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死者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私法構造
彭誠信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李佳桐 上海交通大學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死者個人信息權客體的雙重法律屬性
三、死者個人信息權面臨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
四、我國死者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應然模式
五、結語
摘 要 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尚未就死者個人信息權保護制定系統性規則,由于死者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與權利主體不一致,因此需要從權利的主體、客體兩方面剖析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特征并依此分別加以規制。在客體方面,死者個人信息權人格利益部分易與傳統人格權產生混淆,可通過“三層遞進模式”先將死者個人信息權抽離傳統人格權,隨后積極保護死者個人信息之人格權利并對相關侵權行為采取救濟措施;死者個人信息權財產利益部分易與數字遺產混淆、雜糅,可通過“雙層區分模式”首先判定該信息屬于個人信息還是純粹的虛擬財產,抑或存在雜糅現象,其次以使用目的為導向針對摻雜財產利益的死者個人信息分離其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并分別加以規制。在主體方面,作為死者個人信息權利主體的繼承人、作為信息處理者的平臺可能會與死者及利益相關第三人產生利益沖突,面對其中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剛性的法律規定難以解決多變的案情,因此可運用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理念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彈性處理,充分平衡、保護各民事主體的相關利益。
關鍵詞 死者個人信息權 權利主體 權利客體 權利保護
大模型數據訓練中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研究
張吉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理學博士
汪賽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與基本分析框架
三、大模型訓練中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分析
四、機器學習合理使用與輸出端治理規則的構建
五、結語
摘 要 創建于文學藝術領域的著作權法在人工智能時代需要積極回應技術的發展需求,建構與社會技術發展相適應的合理使用規則。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過程中對作品的使用是一種技術過程中的附隨性復制,具有極強的轉換性目的。訓練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正常用途并非生成侵權內容,而是具有廣闊的應用領域,對社會發展有積極意義。但大模型訓練需要海量的高質量作品,并且作品需要具有豐富性、多樣性。由于交易成本高、許可費堆積、許可意愿的有限性和選擇性及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市場機制難以有效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因此,有必要建立機器學習合理使用條款,來明確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中對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同時對人工智能輸出端進行合理規范,以便更好地平衡著作權人、社會公眾、人工智能大模型研發方等多重利益,促進個人創新、企業創新、社會創新,并鼓勵著作權人與人工智能大模型研發者建立創新性的合作機制,在智能向善的原則下推動社會文化的繁榮發展和更美好生活的實現。
關鍵詞 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 合理使用 附隨性復制 轉換性使用 市場失靈
侵害敏感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構
王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侵害個人信息民事賠償規定的現狀與不足
二、侵害個人信息民事賠償司法裁判的考察
三、侵害敏感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的理由
四、侵害敏感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構成
摘 要 侵害個人信息的現象并未隨著保護個人信息立法的不斷出臺而減少。應當提升信息主體保護個人信息的積極性。應當將一般個人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相區分的思路貫徹到侵害個人信息賠償制度的構建上。針對敏感個人信息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避免劣幣驅除良幣的現象。其構成要件包括故意侵害敏感個人信息、以侵害他人個人信息為業等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了嚴重后果。懲罰賠償金應當歸屬于受害人。
關鍵詞 敏感個人信息 懲罰性賠償 個人信息保護法 侵權責任
