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互聯網法治專題】
論網絡平臺的數據報送義務……劉權
“二分法”視野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的刑事責任劃界……于沖
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陳曉敏
【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專題】
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構成要件的確定……陳彥晶
反思與重述:產品缺陷的證明責任分配……劉鵬飛
憲法如何安頓家——以憲法第49條為中心……唐冬平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預防性刑法規制研究……童春榮
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營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徑……郭潔
我國商會的制度定位與立法模式……關璐
平臺經濟中最惠待遇條款的反壟斷法規制……孫晉 徐則林
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構建中政府與市場的法律功能定位……王艷梅
以審判為中心改革中的統一證明標準:學術爭辯與理論反思……謝小劍
裁判者的認知與刑事卷宗的利用——直接審理原則的展開……黃河
“海洋命運共同體”的國際法意涵:理念創新與制度構建……姚瑩
國際投資法制框架下的跨境數據流動:保護、例外和挑戰……張生
【互聯網法治專題】
論網絡平臺的數據報送義務
內容提要:在大數據時代,網絡平臺所控制的海量數據對于確保政府有效履行公共職能日益重要。政府進行宏觀的科學決策,實施具體的行政規制和個案調查,都需要網絡平臺及時報送準確充分的數據。平臺同多元社會主體存在普遍的連帶關系,平臺積極履行數據報送義務,是實現數字經濟協同共治的前提條件和促進公共利益的客觀要求。但數據報送事項過多、范圍過寬、報送程序不健全、報送安全性保障滯后等多種因素的存在,導致平臺報送數據存在實踐困境。清晰的數據權利歸屬,是正當履行數據報送義務的前提。數據報送義務不應片面強調公共利益,應通過比例原則合理確定數據報送義務的邊界,實現政府、企業、個人等多元主體利益的均衡。數據報送義務的履行,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為了保障數據報送義務實現的有效性與安全性,有必要設置明確的責任約束平臺和政府。
關鍵詞:網絡平臺;數據報送;個人信息;數據安全;比例原則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二分法”視野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的刑事責任劃界
內容提要: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的刑事歸責路徑立足于不作為犯類型的二元劃分,以義務犯原理為基礎,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真正不作為犯與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不同歸責路徑與責任邊界:(1)明確真正不作為犯認定的“遞進式”路徑,進而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刑法不作為責任與行政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責任的邊界,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邊界;(2)明確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超規范”路徑限縮,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真正作為義務的形式類型與實質審查,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可能性的技術判斷與規范審查,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相當性的教義學內涵與實質標準。無論是基于“危險制造與控制”的妨害者責任,還是附屬于政府監管的配合責任,首先要確立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歸責的從屬性,進而通過主觀罪過與結果歸責的形式限縮、義務違反與因果關系的實質判定、真正不作為犯與不真正不作為犯罪名的適范圍系統化,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作為責任。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真正不作為犯;不真正不作為犯;刑事歸責
作者:于沖(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內容提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負有特別注意義務,不同于場所管理人等對第三人行為的危險防范義務。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1款已規定兩者共同侵權的責任前提下,該條第2款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義務。這類義務與場所管理人等對第三人的注意義務程度大致相當。因此,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間接侵權責任可以類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同時,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形態為分別侵權,也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根據第37條第2款與第12條的適用關系,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應當區分平臺內經營者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關鍵詞:平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分別侵權;補充責任;按份責任
作者:陳曉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專題】
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構成要件的確定
