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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3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3-11-02  來源:當代法學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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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門法前沿

合憲性解釋的三重性質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合憲性解釋的性質具有解釋對象、爭議裁判、解釋方法三個不同維度。在解釋對象維度上,合憲性解釋包含法律解釋和憲法解釋雙重解釋,其憲法解釋類型屬于具體解釋而非抽象解釋,憲法解釋形式既可為顯性解釋,也可為隱性解釋。在爭議裁判維度上,合憲性解釋包含憲法適用,且不同類型憲法案件中的合憲性解釋包含的憲法適用方式各異;法律規范違憲爭議案件中的合憲性解釋只包含直接憲法適用;法律規范憲法取向解釋爭議案件中的合憲性解釋包含直接憲法適用和間接憲法適用兩種憲法適用形式,蘊涵于法律適用的兩個不同階段之中。在解釋方法維度上,合憲性解釋是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的特殊形態;只有案件事實符合作為解釋依據的憲法條文的事實要件,且被解釋的法律條文符合解釋規則的規范要件,方可運用合憲性解釋。

關鍵詞:合憲性解釋;憲法解釋;憲法適用;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刑事合規的體系化觀察及制度建構展望

作者:王志遠,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作用于刑事司法的合規要素,在事先合規模式中體現為單位犯罪成立的基本條件,在事后合規模式中體現為影響刑事訴訟程序進程的事后彌補,在罪后合規模式中則表現為一種犯罪后果負擔。只有在科學確立單位犯罪制度理念的基礎上作體系性考量,才能對上述三種刑事合規模式的具體制度構建加以科學合理設計,有效應對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就理念根基而言,“組織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者的刑事責任,應采“三元分離、平行追責”模式;其中“組織體”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屬于超越行為責任的歸咎責任。據此,事先合規模式的有效實踐展開,需要刑法以歸咎刑事責任為基礎重構單位犯罪成立條件,同時在程序法上明確事先合規有效性的證明要點,并以“被告方和控訴方雙證明模式”分配證明責任。事后合規模式的有效運用,則需要刑法以“三元分離”為指導優化單位犯罪主體關系結構,同時在程序法上科學增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罪后合規模式的有效運行,則需要以企業刑事責任制度的多層次設計理論為指導,引入“合規緩刑”制度。

關鍵詞:刑事合規模式;三元分離;歸咎刑事責任;附條件不起訴;合規緩刑


美國經貿條約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文本發展、評析與應對

作者:黃世席,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美國經貿條約中“國家安全例外”條款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即二戰后期的GATT1947第21條以及在此基礎上稍加修改的傳統友好、通商和航海條約的相關規定,到20世紀80至90年代簽訂缺乏“其認為”詞語的例外條款的雙邊投資條約,及至21世紀更多貿易協定中納入“其認為”用語以及涵蓋更多安全例外清單的文本規定,雖然在文本表達上有所差異,但是美國在國際法院、國際投資仲裁庭以及WTO專家組等提出的相關陳述均強調國家在“安全例外”問題上的自我裁判權,不管相關條款是否含有“其認為”詞語。此類發展表明美國政府越來越多地通過外交和政治手段干涉貿易政策,以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關鍵詞:美國經貿條約;GATT第21條;國家安全例外條款


民法典專題

消費欺詐的認定及其私法效果

作者:羅昆,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消費欺詐案件中的私法適用爭議折射出相關基礎理論存在不足。消費欺詐受民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雙重調整,二者之間并非單純的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關系,同時還存在一種交互式的影響。民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欺詐的界定分別采用“發生階段法律效果”的類型化路徑,或以欺詐方式和內容為標準的類型化路徑。消費欺詐、“退一”與“賠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認定均需打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以民法為依據的“退一”分屬撤銷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費欺詐與“退一”有關的私法效果還需結合《民法典》合理確定折舊費的返還、要求退貨的除斥期間、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賠三”的規定沒有充分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存在法律漏洞。特殊高價商品的消費欺詐依“賠三”計算的懲罰性賠償金需進行適當性審查。存在價格補貼時,需以扣除價格補貼后的實際購買價格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金。

