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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壇》2019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19-12-19  來源:法學論壇

目錄

名家主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專題研究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缺陷及其改進……房紹坤
    進城落戶農戶承包地處理之困境與出路……高飛
    土地經營權的生成路徑與法權表達……劉云生
    發包方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終止權研究……王洪平

學術視點

論依法監察與監察立法……秦前紅 石澤華
    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法律基礎……張平華
    不同法域之間違法性判斷的關系……王駿
    數據產權界定:多維視角與體系建構……朱寶麗

熱點聚焦

犯罪學視角下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理……侯艷芳 秦悅涵
    我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困境與對策……高凜
    環境噪聲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探析……李智卓

法治前沿

檢察公益訴訟的目的與構造……劉輝
    論行政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后續處理……王春業
    論航天商業化趨勢下我國空間法的發展路徑……劉媛媛

百家爭鳴

“霧霾應急的環境法理”之反思……戚建剛 余海洋
    監察追訴時效問題的再思考——兼與劉練軍教授商榷……錢小平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缺陷及其改進

內容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在"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上存在著制度性缺陷,導致"三權"關系不明。土地承包權的概念使用不合理,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為同義,未來立法上不應再使用這一概念。土地經營權的屬性定位不清,影響了土地經營權的規則設計,未來立法應將其明確規定為物權。土地經營權的取得方式不明,"流轉"一詞含義不清,未來立法應明確以"出讓"方式創設土地經營權。

關鍵詞:承包法修正案; 三權分置; 土地承包權; 土地經營權; 制度缺陷;

作者:房紹坤,吉林大學法學院

 

進城落戶農戶承包地處理之困境與出路

內容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性質理解發生了分歧,致使進城落戶農戶之承包地處理規則的理解面臨諸多困境。從《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的制度背景和法律規則設計方案來看,處理進城落戶農戶之承包地時產生制度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集體土地的公有制職能虛無化、政策精神之法律表達簡單化和法律規則之設計思路邏輯混亂。在解讀《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時,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純粹的財產權,農戶進城落戶后因成員身份喪失而不再具有參與第三輪土地承包的資格,同時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和民法典物權編編纂對超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范領域的成員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等制度予以完善,將有助于進城落戶農戶之承包地處理規則發揮出預期的制度功能。

關鍵詞:進城落戶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作者:高飛,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

 

土地經營權的生成路徑與法權表達

內容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案確立了"土地經營權"制度,實現了土地經營權從民間實踐、政策指引向法律文本的正式轉換,代表了中國農地立法的歷史性進步。運用比較法研究方法對土地經營權法權屬性進行定性定位,對土地經營權權利生成路徑進行體系化梳理,從支配力、對抗力、優先權等方面探討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經營權之間的權利博弈及可能產生的影響,最終探索本次修法對土地經營權各項功能實現之影響及未來入典的應然立場。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 法權屬性; 權利體系;

作者:劉云生,廣州大學法學院

 

發包方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終止權研究

內容摘要: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4條創設了發包方對于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終止權制度,這是針對"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之禁止性規定而作的一項補救性規定。發包方終止權不是發包方固有的一項合同解除權,應認定為法律賦予發包方的一項"代位解除權"。發包方終止權的行使須滿足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行使條件成就時,發包方應首先催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流轉合同;若承包方經催告后仍怠于解除流轉合同,則發包方可以采取通知解除或者訴訟解除的方式行使代位解除權。流轉合同解除后,土地經營權人應退出并交還承包地,承包地上的權利負擔因流轉合同之解除而消滅,原土地經營權人對于相關損害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承包方在向其交還承包地后仍實施棄耕拋荒行為,則發包方可行使"強制代耕權",以保障"禁止閑置荒蕪農地"之政策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發包方終止權; 代位解除權;強制代耕權;

作者:王洪平,煙臺大學法學院

 

論依法監察與監察立法

內容摘要:我國監察立法工作應當以"依法監察"理論為根本指導。依法監察是監察法治原理的核心內容,其為監察立法工作依次提出了三大原則:"法律優越"、"法律保留"和"依法規(一般性規范)監察"。"法律優越"原則旨在形成監察在法下的監察良道,保證立法權相對于監察權的優越地位,其基本含義是"不抵觸"。監察機關只是憲法實施機關、不是憲法監督機關;監察法規本身具備憲制合理性,但需符合特定程序和范圍才有普遍拘束力,在《憲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制定監察法規之前,監察職權立法只能制定執行性規范。"法律保留"原則旨在厘清我國監察立法權限分配問題,要求某些法律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監察機關不得僭越,或非經授權不得補充或創制。監察立法至少有10項保留事項,其中關于監察機關處置職權中實體法相關事項、關于留置措施的事項和關于監察程序與訴訟程序銜接的事項等3類納入絕對保留范疇。法律的法規創造力原則于我國之適用空間有待進一步研究。"依法規監察"原則要求作出減損權利或預設義務之具體監察行為時,須有明確的法規(一般性規范)之行為規范為依據,組織規范推導的授權不足為據。省級及以下監察機關和派駐機構(派出專員)無權制定"監察規章";"監... 更多

