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目
數字時代在線訴訟模式特有原則與制度構建
景漢朝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構建在線訴訟特有原則與制度的必要性
二、在線訴訟特有原則
三、在線訴訟特有制度
四、結語
摘 要 數字時代在線訴訟的深入發展對傳統民事訴訟提出了革命性挑戰。從其產生的社會基礎、表現形態和運行模式、實踐需要及創建中國特色原創性訴訟理論話語體系等方面分析,深刻把握在線訴訟特點及規律,研究確立其特有原則與制度,是完善在線訴訟理論,探索形成原創性自主知識體系,實現法治理論“彎道超車”的突破口。具體而言,應確立線上糾紛線上審原則、證偽不證真原則、傾斜保護原則、公開審判與信息保護并重原則、數據安全優先原則,創建通域管轄、準代表人訴訟、多元審級、送達即時生效等特有制度。這些特有原則制度與傳統訴訟模式中有關原則制度相結合,共同構成了在線訴訟模式的原則制度體系,豐富了民事訴訟理論內涵。
關鍵詞 在線訴訟 雙線訴訟 調適優化 特有原則 特有制度
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變革與中國路徑
張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變革
二、我國人工智能治理的迭代邏輯和構建機理
三、我國人工智能治理效能的提升與優化
四、結語
摘 要 人工智能領域的國際角力已然超越了技術和產業層面,實質上拓展至以法律規制和制度構建為核心的治理競爭。面對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中的失序現象,人工智能治理步入全球化時代。縱觀全球趨勢,人工智能治理呈現出以分類分級為內核、軟法與硬法動態銜接、監管主體跨域協同的特征。為積極應對人工智能帶來的多元復雜影響,我國逐步形成了以人工智能安全為內核,以分類分級為依托,以人工智能安全主體責任為支點,以個體權利體系為外部約束的治理路徑。當前,我國人工智能治理正逐步邁向以系統化立法為標志的新階段。在此背景下,可從領域、主體、結構、技術視角構建多維協同的人工智能分類分級治理、全域構建軟法與硬法深度耦合的規則體系以及推進技術賦能監管智能化等方面探索現階段提升治理效能的方案。
關鍵詞 分類分級治理 人工智能立法 科技倫理 軟法治理
算法透明機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戴維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王錫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算法透明的理論邏輯與立法現狀
三、算法透明的規則表達及其現實困境
四、算法透明機制的重構
五、結語
摘 要 在算法治理語境中,算法透明被視為一種解決算法黑箱問題的主要機制。算法透明機制已得到廣泛討論,在理論上發展出以技術披露和決策解釋為核心的雙線模式。雙線模式要求算法技術能夠被公眾“看透”或“理解”。但該模式未能充分考慮算法可解釋性障礙和公眾認知局限,在實踐層面遭遇來自技術和制度的雙重挑戰,這可能導致透明機制的失效和透明度期待落空。鑒于可解釋人工智能的技術屬性,伴隨以算法信任為核心的治理理念的興起,我們需要反思算法透明機制的局限,完善面向公眾的算法透明機制。這種“面向公眾的算法透明機制”應當以提升公眾信任為目標,將透明機制作為信任溝通的工具,向公眾傳遞有助于算法可信度評估的重要信息,建立真正服務于公眾的算法透明機制。
關鍵詞 算法透明 算法信任 可解釋人工智能 算法治理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語境下的數字檢察
胡騁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特聘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檢察的實踐現狀與問題透析
二、國家治理現代化語境下的數字檢察理論體系
三、數字檢察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實踐進路
摘 要 數字檢察歷經“起步—起勢—成勢”,走出了“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法律監督路徑,推動了“數字賦能監督,監督促進治理”的法律監督模式變革重塑,是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依托。面對數字檢察縱深推進中的高質量發展瓶頸,應當強化數字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視角,闡釋數字檢察邏輯的根本支點,明晰數字檢察的演進方向和宏觀策略,促推數字檢察再提升、再深化、再突破。
關鍵詞 數字檢察 國家治理 中國式現代化 數字法學
平臺勞動者自動化決策拒絕權
實現路徑的公私法協同
程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平臺勞動者自動化決策拒絕權的定位及與憲法基本權利的關系
三、平臺勞動者自動化決策拒絕權的雙重功能:私法自治與國家干預
四、私法請求權路徑:注重平臺勞動者個體層面的權利保護
五、公法風險規制路徑:注重平臺勞動者整體層面的風險預防
六、結語
摘 要 平臺勞動者自動化決策拒絕權是解決平臺勞動者“困在系統里”問題的必要路徑。該權利作為憲法個人信息權權利束體系的組成部分,與其他憲法基本權利的實現密切相關。該權利具有雙重功能,主觀防御功能在于保障平臺用工自動化決策的私法自治,客觀價值秩序功能要求國家對平臺用工自動化決策進行積極干預。相應地,該權利的實現需要私法與公法的協調配合。在私法視野下,平臺勞動者以請求權的方式行使自動化決策拒絕權,權利行使須滿足“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對平臺勞動者權益有“重大影響”兩項要件,從而達到拒絕完全自動化決策、獲得人工干預的法律效果,此路徑注重平臺勞動者個人層面的權益影響或損害救濟。在公法視野下,主要通過有意義信息的強制性披露、自動化決策的風險評估與人工監控來規制自動化決策信息不對稱風險及平臺勞動者生命健康權、平等權等基本權利被侵害的風險,此路徑注重平臺勞動者整體層面的風險預防。
