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壇》2020年第1期文章摘要
【名家主持·生態文明與環境治理機制變革】
論環境法的溝通與協調機制——以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為視角 呂忠梅
大數據時代的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重塑 侯佳儒 尚毓嵩
從危害防止到風險預防:環境治理的風險轉身與制度調適 張寶
論空間視角下的流域治理法律機制 劉佳奇
【特別策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思想根基、主要特性與學科定位 喻中
執政黨領導法治建設合法性分析 魏治勛
從法治走向善治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模式 錢錦宇
【學術視點】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改進邏輯 劉加良
普通共同訴訟的權限分配與范圍界定 劉鵬飛
“正犯主犯化”:趨勢、原因及啟示 胡宗金
合同無效時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教義學探析 王瑋玲
論盜竊罪中財物的界定方案 雷一鳴
【熱點聚焦】
《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爭議與制度抉擇 王歌雅
來華留學生教育治理:困境、模式與出路 湯嫵艷
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省思 周兆進
禁止自證其罪與刑事證明妨礙的沖突與衡平 趙信會
認罪認罰案件上訴問題研究 趙菁
【名家主持·生態文明與環境治理機制變革】
論環境法的溝通與協調機制
——以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為視角
作者:呂忠梅(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進行了整體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制定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任務書、時間表和路線圖,對生態文明時代如何處理環境法與傳統法律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環境保護單行法之間的關系提出了新課題。當前存在的生態文明的豐富內涵與法律部門分立存在反差、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空間結構需求與法律缺乏空間規則之間形成失衡、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體系與法律之間缺乏整合出現斷裂等問題,本質上是因缺乏生態文明的價值統領而出現的傳統法律與環境法之間、環境保護法律手段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需要重新認識傳統法律與環境法之間以及各環境保護單行法之間的關系,通過建立溝通與協調機制,從法理學方法論上加以解決。
關鍵詞: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環境法;溝通與協調機制
大數據時代的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重塑
作者:侯佳儒;尚毓嵩(中國政法大學綠色發展戰略研究院)
內容摘要:信息技術革命作為后工業社會的主要內生變量,引起人類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的劇烈變革。伴隨信息技術革命而生的大數據,如同工業革命時代的“蒸汽機”般,成為重要生產力,引起生產關系以及上層建筑的重大變革。大數據自身成為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來源,反過來,大數據本身又是大數據自身成為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源、突破口。形塑于風險社會的現代環境管理體制在應對科學不確定性時,強調風險預防和風險溝通。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化管理的思維將對環境管理體制帶來革命性的沖擊和挑戰。因此,環境管理體制改革與重塑應以法制化的道路關注大數據的獲取、公開、共享和保護,同時協調“條塊”關系、轉變環境行政服務職能、重塑環境行政權責關系。
關鍵詞:大數據;環境行政;體制改革
從危害防止到風險預防:環境治理的風險轉身與制度調適
作者:張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危害”和“風險”分別是傳統秩序行政與當下風險行政的核心概念,語詞之分的背后蘊含著制度應對的實質差異。危害防止強調對確定性損害和可預測危險的預防和阻止,是現代環境法應對的重心;但隨著風險社會勃興,對不確定風險的預防也逐漸成為國家應當承擔的基本任務。我國環境立法已經對風險預防有所回應,但仍然存在風險預防法律地位不明、風險治理制度體系不夠健全等問題,為此需要以預防原則為接口重塑風險預防在環境立法中的表達方式,以公私合作為基礎建立環境風險治理的治理框架,并以程序理性為內核建立環境風險治理的裁量控制機制。
關鍵詞:危害防止;風險預防;環境治理;風險轉身
論空間視角下的流域治理法律機制
作者:劉佳奇(遼寧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流域治理法律機制關注法律作用于流域治理的系統性、動態化過程。作為法律機制的作用對象,流域是以水為核心要素和紐帶形成的特殊空間。這一空間特質對流域治理法律機制具有塑造作用,其具體表現在法律機制的維度、邊界、組織結構和具體手段等四個方面。但是,囿于傳統一元空間觀下對流域的“水系空間”定位,法律機制的上述四個方面分別存在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實效性問題。當前,中外流域治理的最新發展經驗表明,作為一個“社會——生態系統”,流域應當升級為多元空間觀下的“國土空間”。有鑒于此,流域治理法律機制亦需相應地對上述四個方面加以完善,以實現流域治理的法治化。
關鍵詞:流域;流域治理;法律機制;空間
【特別策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思想根基、主要特性與學科定位
