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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4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4-03-22  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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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公檢法一體推進

——以穿透式激勵理論為中心

劉艷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公檢法一體推進合規改革的三大障礙

二、公檢法一體推進改革的指導理論:穿透式合規激勵

三、穿透式激勵理論下公檢法一體推進合規改革的理路

四、結語


  摘要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經發展成為中央領導的全面改革活動,在刑事司法領域要求公檢法一體推進。為解決改革面臨的主體缺位、步調錯亂、協同匱乏等現實困境,可能的方案是通過總結檢察機關前期改革的成功經驗,明確合規改革的本質為合規激勵改革,并將不斷擴大合規激勵范圍、強化合規激勵質效的穿透式激勵理論作為公檢法一體推進改革的指導性理論。根據穿透式激勵理論,人民法院不僅應在涉企犯罪刑事審判全流程嵌入合規監督考察和合規激勵機制,還應擴大合規寬緩量刑的幅度,將合規整改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并可以在輕微涉企犯罪案件中作出合規無罪判決。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應積極構建合規檢法協同機制,實現檢法合規互認、檢法聯合監管、檢法協同出罪。公安機關不僅應與檢察機關完善合規公檢協同機制,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時予以配合,還應開展獨立啟動合規監督評估機制的改革試點,積極探索合規不立案、合規撤銷案件等激勵機制。


  關鍵詞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  穿透式合規激勵  企業合規責任論  公檢法一體推進

企業合規的刑事責任原理與司法限度

——單位意志決定論之堅守

錢小平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東南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組織體責任論的“中國化”困境與單位意志決定論之堅守

二、事前合規的責任阻卻理據與“過度支配和控制”之限縮

三、事后合規的責任減輕理據與合規寬緩司法裁量之限度

四、結語


  摘要  在單位歸責原理上,單位意志決定論在教義學上仍具合理性,以組織體責任論取代單位意志決定論并無必要,組織體責任應僅限于單位犯罪的責任阻卻事由和責任減輕事由。事前合規作為單位責任阻卻事由的依據在于單位欠缺違法性認識,但須以單位構建有效合規程序以及最高層充分履行合規治理職責為前提,同時應強調單位意志的獨立性,引入“過度支配與控制”規則,避免事前合規的形式化。事后合規表明企業積極補救履行組織體責任,降低了再犯可能性,具有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依據,但應重視責任刑與預防刑的關系,對責任人員從寬與重罪合規從寬予以必要限制,避免從寬情節的重復評價,確保司法裁量權行使的正當性。


  關鍵詞   企業合規  組織體責任  責任阻卻  不起訴  司法限度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個人信息保護的

全流程合規體系構建

陳禹衡   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過程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剖析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準備階段收集個人信息的合規流程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運算階段處理個人信息的算法合規

四、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處理個人信息生成結論的合規監管

五、結語


  摘要   在當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運行過程中,個人信息面臨著收集范圍與限度不明、算法違規處理及生成錯誤結論等問題,因此亟須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全流程合規體系。在準備階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應該基于最小必要原則來明確合規收集范圍,并將個人信息進行碎片化處理來合規限制收集深度。在運算階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應該在自我學習時通過知識蒸餾構建學生模型來保證算法合規,并進行安全評估與算法備案。對一般類型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及生物特征信息采用不同的合規處理模式,并在反饋階段標注存在風險的個人信息,反向推動算法進行自我改進。在生成階段,當生成錯誤結論時,合規監管部門應該分類審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個人信息處理上的缺陷,并從合規有效性標準、算法運算邏輯及實質法益損害這三個方面判斷平臺能否實質出罪。


  關鍵詞   生成式人工智能  個人信息  ChatGPT  合規

網絡平臺處理個人信息的合規義務

及其出罪路徑

龔文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企業合規檢察研究基地研究員

 

目   次

一、引言:數字經濟時代網絡平臺責任的重刑化與泛刑化

二、合規激勵視野下網絡平臺處理個人信息刑法規制的邏輯轉向

三、網絡平臺合規出罪的必要前提:明確合規義務范圍

四、網絡平臺履行個人信息處理合規義務的出罪模式

五、結語


  摘要   數字經濟時代的網絡平臺治理呈現出侵犯個人信息犯罪責任轉嫁的平臺泛刑化和類推入罪的平臺重刑化等趨勢,但并未消解平臺犯罪的高發態勢,反而抑制了平臺經濟的良性發展。網絡平臺處理個人信息的刑法規制邏輯應由報應制裁轉向合規激勵、由被動整改轉向主動預防、由全面合規轉向專項合規,引入個人信息合規專項激勵機制,實現平臺犯罪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改造。個人信息合規出罪的根據是督促平臺履行雙重合規義務,包括事前風險評估、事中安全防護、事后應急處置的前置合規義務束和對員工監督管理、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規義務束。在此基礎上,平臺盡到前置合規義務則不具有前置違法性;對應刑事合規義務空白則不存在刑事違法性;未違反刑事化的監督管理義務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未違反防止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規義務則不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構成要件。