內容提要:行為保全決定可能是錯誤的,因此而造成的損害將不可彌補,法院應盡量降低這種可能性。在司法適用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時,應以“審慎性”為目標。在這一目標指導下,我國法院應參考美國的行為保全司法適用理論并適當變通,將申請人適格、決議的實施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存在勝訴可能性、利益衡量的結果傾向于支持申請人四個方面作為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構成要件。在四個要件的適用體系上,各個要件均為必要非充分條件,不得進行動態體系的調整,即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同時,也不得用申請人提供擔保來補充構成要件的不足,以適當提高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標準,避免其成為控制權爭奪的工具。
關鍵詞:行為保全;公司決議;難以彌補的損害;利益衡量
作者:陳彥晶(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反思與重述:產品缺陷的證明責任分配
內容提要:產品缺陷是構成產品責任的違法行為要件事實,對該事實證明責任規范的理解分歧使得司法實踐呈現混沌狀態。產品缺陷證明責任分配的現實分歧,折射出規范理性和價值判斷的內在矛盾。為緩解原告的證明壓力,事實推定成為現實的應對手段。要實現個體利益保護和社會整體進步的平衡,應在產品缺陷類型化的基礎上,借助實質相似性證明技巧,厘清證明妨礙的法律效果層次、在客觀證明責任的分配中強調法的安定性。
關鍵詞:產品缺陷;證明責任;要件事實;事實推定;類型化
作者:劉鵬飛(南開大學法學院)
憲法如何安頓家
——以憲法第49條為中心
內容提要:現代社會中“家庭”的形態與功能正在悄然變化,但家庭仍然是現代社會的基本構成單元。憲法應當如何定位家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在現代社會構建以家庭為根基的良性法秩序,是憲法理論應當持續關注的重要課題。在學理上,圍繞我國憲法中“家庭受國家的保護”之基本規范,形成了憲法原則說、制度性保障說和憲法權利說等憲法解釋學說,但相關學說存在規范內涵詮釋不精確、家庭的憲法定位狹隘和理論分析框架過度簡化等局限。借鑒“事物本質”或“哲學進路”的思考范式,憲法上“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的規范目的應當是確認家庭的涉法性、保護家庭積極社會功能及抑制其消極社會功能;規范的價值基礎是個體自由、家庭倫理和公共利益的協調;相關制度的展開應當在個體,家庭和國家之間合理配置權利和義務。家庭的三大制度包括基于個體自由選擇權的家庭建構制度、基于家庭成員間權利義務的家庭維持制度、基于家庭與外部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家庭主體性制度。同時,家庭在實現基層群眾自治以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應當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家庭;憲法秩序;制度性保障;精神文明建設
作者:唐冬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預防性刑法規制研究
內容提要: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較一般犯罪而言,社會危害性更大,輻射區域更廣,有介入預防性刑法進行早期干預、懲罰提前的緊迫需求。掃黑除惡政策文件和刑法涉黑規范均旗幟鮮明亮劍預防性刑法立場,面臨統領關系、概念對接的難題,在入刑節點選擇、罪數判斷,刑罰裁量上陷入困境。引入中國裁判文書網461件刑事案例,溯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預防性刑法的運行機理,其規制過程包攝犯罪發展階段和社會危害演變兩個維度考量,需在雙向確證兩者已達侵害全民安全內容之人權基礎上,洞徹掃黑除惡政策文件與刑法規范之間的系統協作關系,對接涉黑涉惡概念,并精準限定入刑節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承繼共同犯罪、集團犯罪之上的有組織犯罪,當通過適用《刑法》》第294條數罪并罰規定升格刑量,彌合刑法總則闕如有組織犯罪一般罰則的缺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罰輕重與犯罪發展階段相適,社會危害大小相當,需遵循事物發展規律,在框定犯罪階段,具象情節類型的基礎上,科學匹配罪名,和緩接續刑量。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預防性刑法;犯罪階段;社會危害
作者:童春榮(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營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徑
內容提要:《民法總則》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立為特別法人,其分類上的不確定引起主體立法路徑選擇的難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類型的確認應基于營利法人的規范性判斷標準,并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的制度走向。辨析各種學說并結合制度實踐,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位于營利法人類型更為合理。在專門立法路徑的基礎上,應選擇企業法的立法模式,以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范圍,并配置股份合作制主體規則、成員登記規則、主體承繼制度等,構造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營利法人的私法主體地位。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營利法人;立法路徑
作者:郭潔(遼寧大學法學院)
我國商會的制度定位與立法模式
內容提要:商會是政府與企業聯結的紐帶。我國商會呈碎片化發展趨勢,尚未形成層級化的法團結構組織模式。商會對會員的代表能力不足、參與政治決策的動力不足、對會員自律監管作用不明顯。《民法總則》確認了商會作為非營利法人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承認了商會的獨立民事責任能力。我國商會立法應在此基礎上厘清行政監管與商會自治的權利邊界,尊重商會的自治屬性,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治理規則,確立以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為核心的三元治理結構,明確商會職能及權利來源,完善商會責任追究機制,構建符合我國商會發展規律、彰顯商人意志集聚功能和行業自律監管功能的現代化商會法律規則體系。
關鍵詞:非營利法人;商會治理;商會立法;行業自律
作者:關璐(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
平臺經濟中最惠待遇條款的反壟斷法規制
