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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壇》2019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19-02-13  來源:法學論壇

目錄

    《監察法》與其他規范銜接的基本問題研究……劉艷紅
    關于獨立監察程序的若干問題思考……葉青 程衍
    監督職能是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第一職能:理論邏輯與實現路徑——兼論中國特色監察監督系統的規范性創建……魏昌東
    監察追訴的時效問題……劉練軍
    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法學意涵……姚建宗
    華夏文明秩序的再造——黨章總綱中的先鋒隊及其法理意蘊……喻中
    法治文化認同:人的革新與尋根……王曼倩
    刑法目的解釋的教義學展開……何萍 張金鋼
    民法典編纂中典權的困境與激活……趙曉舒
    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責任形態——基于《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解釋論研究……張龍
    香港現行法律對煽動性言論的規制……吳昱江
    我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的規范分析——緣起、演進、機理和缺陷……沈偉
    軍民融合背景下構建國防專利處置權之探討……易濤
    論中國住房租賃制度之改革……劉芮
    刑事訴訟視域下的國家監察機關:定位、性質及其權力配置……洪浩
    恐怖信息網絡傳播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梁立寶


 

《監察法》與其他規范銜接的基本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可以分為初步建構與全面深化兩個階段。以《監察法》的出臺為主要標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第一階段"任務基本完成。目前,我國正處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第二階段",即全面深化階段。在該階段,腐敗治理處于新的拐點,國家監察體制實際運行的過程中相繼出現"以罰代刑""紀法混淆"等現象,深刻地折射出"法法銜接"以及"紀法銜接"不暢的問題。因此,為建構高效能、高質量的反腐敗機制,必須認真處理好《監察法》與其他法律規范、黨紀監督與國法監察之間的基本關系,清除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過程中的法治障礙。

關鍵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面深化階段;法法銜接;紀法融合

作者: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

 

關于獨立監察程序的若干問題思考

內容摘要:《監察法》創建了獨立監察程序,并設計了階段式結構框架。監察程序開啟了程序種類的事實劃分模式,有利于監察權能融合并推動腐敗治理目標的實現。但當下《監察法》就監察程序的泛化規定,使其難以發揮指引和規范權力的功能。監察程序規則應進一步細化,構建涵蓋監督、調查和審理的程序細則。其中監督程序應區分威懾性監督和制度監督;審理程序應區分程序性結果和實體性結果;調查程序應逐步走向訴訟化。

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獨立監察程序;調查程序;腐敗治理;思考與建設

作者:葉青 程衍(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

 

監督職能是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第一職能:理論邏輯與實現路徑

——兼論中國特色監察監督系統的規范性創建

內容摘要:監察體制改革使中國腐敗治理主要矛盾發生了重大變化,補齊制度短板,全面優化"不能腐"制度體系,成為推進腐敗治理發展的關鍵所在。《監察法》授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與處置三大職能,而監督職能則是第一職能,是實現中國腐敗治理根本轉型的第一生產力,國家監察委員會提升監督效能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強化監督職能及其實現路徑,激活全面法制系統中的權力制約功能,而其觀念前提就是要以監察監督為中心,構建中國新型監督體系,確立國家監察"監督的再監督"定位,對此,有必要引入"公權合規計劃"理論,以之為基礎,進行理論與規范體系的同步構建與推進。

關鍵詞:監察委員會;監督職能;合規計劃;理論邏輯;實現路徑

作者:魏昌東(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監察追訴的時效問題

內容摘要:追訴有時效乃法治的應然內涵,監察追訴應像刑事追訴一樣受時效之限制。缺乏時效之規定,此乃監察法的一大缺憾。為監察追訴設置時效的理由主要有:超過一定期限再予以追訴具有非道德性;及時開展追訴才能達到預防腐敗效果,逾期追訴預防效果不佳;逾期追訴成本高昂,浪費公帑現象自然無法避免。監察追訴時效的期限,分為監察立案的期限和監察移送的期限,監察立案的期限設定為三年比較合適,而監察移送的期限設定為三個月較為合理。關于監察追訴時效制度的具體設置,有立法經驗和立法先例可供借鑒,此等立法技術問題不難化解。

關鍵詞:監察委員會;時效制度;期限;法治

作者:劉練軍(東南大學法學院)

 

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法學意涵

內容摘要: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一表述包含著非常豐富的內涵。從法學角度來觀察,新時代中國主要矛盾實質上就是,人民對于"法治"的日益增長的需要和"法治""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不能滿足人民的這種需要之間的矛盾。解決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也就是堅定地推進實施法治。

關鍵詞: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法學意涵;法治;法律工程

作者:姚建宗(吉林大學法學院)

 