關鍵詞:消費者;締約欺詐;履約欺詐;退貨;懲罰性賠償


非合同之債對合同之債有關規定的參照適用

作者:王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得債法總則之意,忘/舍債法總則之形,可謂是“得其意,忘其形”。《民法典》不存在獨立成編的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而是由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實質功能,塑造出了大合同編的氣象,是大合同法思想的生動體現。《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對債法總則“得意而忘形”、使得債法分則體系“形散而神聚”所依賴的關鍵法律技術就是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通過參照適用釋放出自身的體系效益,避免對非合同之債照應不周。立法上的參照適用不是對司法中類推適用的終結。當立法未授權法律適用者參照適用,而實定法又存在開放漏洞時,需要通過類推適用來補充。當被參照適用條款自身有漏洞時,也離不開類推適用方法的接力。以《民法典》第468條為中心,分析非合同之債對合同之債有關規定的具體適用方法,債的分類理論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債的性質,并據此判斷哪些具體類型的債根據其性質不能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的哪些具體規定,用合同編通則的“舊瓶”來裝下合同之債和非合同之債法律適用的“新酒”,在看得見的合同編通則中找到看不見的實質意義上的債法總則,并實現非合同之債法律規則與合同之債法律規則的體系融貫。

關鍵詞:非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合同編通則;債法總則;參照適用


高空拋(墜)物致害中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認定與承擔

作者:楊顯濱,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254條是對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完善和發展,該條第2款的安保義務條款是引致條款,引致的對象為《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無賠償能力或無完全賠償能力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當的侵權責任,除存在例外情形,無權向具體侵權人進行追償。高空拋物致害不同于高空墜物致害,應設置不同的責任認定規則。可以依據具體侵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觀心理狀態及對其拋物、墜物的控制力,建構相應的補充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協調適用的具體規則。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承擔順序上優于補償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與補償責任相互獨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后,對具體侵權人享有追償權,但其與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無追償權。

關鍵詞:高空拋(墜)物致害;安保義務;相應的補充責任;補償責任;追償權


基本權利私法效力的界限

作者:奚若晨,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基本權利私法效力因其貫徹立憲主義、強化人權保障的價值而被廣泛運用,但其擴張也帶來了潛在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為之設定界限。面對法律體系融貫性和合憲性解釋功能定位的要求,法院應將基本權利私法效力的運用控制在合理界限內,避免破壞民法自身的體系性,逾越合憲性審查的權限。民法規范與民法教義學自身能夠提供的價值判斷,不再需要經由基本權利規范表述。具體來說,個案判斷時應先依據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關系確定適用范圍,再優先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實現價值指引和價值補充的功能。在適用一般條款時,應先通過既有的案例類型填補價值。基本權利規范僅在民法價值判斷明顯失衡或缺位時才有必要適用。

關鍵詞: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憲法與民法;合憲性解釋


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學位授予權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伏創宇,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未來《學位法》的出臺,應當清晰地定位學位授予權,并回應長久以來的相關理論與實踐爭議。在權力屬性上,學位授予權既非國家行政權也非高校自主權,而屬于具有自主性的特殊公權力。《學位法》應當區分學位授予資格與學位授予的法律授權,將“尊重學術自主”作為基本原則之一。在外部構造上,更多地借助立法目的與法律原則而非法律規范來限制學位授予權的自主空間,確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在內部構造上,明確學位授予各環節行為的法律效果,重塑學位授予權內部關系。在監督體系上,限制對學位授予權的行政監督,構建有效的內部監督、復議與司法監督。總體而言,《學位法》在賦予學位授予權自主的同時,應當保留對學位授予權的必要限制與監督。

