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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19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19-06-06  來源:《當代法學》

目錄

【人工智能時代的刑法專題】

    對通過新增罪名應對人工智能風險的質疑……姚萬勤
    我國刑事司法智能化的知識解構與應對邏輯……孫道萃
    智能風險與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之構建……李婕

【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專欄:聚焦法釋〔20182號】

    民事訴訟法教義學視角下的“執行難”:成因與出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為中心……任重
    夫妻債務的基本類型:責任基礎與責任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債務解釋》實體法評析……汪洋
    一種新程序:審思檢監銜接中的強制措施決定機制……左衛民
    論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偵查人員的程序性被告身份……程衍
    “謹慎放權”意圖與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實施——基于《憲法》第100條第2款的考察……鄭毅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憲法控制……李少文
    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分析……王延川
    驚嚇損害侵權司法救濟困境及其突破……譚吉
    知識產權損害的價值基礎與法律構造……徐小奔
    論生態環境損害治理的法律制度選擇……林瀟瀟
    海外追逃、追贓背景下反腐敗立法的協調與聯動……李海瀅
    從“法律沖突”到“法律共享”:人類命運共同體時代國際私法的價值重構…………杜濤


【人工智能時代的刑法專題】

對通過新增罪名應對人工智能風險的質疑

內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技術取得突破性發展的同時,諸多法律風險也伴隨而生。因此,如何應對這些風險逐漸成為近期刑法學界關注的重點。雖然在學界有學者主張通過新增罪名進行規制的觀點越來越有力,然而,一方面,對人工智能的風險以及風險類型尚未進行深入分析就貿然增設罪名,不僅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而且也背離了超前立法理念,其正當性飽受詬病。另一方面,從人的屬性視角分析,人工智能并不符合人的本質特征,就此肯定其具有犯罪主體資格也不妥當。因人工智能的風險不同大致可以區分為“使用人工智能造成事故的風險”和“利用智能機器人進行犯罪的風險”兩種場域,且在現行民法以及刑法體系之下均能得到有效解決,因而沒有必要通過增設刑法罪名來予以應對。

關鍵詞:人工智能;謙抑性;超前立法;侵權責任;間接正犯

作者:姚萬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我國刑事司法智能化的知識解構與應對邏輯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法律的時代交融與裂變已悄然上演,刑事司法體系的智能化變革已在不同端口有所呈現,宣示自上而下啟動的史無前例的司法知識轉型的啟程。但司法權的獨立命運、司法主體的地位取舍、司法裁判行為的可替代危機、對定罪活動的“染指”邊界、司法標準化與個別正義的博弈、司法裁判知識的重述等法治隱憂有待疏解。刑事司法智能化搭上人工智能技術的“快車道”,可以有效釋放案多人少的正效應,持續放大支持司法改革的技術紅利,發揮人工智能應用的司法方法論意義,司法風險與安全處于“可視化”的控制效度。多方推動探索的智能量刑,正成為刑事司法智能化的重要試驗田,其與自由裁量的協調性、量刑的公正性以及地位、功能等問題尚需澄清。刑事司法的智能化改革呈現出“遍地開花”的態勢,但其實際意義、功能定位仍有待理性揭開。

關鍵詞:刑事司法;智能化;司法知識;智能量刑

作者:孫道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智能風險與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之構建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機器人具有機械性和自主性特點,其刑事歸責沖擊犯罪主體概念、罪過理論、因果關系認定和行為理論。目前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缺失和監管真空將導致嚴重的倫理危機和社會危害。美國學者類比法人刑事責任原理,提出機器人刑事責任的三種模式,即代理人責任模式、自然—可能—結果責任模式和直接責任模式,對于構建人工智能刑事責任具有借鑒意義。智能機器人刑事責任構建應以同一視原則為基礎,以自主性為核心:當智能機器人僅扮演工具角色時,適用代理人責任;當智能機器人行為的結果在編程者/使用者“自然—可能—結果”的范圍內,適用自然—可能—結果責任模式;當智能機器人的行為完全超出設計者/使用者的預見范圍時,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刑法應擬制智能機器人的法律人格,確認其罪過,避免人工智能技術風險上升為刑法風險。

關鍵詞:人工智能;自主性;同一視原則;刑事責任

作者:李婕(安徽大學法學院)

 

【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研究專欄:聚焦法釋〔20182號】

民事訴訟法教義學視角下的“執行難”:成因與出路

——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為中心

內容提要:“執行難”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現象和問題。民事訴訟法教義學視角下的“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有能力或部分有能力滿足生效裁判文書中記載的請求權,其卻無法經由強制執行得到滿足的法律現象。訴訟保全中對訴權范圍的限縮、對程序事項的輕視和對證明標準的誤讀,審判程序中過分強調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傾向以及由此引發的執行復雜化,都是“執行難”的民事訴訟法教義學成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難”可以被進一步界定為,債權人僅獲得針對夫妻一方的生效給付判決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之間的緊張關系。追加被執行人或《查扣凍規定》第14條既非唯一出路,也非最佳選擇。解決之道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起訴夫妻另一方明確請求權基礎,在夫妻個人債務的強制執行中貫徹形式化原則,在充分保證夫妻另一方程序權利的前提下提升執行效率,一體化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

