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法前沿專題
要素市場化配置的經濟法調整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要素市場化改革是重點和難點,對其不僅需要經濟政策的推動,更需要經濟法的保障和促進。目前,在要素領域普遍存在的“計劃管理—市場調節”或“政府控制—市場配置”的二元結構,會影響市場主體對要素的平等獲取,導致市場機制難以貫通,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上述體制機制問題尤其需要經濟法解決。為此,應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前提下,通過加強經濟法的系統調整,推進要素市場體系建設,促進要素市場的公平競爭并強化價格規制,從而為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奠定基礎。運用經濟法促進要素市場化配置,需要處理好改革與經濟法、政府與市場、體制與機制、中央與地方“四大關系”,這既有助于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也有助于深化經濟法學理論,拓展社會科學相關領域的交叉研究。
關鍵詞:要素;市場化;改革;經濟法;二元結構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方案的法律性質與規制策略
——民法、公司法與證券法的三重維度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上市公司的護盤式回購中潛伏著道德風險。公開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為要約邀請,是公司決議與信息披露文件,接受民法、公司法與證券法三重規制。公司推出回購方案時要恪守“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要求,量力而行、適度承諾。公司違反要約邀請規則、濫用要約邀請自由時,對善意信賴方案的公眾股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董監高參與審議決定方案時若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要對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方案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公司及其他責任人對受害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交易所和監管者不得強制公司回購股份。基于對公司生存權發展權的尊重,應例外允許公司因正當理由而終止、中止、變更或順延回購方案。為防范投資風險,公眾股東應警惕方案落實的不確定性。建議《公司法》和《證券法》聯動修改,建立公司、控制股東、實控人與董監高的差異化義務與責任體系,確認獨立董事有限責任原則,引入折中的理性人標準。
關鍵詞:股份回購方案;要約邀請;公司決議;信息披露;民事責任
民事判決反射效力研究
作者:王福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事判決的反射效力,反映的是生效判決能夠改變與爭訟法律關系存在關聯的案外人的權利狀態,亦即案外人權利被生效判決改變、波及或影響的法律效果。對于判決反射現象,實體法與訴訟法僅憑各自一己之力都無法解決問題,前者無法回答生效民事判決緣何對案外人法律地位和行為產生影響;后者則囿于訴訟程序和判決結果的相對性約束,無力提供民事判決擴張于案外人的正當依據。判決反射效力理論能夠彌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間的間隙,統一實體法秩序和程序安定兩個目標,因此獨立于既判力并構成民事判決效力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性質上,判決反射效力僅為外部性和附隨性效力;在依據上,實體法有關第三人特殊地位的規定,例如對外追償權、代位訴訟、租賃物轉租、公司訴訟等規范均系判決反射效力的實體法依據,但有必要加以限縮解釋;在司法層面,判決反射效力作為“程序補丁”雖能平衡法律秩序與裁判統一關系,但在程序救濟上須以事前程序保障為優先,嚴格限制事后救濟。
關鍵詞:反射效;既判力;依存關系;事實構成效果
民法典專題
論私權體系的理論構成與民法典的立法構建
作者:李建華,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麻銳,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私權體系是由一系列具體私權類型構成的權利體系。私權體系包括私權體系的理論構成與私權體系的立法構建兩個方面。私權體系的理論構成屬于私權體系的應然理論體系,私權體系的理論構成是以私權具體類型為骨干、以私權的共同構成要素為基礎和標準而構成的私權理論體系。私權體系的立法構建屬于私權體系的實然立法實現,是以私權體系的理論構成為理論根據和立法指南的立法實踐結果。私權體系的立法構建是私權體系理論構成的實現機制和檢驗標準。私權體系的理論構成與立法構建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輔相成。《民法典》初步實現了對私權體系的立法構建,民法學界應當以此為契機,深化對私權體系的理論研究,為私權體系立法構建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私權體系;理論構成;民法典;立法構建
積極老齡化理念下民法典成年監護規范解釋論