內容提要:平臺經濟中的最惠待遇條款是一種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對交易條件予以限制的合同條款,可能造成市場封鎖、促進共謀和抑制價格競爭等限制市場競爭的問題,有必要對其予以反壟斷法規制。但是,其違法性認定存在兩個層面的難點:第一,最惠待遇條款除限制競爭效果,還可能兼具促進經濟效率的效果,合理分析的需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第二,最惠待遇條款涉嫌構成多層次壟斷類型,壟斷類型判定的模糊性增加了認定的難度。隨著我國競爭法治環境的不斷改善,精密設計的最惠待遇條款可能成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限制競爭的新型方式。在我國法治語境下規制最惠待遇條款,一方面,應該以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合理性考察作為競爭效果評估的基本方式,同時明確最惠待遇條款主體間的代理關系能夠構成縱向壟斷協議這一認定前提,再結合具體案件考察各項競爭評估因素,判定行為所構成的具體壟斷類型;另一方面,為適應最惠待遇條款的認定難點,我國應該進一步統一合理原則在司法與執法體系中的適用方式,并對現行壟斷協議法律規則予以系統地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最惠待遇條款;平臺經濟;縱向壟斷協議;軸輻協議;競爭效果評估
作者:孫晉 徐則林(武漢大學法學院)
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構建中政府與市場的法律功能定位
內容提要:將激勵強化理論運用于分析企業信用信息傳遞中政府與市場的法律功能定位:一方面,市場通過信貸供求對企業信用形成連續性激勵,而政府通過行政獎懲制度對企業信用形成間歇性激勵;另一方面,作為激勵效應更強的“事后”機制,政府間歇性強化后出現的企業反應消退要遠遠低于市場連續性強化下的反應消退。中國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中政府應通過行政部門構建的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發揮信用信息供給的功能,市場則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多維度處理信用信息與多元化信息應用場景,并引人行業協會等第三部門確保政府信息供給的流向,從而激勵企業自發形成誠信經營理念。
關鍵詞:政府與市場;企業信用;信息傳遞;營商環境;激勵強化
作者:王艷梅(吉林大學法學院)
以審判為中心改革中的統一證明標準:學術爭辯與理論反思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中應否統一證明標準是當前以審判為中心改革中的核心學術爭議問題。降低審前證明標準的主張有待商榷,因為統一證明標準并未違反認識規律,也未強化偵查中心主義,更不是以審判為中心的障礙,偵查才是查明事實真相的主要階段。相反,統一證明標準是防止濫訴,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制度,也是避免弱化偵查、妨礙打擊犯罪的需要。因此,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當堅持統一證明標準,改變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掌握尺度不一的現象,偵查終結、起訴向定罪證明標準看齊,但不應將無罪判決作為檢驗辦案成效的唯一標準。
關鍵詞:證明標準;以審判為中心;公訴權
作者:謝小劍(江西財經大學)
裁判者的認知與刑事卷宗的利用
——直接審理原則的展開
內容提要:從社會心理學的認知失調理論出發,查閱卷宗會對裁判者(包括陪審員)內心確信的形成產生一定的預斷和先見。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案卷移送制度再次回歸全案移送,并不會對直接審理和庭審實質化構成挑戰。對于職業法官而言,踐行真正意義上的直接審理原則,合理地利用卷宗,更主動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職責,完全可以限制閱卷所帶來的“預斷和先見”。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實踐中陪審員“陪而不審”,“不發言”等現象,并非通過賦予閱卷權就能解決。相反,禁止陪審員接觸卷宗,在理想狀態下,陪審員只依據庭審中所有的證據調查而形成內心的確信,可能更有利于保障庭審過程中直接審理原則的實現。
關鍵詞:卷宗;認知失調;直接審理原則;證據調查
作者:黃河(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中德法學研究所)
“海洋命運共同體”的國際法意涵:理念創新與制度構建
內容提要: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為核心的國際海洋法在制度設計上存在不足。無法滿足全球海洋治理的現實需求,國際社會需要新的理念以及在新理念指導下制定新的制度來完善與發展國際海洋法。“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是完善與發展國際海洋法所需要的理念創新的中國方案。“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內涵包括“海洋安全共同體”“海洋利益共同體”“海洋生態共同體”以及“海洋和平與和諧共同體”。在“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國際社會應通過明確海上安全制度、制定國家管轄外海域開發規章、完善國家管轄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及豐富和平解決海洋爭端制度的方式來完善與發展國際海洋法,推動國際海洋法治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海洋命運共同體;人類命運共同體;國際海洋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作者:姚瑩(吉林大學法學院)
國際投資法制框架下的跨境數據流動:保護、例外和挑戰
內容提要:在投資協定的投資定義普遍比較寬泛以及仲裁庭從整體上對投資進行解讀的情況下,跨境數據可以享受協定項下的待遇和保護。而東道國為保護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等所采取的措施可能會被看作是這種保護的限制,從而引發國際投資仲裁。這樣的緊張關系揭示出明確跨境數據流動在投資協定項下的保護及限度的重要性。與此同時,現有的國際投資協定多針對實體投資而設立,全球經濟的數字化轉型也在理念和技術層面對國際投資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應對這些挑戰,投資協定需要在“內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方面做出調整。除了完善投資協定的實體和程序內容外,也要推動建立一種利益相關者的共識機制。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可以引導有關規則向更加公平的方向發展,并可以積極推動形成一個多邊的跨境數據流動協定。
關鍵詞:跨境數據流動;例外條款;不符措施;合法性;共識機制
作者:張生(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