作者:喻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化表達,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論形態,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認知。首先,從思想源流來看,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思想根基。其次,從理論個性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主要特性包括中國性、政治性與學術性。從學科定位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既是法學學科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代表了法治理論譜系中的一種最新形態。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思想根基、主要特性與學科定位,既是創新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前提,也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提。
關鍵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法學學科
執政黨領導法治建設合法性分析
作者:魏治勛(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政治合法性是對價值正義性的一種承認,同時構成了對公共機構及其權力行為正當性的評價標準。中國共產黨在西方話語意義上使用合法性概念審視自身執政行為,彰顯了高度的自信。對執政黨主體地位和自身條件合法性的考察,是黨領導法治建設合法性分析的前置性工作;而通過將“合法性指數”概念和權利-義務分析框架引入并運用于對中國共產黨領導法治建設行為的合法性評價,則為系統深入地闡釋中共執政行為的政治價值指向提供了科學標準和科學模式,為執政黨領導中國法治建設注入了反思性向度,這是助力執政黨及其領導的法治建設事業進一步走向更大成功的重要理論拓展。
關鍵詞:執政黨;法治建設;合法性;合法性指數;權利-義務分析框架
從法治走向善治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模式
作者:錢錦宇(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推進的激勵之下,21世紀中國治理模式演進為以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為特征的中國式善治。善治的中國模式包含了多重治理系統的內在邏輯,即執政黨治理制度化、政府治理法治化、社會治理的協同化和參與全球治理的有效化。善治的中國模式呈現出堅持黨的領導和推進執政黨續造、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和邁向幸福生活的政治圖景。
關鍵詞:善治;國家治理現代化;全面依法治國;外在激勵;內在邏輯
【學術視點】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改進邏輯
作者:劉加良(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比例至今偏低,致使程序的建構意圖沒能得到實現。從程序運行者、程序利用者和程序運行之監督者的視角剖析成因,有助于探尋到小額訴訟程序依法適用的促進策略。簡案若不能有效識別,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將失去起碼保障,未來識別簡案當采取智能識別為主、人工識別為輔的方式。消解適用合意的稀缺性,可使小額訴訟程序的實際適用率因為合意適用條件的放寬而得到提高,獲得適用合意的方法包括事先約定、法院引導達成和事后自行達成。為規制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過多利用,援引誠實信用原則對其進行費用制裁更為現實可行。推動小額訴訟程序實現獨立、提高首次送達成功率以減少程序轉化和重視審級監督的驅動,是促進小額訴訟程序依法適用的重要策略。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合意適用;費用制裁;審級監督;首次送達成功率
普通共同訴訟的權限分配與范圍界定
作者:劉鵬飛(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普通共同訴訟的實體要件過于單一,限于訴訟標的同一種類;程序要件較為僵硬,要求當事人與法院雙重同意。這就使普通共同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成立,適用范圍比較狹窄,既難以發揮合并審理的訴訟效率功能,也無法承接必要共同訴訟的程序邊界。普通共同訴訟的理論重構應當注重權限分配與范圍界定。前者須合理協調當事人的程序異議權與法院的程序裁決權,限制合并管轄的適用情形,區分合并管轄與合并審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須明確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進階性順位關系,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合一確定的必要性而非訴訟標的共同為判斷標準,普通共同訴訟須以訴訟標的同種且基礎事實同種、基礎事實同一或基礎事實存在牽連關系三者作為合并審理的客觀標準。
關鍵詞: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合并管轄;合并審理
“正犯主犯化”:趨勢、原因及啟示
作者:胡宗金(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主犯與正犯分別處于我國和德日刑法共同犯罪人的核心地位,有必要明確二者的關系。在德日刑法史上,正犯的內涵經歷了主觀說、形式客觀說和實質客觀說的演變。隨著重要作用說和犯罪事實支配理論成為學界通說,正犯的認定標準倒向了實質客觀說。德日刑法中的正犯與我國刑法中主犯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現出“正犯主犯化”趨勢。該趨勢的形成與哲學思潮由自然(實證)主義向新康德主義的轉變有關;在刑法領域,該思潮的轉向主要通過把刑罰的合目的性引入到犯罪論的方法,以化解犯罪論與刑罰論的沖突和消弭“李斯特鴻溝”。“正犯主犯化”趨勢對我國共同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啟示:一方面,不能以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概念代替主犯、從犯的規范用語;另一方面,不能割裂定罪與量刑的關系,引進所謂的“雙層區分制”。對于外國刑法理論,應該在明確該理論產生的社會背景和發展動向的基礎上,回歸到中國的具體現實,結合具體問題分析我國刑法的優劣,再做出堅持還是借鑒的選擇。
關鍵詞:正犯主犯化;形式客觀說;犯罪事實支配理論;自然(實證)主義;李斯特鴻溝;雙層區分制