關鍵詞:執行難;執行亂;民事訴訟法教義學;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任重(清華大學法學院)

 

夫妻債務的基本類型:責任基礎與責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債務解釋》實體法評析

內容提要:夫妻債務分為連帶債務、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三種類型。連帶債務的責任基礎在于多數人之債?大額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小額債務需要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這一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疇,責任財產范圍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責任基礎在于夫妻法定共同財產制,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但應滿足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等家庭利益的需要,責任財產范圍包括負債方的個人財產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其他的夫妻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責任財產范圍包括負債方的個人財產與負債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相應份額。債權人或夫妻一方可在離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或者由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后,向債務人請求補償或追償。

關鍵詞:夫妻連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責任財產;夫妻債務解釋

作者:汪洋(清華大學法學院)

 

一種新程序:審思檢監銜接中的強制措施決定機制

內容提要:如何回應、規定檢監銜接已成為當下重要的理論與實踐課題。2018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創設了獨立的強制措施審查決定程序機制和相應的先行拘留措施。從訴訟法理上看,這種新設的獨立程序在正當性和必要性兩個層面均存在明顯問題。因此,在未來的修法中應重新調整:一方面應當調整立法理念,按照既有訴訟法理和制度規律設置恰當的強制措施體系;另一方面應當從實踐理性的角度審視檢監關系,強化強制措施采取中監察程序與審查程序的協調性。

關鍵詞: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銜接;強制措施決定;先行拘留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

 

論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偵查人員的程序性被告身份

內容提要:近年來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改革頻繁發生,偵查人員的出庭身份也經歷了由偵查機關代表向程序性被告的轉變。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之前,偵查人員的法庭職責是代表偵查機關作出情況說明,之后則是陳述取證行為細節并且接受控辯雙方的發問。如此的轉變被看成是保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實質運行的關鍵。但是由于法律條文和相關理念的限制,辯方對于偵查人員的當庭質證仍難以實現,偵查人員依然以代表性身份出庭。特殊的出庭身份為非法取證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困難,導致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運行不暢。在今后的改革過程中,應當調整真實至上的訴訟觀念,并取消被告人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的條件限制,保障法庭質證的有效進行。

關鍵詞:偵查人員出庭;非法證據排除;情況說明;有效質證

作者:程衍(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謹慎放權”意圖與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實施

——基于《憲法》第100條第2款的考察

內容提要:2018年修憲新增關于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第100條第2款,具有鮮明的“謹慎放權”意圖在下放地方立法權的同時,實施以《立法法》為基礎的合法性控制,以及作為兜底性保障的合憲性控制。前者從基礎、目的、原則、范圍、程序五方面展開,但卻面臨控制機制科學性、控制制度實效性、制度協同回應性等現實詰難。后者在黨的領導不斷強化的時代背景下展開,通過“不抵觸”和“報批準”兩大核心機制協調放權與控權的均衡關系,依托科學、規范的甄選標準的構建,貫徹“謹慎放權”的基本立場和央地關系的基本原則,明確合憲性審查程序的法定主體、職責分工和程序機制,借助增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東風”,最終實現相關改革的不斷深化。

關鍵詞: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謹慎放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合憲性審查

作者:鄭毅(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憲法控制

內容提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直接針對憲法結構,需要貫徹憲法某種程度的控制力。這種控制源于憲法保留原理和憲法的本質功能,也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這一黨的執政思想的貫徹落實。我國監察體制改革具有鮮明的憲法特征,新建立的監察制度輸入了立憲價值并重塑了國家機構和權力運行體系。憲法對此進行結構性控制,既為改革提供約束機制,又受制于改革塑造的新秩序。監察體制改革過程展現了憲法保留的控制力,同時改革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正當化功能。在這種控制模式之下,憲法呈現了一定程度的收縮特征。對政治體制改革中的憲法收縮需要客觀評判,適度收縮對于革新和重塑憲法秩序具有積極意義,但過度收縮亦非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目標。必要的憲法控制能夠維護一系列改革底線,包括憲法權威、憲法原則和立憲價值,特別是有助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監察法;憲法工程;憲法保留;憲法收縮

作者:李少文(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

 

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分析

內容提要: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主要可以歸納為兩種裁判路徑:一是偽造簽名直接導致決議無效;二是偽造簽名間接影響決議效力,其效果分為無效、可撤銷、不成立三種情形。第一種路徑體現了個體法思維,與民法的救濟理念相符,卻違背了團體決議效力維持理念;第二種路徑體現了團體法思維,但未厘清偽造簽名的性質及其與決議效力的正確關系。應區分偽造簽名針對的決議事項類型以及偽造簽名的嚴重程度來確定決議效力。若偽造股東簽名針對股東個人權利處分,則屬于虛假的意思表示,不發生股東個人權利“被處分”的效果,但并不必然影響決議中其它事項的效力;若偽造簽名針對公司事務處理,則屬于表決方式瑕疵,無論是否影響到整個表決權數比例,均產生決議可撤銷的效果。股東行使撤銷權時,如果對決議不知情,除斥期間從其知道決議事實之日起計算。針對公司事務決議的偽造簽名,原則上產生決議可撤銷的效果,但當偽造簽名嚴重到偽造決議的程度時,決議視為不存在。將被偽造簽名的股東的表決權數去除,再以剩余表決權數決定決議是否成立的做法并不科學。偽造簽名是嚴重的程序瑕疵,不屬于決議存在輕微瑕疵而法院不支持原告訴請的情形。