關鍵詞 平臺勞動者 自動化決策拒絕權 平臺用工 風險規制 個人信息權
個人醫療健康數據處理者
信義義務的證成與制度建構
鄧輝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孫揮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個人醫療健康信息的私法保護現狀:詰問與質疑
三、邁向實質正義的路徑選擇:信義規則的正當性
四、個人醫療健康數據處理者信義義務的構建
五、結語
摘 要 在信息社會,醫療機構在持有醫療健康數據時也在事實上獲取了患者的醫療健康信息,雙方的權力勢差不斷放大。現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中無論是對醫療健康數據不可識別性使用時的匿名化要求,還是可識別性處理時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賦權規則,均受到近代民法形式理性正義觀的慣性影響,在實踐中多流于形式。承認個人醫療健康數據處理者與信息主體間的持續性顯著不平等關系,對數據處理者課以信義義務,使其成為個人醫療健康信息受信人,將“同意”解釋為基于信賴的授權,可以有效克服形式主義正義觀的不足,向實質正義邁進。信義義務的引入應避免對數據利用的過度掣肘,無論是信義義務的證成還是規范內容的構建,皆應遵循基于場景的分析。在醫療健康數據場景下,信義義務中的忠實義務應界定為約束信義關系的核心規范,為受信人劃定行為之邊界;注意義務則是在此基礎上為受信人設定的行為之標準,可通過動態場景化的比例原則將其進一步具體化。如此,不僅可化解匿名化及“告知—同意”困境,重新在個人醫療健康數據處理者與信息主體間注入信任,亦可對現行過于嚴苛與僵化的其他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進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數字社會的實踐需求。
關鍵詞 匿名化 “告知—同意” 系統信任 信義義務 比例原則
保險法合同解除權一般條款的體系構造
馬寧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保險法合同解除條款的體系關聯與第15條的潛在缺陷
二、保險合同解除權主體范圍的明晰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限制的規范構造
四、對保險人規避解除權行使要件的控制
五、結語
摘 要 解除合同是實現保險法體系內諸項原則性要求的核心技術之一,但保險法解除權規范體系,特別是第15條作為其主干的解除權一般條款,卻亟待明晰與完善。就解除權主體范圍而言,被保險人不應被視為合同當事人而賦予解除權;但投保人的債權人在投保人怠于行使解除權時,有權代位解除合同以獲得保單現金價值;執行法院同樣有權代位行使解除權。就解除權行使條件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無須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但對于分擔型計劃團體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或可推定投保人放棄解除權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只有獲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后方能解除。對于強制保險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投保人不得解除。此外,若投保人的解除行為可歸于權利濫用,亦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就解除權行使要件的可變更性而言,所有保險人單方擬定的,置投保人一方于較之保險法規定更加不利地位的解除權約定,原則上應被推定為不公平格式條款。
關鍵詞 解除權一般條款 解除權主體 解除權行使條件 解除權要件的可變更性
價值競爭與法典總則構造
徐舒浩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總則影響分則的兩種方式
二、提取公因式,還是提取一般操作因子?
三、一般操作因子的產生條件
四、一般操作因子作為法典總則構造的條件
五、結論
摘 要 通過提取公因式填充法典總則,其收益并不能覆蓋由此產生的成本。實際上,提取其中的一般操作因子,而非僅僅提取公因式,才是非構造法典總則不可的實質理由。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真正不作為犯等均算作一般操作因子的表現形式。一般操作因子本身并不存在于分則規范之中,它作為總則的固有組成部分,用來阻斷分則的適用,終止不恰當的法律推理。不是所有部門法都適合產生一般操作因子,它只能源自一種特殊的價值實踐。孕育一般操作因子也有三個條件。首先,特定部門法領域必須包含真正的價值競爭;其次,價值競爭中的一方已經率先實現規則化;最后,尚未規則化的一方有必要直接介入以影響法律結論。
關鍵詞 法典化 誠信原則 總則 行政法典 環境法典
ESG理念下競爭法的制度檢視與法治回應
胡旨鈺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引言
二、ESG理念與競爭法價值目標的內在耦合
三、ESG理念下競爭法的制度表達
四、ESG理念下競爭法發展的現實洞察與問題剖析
五、ESG理念下競爭法發展前瞻與未來路徑
六、結語
摘 要 追求可持續發展的ESG理念與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為己任的競爭法產生交匯,體現了二者之間的深度關聯。ESG理念與競爭法的價值目標在多個層面上存在天然的耦合,其進一步深化競爭法引導資本有序擴張與優化資源配置,助力競爭法在維護市場秩序和生產效率的同時,承擔促進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良好治理的多重使命。在理論層面,競爭法通過協調競爭目標與環境目標的沖突、促進公平競爭原則融入平臺社會責任、推動競爭合規治理體系構建,體現了對ESG理念的具體應用。然而,在實踐層面,競爭法的發展無法有效回應ESG理念,源于可持續發展目標下競爭法豁免制度的適用挑戰、競爭法框架中平臺社會責任制度的供給缺失以及競爭合規實現企業治理目標的實施掣肘。針對這些問題,需優化競爭法中的競爭評估制度、革新競爭秩序下平臺社會責任的監管模式和系統構建競爭合規下企業激勵機制,探索二者相互作用的法治發展路徑,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關鍵詞 ESG 競爭法 可持續發展 社會責任 競爭合規
