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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1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1-05-18  來源:《當代法學》

·民法典專題·

情事變更原則探微………………………………………………………………………崔建遠(3)

《民法典》視閾下保險賠償的近因認定……………………………………………夏慶鋒(12)

民法典體系下協助決定與替代決定的擇優實現……………………………………陳嘉白(22)

·民法典與公法對話·

民法典對憲法秩序建構的回應及其反思…………………………………………任喜榮(33)

作為介入和擴展私法自治領域的行政法…………………………………………章劍生(43)

被規避的反壟斷法……………………………………………………………………李劍(55)

投訴舉報人原告資格認定的司法理性………………………………………………周雷(68)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罪過形式的確定

——對傳統罪過理論的復歸…………………………………………………………蔡榮(78)

智能時代算法專利適格性的理論證成……………………………………………張吉豫(89)

證人出庭難的應對方案…………………………………………………………李昌盛(101)

辯護律師忠誠義務的三種模式…………………………………………………劉譯礬(112)

按撤訴處理的邏輯變遷與程序再造………………………………………………吳俊(125)

WTO改革背景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公共機構”

法律解釋的反思…………………………………………………………………張軍旗(137)

論唐律規定的官吏言論犯罪……………………………………………………王立民(151)

 

·民法典專題·

情事變更原則探微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民法典》明確規定情事變更原則,且相較于此前司法解釋關于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更為完善,系立法的進步。該原則的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其構成固然有單一元素的情形,但由若干元素共同組合而成情事的可能更為常見,因為此處所謂情事必須是對合同關系及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情形,如導致等值障礙或者導致給付標的適用性終結。對于情事變更原則成立所需要的情事變更系當事人各方在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的這一要件,在判斷標準方面不可過嚴而應適中,應把當事人作為經濟人、理性人對待,不應把當事人作為政治家、軍事家來對待。作為情事變更原則效果之一的再協商,既是義務也是權利,重在協商的過程,不苛求協商必定達成一致意見,其表現形式可以是言辭商討,也可以是以行為表達,可以是變更合同,也可以是終止合同關系。

關鍵詞:情事變更原則;不可預見;不可歸責;再協商;解除合同

 

 

《民法典》視閾下保險賠償的近因認定

作者:夏慶鋒,國際關系學院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保險近因原則來源于英美法,其設定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事故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并認定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學界對保險近因及相關理論早有研究,但囿于保險近因內容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實踐中較多參照侵權近因的概念與賠償理論,進而在判定保險賠償責任的有無與大小時表現出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情形。《民法典》繼承了《侵權責任法》對因果關系的界定,保證了審判實務中找法、用法的科學性與體系性,但并未解決保險賠償糾紛中對侵權近因理論的濫用問題。將侵權近因理論代入保險關系中以分配社會責任和賠償義務雖能實現個案的解決或對弱勢群體的救濟,但在處理私法主體作為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時卻是一種不具有正當性的錯誤行為。對保險近因的確定是當事人自由意愿的外向表現,是一種內在的公正價值需求的有體化,應以當事人的合理期望為前提并注重因果關系的直接性特征。

關鍵詞:民法典;保險近因;侵權近因;合理期望原則;直接性特征

 

民法典體系下協助決定與替代決定的擇優實現

作者:陳嘉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隨著對監護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理解不斷加深,成年人監護制度用更有時代性的協助決定模式取代傳統的替代決定模式,已愈加廣泛地被接受為轉型方案。盡管我國法并未完全采取協助決定模式,但與《民法通則》完全采納替代決定模式相比,《民法典》已然在監護制度中吸納了協助決定的理念,這為在法律適用中選擇協助決定規范創造了條件。與替代決定模式相比,協助決定模式的價值取向更為進步,關系結構更為合理,保護機制更為科學。深刻理解這兩種監護模式的差異及優劣,有助于在監護制度適用中做出更優選擇,逐漸使協助決定的價值理念轉化為實踐中的法律適用效果,最終實現我國監護制度以協助決定模式為主要實現機制的實質轉型。

關鍵詞:民法典;監護制度;協助決定;替代決定

 

·民法典與公法對話·

 

民法典對憲法秩序建構的回應及其反思

作者:任喜榮,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的編纂和頒布受到了憲法理論研究的持續關注。憲法學對于民法典表現出從立法技術、制度結構到制度精神的至少三個層面的理論關切。對此,民法典也進行了系統性回應,包括確認憲法的法律位階秩序、鞏固憲法上的國家基本制度以及重申憲法共識等。憲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雖有顯著區別,但就國家憲法秩序的建構而言,在相互尊重和保持自身法體系邊界的基礎上,民法典與憲法應當實現法律功能上的銜接與協調,共同致力于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個人權利之終極法治目標。

