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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1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1-11-01  來源:當代法學編輯部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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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1年第6期摘要






·環境法典編纂專題·


中國環境法典的編纂條件及基本定位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啟動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對環境法典編纂條件是否成熟以及技術方案的論證提出明確要求。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新目標新任務提出編纂環境法典的迫切需求,環境法治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困境形成編纂環境法典的內生動力,環境法學研究所達成的學術共識奠定編纂環境法典的理論基礎。環境法典編纂不僅條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時。中國環境法典編纂理論研究,應深刻把握環境法典的邏輯體系與核心價值,厘清民法典與環境法典的關系;準確把握環境法的領域法特征,以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法典的核心價值與基礎概念;深刻把握環境法的體系開放性特點,采取“適度法典化”模式、“總則—分編”結構,妥善處理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各種關系。

關鍵詞:環境法典編纂;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可持續發展;環境法典基礎概念;環境法典核心價值


論中國環境法典框架體系的構建和創新

——以中國民法典框架體系為鑒

作者:汪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成功取決于民法完備的民事單行法體系、潘德克頓體系的方法論和民法的私法屬性等因素。構建中國環境法典框架體系一方面需要借鑒民法典框架體系創新的理論和結構模式,另一方面還應當考慮構建環境法典框架體系所面臨的環境法體系的廣義性、環境法法源的廣泛性、環境法律關系的多重牽連性和環境法律責任制度的復合性等中國環境法體系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固有問題。編纂中國環境法典應當采用“總則-分則”結構作為法典框架構造的基礎,明確將適度法典化、提取公因式和銜接單行法律適用規則作為環境法典框架體系的構建原則和方法,將中國環境法典框架體系的構建和創新定位于總則編、污染防治編、自然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和生態環境責任編等五個方面。

關鍵詞:環境法典框架體系;“總則-分則”結構;污染防治;自然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構建創新


環境法典編纂結構模式之比較研究

作者:竺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環境法典的編纂已提上議程,法典的編章結構設計方案已成為理論研究的首要議題之一。環境法典的結構是立法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法典調整范圍的直接反映,是立法技術的最終呈現。比較可見,境外環境法典結構大致表現為以環境治理過程為主線、以生態環境要素為主線、以環境治理過程為主并輔以環境要素等三種構建思路。借鑒境外有益經驗,我國未來的環境法典可采用“總-分”體例下的混合結構模式,以人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三個更高層次的“核心要素”抽象并貫通分則編,并以生態環境責任單獨成編來支撐法典的完整架構。

關鍵詞:環境法典;編章結構;比較研究





·民法典專題·


《民法典》視域中離婚協議的

夫妻財產給與條款

作者:冉克平,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離婚協議中的夫妻財產給與條款在解釋上可以認為包含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定義務與純粹財產屬性的約定義務兩種樣態。前者系夫妻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和配偶之間的離婚救濟義務;后者系夫妻法定義務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對價而屬于無償贈與條款。但是從離婚協議整體及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理論出發,無償贈與條款原則上不能單獨被撤銷!睹穹ǖ洹房倓t編的欺詐、脅迫規范可以類推適用于離婚合意,但是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及通謀虛偽表示規范則不得類推適用。離婚股權分割與股權繼承相類似,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產生的股權分割不應受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和優先購買權的限制。離婚協議中的夫妻不動產給與約定既不能直接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亦非德國法上具有歸屬意義的物權期待權!秷绦挟愖h復議規定》第28條規定可以類推適用于夫妻離婚不動產給與條款,但是應將無償的夫妻不動產給與約定排除在外。

關鍵詞:離婚協議;夫妻財產給與約定;贈與;法定義務;股權分割;異議執行之訴


《民法典》民事責任制度的演進邏輯

及體系解釋基礎

作者:李國強,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專章規定民事責任制度源于《民法通則》!睹穹ㄍ▌t》確立了責任與債分離的邏輯,將民事責任區分為制裁不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和維護狀態的民事責任!段餀喾ā访撾x了《民法通則》責任與債分離的邏輯,既沒有回歸傳統民法的請求權保護邏輯,又表現出物權請求權和民事責任的混亂關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包含了絕對權請求權的內容,加劇了混亂關系。而《民法典》必須在解釋論上做到體系一致,所以需要在理論上構建民事責任制度的體系邏輯,將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作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以外的一種保護絕對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則應該限定在恢復原狀和在物的毀損、滅失等絕對權不可恢復情況下的損害賠償等內容。

關鍵詞: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絕對權請求權;財產法體系


《民法典》視角下網絡虛假信息的規制

作者:王若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互聯網時代,海量信息的發布和傳播,降低了個人對網絡信息真偽的判斷能力,也為網絡虛假信息的產生提供了天然土壤。網絡虛假信息具有傳播的快速性、受眾的盲從性,以及通過公眾討論難以判斷信息的真實性等特點,網絡虛假信息會造成特定受害人的重大損害,甚至嚴重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秩序。因此,需要私法與公法相互配合予以規制。《民法典》增加了網絡平臺對網絡虛假信息的審核義務和責任,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防范網絡虛假信息傳播的規則!睹穹ǖ洹吠ㄟ^在人格權編中規定人格權請求權、禁令規則,以及更正、刪除等規則,不僅與侵權責任編的規定相互配合,而且與公法規制方法相得益彰,《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必將在有效遏制網絡虛假信息的發布和傳播方面發揮其獨特作用。