作者:滿洪杰,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積極老齡化要求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應通過解釋,解除成年監護與行為能力制度的關聯,避免概括性剝奪被監護人的行為能力。相較類型主義,一元主義更符合比例原則,故在監護范圍上應形成準一元主義模式,以克服類型主義對老年人事務的過度干預。對“限制行為能力”和管理事務作擴張解釋,增強現有立法的開放性,對“交易的人”與“身心需求的人”同等關注,在涉及人身、醫療、財產處分等重大事務時,監護人應受特別規制。
關鍵詞:積極老齡化;成年監護;行為能力;監護范圍;準一元主義
網絡侵財犯罪界分專題
網絡支付方式下盜竊罪與詐騙罪區分的教義學分析
作者:廖斌,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居于財產犯罪相關問題研究的首位。傳統以行為人的行為手段、行為對象等為區分標準的觀點,不能妥當解決兩者的區分問題。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致使財產發生損失的處分行為,不僅是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教義學基礎,也是區分的唯一標準。處分意識、處分的自愿性和即時性為正確區分這兩種罪名提供了具體路徑。其中處分意識既是核心要素,又是區分的第一步;任何有意識地發生并直接導致經濟損失的自愿行為、容忍或疏忽都應被理解為因欺詐而獲得財產的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處分的自愿性可作為進一步的區分標準,在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扣押案件中尤其應注意這一點。處分的即時性是指被害人的財產不需要行為人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就會立刻減少。行為人在被害人沒有自我損害的情況下,必須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才能造成財產損失的,不能定性為詐騙。
關鍵詞:網絡支付;盜竊罪;詐騙罪;處分意識;自愿性;即時性
財產性利益的界定標準體系重構
——以利益轉移罪的認定為中心
作者:鄧毅丞,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狹義財物是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財產,而財產性利益是不能通過物理手段進行管理的利益。這一差別對財產性利益的界定有重要影響。利益轉移罪有兩個基本要素:財產損失和財產轉移。與之對應,刑法對財產性利益的保護應以財產價值性和轉移可能性為限。首先,財產價值性的判斷要素包括經濟性和合法性。其中,財產性利益的經濟性包括交易的獨立性和非人格性。合法性的約束力只及于物權性利益以外的利益。其次,轉移可能性的判斷要素包括既存性和單向性。既存性的判斷不僅要考慮積極的利益,還要考慮消極的利益。對單向性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區分利益及其對價;區分利益稱謂與利益實體;區分利益的保護必要性與利益的轉移。根據這些標準,債權債務關系、繼承權、虛擬財產、欠條表征的利益、有償勞務等財產性利益在刑法中的定位得以合理界定。
關鍵詞:財產性利益;利益轉移罪;財產價值性;轉移可能性
規范“互涉”案件中監察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管轄制度
作者:張澤濤,廣州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確立的“監察機關調查為主、其他機關協助”的“互涉”案件管轄原則,容易導致監察機關管轄權擴大化,壓縮了本應由刑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案件范圍,將“其他機關予以協助”作了過于寬泛的理解,甚至異化為管轄不規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調查對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應該確立以“主罪為主、次罪為輔”的“互涉”案件管轄原則,賦予律師適度參與監察調查程序的權利,規范“其他機關予以協助”的法定事項,防止其成為兜底“互涉”案件管轄不規范的理由,賦予被調查對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轄異議權。
關鍵詞:“互涉”案件;監察優先;主罪;次罪;管轄
論合憲性審查溯及力的規范模式與裁量方法
作者:梁洪霞,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合憲性審查的溯及力問題涉及法秩序穩定和公民權利保護,其影響廣泛而深遠,亟待立法解決。我國的合憲性審查普遍采取由制定機關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處理方式,這種法的變動行為仍需納入合憲性審查的溯及力范疇。在綜合考量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我國應構建“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漸進式的溯及既往為例外”的模式,對例外溯及既往的個案要進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全面考察案件性質、案件數量、案件時間、案件內容、當事人信賴、當事人期待、溯及力適用效果等因素,謹慎對待。同時需要完善立法法、各訴訟法、各行政行為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實現與合憲性審查溯及力的立法銜接。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溯及力;模式選擇;考量因素;立法銜接
個人信息委托處理中受托人的地位、義務與責任