關鍵詞:學位授予權;高等學校;辦學自主;學位條例;學位法


中國著作權觀念與標識性范疇的形成

作者:余俊,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國著作權觀念與標識性范疇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就已經基本形成。最初為回避“作”“述”之別而創設的“著作”的概念,逐漸衍生出新型創作物的內涵,最終轉化為一個新的客體范疇。隨著人性的發現和弘揚,作者被褪掉了圣性的光環,在人性作者觀確立后,“作者”最終演變為一個新的主體范疇。此外,在魏晉南北朝時期,著作之上的署名從自發走向自覺;尊重作者對著作的所有關系獲得了社會價值和規范系統的接納;作者及受益人對著作歸屬的主張發展成了有著普遍觀念支撐的社會行動,并建立了獲得社會結構認可的作者和著作之間的主客體關系。這些標識性范疇及其深層觀念支撐起了中國原生著作權思想體系,成為近代以來中國著作權法制建設的底層文化基礎,并為當代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留下了寶貴思想資源。

關鍵詞:著作權觀念;標識性范疇;著作;作者


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行為的反壟斷法分析要素

作者:鄭倫幸,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江蘇省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為突破FRAND承諾的價格限制,具有實施搭售許可行為的內驅力。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行為的反壟斷違法性判斷應適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判定的一般分析框架及結構性合理原則。市場支配地位判定宜采用“綜合分析法”,對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標準替代性、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外部環境以及決策牽制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競爭損害分析應考量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與被搭售商品是否存在相關市場的區分,搭售許可是否存在事實意義上的強制性以及是否造成實質性競爭損害等因素。競爭效益分析則應考察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是否存在降低交易成本、保證質量與安全、保護專利權等競爭促進方面的作用,能否構成反壟斷責任的豁免。

關鍵詞:標準必要專利;搭售;反壟斷;競爭損害;競爭效益


物權期待權排除強制執行規則之再審思

作者:劉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構成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異議事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不動產買受人之物權期待權,不僅與德國法的期待權存在根本差異,而且容許其存在的現實基礎已發生改變,加之其不具有優先于一般債權的理由、嚴重擾亂以《民法典》為核心的法律秩序,因此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作為異議事由應予廢除。《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9條規定的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之生存權,在廣泛采用商品房預售模式的我國經濟社會背景下,具有優先于執行債權等財產權的正當性,因此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構成異議事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30條規定的經預告登記的權利,在我國預告登記的限制處分效力下,足以排除處分性執行措施,但不足以排除保全性執行措施,也構成異議事由。

關鍵詞:案外人異議之訴;異議事由;物權期待權;消費者的生存權;預告登記


刑事偵查行為的啟動及適用沖突的解決:以警察干預為視角

作者:李倩,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積極主義刑法觀的推進之下,近年來我國刑事偵查行為的啟動更為混沌。鑒于警察機構的雙重功能屬性在實務中呈現的競合狀態,我們很難區分某一警察干預措施得以啟動的授權依據究竟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規。實務中,我們可以借鑒德國信條,以警察干預措施的主要追訴意圖來區分其是否歸屬為偵查行為。對于授權混合的場合,警察有選擇權;但當具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初始懷疑”時,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啟動刑事偵查。對偵查行為起點的理性解讀,不僅契合警察機構具有雙重功能的現有路徑,而且可以使我們對犯罪預防的考察視角從實體法思路轉向程序法,通過確保刑事追訴的確定性來強化刑罰的威嚇效果。

關鍵詞:偵查行為;警察干預;犯罪之嫌;初始懷疑;可疑程度


從明刑到隱刑:收所習藝與清季舊律刑罰改革

作者:姜翰,吉林大學“鼎新學者”博士后,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光緒二十八年(1902)護理山西巡撫趙爾巽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了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進行收所習藝的主張。收所習藝反映了清代刑罰的內生性調整,它不僅以執行刑的形態改變了清代徒、流等刑罰,而且在笞、杖刑改罰金以及枷號等酷刑廢除過程中,通過間接或直接適用的方式扮演了替代刑的重要角色,推動了刑罰體系的革新。《大清現行刑律》在集成前期刑罰變革成果基礎上,建立了以收所習藝為支撐的新五刑體系,標志著自由刑體系的初步成型,在事實上推動了刑罰的近代轉型。這一過程并非一蹴而就,也非完全效法西制,它不過是清代內在動力推動下長期刑罰改革的最終呈現,其背后則是刑罰策略由“明刑”向“隱刑”的轉變。

關鍵詞:收所習藝;清末修律;刑罰改革;刑罰策略


責任編輯: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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