關鍵詞:民法典;憲法秩序;功能協調;回應性建構

 

作為介入和擴展私法自治領域的行政法

作者:章劍生,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行政法經歷了從行政管理法到管理行政法的一個歷史變遷過程。當民法與行政法相遇時,公、私法交織現象就已經難以避免。作為介入私法自治領域的行政法,本質上是行政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私法自治內容和范圍的限制,在方式上可以分為直接介入和間接介入,在形態上可以分為行政許可與民事爭議的預防、行政確認與民事權利的保護、強制性規范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及行政裁決與民事爭議的判定。作為擴展私法自治領域的行政法,行政法不是私法自治領域的“入侵者”,毋寧是強有力的保護者。擴展私法自治領域的路徑是充分尊重私權,限縮行政空間,并以助力民法守衛和擴展私法自治領域作為解釋《民法典》中行政法規范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公法;私法;行政法;民法典;私法自治

 

被規避的反壟斷法

作者:李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國市場規制領域的立法并沒有因為《反壟斷法》的頒布而剝離反壟斷條款,反而通過各種方式予以保留和創設。這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沖突,進而引發規避反壟斷法的問題。當代反壟斷法以市場力量概念為基礎而構建適用條件,通過對市場行為的篩選來節省法律實施成本并確保自由競爭的空間。反壟斷法規避現象的出現有其歷史淵源,也是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的產物。而對反壟斷法的規避會過度干預市場競爭并削弱反壟斷法的威懾效果。對此,推動反壟斷法理論共識的達成、市場規制法的體系化具有根本性作用;采用限縮解釋方法、促進執法機構內部協調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則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反壟斷法;規避;市場力量;原因與危害;解決路徑

 

投訴舉報人原告資格認定的司法理性

作者:周雷,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投訴舉報類行政訴訟案件的難點在于投訴舉報人原告資格的認定。現行標準存在局限性,無法在中國的司法場域內實現邏輯自洽。其中,“私益—公益”認定標準過于寬泛,可能將一部分不正當的、不應予以保護的利益納入保護范圍,而保護規范理論則過于狹窄,會排除一部分正當的、應受保護的利益。因此,對投訴舉報人原告資格的判斷應回歸“利害關系”這一傳統理論共識。通過對“合法權益”“不利影響”進行契合投訴舉報人特性的解釋和具體化,應當建構“法定職責—不利影響”分析框架。法定職責要件用以判斷行政機關對投訴舉報事項是否承擔受理和處理職責,不利影響要件用以判斷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對投訴舉報人的利益造成何種不利影響。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提升投訴舉報人原告資格認定的理性化。

關鍵詞:投訴舉報;原告資格;利害關系;法定職責;不利影響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罪過形式的確定

——對傳統罪過理論的復歸

作者:蔡榮,南昌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罪過形式爭議較多,依照不同的罪過理論,存在過失說、故意說以及并存罪過說之爭。故意說著眼于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行為,過失說強調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結果。并存罪過說違背罪刑均衡原則不應被提倡,罪過形式應是以對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為一般的判定標準。將本罪認定為過失犯罪,既是遵從刑法條文和解釋性文件的邏輯內涵,又充分體現了本罪所包含的傳染病防治秩序、公共安全、個人人身權益等多重法益,并與立法上所配置的法定刑幅度相適應,是自覺遵循罪刑均衡的必然結論。

關鍵詞:罪過形式;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過失說

 

智能時代算法專利適格性的理論證成

作者:張吉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理學博士。

內容提要:人類社會正在快速進入智能時代,將有越來越多的關鍵技術創新發生在算法層面。算法的專利權保護對激勵智能科技領域創新、實現核心關鍵技術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義。在法律實踐中,專利局和法院面對算法的專利保護訴求不斷提煉出若干回應型判斷方法,逐漸釋放出對算法相關發明專利權保護的制度空間。然而算法專利適格性在理論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識,仍然存在“層次限制”“領域限制”等爭議。而“智力活動方法除外原則”“基礎理論與實際應用界分原則”“技術領域限制原則”等專利適格性判斷原則由于實踐基礎局限和推理邏輯錯位而嚴重妨礙算法專利權保護的制度構建和司法能動。立足人工智能產業的現實情況和促進“新基建”的時代背景,應當從“算法專利適格性的問題思維”轉向“算法專利權保護的法理思維”,破解算法創新與應用實現的絕對二元論及對算法專利權保護過度的猶疑,肯定算法的專利適格性,激勵基礎算法與核心技術創新。同時,應從法理上確認算法“公開換保護”的價值意涵,以推動智能時代專利制度的理論創新、功能發展、機制優化,促進知識產權領域的良法善治。

