下。根據新增加的違約責任獨立于解除的規則以及擔保責任延續規則,應認定我國解除權法律效果上改采清算關系說。至于終止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準用解除權的法律效果。
關鍵詞:根本違約;解除權;普通終止權;特別終止權;清算關系說
民法典應收賬款質押規范的解釋論
作者:裴亞洲(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在權利質立法上采保守和實用主義態度,沒有放開權利質權的客體限制,繼續以應收賬款作為規范客體之一。《民法典》遺傳了《物權法》在權利質方面的既有制度缺失,在對第三債務人的效力、質權人對出質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等方面缺乏規范,導致司法實踐中只能以類推適用債權轉讓規則的方法解決個案審理問題。同時,《合同法》對一般債權轉讓缺乏有效的公示規則,實踐中多有應收賬款轉讓"借道"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情形,這個問題在《民法典》引入保理合同之后得到部分解決。將來的《民法典》司法解釋應當規定應收賬款質押與應收賬款轉讓在規范上的相互準用,這是解決相關制度缺失的有效進路。《民法典》雖然繼續選擇以登記作為應收賬款質押的生效要件,但通知第三人在保全質權方面仍有重要意義。《民法典》規定的應收賬款登記效力和實務中的效力之間存在矛盾,宜統一規定為登記對抗主義。
關鍵詞:民法典;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規范準用
【名家主持 專題二:庭審實質化改革】
論刑事之訴的類型和效力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帶來了刑事訴訟形態的多元化。與傳統的訴訟客體理論不同,我們從訴權行使方式出發,提出了刑事之訴的概念,并根據訴訟主體、訴訟客體和訴訟理由的不同,把刑事之訴分為四種形態:一是“對人之訴”,二是“對物之訴”,三是“程序之訴”,四是“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之訴”。其中,對人之訴又被分為“定罪之訴”和“量刑之訴”;對物之訴被分為“民事對物之訴”和“刑事對物之訴”;程序之訴則被細分為“程序申請之訴”和“程序異議之訴”。刑事之訴一旦提起,就可以對訴訟對象具有特定化的效果,既確定了另一方抗辯的范圍,也限定了法院的裁判范圍,對刑事訴訟程序的進程具有直接的影響,對法院的裁判具有實質性的約束。
關鍵詞:刑事之訴;對人之訴;對物之訴;程序之訴;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之訴
論刑事庭審實質化的制約要素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最終被落腳在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上。面對中國刑事庭審始終無法走出"虛化"的困境,與其提出主觀性過強的理論方案,不如揭示其背后的制約要素。通過對近30名法律從業者的深度訪談發現,目前制約刑事庭審實質化的制度和程序要素至少有以下五個方面:其一,司法決策的卷宗依賴,仍然是導致刑事庭審流于形式的"元兇";其二,庭前會議的功能異化,本應在庭審環節解決的事項被前移到了庭前會議階段,導致法庭審理被虛置乃至被替代;其三,當庭訊問的程序不當,對舉證、質證環節造成了"喧賓奪主"的影響;其四,控辯對抗的效果不彰,特別是被告人難以獲得有效的辯護,使得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你來我往"效果非常有限;其五,審理期限的巨大壓力,客觀上也使得法官難以進行從容不迫的實質化審理。不僅如此,獨具中國特色的政法體制,實際也構成了庭審實質化的關鍵制約因素。通過揭示庭審實質化的各種制約因素,或可為未來的司法改革提供符合本土資源的建設性思路。
關鍵詞:庭審實質化;以審判為中心;制約要素;司法體制
訊問錄音錄像的功能定位:在審判中心主義與避免冤案之間
作者:佀化強(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從歷史比較視角看,16-17世紀的卷宗制度在確保訊問程序合法的同時,用以固定審前供述、在法庭上應對當庭翻供并再現供述內容,它集過程證據和結果證據于一身,讓被告人無可逃遁;審判中心主義是在反對卷宗制度上建立起來的,其功能在于遮蔽真相、保護被告人。訊問錄音錄像是現代版的卷宗制度,一直遭到美國聯邦法院和部分州最高法院的聯合抵制。我國立法機關將錄音錄像的功能限縮為過程證據,否定其作為結果證據的功能,一方面避免了美國式的司法資源浪費,另一方面為審判中心主義構筑了一道安全隔離帶。為了兼顧審判中心主義和避免冤假錯案,錄音錄像的功能定位應當區分有罪真相與無罪真相、區分控方和辯方,控方只能用作過程證據,辯方既可以用作過程證據也可以用作結果證據。
關鍵詞:訊問錄音錄像;審判中心主義;卷宗制度,冤假錯案
案卷筆錄與庭審實質化改革
作者:褚福民(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內容摘要:庭審實質化的改革中,案卷筆錄具有重大影響。庭審實質化的本質要求體現在:確立庭審程序在審判階段的核心地位,確保實質化庭審的審理方式、裁判依據。案卷筆錄影響庭審實質化的基本邏輯,體現在審判方式、裁判依據、庭審程序和庭前程序的關系等三個方面。在庭審實質化改革中"容忍"案卷筆錄的使用,既有庭審實質化改革自身的設計問題,也是基于案卷筆錄影響庭審的深層次原因未得到解決。該問題的未來改革課題,包括重新定位案卷筆錄與庭審實質化的關系,采取措施消除案卷筆錄影響庭審的深層次原因。
關鍵詞:案卷筆錄;庭審實質化;庭審程序
【學術視點】
裁判文書直接引用學者觀點的反思
作者:王立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隨著文書說理改革的推進和對裁判機械主義的突破,在以往公式化結構和程式化表達為主的文書風格之外,裁判文書呈現出一定程度的個性化和離散化。在疑難案件中,部分判決在說理部分直接引用學者觀點。直接引用學者觀點,不等同于引用學說、通說,亦不等同于參照。直接引用學者觀點,容易將個案的推理變成類案的推理,將具體論證變成抽象論證。很容易造成對案件事實的逃逸,演變成對某一法律問題的論證。直接引用學者觀點,會增加類推中的不確定性,更容易使法官做出擴張解釋,導致推理不周延。說理應當面向當事人,堅持當事人本位,而非法律人本位。
關鍵詞:裁判文書;引用學者觀點;法律推理