華夏文明秩序的再造

——黨章總綱中的先鋒隊及其法理意蘊

內容摘要:闡釋華夏文明秩序在近代以來的重建與再造,是當代中國最根本的法理問題之一,黨章總綱是當代中國最重要的理論文本之一,因此,有必要把兩者結合起來,通過黨章總綱去闡釋華夏文明秩序的再造機理。黨章總綱以先鋒隊理論開其端緒,以黨的領導作為結尾。這就是說,黨章總綱主要闡述了從先鋒隊到黨的領導這樣一根線索。這根線索恰好可以解釋華夏文明秩序的再造:在這個過程中,民主政治取代君主政治,成為再造華夏文明秩序的唯一選擇。但是,要將民主政治付諸實踐,卻存在著多種可能性。在20世紀上半葉,既有孫中山主張的兩黨政治理論,也有中國共產黨人根據馬克思主義提出并實踐的先鋒隊理論,當然還有其他各種各樣的理論。經過數十年的檢驗,根據先鋒隊理論展開的政治實踐,最終找到了民主政治在中國的實踐形態,那就是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相結合,從而完成了華夏文明秩序的再造。可見,黨章總綱開篇提出的先鋒隊理論,既可以解釋黨的領導,也可以解釋民主政治的中國道路,更加重要的,還可以解釋華夏文明秩序的再造。

關鍵詞:黨章總綱;文明秩序;先鋒隊;民主政治;人民主權

作者:喻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法治文化認同:人的革新與尋根

內容摘要:法治文化認同是當代中國法治實踐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之一。認同是關于人的本

質的人的自我同一性,關涉"我是誰""我們是誰"等問題。法治文化認同是法治文化實踐中人的同一性問題,解答了人在多元文化下的法治實踐中如何看待"我是誰""我怎樣做才是我"的法治自我認同。以人為主體存在為視角審視中國的法治進程,發現雖然國家主導的法治模式完成了制度建設,而大眾缺乏對制度之上的觀念認同;急速的現代化進程造成了人的情感和理性的斷裂。因此,要實現法治文化認同應始終圍繞兩大主題:人的革新與人的尋根,應以人為主體在中國的法治實踐中不斷地通過革新和尋根的方式來實現認同。

關鍵詞:法治文化;認同;人的主體性;全面依法治國

作者:王曼倩(北京外國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刑法目的解釋的教義學展開

內容摘要:自耶林目的法學以降,經由利益法學的變革,刑法適用逐步逸出以形式邏輯為中心的范疇,形成以目的為導向的格局。目的解釋可以使刑法體系更為開放、解釋方法更為靈活;目的指向的不明確性,易導致刑法目的解釋蛻變為任意解釋,致使法源擴大與規范淡化,使刑法目的解釋的根據喪失應有的邊界;目的解釋具有的類推傾向會淡化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機制,突破刑法教義學的約束。面對刑法目的解釋的缺陷,有必要借助文義解釋、合憲性解釋的方法對目的解釋構成二元反向約束,并在解釋的進程中納入后果考察,通過客觀標準規制解釋者的主觀意志,防止其任意解釋,以期充分發揮目的解釋的功用,并克服目的解釋的弊端,在解釋規范安定性與解釋合理性之間找到良好的平衡。

關鍵詞:目的解釋;刑法解釋;二元制約;后果考察

作者:何萍 張金鋼(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民法典編纂中典權的困境與激活

內容摘要:立足我國的傳統與現實,從典權的內在邏輯和外部環境入手,總結典權的困境。參考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權修正和韓國傳貰權現代繼受的相關經驗,充分考慮財產關系穩定和交易安全,建議明確典權與所有權的界限,活化典權用益與擔保的雙重機能;平衡出典人和典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公平原則改良過度保護出典人的回贖規則和典物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對于貨幣價值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的典物價值變動,回贖時賦予當事人價額增減請求權,力求解除原典權制度給現代民法風險責任理論和所有權理論帶來的危機,激活典權。

關鍵詞:典權;拍賣;用益物權;傳貰權;民法典編纂

作者:趙曉舒(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責任形態

——基于《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解釋論研究

內容摘要:在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人責任形態僅以《侵權責任法》第49條中"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詞表達,簡潔卻不甚明了,仍需進行法律和學理上的進一步解釋。所有人責任形態并非單一固化,而是存在動態解釋的可能。所有人責任形態解釋的關鍵在于確定"相應的"的判斷標準,該判斷標準為所有人過錯、原因力和其他既定法律規則。所有人責任形態原則上應為按份責任,特殊情形下并不排除連帶責任,但絕無補充責任的可能。就第49條體系定位而言,該條存在與其他既定法律規則競合適用的可能,此時所有人責任形態依其他既定法律規則而定,具體表現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兩種。即"相應的"包含兩層意思表示:所有人責任大小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所有人責任形態與其他既定法律規則"相適應"

關鍵詞:主體分離;所有人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按份責任;連帶責任

作者:張龍(煙臺大學法學院)

 