作者:阮神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實質上區分了個人信息處理者與受托人的二元角色。相較于個人信息處理者,受托人無法決定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只須承擔較少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定義務。一是對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協助義務,二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在委托事項合法時,受托人違反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委托人承擔替代責任。受托人違反協助義務造成損害的,受托人轉化成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按照定作人責任與委托人承擔按份責任。在委托事項違法時,受托人若是明知違法,或者受托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共同侵權產生的連帶責任。受托人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卻未發現違法事項的,應當類推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委托處理;共同侵權;定作人責任;審查義務
生態型公司法的理論證成及制度實現
作者:侯東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韋雅君,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本輪公司法改革正值我國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堅持新發展理念的時代背景之中,社會基礎和經濟環境的生態性轉向決定了公司法向生態型變遷的必然性,奠定了未來公司法發展的大趨勢,因此,如何把握此次修改契機打造一部服務于社會生態系統的公司法是實現公司法現代化的必由路徑及要義所在。在社會生態系統中,公司不斷與制度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發生交互關系,彼此間相互影響、相互依存。生態型公司法理論打破了公司內外部環境界限,把握公司的特殊性及其與社會環境之間的緊密聯系,將公司看作一個既獨立又彼此聯系的生態系統。該理論是對“理性經濟人”假設、“股東至上”理論的否定和對利益相關者理論、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企業公民觀、ESG理念等重要理論的整合與提升。生態型公司法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強調社會整體利益,重視權利保護,追求最多數人利益的實現。公司法發展所面臨的主要矛盾的轉化奠定了生態型公司法確立的可能性,而基于不同價值取向的公司法的比較分析明確了公司法生態型轉向的必要性。我國公司法深受傳統理論影響存在重個體輕整體、重權益輕責任、重短期輕長期的生態失衡的缺憾,生態目標的缺失、生態性條款的簡陋、生態利益保護不足的規范偏失造成公司文化理念偏差、生態責任承擔不足和權益保護失衡的后果。對此,生態型公司法的構建應定位于可持續規范、適應性規范、共治性規范,以一般條款的形式確立生態理念和完善生態目標,并對具有典型性的社會責任制度、利益相關者條款進行設計,逐步引導生態型公司法的構建與完善。
關鍵詞:生態型公司法;公司法改革;社會責任;利益衡量;公司治理
平臺用工算法規制的勞動法進路
作者:田野,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算法在平臺用工中發揮著中軸作用。由于算法權力的失衡,勞動者有被困在系統里而淪為算法囚徒的風險。算法的遮蔽效應隱藏了真正的雇主,基于消費者評分的考核外包效應轉移了勞資矛盾,算法的規訓效應使勞動者陷入“自愿”接單的過勞怪圈,勞動者的勞動權、人格權和數字人權均因此面臨威脅。應揭開算法中立的面紗,發現平臺勞動隱藏的算法從屬性,以之作為平臺用工法律關系定性的核心標準。平臺用工是算法規制的特別場域,以勞動法為進路規制平臺算法可從三個維度展開:一是參照勞動規章的規則從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兩個方面確保負責任的算法制定;二是運用集體協商機制實現勞資算法共治;三是以勞動基準為約束厘定算法的合理邊界。
關鍵詞:平臺用工;算法規制;算法從屬性;勞動法進路
國際海洋環境法的司法強化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作者:張華,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國際海洋環境法的司法強化對于中國推動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富有啟發意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框架下的強制程序為此司法強化提供了制度化的運作場域。縱觀相關司法判例,海洋環境保護成為國際司法機構發布臨時措施命令和確立管轄權的重要考量因素,以至于海洋爭端司法裁決出現了“環境導向”。國際司法機構奉行動態解釋的路徑,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層面不斷強化國際海洋環境法的相關原則和義務,具體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的一般性義務、勤勉義務、合作義務、風險預防原則、環境影響評估義務,以及通知、磋商和調查義務。有鑒于此,在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中國應在全球海洋治理進程中發揮建設性的作用,落實海洋可持續發展目標。
關鍵詞:國際海洋環境法;實體法;程序法;司法強化;海洋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