合同無效時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教義學探析
作者:王瑋玲(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由于對《合同法》第28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理解不同,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無效時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作為對債權平等性的法定突破,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必須具備充足的正當性基礎;同時,出于對其他債權人利益衡平之考慮,必須嚴格限制可以優先受償的債權的范圍。合同無效體現了法律的否定性評價,相關司法解釋不具有賦予特定情況下的無效施工合同以有效合同效果的正當性,因此產生的債權不應具有優先受償之效力。
關鍵詞:合同無效;優先受償;正當性基礎;折價補償
論盜竊罪中財物的界定方案
作者:雷一鳴(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第264條中的“財物”既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又是盜竊罪的法益。作為財物應具備四個特征:可占有性;能夠隨著盜竊行為發生占有轉移;它是排除意思指向的對象;它是加害與被害關系中遭受侵害的財產利益。不具備以上特征者不是作為盜竊罪構成要件要素的財物,沒有適格的財物,則行為無以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利益盜竊與對物盜竊并無不法類型上的差異,在規范適用上沒有區別對待的理由。
關鍵詞:財物;盜竊自己所有物;盜竊借條;利益盜竊
【熱點聚焦】
《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爭議與制度抉擇
作者:王歌雅(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關乎《民法典》編纂的體系與質量,牽涉我國現行《繼承法》的理念傳承與制度完善。若要編纂具有本國特色與本土情懷的《民法典·繼承編》,則需關注繼承民俗與繼承習慣,回應繼承需求與繼承關切,借鑒域外繼承立法的規范設計與制度走向。繼承立法并非僅是單純的制度架構與模式選擇,而是融合了理念、傳統、希冀、情懷的價值抉擇與利益博弈。故《民法典·繼承編》的編纂,應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與社會責任。即通過編纂定位,實現功用價值、追求內在價值;通過爭議抉擇,拓展法定繼承順序、調整直系姻親的繼承地位;通過制度補益,修正繼承行為、更新繼承習慣。
關鍵詞:《民法典·繼承編》;編纂爭議;制度抉擇
來華留學生教育治理:困境、模式與出路
作者:湯嫵艷(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近70年來,來華留學生教育制度發展歷經了政府直接干預到走向規則治理的歷史轉型,但仍面臨立法和實踐背離社會政策功能、高校自主權有待提升以及粗放發展模式下的監督和問責制度供給不足等現實困境。完善來華留學生教育治理,可借鑒元治理理論,在框定政府與高校各自作用的基礎上,構建以分權和監督為核心的權責配置制度。具體而言,應堅持社會公共政策和人權保障原則,健全分權、自治、監督和問責機制;以社會政策功能為指引糾正現行規章和實踐中存在的偏差,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構建留學生培養全過程監督制度,堅持趨同管理和權利保障相結合,改革政府獎學金年度評審規則,落實留學生教育問責機制。
關鍵詞:來華留學生;教育治理;分權;監督
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省思
作者:周兆進(海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制約著我國生態環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兩法銜接中的立法銜接不足,造成司法實踐中以罰代刑現象普遍存在。現行立法對于兩法銜接的證據適用缺乏具體規定,直接影響到兩法銜接中的證據不能有效轉換。檢察監督無法在兩法銜接中發揮有力作用,不利于環境犯罪案件從行政執法程序有效轉入刑事司法程序。為此,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適用間接反證法,引入嚴格責任制度,健全環境刑事立法規范。通過建立證據銜接制度,保證兩法銜接中的證據有效轉換。完善檢察監督制度體系,并在檢察機關內部確立專門機構負責立案偵查監督和行政執法監督,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
禁止自證其罪與刑事證明妨礙的沖突與衡平
作者:趙信會(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禁止自證其罪原則,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提出上的自由裁量權,證明妨礙規制制度則限制特定的證據處分行為。劃定兩者之界限須考量證據處分行為的類型,有些為禁止自證原則覆蓋,有些則屬證明妨礙行為。對于刑事證明妨礙并非絕對不能適用證明妨礙推定之方法。同時根據追訴事實與證明妨礙事實二元化、差異化之設想,可同時采其他制裁方法。
關鍵詞:禁止自證其罪原則;證明妨礙;證明妨礙推定
認罪認罰案件上訴問題研究
作者:趙菁(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我國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未對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鑒于認罪認罰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對權利的放棄等原因,應對其是否設置上訴權、上訴權的范圍、上訴審查及二審如何處理進行法律完善。參考域外認罪協商類制度上訴權的范圍以及被告人權利保障、司法風險、效率等價值之間的平衡,我國應限縮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權。應基于被告人上訴的真實動因進行分類,設置有條件的上訴權。認罪認罰案件上訴的審查方式為基于被告人認罪自愿性的審查,宜引入無效辯護概念;二審處理中應增加違背意愿認罪情形等的規定。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訴權;權利保障;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