香港現行法律對煽動性言論的規制

內容摘要:在不通過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不通過該《基本法》附件三實施全國性的、與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相關法律的前提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已經擁有一系列法律,可以對危害社會秩序的煽動性言論作出規制與懲罰。首先,從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另二人案中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安條例》第18條被法院確認可以有效懲罰公共集會中的煽動性言論。其次,在2013年終審法院裁決的陳宥羲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案中,終審法院也裁定,在滿足特定條件后,普通法上的"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行可以規制互聯網上的煽動性言論。總體來說,在特區律政司的積極配合下,香港現行法律可以比較好地規制特區出現的極端煽動性言論。

關鍵詞:香港特別行政區;煽動性言論;《公安條例》;"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行

作者:吳昱江(清華大學研究生工作部)

 

我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的規范分析

——緣起、演進、機理和缺陷

內容摘要:近年來,最高院出臺了關于仲裁司法審查的司法解釋,以此為依據,通過規范分析的方法,梳理這一制度的發展背景、演進過程、機理變化和存在缺陷。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從制度原則、受理規則、審查標準和裁定效力等多方面做了改進,并逐步與《紐約公約》和《仲裁法》等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接軌。但是,仲裁司法審查制度但仍存"內外有別""報核制度性質不明""有悖訴訟法原理"等缺憾。在詳細分析最新規范的優劣之處后,應用法釋義學方法,針對尚存的理論盲閾逐一分析,以期在未來司法實踐中為仲裁司法審查制度的運行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仲裁;司法審查制度;司法解釋;規范分析

作者:沈偉(山東大學法學院)

 

軍民融合背景下構建國防專利處置權之探討

內容摘要:軍民融合作為國家戰略,它是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發展由分到合、由淺至深、由點及面的有機融入過程,在軍民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作為國防知識產權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的國防專利權及其相關權利成為關注的重點,尤其是為了促進軍民融合發展,必須解決國防領域專利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問題,構建國防專利處置權是解決該問題的關鍵。構建國防專利處置權須嚴格限定國防專利的范圍并進行分類指導,明確國防專利處置權的權利主體,明晰國防專利處置權權能,確立國防專利處置權限制性處分的分類監管機制。以此構建國防專利處置權規范體系。

關鍵詞:軍民融合;國防知識產權;國防專利;處置權

作者:易濤(北京大學法學院)

 

論中國住房租賃制度之改革

內容摘要:通過租賃方式獲得適當的住房是實現住房權的一條重要途徑。中國住房租賃制度存在租金標準和限制出租人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權缺乏制度硬約束,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形同虛設,以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限制等缺陷。中國住房租賃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與缺乏對租賃雙方的市場地位和經濟實力嚴重不平等的科學認識有關。中國住房租賃制度改革應當堅持承租人本位,對承租人以傾向性保護的價值取向。制度改革的路徑是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以物權效力,取消住房租賃合同期限限制;立法規定住房租金基礎標準;限制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合同解除權,確定承租人法定優先續租權。引導民眾改變住房消費觀念,通過租賃方式獲得適當的住房,實現住房權。

關鍵詞:住房;住房租賃;住房承租人

作者:劉芮(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刑事訴訟視域下的國家監察機關:定位、性質及其權力配置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憲法修正案》《監察法》的公布,我國監察體制改革藍圖業已確立、路徑亦逐漸明晰。國家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反腐敗的專門機構具有位階高、職權強、覆蓋廣之屬性,與刑事訴訟中的其他主體之間具有較強的互動性、發展性等特色。但從2016年試點以來,相關試點單位的改革思路和做法存在差異性;2018年《憲法修正案》雖專章對監察委員會進行了規定,但目前尚未頒行專門的《監察委員會組織法》。理論上,國家監察制度的地位、性質、職權配置等尚需探究和厘清,以指導監察制度改革的進行。在試點中監察機關的職權表現出行政權的特征,同時兼具司法權的色彩;而從《憲法修正案》《監察法》的定位來看,監察機關的職權本質上屬于行政權,職能應該定位于一般監督權。為了保證國家監察職權的有效運行,以刑事訴訟為視角,在厘清國家監察制度的定位、性質基礎上,對監察委員會權力進行訴訟化配置,極為必要。

關鍵詞:國家監察委員會;法律定位;職權性質;權力配置

作者:洪浩(武漢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恐怖信息網絡傳播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

內容摘要:在預防恐怖信息的網絡傳播方面,網絡運營者是關鍵一環。為了充分發揮網絡運營者的積極性,《刑法修正案(九)》基于主體責任原則,通過增設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方法,加強了對網絡運營者的刑法規制,但是在構成要件要素的設計、法定刑設置等方面的缺陷還有待于彌補。對此,應從風險社會的風險分配原則出發,將相關罪名的犯罪主體擴展為《網絡安全法》規定的"網絡運營者",刪除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中"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限制性要素,將之改造為過失犯。同時,針對網絡運營單位,應增設資格刑,并適用職業禁止的規定。

關鍵詞:恐怖主義;風險社會;網絡安全;主體責任;立法建議

作者:梁立寶(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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