目的限制原則的反思及其解釋論構造
——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第1款為中心
王苑 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東南大學)研究基地研究員、人權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目的限制原則解釋上的挑戰與困境
二、目的限制原則的理論基礎及功能目標
三、目的限制的判斷標準與解釋論構造
四、結語
摘 要 目的限制原則強調信息處理的可預見性,是個人信息控制論的時代產物,符合基于風險的個人信息保護進路,其功能的多維性奠定了其在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帝王條款”地位。目的限制原則包含雙重維度——目的特定與目的兼容,但現有的規則既難以獲得“明確、合理目的”的特定性標準,亦無法劃定“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的兼容性邊界。在解釋目的限制原則時,除考慮處理目的不應對個人信息權益造成特定風險外,還需考慮明確、合理的目的必須符合理性人的合理期待,滿足多方利益主體的可預見性。在評估處理目的是否兼容上,基于社會場景的兼容性判斷標準是一種較為寬泛的客觀標準,首先應通過明確、合理的處理目的錨定信息處理的初始場景,次而通過社會場景所確立的價值來確定處理目的的兼容邊界。
關鍵詞 個人信息 目的特定 目的兼容 處理目的 社會場景
數字法學的理論品格與學科定位
鄭智航 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法學的理論論爭
二、數字社會的法律生活
三、作為一種研究范式的數字法學
四、數字法學學科的基本定位
摘 要 數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續工商業法治文明強調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還強調把現代制度與數字技術結合起來,通過網絡化、數字化和智能化,將科技偉力轉化為法治偉力。一種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決于研究對象的新穎性,而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對獨特的理論信念、概念范疇和學術命題。數字法學的理論信念主要包括對數字向善的堅持、對人的主體性原則的捍衛、對技術權力約束理念的信守和數字思維的運用等。數字法學的概念范疇包括本體論范疇、價值論范疇、運行論范疇和方法論范疇這四類。數字法學正在從基本理念和解釋原則、基本范疇和基本原理、邏輯環節和理論論證、標志概念和術語革命四個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學術命題。數字法學的學科定位主要包括學術意義上的學科定位和功能單位意義上的學科定位兩個層面。
關鍵詞 數字法學 數字法治文明 范式 法學知識體系 法學學科
論數字法學的概念與研究定位
——兼論我們需要什么樣的人工智能法
趙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數字法學研究范疇的誤區澄清
三、數字法學研究范式的誤區澄清
四、數字法學研究定位“三問”
五、數字法學的研究路徑:以人工智能法學為例
六、結語
摘 要 數字法學概念是現代法學對數字社會法律問題變化的理論回應。然而,數字法學從雛形出現到體系相對成熟,往往因為研究范疇和研究范式的不確定性而飽受爭議,一度被認為是數字時代法學研究的另一種稱謂。事實上,數字法學作為現代法學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的補全、法律解釋的調整以及技術風險的應對,故而其研究范疇和研究范式也會受數字技術創新變化的影響而表現出開放性和動態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術創新都會產生不同類型的技術風險,但是,這些風險并不都是數字法學所關注的法律問題。以遵循法學作為獨立學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徑為基礎,包括人工智能技術在內的研究模式應當更加關注技術創新對法律關系的實質性影響,進而形成更符合技術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關鍵詞 數字法學 研究范疇 研究范式 人工智能治理
數字法學發展的法文化邏輯
李宏弢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法學與法文化的良性互動
二、從傳統法學到數字法學:法文化的新面向
三、從新興權利到數字權利:法文化的新拓展
四、以數字法文化形塑數字法學的新構造
五、結語
摘 要 數字時代的變革使得法文化特征從原來更多地展現地域性、差異性,逐漸向展現共生性、融合性發展。數字革命使得人們不再只是物理二維空間的生命體存在,更是數字立體空間的虛擬主體的存在。這一實一虛共同構成數字社會人的存在方式。數字法學正是在與法文化的互動發展中拓展了法文化的空間。數字法學是法文化時代發展的新面向;數字權利是法文化時代發展的新拓展。同時,時代的發展也要求法文化不斷地自我革新,通過思維方式的變革、研究理念的改變、保護模式的形塑和知識譜系的更新,實現法文化的理論重構,進而順應時代發展,體現法文化的時代價值,構建中國自主的數字法學知識體系。
關鍵詞 數字法學 法文化 數字法文化 法學知識體系
數字法學真的來了
張志堅 江西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何謂數字法學
二、為何要建立數字法學
三、數字法學的問題領域
四、數字法學的理論建構
五、結語