關鍵詞:算法;專利適格性;抽象思想;技術性;人工智能;算法公開

 

證人出庭難的應對方案

作者: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就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但司法實踐表明,證人出庭難的現狀并未根本改觀。為此,法律界紛紛獻計獻策,以期解決這一難題。我們可以將這些方案分別概括為地方試點推進型、司法解釋自律型、立法有限規制型和立法絕對主導型。前三種方案無法解決積重難返的出庭難問題,甚至有的方案會引發新的問題,導致公正效率兩敗俱傷。后一種方案效果更優,但由于剛性過強,不具有可行性。解決我國證人出庭難問題的關鍵在于強化一審法院的求真義務、增強辯方的制約權和明確二審的裁判標準,其具體思路是明確法院保證證人到庭的責任范圍、設定由封閉性規則構成的例外情形和以剩余證據分析法確定未盡責任的法律效果。

關鍵詞:證人出庭作證;可靠性;對質權;剩余證據分析法

 

辯護律師忠誠義務的三種模式

作者:劉譯礬,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作為辯護律師的首要職業倫理,忠誠義務是指辯護律師既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在比較法的視野下,美國、德國和日本律師職業倫理中呈現出三種不同的忠誠義務模式,分別是“完全的忠誠義務”模式、“不完全的忠誠義務”模式和“混合的忠誠義務”模式。在這三種模式下,律師在辯護權的行使、利益沖突的處理、退出辯護的自由以及執業行為的邊界上呈現出不同的特征。這三種模式的形成與律師的身份定位、刑事訴訟模式、律師職業發展傳統以及法律人才的培養方式等因素存在緊密聯系。在辯護律師忠誠義務亟待重塑的我國,有必要汲取域外經驗,在我國引入一種“受限的忠誠義務”模式,一方面強調律師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承擔積極的維護利益義務和消極的尊重意志義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師承擔有限的公益義務。

關鍵詞:完全的忠誠義務;不完全的忠誠義務;混合的忠誠義務;受限的忠誠義務;公益義務;律師職業倫理

 

按撤訴處理的邏輯變遷與程序再造

作者:吳俊,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法解釋學將按撤訴處理的法理基礎立足于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認為按撤訴處理與申請撤訴具有同質性,都建立在處分原則和當事人撤訴意愿上。雖然1991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了按撤訴處理的構成要件,但撤訴權背后的處分權保障法理仍然被認為是新法的邏輯。當前的司法實務和裁判案例顯示,按撤訴處理超出了立法規定的適用范圍,更多發揮著失權制裁、行為懲戒等程序性制裁的功能。2012年修訂之后的《民事訴訟法》第65條體現了緩和程序失權、保障對方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原則。基于體系自洽性的要求,對于原告遲誤庭審期日、到庭后不陳述、不及時繳納訴訟費用等消極訴訟行為,法院應該在區分職權調查事項和當事人責問事項的基礎上,遵循訴訟集約性、當事人平等、程序保障等原則,在按撤訴處理與賡續程序之間做出選擇。原告妨害庭審、藐視法庭等行為,除非出現了到庭后不陳述的情形,否則不應該按撤訴處理。

關鍵詞:按撤訴處理;失權制裁;行為懲戒;程序保障;平等原則

 

WTO改革背景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公共機構”法律解釋的反思

作者:張軍旗,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公共機構”的法律解釋問題備受爭議,也是WTO改革涉及的突出問題之一。無論是“政府控制標準”還是“政府權力標準”都存在缺陷,將“公共機構”解釋為“政府之外為政府擁有的實體”更為適當。對我國而言,“政府權力標準”并不可靠;即便依照該標準,爭端解決中我國涉案國有企業仍被認定為公共機構,這樣,在未來的WTO改革談判中我國繼續堅持該標準的意義已不大,不如以之為籌碼去換取其他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讓步。

關鍵詞:WTO改革;補貼;公共機構;政府所有權標準;政府權力標準

 

論唐律規定的官吏言論犯罪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博士生導師,史學博士。

內容提要:唐律中規定的官吏言論犯罪既包括口頭言論的犯罪,也包括書面言論的犯罪。侵犯的客體包括皇權、國家安全、官文書管理、封建官德、農民的經濟權、人身權。唐律規定的官吏言論犯罪中,有故意與過失的區別,有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也有用刑輕重的差異。“疏議”對于官吏言論犯罪的規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既對相關律條中的字、詞、句子作了解釋,也對犯罪的主體、主觀與客觀等要件作了解釋,還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作了說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中有關官吏犯罪的規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實施,還有一些案例流傳至今,具有重要的啟示與借鑒。

關鍵詞:唐律;治吏;言論犯罪;中國刑法史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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