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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1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1-07-10  來源:當代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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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題·

洗錢罪刪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東南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刑法分則“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處罰范圍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缎谭ㄐ拚(十一)》刪除了原《刑法》第191條中的“明知”要件,意味著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納入洗錢罪主體范圍,洗錢罪處罰范圍擴大且懲治力度加強。然而,自洗錢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錢定罪仍應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斷。根據修正后的刑法條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錢與他洗錢性質與方式的不同,同時也是為了遵守聯合國國際公約對他洗錢“明知”的基本要求,應確立“明知”為他洗錢的出罪條件。通過刑事推定完成事實認定,實現對“明知”要件的證明,發揮“明知”在他洗錢犯罪認定中限制處罰范圍的作用,實現他洗錢刑事處罰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機關對洗錢罪的精準發力和精準打擊。

關鍵詞:洗錢罪;自洗錢;他洗錢;“明知”要件

 

競合型犯罪化反思

作者: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欠缺對現行刑法的體系性考察,《刑法修正案(十一)》急于回應公眾關切而頻繁地將同種行為重復犯罪化,即競合型犯罪化。刑法緊跟時事熱點,從公共安全犯罪、社會秩序犯罪、經濟犯罪等領域的概括性規范中分離出更為具體的規范,以此增設新罪。競合型犯罪化本質上并未增加刑法規范的總容量,因無法填補立法空白而導致規范性不足,因存在重復評價而制造了刑法規范沖突。犯罪競合根源于競合型犯罪化的衍生效應,求諸于理論構建而處理犯罪競合問題只是權宜之計,從根本上說,回溯至立法層面減少或避免將刑法已經禁止的行為重復犯罪化才是最佳對策。

關鍵詞:競合型犯罪化;犯罪競合;刑法解釋;法條關系

 

·民法典專題·

財產行為、人身行為與民法典適用

作者:韓世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歐洲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婚姻法向民法的回歸以及民法的法典化,不應單純停留在外在體系的層面,同時也應在內在體系層面實現新的整合;诜ǖ浠砟、法典的層次結構以及總則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未作特別規定的場合,總則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理應適用于婚姻家庭問題。除此形式邏輯的正當性之外,透過虛假婚姻、婚姻欺詐以及婚姻錯誤等現實問題,也反映出以總則編規定適用于此類問題具有實質的合理性及正當性。

關鍵詞:財產行為;人身行為;虛假婚姻;婚姻欺詐;婚姻錯誤

 

論決議對法律行為理論的沖擊及法律行為理論的回應

作者:吳飛飛,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成員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對決議效力有何影響,可撤銷決議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銷行為與可撤銷決議為何無法對應?凡此種種,均不同程度上沖擊著法律行為理論的解釋力,令人懷疑《民法典》將決議納入法律行為體系之中有無實質意義。然而,將法律行為的規范結構重置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個人法上體現為形式,在團體法上體現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級形態。意思表示非法律行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僅能撤銷表意人單方意思表示。在個人法上,撤銷意思表示后,法律行為不成立;在團體法上,撤銷成員意思表示后,決議呈現出有效、不成立兩種效力狀態,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響決議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輔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為不成立,“輔助程式”瑕疵在未對法律行為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不影響行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銷行為指除須經追認、批準等“涉第三人行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為,《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律行為的撤銷其實是意思表示的撤銷,至此可撤銷行為與可撤銷決議為何不對應的問題得以澄清。

關鍵詞:意思表示;可撤銷行為;法律行為;決議行為;程序瑕疵

 

·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專題·

繁簡分流改革視域下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研究

——以N市與S市試點法院為重點

作者:李浩,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為解決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長期低迷的問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將完善小額程序納入改革的范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方式是法定適用,適用率的高低取決于法定適用的狀況。法定適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層法院法官擔心一審終審的小額程序會帶來涉訴信訪。在各項改革措施的綜合作用下,法定適用率有了明顯的提高,但當事人合意適用的狀況依然不理想。小額案件的金額標準大幅度提升和小額案件的程序進一步簡易化后,應當更加重視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改變敗訴當事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的做法,賦予當事人更有效的救濟手段,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法官不愿意依職權適用和當事人不愿意合意適用的問題。

關鍵詞:繁簡分流;小額程序;適用率;法定適用;合意適用

 

民事速裁程序構建原理

——兼及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的系統推進

作者: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設為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的意圖。但現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簡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現行法的規定,速裁程序的獨立性尚未證成。獨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簡易程序的本質特征。速裁程序與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適配性。運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當事人對實體問題沒有爭議為前提,在審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質、程序保障及救濟途徑等方面構建獨立的速裁程序規則。以速裁程序構建為抓手,系統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統集成效應。

關鍵詞:民事速裁程序;略式程序;繁簡分流;小額訴訟程序;要素式審判

 

論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作者:劉敏,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司法確認程序屬于非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的價值取向在于滿足當事人的多元解紛需求和實現司法效率;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領、推動和保障非訴訟調解的發展。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過程中,人民法院就優化司法確認程序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為實現司法確認程序的價值目標,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為此,我國應當完善司法確認程序啟動方式,完善調解協議審查內容、審查方式以及司法確認裁定瑕疵救濟程序,完善訴前調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完善審判質效指標體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的積極性

關鍵詞:司法確認程序;訴前調解;繁簡分流

 