關鍵詞:依法監察; 監察立法; 監察法規; 法律優越; 法律保留; 依法規監察;

作者:秦前紅,石澤華,武漢大學法學院

 

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法律基礎

內容摘要:被毀損車輛經采取修復措施后,仍可能基于技術條件限制、交換價值下降等而發生貶值損失。車輛貶值損失具備無形性、客觀性、復雜性,其不同于純粹經濟損失、精神損害,可分為技術性貶值、固有性貶值。車輛貶值損失的可救濟性具體落實于責任構成和法律效果,而只有造成嚴重損害、滿足因果關系要求的貶值損失才能獲得賠償。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原則上須采取客觀標準并可予以公式化,應以損害發生時為計算時點。

關鍵詞:車輛貶值損失; 救濟性; 類型; 責任構成; 賠償規則;

作者:張平華,山東大學法學院

 

不同法域之間違法性判斷的關系

內容摘要:不同法域之間違法性判斷的關系問題,牽涉到如何認識法秩序的統一性、刑法的從屬性觀念要否堅持、"問題的思考"與"體系的思考"該怎樣結合等諸多重大疑難問題,在刑法解釋論上具有重要的價值。就此,存在違法一元論與違法相對論的對立。緩和的違法一元論一方面主張違法性一元,另一方面堅守刑法的謙抑性與補充性,得到了廣泛支持。但是,其不能闡明法秩序整體與統一的目的何在,難以同時顧及目的的統一性與不同法域目的的獨特性,一般的違法性概念的實質價值并不存在,理論與實務中無需也不會采取"一般的違法性+可罰的違法性=刑事違法性"的二重判斷,因此并不可取。違法相對論順應了不同法域間違法性目的-內容的差異性,其對規范目的進行批判性考察的思考方式與法秩序統一性要求相契合,既有利于摒棄刑法從屬性觀念、樹立刑法的獨立性格,也有助于妥當處理刑法與其他法域的實體與程序關系,因而值得提倡。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 不同法域; 違法性判斷; 違法的相對性; 刑法獨立性;

作者:王駿,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

 

數據產權界定:多維視角與體系建構

內容摘要:數據與信息緊密相關但又有區別。基于視角和立場的差異,數據產權歸屬存在不同聲音,應按照物權法原理來界定。從制度經濟學和法學兩個維度來看,公共數據產權歸屬國家;自然人或企業自身參與市場活動產生的顯名數據產權歸屬于數據產生者,互聯網平臺雙邊或多邊交易產生數據的產權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歸屬一方或多方共有;清洗脫敏、匿名的增值數據產權歸付出勞動者即添附者。數據產權體系涉及諸多主體,在數據使用方面,應堅持基礎數據重在權利保護、增值數據重在自由流暢的原則。

關鍵詞:數據產權; 界定; 基礎數據; 數據清洗;

作者:朱寶麗,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犯罪學視角下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理

內容摘要:校園安全是影響青少年成長的重要因素,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理至關重要、任務艱巨。從犯罪學的視角看,校園暴力的預防應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和司法機關協同之下,督促學校樹立主動預防的意識,從預案制定、預防教育的常態化和風險評估的常態化三個方面予以完善;應抓緊建立一般性預防和特殊性預防有效結合的校園暴力預防體系,對其中的家庭功能和社會功能進行重點塑造。校園暴力處理措施的體系構建與機制完善應從處理措施的系統化、應急體系的法治化、矯治手段的全面化以及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四個方面來展開。在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理過程中,不能對青少年進行具有歧視的差別性對待,應根據暴力的程度和形式進行切實有效的整治。

關鍵詞:校園暴力; 犯罪學; 刑事裁判樣態; 預防; 處理;

作者:侯艷芳 秦悅涵,山東大學法學院

 

我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困境與對策

內容摘要:食品安全問題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涉及多方的利益,僅依靠政府單方力量以傳統的方式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和治理,很難達到良好的效果。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倡導以食品安全各利益攸關方共同參與治理的方式,包括政府職能部門在內的多元主體進行食品安全的治理活動,進一步保障全社會的食品安全。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實行社會共治還存在著諸多局限和障礙,如共治理念的缺失、政府職能轉變的滯后、信息不對稱和不通暢、行業協會作用受限以及公眾參與治理的依據不足等等。在進行食品安全的治理中,應該明確政府部門與食品企業所承擔的相關職責,實行企業自律和社會他律相結合,激活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不斷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治理機制。

關鍵詞:食品; 食品安全; 監管; 社會共治;

作者:高凜,重慶大學法學院

 