摘 要 數字法學是以“創生”的數字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以數字法律理論與實踐為內涵的新興獨立學科,在數字法學的注入下,法學這一學科被賦予新的內涵、意義和范式。廣義上的數字法學還包括法數字學,其可納入理論法學的范疇。狹義上的數字法學屬于應用法學,其由數字主體、數字行為與數字客體為基石所構建,最終圍繞數字權利(含數字權力)、數字義務與數字責任的落實來展開,實現了對具體領域的邏輯化串聯,呈現出相對清晰又自成體系的問題領域。在理論建構上,數字法學以數字文明為基本理念,以形成了新的內容或注入了新的內涵的數字安全、數字人權、數字正義為基本原則,以呈現出三元結構特性的數字法治為基本目標。數字技術對既有法學的挑戰具有根本性,既有法學理論和法律框架均不足以應對,數字法學會形成科學范式及以問題為導向的多元知識融合、綜合應用的新的研究范式,其在研究對象、問題領域和方法論等方面均有其獨特性,這決定了數字法學足以成為一個學術命題。
關鍵詞 數字法學 數字法 數字文明 問題領域 理論建構
刑法教義學中的類比推理
陳興良 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類比推理的概念
二、制定法與類比推理
三、判例法與類比推理
四、結語
摘 要 類比推理是一種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方法,其推理根據在于兩個事物之間的類似性,因而具備同類相推的特征。類比推理與類推具有密切聯系,可以說,類推是一個采用類比推理的法律適用過程。因此,類推是以類比推理為基礎的,但類推又不能等同于類比推理。在制定法的語境中,由于類比推理受到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因而不能采用以類比推理為基礎的推理適用方法,但對于兜底條款可以采用類比解釋的方法,以明確其語義。在判例法的語境中,類比推理在尋找先例和判例推理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鍵詞 類比推理 類推 類似性 先例
論行政法上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的理論基礎與基本內容
周佑勇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法學博士
杜茜茜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行政法上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的理論內涵與基礎
三、行政法上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的基本內容
四、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在行政法體系中的定位
五、結語
摘 要 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發端于司法審查實踐,旨在防止行政機關恣意行使行政權,從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理論基礎上,該原則由法治國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推導而出;在基本內容上,該原則的內在要求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與既定的行政目的之間保持實質關聯性,并在形式上排除與行政目的不相關的其他因素;在體系定位上,該原則具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地位,與行政比例、平等對待等其他原則存在較大差異。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體系,深化行政法治實踐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有必要在我國行政法中確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并作出系統、深入的研究。
關鍵詞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實質關聯性標準 不相關因素排除 行政法基本原則
數據權利模式與權益模式的異同
——以財產權本體論分析為進路
杜牧真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講師,經濟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數據財產權的基本構成
三、觀點證偽:權利模式與權益模式之“同”
四、誤解澄清:權利模式與權益模式之“異”
五、結論與啟示
摘 要 目前學界在應以何種模式來調整數據財產關系的基本問題上尚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權利模式說與權益模式說。基于財產權本體論分析可知,權益模式論者所認為的兩者間存在四項本質區別,系因財產權本體認知的誤解。第一,在財產權利中,僅有排他權與法律處分權為民事財產法所創設的財產權,事實支配權非由財產法所創設,本質上是憲法以負面清單模式確認了合法性的自由。因此,無論采用何種模式,對于數據的社會化流通、利用而言,遵循的都是“禁止之外皆自由”。第二,由于數據法律排他性是借助排他權的行使,通過規制數據行為來間接實現的,數據排他性寬窄、是否能為法官提供自由裁量的制度空間,與采取何種模式無關,而與如何設置排他權內容有關。第三,“確權”的對象為財產權而非財產,其中所確認的排他權本質為對財產行為的規制,因此兩種模式本質上均為對數據行為的規制,兩者也均離不開對相關權利歸屬的確認。權利模式與權益模式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獨具權利的可讓渡效力。這一差異導致在現實效果方面,前者相較后者更有利于促進數據交易與數據處理的專業化分工。因此,應當選取權利模式來調整數據財產關系。
關鍵詞 數據 數據財產權 數據權利 數據權益
智能投顧信義義務主體的責任承擔
宋姝 四川外國語大學國際法學與社會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投資顧問信義義務的邏輯根源
二、智能投顧對傳統顧問信義關系的挑戰
三、智能投顧信義義務主體的確定
四、智能投顧信義義務主體的責任分配