納稅基本義務的憲定價值及其規范方式

作者:王世濤,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不同于基本權利,基本義務有其獨特的邏輯結構和話語體系。納稅基本義務的意義不僅在于對公民納稅法律義務的憲法設定,同時作為憲法委托,構成立法者制定稅收法的憲法依據。納稅基本義務并非自然義務或道德義務,而是憲法確立的法律義務。憲法上納稅基本義務具有不同于法律上納稅義務的本質特征和規范效力,其構成判斷法律上納稅義務合憲性的標準。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的憲法規定,為納稅基本義務確立了正當性的憲法基礎。納稅義務的正當性基礎并非基于國家對暴力的合法壟斷進行的強制而在于納稅人的同意,表現為由納稅人參與的民主機制,由稅收立法的議會保留形成的征稅者與納稅者之間的契約。如果沒有憲法依據,法律甚至行政命令可以直接規定公民的納稅義務,征稅權就會演變為缺乏制約的專斷權力。因此,納稅義務法定的基礎是納稅義務的憲定,稅收法律保留的前提是稅收憲法保留。

關鍵詞:納稅義務;基本義務;憲定價值;規范方式

 

論我國商事權利的體系化構建

作者:王建文,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第五章對商事權利作了規定,但該規定純屬為貫徹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導思想而設,對商事權利的法律適用不具有實質意義。商事權利作為商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其特殊性與獨立性的內涵、外延闡釋,可謂理解商法特殊性與獨立性的鑰匙。我國亟待確立商事權利理論體系,推動商事權利制度體系化,促使我國商法學科體系與規范體系走向成熟。商事權利可分為商事財產權和商事人格權,又可進一步分為基本商事權利和具體商事權利。某些商事權利,如商事留置權、商事承租權,雖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關系中,不屬于普遍存在于各種商事關系中的商事權利,故只能作為具體商事權利。營業權、商業名稱權、商事信用權、商業秘密權、商業形象權、公平交易權則系商主體普遍擁有、依法應予保護的基本商事權利。

關鍵詞:商事權利;基本商事權利;營業權;商事信用權;公平交易權

 

比例原則視角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的規則修正

作者:張晨穎,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經營者集中審查是保障市場競爭秩序的預防性制度,是涉案數最高的反壟斷行政執法,它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而后續可能引發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相比于其他壟斷行為,涉及的執法環節多、裁量類型廣、幅度大,因此執法機關遵守比例原則至關重要。從行政法學基本原理、反壟斷法理論機制和執法實踐情況進行反思,應當對現行《反壟斷法》中有關經營者集中的限制性條件規則和違法責任制度進行修正。

關鍵詞:比例原則;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行政許可;行政執法

 

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的認定邊界

作者:艾琳,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上下班的時間要素加以細化,即“合理時間”是界定勞動者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時間條件。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合理時間”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并無邊界,這使得勞動者對是否可被認定為工傷沒有明確預期,也造成了法務工作人員的困惑。如何對“合理”二字作出符合文本意義和立法目的的解釋,是消解這一困惑的關鍵。

關鍵詞:工傷;不確定概念;合理時間;上下班途中

 

人民陪審員參與刑事審判的上訴審構造

作者:牟綠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在“以審判為中心”和人民陪審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審程序的審理對象、審理程序和裁判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為保障第一審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實現《人民陪審員法》的立法目標,第二審程序應在單一的復審制外,引入事后審查制,要求二審法院尊重陪審員參與所作的一審判決,原則上僅審查原判決是否“妥當”。目前,我國可在七人合議庭案件中率先試點事后審查制,同時在三人合議庭案件中維持復審制,逐步建立“雙軌制”的上訴審模式。未來,在強化第一審品質的基礎上,可擴大事后審查制的適用范圍,并遵循“審級聯動”的思路,塑造第一審和第二審之間“多元多軌”的上訴結構以及“金字塔型”的審級制度。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上訴審;事后審查制;審級制度

 

國際規則的“結構性挑戰”:以貿易協定中的例外規定為例

作者:韓逸疇,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例外條款是條約設計中的精華所在。很多國際貿易與投資協定中都包含有關安全措施方面的一般例外條款,表明普通經濟活動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分界線。這種安全例外條款使國家安全和經濟全球化成為戰后自由主義秩序中兩個獨立的領域。然而,當前世界貿易體制不得不應對網絡安全、恐怖主義和能源安全等完全不同于傳統形式的國家安全威脅。此外,新冠肺炎的大流行已上升到“國家安全威脅”的級別。近期,世界經濟增長放緩、貿易保護主義持續升溫,給以多邊主義為基礎的貿易體系帶來嚴峻的挑戰。這就提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如何避免安全例外條款被當成政治理由,即作為掩飾或使貿易保護主義實踐正當化的一種方法。對安全例外不加限制的依賴,將導致一項條約下已被接受的義務完全受制于締約國的自由裁量權之下。因此,對安全例外的援引需要受限于其措辭確定的具體情形,并由國際性法院或法庭加以審查。世界正處于“風險社會”時期,國家安全例外條款在條約設計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在設計可馴服不確定性的例外和最小化其被濫用的風險之間取得正確的平衡是條約設計中一項“結構性挑戰”。

關鍵詞:安全例外;結構性挑戰;自決性權利;條約設計


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作者:陳燦平,天津財經大學法學教授,法律經濟學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韓薇薇,天津財經大學法律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天津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食品安全問題不能成為網絡訂餐行業發展的障礙。網絡訂餐食品安全問題種種亂象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資源產權邊界不明,第三方平臺與餐飲商戶的對立割裂。從法律經濟學成本理論來看,立法者應該把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盡量配置給能以較低成本保護所有權的一方,即第三方平臺負主要食品安全責任,但不能造成雙主體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的對立和割裂。根據主體責任的成本投入基本模型,考慮到威懾的內外影響因素,在確定網絡食品安全的共享品屬性與平臺責任“不可讓與”時,第三方平臺與商戶法律義務內部化,在食品安全履行目標上成為共同當事人,此時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化的監管手段與經典理論的融合也勢在必行。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第三方平臺;威懾理論

責任編輯:趙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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