環境噪聲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探析

內容摘要:在環境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非一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所適用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雖然噪聲排放者排放噪聲造成他人的損害,但是如果其排放的噪聲符合相應的噪聲排放標準,則其不應當構成環境噪聲污染侵權。對于達標排放噪聲最終致他人損害的情形,噪聲排放者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害者的損害應當由政府加以補償。對于突發噪聲所致他人損害的情形,除了遵守一般噪聲污染侵權糾紛的規則外,還應考慮《侵權責任法》所明確規定的各種免責事由。如果符合免責事由,則噪聲排放者可以免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噪聲污染; 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

作者:李智卓,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檢察公益訴訟的目的與構造

內容摘要:檢察公益訴訟入法已時間不短,關于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已由爭論轉為懸置。訴訟地位可歸屬于公益訴訟構造的討論范疇,基于訴訟原理,影響訴訟構造的決定性因素是訴訟目的,同時,訴訟目的的實現也需要相應的訴訟構造加以保障。檢察機關基于所承擔的憲法職責成為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檢察公益訴訟的根本性目的是保護公益,其訴訟地位是民事、行政公訴人不是普通原告,在訴訟構造上表現為橫向的公訴化構造和縱向的兩階化構造。公訴化的公益訴訟審判模式,不意味著打破原有的審判結構,檢察權不能僭越審判權,也不能凌駕于被告方,相反,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證明義務。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共同擔負公益訴訟職權主義的角色功能。兩階化的縱向構造則可充分體現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特質性,也有助于保障檢察監督功能的發揮。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 訴訟目的; 訴訟構造; 公訴化; 兩階化;

作者:劉輝,國家檢察官學院公益訴訟檢察教研部

 

論行政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后續處理

內容摘要:行政規范性文件被認定為違法后,由于法院認定方式本身對制定機關缺乏法律拘束力,再加上向制定機關提出的司法建議缺乏強制執行力等原因,導致認定的效力僅適用于個案,難以達到對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效果。為此,必須從附帶審查制度建立的初衷出發,對與后續處理相關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要賦予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的裁判權,可在裁判結果中以明示方式作出宣布;或由最高院作為提起司法建議的主體,迫使制定機關接受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等的司法建議;并將行政機關對違法規范性文件糾正情況納入責任追究和考核體系,以促使制定機關對違法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及時糾正。

關鍵詞:行政規范性文件; 附帶審查制度; 裁判權;

作者:王春業,河海大學法學院

 

論航天商業化趨勢下我國空間法的發展路徑

內容摘要:航天商業化是各航天國家發展航天事業的必經之路。我國的商業航天起步晚,但發展速度較快,隨著空間技術的迅猛發展和航天商業化的不斷推進,我國亟須制定本國的航天基本法。從當下世界航天大趨勢來看,商業航天得到蓬勃發展和廣泛應用。聯系我國外層空間領域技術發展的基本國情和我國的商業航天化現狀及世界幾個主要航天國家的商業航天發展現狀,我國需進一步加強對航天商業化的政策與法律支持,高度關注我國未來商業航天領域的立法方向以及私人主體的準入等我國航天商業化進程中面臨的幾個重要的空間法問題。

關鍵詞:航天商業化; 商業航天; 外層空間法;

作者:劉媛媛,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霧霾應急的環境法理”之反思

內容摘要:政府在霧霾應急中實施的"保護不足"與"過度侵害"行為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陳文》將其限定為私益的觀點具有片面性;以公民權利制約霧霾應急權力依然具有生命力,以權力制約霧霾應急權力依然是最有效方式,而司法權力難以制約霧霾應急權力本就是行政緊急權力理論的應有之義,行政緊急權力理論并非立基于單向度的"公民與國家"以及"侵害與救濟"關系,《陳文》對該理論的認識存在狹隘性;由于存在對霧霾應急分期的粗糙性、對霧霾預警分級的遲鈍性等問題,《陳文》提出的基于國家環境保護義務來評價霧霾應急行為的理論過于牽強;由于混淆了常態行政與應急行政下法院應當具有不同功能的基本原理,《陳文》主張人民法院審查政府霧霾應急行為的觀點具有天真性。有效解決"保護不足"與"過度侵害"的途徑則是綜合運用現行行政緊急權理論中比較成熟的制約機制,同時開發新的制約機制——人民檢察院提起霧霾應急行政公益訴訟。

關鍵詞:霧霾應急; 環境法理; 行政緊急權理論; 檢討; 行政公益訴訟;

作者:戚建剛 余海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監察追訴時效問題的再思考——兼與劉練軍教授商榷

內容摘要:追訴時效具有經過法定期間后公權力不得再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評價而導致行為人責任消滅的法律效果。監察委員會通過統一的調查程序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追訴,產生"政務處分"和"移送檢察院起訴"兩種法律后果。"移送檢察院起訴"屬于職務犯罪層面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直接適用刑法的追訴時效;"政務處分"屬于職務違法層面的實體性法律后果,應當設置時效制度,對監察權予以必要限制,以體現法治反腐之實質價值。在即將制定的《政務處分法》中應當規定政務處分時效制度,具體時效宜設置為五年,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或不及時處分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

關鍵詞:監察委員會; 追訴時效; 政務處分時效;

作者:錢小平,東南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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