五、結語
摘 要 智能投顧模式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主體正在由人工向機器轉變。同時,算法“黑箱”使得智能投顧的責任主體更具隱蔽性。智能投顧的變革使傳統投資顧問信義義務關系面臨挑戰,主要表現為信義義務主體更為多元、民事責任主體更具模糊性、利益沖突更加復雜、隱蔽。這些現象對投資者利益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智能投顧產業健康、長遠發展,有必要構建智能投顧信義義務主體責任制度。依據控制權理論、承諾理論、信賴理論、實質平等理論,智能投顧信義義務主體應當包括智能投顧機構、人工顧問與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從業人員、算法研發者。智能投顧機構對投資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人工顧問與提供交易模型的金融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應承擔獨立責任,智能投顧研發者對投資者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責任。
關鍵詞 智能投顧 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主體 民事責任
脅從犯的歷史淵源、嬗變與現實困境
謝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清代、民國寬免“被脅”之律例與實踐
三、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脅從不問”的政策與法律制度
四、新中國成立之后脅從犯的規則與困境
五、結語
摘 要 脅從犯是我國現行《刑法》中一種獨特的共同犯罪人類型,其直接來源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政策與法律制度,并遠承傳統法律文化,是二者交融并嬗變的產物。我國歷史上不同時期對被脅迫犯罪者進行一定程度寬免的原因均在于其主觀惡性較低、特別預防必要性較小,并主要針對一些與“顛覆政權”相關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策略性。新中國成立之后,隨著執政黨執政策略、關注點的轉變,《刑法》將脅從犯擴大化、一般化為一種獨立的共同犯罪人類型,導致共同犯罪人分類發生參差、混亂之失,并由此遭致罪責刑不相均衡等困境。理解并推進現代中國的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在解釋學、比較法等橫向視角之外,不應忽略法律史的縱向維度。
關鍵詞 脅從犯 共同犯罪 大清律例 革命法制 刑法史
社會成本視角下司法程序效率的實證考察
——以19世紀英國普通法民事司法改革為例
石磊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論
二、以社會成本衡量司法程序效率的理論框架
三、以效率為目標的改革理由
四、國家成本與司法組織改革
五、私人成本與訴訟程序改革
六、改革目標偏差的政治經濟解釋
七、結語
摘 要 客觀系統評價司法程序效率是深入推進司法改革的基本前提。在社會成本視角下,對傳統一維二元理論框架引入由國家和私人構成的成本負擔主體這一維度,可構建起實證上行之有效的司法程序效率分析框架。19世紀英國普通法民事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為關鍵目標,對英國司法體制邁向理性化和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但改革實際效果尚無定論。借助新調整的分析框架,納入司法財政、訴訟收費和案件量等數據后可見,19世紀英國司法程序效率呈現初期上升、后期波動下降的變化趨勢,形成了與改革目標的部分偏差。究其原因,政策制定和司法實踐過程中利益偏離和權力互動影響了改革的長期效果。這或許能對思考如何構建長效司法改革機制有所啟發。
關鍵詞 19世紀英國 社會成本 法律史的經濟分析 司法程序效率 司法改革
從舊兼從輕原則中“處刑較輕”的規范化判斷
黃楠 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處刑較輕”的判斷前提
三、“處刑較輕”的判斷標準
四、“處刑較輕”的判斷規則
五、結語
摘 要 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中“處刑較輕”的判斷是以行為時法和裁判時法均認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當新法所規制的行為類型相比于舊法在違法本質上未發生根本變化時,應認定為屬于新舊刑法均認為構成犯罪。“處刑較輕”的判斷標準應堅持以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所設置的法定刑作為比較的對象;處刑輕重的比較中只需考量刑法個罪條款中直接決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節,其他量刑情節是在選擇適用個罪條文后再加以具體考量。“處刑較輕”的判斷規則即法定刑的輕重比較規則,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輕重比較。不同種類的主刑的嚴厲程度由輕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在主刑輕重一致的情況下,兼具考慮附加刑的輕重問題。不同種類的附加刑的嚴厲程度由輕到重依次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無限額罰金刑重于限額、倍比罰金刑。適用方式上,“并處”附加刑重于“可以并處”“并處或單處”附加刑,或者沒有設置附加刑的方式。主刑與附加刑反向修正時,應當確立主刑優先原則。
關鍵詞 從舊兼從輕 溯及力 處刑較輕 法定刑 處斷刑 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