“一帶一路”協議規則的國內適用機制
作者:沈子華(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一帶一路”倡議下,各方達成了不同領域的協議規則,而“一帶一路”本身既不是區域性國際組織,也不是一個多邊條約。“一帶一路”的協議規則中有的具有較強的法律適用效力,有的僅具有政治上的約束力,開放和靈活的“一帶一路”協議規則形成了新的國際合作范式。“一帶一路”協議規則國內適用機制,要從我國條約適用制度的理論出發,在憲法層面確立條約低于憲法而高于法律的地位,同時要從實踐中確立“協定”直接適用的案例指導規則。
關鍵詞:“一帶一路”;合作范式;協定;條約適用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證明的價值判斷
作者:王盛航(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由于環境侵權具有復雜性、潛伏性、長期性以及科學性等諸多特點,傳統因果關系證明理論無法應對復雜多變的環境侵權案件。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證明應突破傳統規則的局限,對因果關系證明的方法進行創新。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證明不僅要注重事實的判斷,也要適當進行價值判斷,進行因果關系推定,這不僅是由環境侵權特殊性決定的,也是舉證責任倒置理論的內在要求。在進行因果關系證明的價值判斷時,要首先認清環境侵權訴訟所保護的法益,不僅限于人身或財產利益,還包括環境權益;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證明價值判斷既要平衡污染者與被侵權人的利益,也要優先考量環境價值。此外,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證明中價值判斷的作用不能任意擴大,應對其進行合理限制,以保障司法裁判機制良好運行。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系;價值判斷
可信賴AI司法:意義、挑戰及治理應對
作者:李曉楠(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自1970年美國學者布坎南和海德里克(Buchanan & Headrick)《關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問題的考察》一文發表以來,學術界對AI進行法律推理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一方面肯定了AI在法律適用中的潛能,另一方面又對AI處理復雜法律問題的能力提出了質疑。從現有技術發展看,AI已初步具備法律推理的功能,并開始在實踐中用來輔助法官判案。然而,AI技術本身仍面臨諸多挑戰,尤其是算法歧視、算法黑箱的存在,為可信任的AI蒙上了陰影。為建立可信賴的AI司法系統,應從技術保證、制度保障、審判框架設置等方面出發,通過透明性、可解釋性等原則要求,采取算法審計、賦予法官監督權、當事人抗辯權、法律與技術的互動等諸多手段,實現AI司法的有效、可信治理。
關鍵詞:可信任人工智能; 法律適用; 算法歧視; 算法黑箱
【法治前沿】
民營企業的刑事合規及刑事法風險防范探析
作者:盧勤忠(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摘要:"合規"應該包括合規的主體、合規的內容和合規的標準三個方面的要素。企業的刑事合規就是要考量如何最大限度地去避免這種刑事法風險,通過各種措施來避免觸犯刑法規定行為的發生。當前民營企業面臨的刑事法風險主要表現在融資、出借資金、稅收繳納、公關交往、內部人員犯罪、企業產權的平等保護和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等方面。防范民營企業刑事法風險必須更新觀念,樹立法治理念,從完善刑事立法,公正刑事司法等角度來采取相應對策。
關鍵詞:民營企業;刑事合規;刑事法風險;刑法保護
刑事合規的制度邊界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企業合規浪潮已經席卷全球,如何設定制度邊界關乎制度正當性,具有重要意義。從預防性措施的角度講,合規標準化的嘗試可能侵害企業經營自由,并不可取;內部控制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可能、必要、可期待為準則;技術監控應保持在人身權邊界之內。從外部激勵措施的角度講,不合規不能成為反向激勵的事由;保證人義務不能被無限擴展;由實害犯到抽象危險犯的轉化不應被無限擴展。從內部調查措施的角度講,內部調查應當遵守以不得自證其罪原則為代表的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內部調查形成的證據不能直接成為法庭證據,外部第三人對其使用更應受限。
關鍵詞:刑事合規;制度邊界;內部調查;證據使用限度
認罪答辯視域下的刑事合規計劃
作者:趙恒(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事合規計劃內在地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方面的屬性。以認罪答辯為視角考察域外刑事合規計劃的立法與實踐,可以發現,刑事合規計劃類似于辯訴交易或者認罪協商,均受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深刻影響。它包含四種合作面向,分別是合作預備、合作調查、合作履諾與合作治理。刑事合規計劃的認罪答辯方案使得檢察機關獲得權能擴張的機會。對此,既要審慎地借鑒美國的刑事合規計劃,又要合理地確定引入合規計劃的刑事法路徑。2018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率先為我國推行刑事合規計劃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依托。因此,在未來一段時期,可以從認罪認罰標準、從寬處罰體系、檢察主導地位以及改革發展前景等方面,探討中國式刑事合規計劃的可行方案。
關鍵詞:刑事合規計劃;認罪答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附條件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