數字貿易中的隱私權保護
李姝卉 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隱私權與貿易的實踐沖突——基于TikTok出口受限的案例分析
二、隱私權保護與貿易發展實踐沖突的制度成因
三、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在數字貿易方面的完善
四、結語
摘 要 數字貿易發展與隱私權保護相互促進、相互制約。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機制的創新和發展,對建立可信的數字經濟發展環境、提升貿易效率和質量、擴大貿易自由范圍等,均有較大促進作用。我國TikTok等數字產品和服務,常被域外政府以隱私權保護等機制存在不足為由加以非難;中國在隱私權保護領域的國際話語權不強,也因此受到部分國家的不公平對待。面對國際數字治理和數字貿易競爭日益加強的態勢,針對未來數字貿易的隱私權保護立法,我國應以兼收并蓄的發展理念,進一步提升數字產品和服務的隱私權保護水平與競爭能力,積極推動隱私權保護、公平、安全的國際貿易規則的完善;同時,應推進數字領域軟法與行業規則的完善,擴大相關規則適用的范圍,進而充分實踐、積極提煉隱私權保護的制度創新經驗,構筑全球數字貿易中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提升中國隱私權保護立法的國際影響力,促進數字貿易的繁榮與發展。
關鍵詞 隱私權保護 數字貿易 市場競爭 數字經濟 數字治理
再論清代“殺尊親屬”案件的裁斷
張一民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近代法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常規處理:重辟極刑
二、改斬為絞:情節認定之難
三、救濟之難
四、結語
摘 要 清代對“殺尊親屬”案件的裁斷在前代的立法留白處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與明確。實體性問題的司法裁判方面,清代對殺尊親屬案的常規處置依然不出服制命案從重而論的“重辟”原則,但不一概而論,在情節認定方面不乏細究;具體到行為人及其家族等不同主體的救濟上,或增設或善用夾簽、留養承嗣等特殊程序,且有意識地限定行為主體、犯罪情節、犯罪動機等適用要素,不論是實體裁斷抑或程序救濟,清代“殺尊親屬”案件的裁斷都努力做到審慎適用與適時糾偏。當然,任何制度建構與施行都并非盡善盡美,始終隱現于清代“殺尊親屬”案件的司法裁斷背后的尊卑身份參差與個體權利不平等諸深層次問題,并未在清代司法裁斷過程中得以完全糾正,而是化作了晚清修律甚至整個社會近代變革的引子。
關鍵詞 清代 殺尊親屬 裁斷 情節認定 救濟
教義學彌合視角下的公平責任條款
馮德淦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百人計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立法和司法的現狀
三、公平責任存在的必要性
四、公平責任的具體適用
五、結語
摘 要 《民法典》第1186條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修正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對此,解釋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早期公平責任條款主要適用于欠缺責任能力致害案件,后來又被當作軟化侵權構成要件的工具,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即便是再完備的法典,囿于規范科學的自身局限性,在解釋適用時仍然會存在許多需要填補的法律漏洞,公平責任條款恰恰可以起到這一作用。實踐中存在對公平責任條款的誤用,不恰當地使公平責任泛化,解釋論對此應保持謹慎,避免向一般條款逃逸。現階段公平責任條款應當在限制適用的前提下作為漏洞填補條款,具體適用于過錯不明和無過錯的案件、事實因果關系不明的案件、法律因果關系不明的案件。
關鍵詞 公平責任 過錯不明 沒有過錯 事實因果關系 法律因果關系
行政協議解除權的競合與處置
鄭志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行政協議解除權競合范圍的厘清
三、行政協議解除規則競合的處置標準
四、行政協議解除權競合的處置方式
五、代結語:行政協議解除權規則體系
摘 要 行政機關在解除行政協議時可能發生行政優益權和參照民事法律規范解除權的競合。經過對司法實踐的梳理,可以發現行政優益權與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的根本違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解除權都存在競合的情形。為了應對解除權競合,可以綜合運用“解除權與合同嚴守原則之間的關系”“解除權行使的賠償/補償責任”以及“行政協議解除權的行使效率”標準,從法律邏輯與功能主義的視角進行處置。在競合情形下,根本違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解除權,更能凸顯合同嚴守原則,對解除權行使后的賠償責任和免責事由的配置更為合理,且能夠在保障締約相對人權利的基礎上確保解除協議的效率,應當被優先適用,行政優益權應當后位適用,且需限制適用范圍。
關鍵詞 行政協議 解除 行政優益權 參照民事法律規范 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