關鍵詞:網絡虛假信息;《民法典》;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核義務


走向“合作主義”的公司法

——公司法改革的另一種基礎

作者: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經天學者”榮譽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公司內部存在一種“沖突性的角色假定”,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因為公司成立或聘任關系的形成而很快轉化為競爭。公司法正是在此種競爭主義結構基礎上構造出來的。由此,以競爭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為基礎的三類代理問題成為公司法中的核心問題?墒,公司諸利益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是如何直接轉化為競爭關系的?這可能與商法受到達爾文主義的影響關系密切。達爾文揭示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競爭主義邏輯,是西方近三百年來市場經濟法制度的觀念基礎,也使得作為市場主體秩序基礎的公司法養成一種競爭主義的結構。但人類是群體性動物,合作才是其存續的基礎,公司組織更是以合作為前提而成立,“合作而非競爭”才是人類(包括公司)社會的主旋律。這是因為合作不僅可以節省交易成本、增加收益,還可包容創新。以合作主義為基礎,公司法改革應實現以下轉型:其一,公司治理應當從競爭性治理走向合作治理,淡化競爭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其二,節省強制,擴張公司內全員性激勵性規范的開發空間,尤其是要認可熟人交易的合理性,緩和對關聯交易的“不友好”規制立場;其三,節制訴權,公司法要改變“賦予訴權”解決糾紛的習慣,從“合則來不合則斗(訴)”轉向“合則來不合則去(調)”;其四,便利投資者退出,充分運用各類金融工具,引導形成多樣化的主體退出機制,促進信托/理財融資方式退出機制的形成;其五,堅持整體性管理的觀念,一體性解決營利性公司和非營利性公司的問題。一旦公司法的改革方向從競爭主義走向合作主義,我們就會看到另一種超越傳統競爭邏輯的公司法景象。

關鍵詞:公司;競爭主義;合作主義;治理;改革


我國臨時機構的組織法調控及其改革

作者: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央以及地方為推動疫情防控工作的整體安排與資源調配,設置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疫情應對處置領導小組等形式的臨時機構。臨時機構的法律地位、權力架構和運作方式等問題受到法學理論的關注和重視。臨時機構作為一種協調機制的組織形式,強調分權基礎之上的整合協作和行政任務的整體推進。臨時機構作為行政組織形式,不屬于法律保留事項,其通過授權或委托取得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但通常不能承擔法律責任。臨時機構擴展了行政組織的基本形態和類型化,為行政組織法理論的拓展與深化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臨時機構的行政組織法構建必須立足于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以行政任務為圭臬,以行政協作為價值準則。

關鍵詞:臨時機構;組織法定;法律保留;行政任務;機構改革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合同風險

及其法律治理

作者:楊復衛,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我國人口老齡化與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越來越受地方政府推崇。審視當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合同,可清晰發現行政機關仍秉持著傳統的命令-控制邏輯,使合同在締結、履行和違約時均存在一定風險。究其原因,合同性質劃分的二元思維模式產生了根深蒂固的影響。對此,德國雙階理論提供了合同風險治理總體方案,通過行為約束架構指引和規范主體不當行為來分配風險;通過責任體系架構明確和懲罰不當行為來化解風險。在具體制度構建方面,可通過構建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完善合同爭議協商機制,明確不當行為法律責任,分別化解合同在締結、履行和違約階段的風險。在化解風險的同時,實現以社會力量調動養老服務購買積極性,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關鍵詞: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合同風險;法律治理


共犯之成立不必從屬于正犯故意嗎?

——兼論故意在正、共犯不法中的意義

作者:蔡桂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共同犯罪立法中存在分工分類法與區分制的論證空間。區分制下共犯從屬性之要義在于,使共犯成立范圍受到各罪構成要件的拘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意味著共同犯罪人之間必須存在意思聯絡。無論是正犯不法本身之證成,還是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均不能不借助故意要素。在區分“違法意義上的犯罪”和“違法且有責意義上的犯罪”的前提下,限制從屬性要求共犯的成立從屬于正犯的不法,這使得共犯的成立也應從屬于正犯之故意。主張放棄共犯從屬于正犯故意的做法,會破壞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界限,損害奠基于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刑法保障功能。至于共犯成立從屬于正犯故意所帶來的所謂“處罰漏洞”,不過是忽略了“共犯的未遂”以及預備、過失犯罪之處罰條款所導致,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漏洞”。

關鍵詞:單一制與區分制;構成要件明確性;正犯故意;意思聯絡;處罰漏洞


強制辯護制度之類型化分析與本土化實踐

——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切入點

作者:劉奕君,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博士后。

內容提要:強制辯護制度是國家對特定范圍內的被追訴人獲得律師幫助權的保障,主要針對“經濟困難”“量刑標準”“行為能力缺陷”“缺席審判”“簡易程序”五種情況而設。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落實強制辯護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增強被追訴人的協商能力,彌補檢察官客觀義務之局限,鞏固“對抗+審判”的訴訟結構,以及防范協商性事實錯誤。認罪認罰案件中強制辯護的實現應以值班律師為主體,強化值班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職能定位,明確值班律師享有會見權、閱卷權等基本權利,允許值班律師轉換為委托辯護人或法律援助辯護指定律師。

關鍵詞:強制辯護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值班律師;類型化


《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公平制度體系下的適用爭論及其應對

作者:白佳玉,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公平制度”蘊含締約國公正、合理、平等、平衡的價值遵循,即對“公平價值”的尊重。隨著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關系的變化,以“公平價值”為導向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公平制度體系出現了適用爭論。深層剖析這些爭論產生背后的法學因素,涉及到挪威主權的性質、條約的解釋以及權利空白的補充問題。這些問題出現的背后反映出挪威與其他締約國之間在斯匹次卑爾根群島利益的分配逐漸偏離了“公平價值”的初衷。中國作為《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締約國所倡導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共同責任為保障,以尋求締約國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約數為目標,有利于減少締約國間的利益分歧,有利于維護和促進《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公平制度體系的穩定性。

關鍵詞: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公平制度;平等權利;中國應對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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