關鍵詞:偽造股東簽名;股東會決議效力;意思表示不真實;表決方式瑕疵

作者:王延川(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

 

驚嚇損害侵權司法救濟困境及其突破

內容提要:為了實現對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所受驚嚇損害的救濟,我國法院同時突破了現行“第三人損害”和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情形的界限,亦混淆了這兩種制度與第三人驚嚇損害的區別。通過對現行法規定的身體健康權的擴大解釋來確定驚嚇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做法在邏輯上是不可取的。目前,我國法院可將《侵權責任法》第22條作為支持第三人驚嚇損害賠償訴請的法律依據。在與死者沒有親屬關系的第三人所受驚嚇損害情形中適用公平責任,不符合謹慎適用公平責任條款的立法初衷及學理意旨,亦與公平責任不能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理不符。應有的司法選擇要么是通過充分說理,將驚嚇損害的索賠權主體擴大至與直接受害人有特殊情感聯系的第三人,要么是對于非近親屬的第三人不予賠償和補償。

關鍵詞:驚嚇損害;第三人驚嚇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公平責任

作者:譚吉(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知識產權損害的價值基礎與法律構造

內容提要:經濟學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價值在法律制度層面表現為市場交易機會。侵害知識產權的直接后果就是對權利人市場交易機會的剝奪,并在因果關系范疇內具象化為知識產權的差額損害與機會損害(純粹經濟損失)。從損害認定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差額損害是一種可得利益損失,其確定性的依據在于市場中侵權產品與合法知識產品之間存在銷售數量上的“零和競爭關系”;知識產權的機會損害是一種因自身可訴性而衍伸出的規范損害,本質上是因侵害權利人支配知識產品的自由意志而產生的對法秩序的破壞,并以市場獲利可能性降低或喪失為損害認定的依據。在損害的計算方面,差額損害以所失利益為基準,并衍伸出銷量減少公式,機會損害需要通過分析現實的或虛擬的交易契約進行價格估定,并衍伸出侵權獲利賠償公式與合理許可費賠償公式。

關鍵詞:知識產權損害;知識產權價值;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差額損害;機會損害

作者:徐小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論生態環境損害治理的法律制度選擇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損害治理對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責任主體”和“責任強制主體”是決定生態環境損害治理制度模式的兩項核心“變量”。變量的組合將產生不同的治理模式,包括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以司法機關為責任強制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模式,以及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以行政機關為責任強制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補救”模式。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模式出現了責任承擔止于金錢賠償、無關環境損害恢復等問題,同時,司法機關亦不適合對環境損害案件進行處理。相對而言,“生態環境損害補救”模式可以在較大程度上克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模式的缺陷,并與我國現行體制相契合,具備現實可行性。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治理;法制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補救

作者:林瀟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海外追逃、追贓背景下反腐敗立法的協調與聯動

內容提要:腐敗治理法治化和海外追逃追贓的深入,需要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但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建構,不僅要有充足的法律,更要求法律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與《刑事訴訟法》在制定或修訂時,應當考慮與《監察法》《引渡法》等的協調,而此前生效的《刑法》《引渡法》等也要思索與《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融合。這既需要立法時內容上的相互參照,統籌考慮,更需要時間上的聯合啟動。

關鍵詞:腐敗;追逃追贓;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協調;立法聯動

作者:李海瀅(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

 

從“法律沖突”到“法律共享”:人類命運共同體時代國際私法的價值重構

內容提要:以薩維尼理論為代表的現代西方國際私法體系是以西方國際法共同體思想為基礎,這種思想具有典型的西方中心主義話語霸權,其最致命的弱點是其建立在單一主義思想基礎上的西方中心主義價值觀。在西方國際私法體系下,國際私法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思路就是為每一個涉外民事關系確定唯一一個準據法,并排除其他國家法律的適用。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時代,這種單一主義價值觀已經無法公平公正地解決涉外民事糾紛,因為任何一個涉外案件都與不同國家法律相牽連,法官必須對這些不同的法律同時予以關注,才能達致合理的判決結果。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指導下,國際私法應當從傳統中華文化中汲取智慧和營養,從“法律沖突”視角轉向“法律共享”視角。法律共享理論不是從多個相沖突的法律中選擇唯一正確的準據法,而是對與糾紛相關聯的各國法律均予以考慮,并從實體的公正性角度按照比例原則考量相關國家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從而實現判決的最合理、最和諧的結果。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時代,應當用“法律共享”的理念取代“法律沖突”概念,在多元文化和諧共存基礎上重構當代國際私法的話語體系和價值基礎。

關鍵詞:人類命運共同體;國際私法;法律沖突;法律共享

作者:杜濤(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責任編輯: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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