  關鍵詞   個人信息處理  專項合規  合規義務  義務違反說  合規出罪

數據可攜權的實現路徑:基于開放銀行的分析

趙吟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金融科技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據可攜權的價值功能與立法檢視

二、數據可攜權客體的標識化與類別判斷

三、數據可攜權的權利內容與行使邊界

四、數據可攜權的權利受損與責任劃定

五、結語


  摘要   開放銀行的核心是數據共享,數據在客戶、銀行與第三方機構之間移轉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是開放銀行模式下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作為數據移轉中客戶個人數據控制和保護的方案,數據可攜權契合開放銀行的應用場景,促進平衡各方利益。《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條文僅確立了數據可攜權的大致框架,有待結合開放銀行的具體場景明確適用規則。這需要在對權利客體標識化后進行類別判斷,厘清數據可攜權的權利內容和行使邊界,再根據責任性質劃分數據控制者應承擔的各類責任,基于新業態實現個人數據保護的新詮釋。


  關鍵詞  數據可攜權  開放銀行  數據共享  個人數據保護

在線糾紛解決的正義表達

許慶永   青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在線糾紛解決的正義價值差序

三、在線糾紛解決的數字正義重構

四、在線糾紛解決的數字正義實現

五、余論


  摘要   在線糾紛解決(ODR)是糾紛解決的新形式,但同樣要兼顧糾紛解決的規制導向和結果導向要求,實現手段與結果正義。不同的ODR平臺具有不同的正義價值導向,揭示其正義價值的差序結構才能提示未來的發展進路。數字技術沖破物理空間對糾紛解決形式的束縛,取而代之的是對糾紛解決邏輯的重置,因而需要重構其正義內容。通過對ODR互動空間、算法空間、數據空間的打造,可以營造容易接近、氛圍良好的糾紛機制供當事人利用。ODR數字正義的實現需要滿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實現不同案件的場景正義,根據不同類型的糾紛進行個性化數字分析得出場景化決策方案;二是實現同一案件不同階段的群組正義,針對糾紛的不同階段銜接不同的解紛機制;三是實現不同案件不同階段的可視正義,通過解紛流程可視化與案件監督可視化保障案件以正義看得見的方式解決。


  關鍵詞   ODR  ODR平臺  價值導向  數字正義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限縮適用

——兼論數據犯罪的法益侵害

姚瑤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非法獲取數據犯罪行為的界定:侵犯對象與行為樣態

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數據犯罪法益內涵的批判與證成

四、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限縮適用路徑

五、結論


  摘要   數據蘊含的巨大價值引發了非法獲取數據犯罪的刑法適用問題。本質上,該問題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不法爭議的外在表現與必然結果,解決的根源在于梳理獲取數據的行為對象與樣態,進一步解釋數據安全法益的內涵。理論界對數據技術屬性提供刑法保護以及法益獨立化保護的主張,體現了刑法技術化傾向,與法益證成標準及法益理論初衷相悖。妥當的解釋路徑應當是將數據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義為個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國家法益的傳統法益,行政法層面數據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為先法性法益影響數據犯罪的量刑,以調和刑法保障性與謙抑性之間的緊張關系。基于此,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適用方案應當是堅持本罪“法益保護傳統化”的限縮適用以及“具體危險犯”的妥當適用標準。


  關鍵詞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數據安全法益  傳統法益  刑法解釋

論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本土資源

——以中國古代律學的傳承與創新為視角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長、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上海文史館館員,法學博士

路培欣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中國古代律學之內涵辨析

二、中國古代律學的固有缺陷

三、中國古代律學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四、結語


  摘要   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不僅需要研習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深入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借鑒世界各國法治文明的成果,密切關注當下中國法治建設的實踐,也需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資源:中國古代律學知識體系。分析“律學”一詞的豐富內涵,明辨律學體系的各項固有缺陷,吸收中國古代律學知識體系中的基本范疇、研究方法、分支學科和法典(律典)化成果,可以助力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為人類法治文明的進步和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關鍵詞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本土資源  律學  傳承與創新

我國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

輔導教育的體系建構

劉敏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輔導教育的意義分析

二、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制度的正當性基礎

三、我國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制度的體系性構架

四、我國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制度的實施

五、結語


  摘要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制度回應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實現家事司法正義和發揮家事司法人際關系調整功能的要求,其設立具備相應的理論根據和正當性基礎。盡管2022年實施的《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家庭教育指導制度,但與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制度還存在很大區別,我國應當通過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參加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訴訟全過程,法院都可以建議或者要求當事人參加婚姻家庭輔導教育。在法律規定強制參加婚姻家庭輔導教育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參加,法院可以對其進行訓誡,并可以將當事人不參加婚姻家庭輔導教育的情況作為家事案件裁判,特別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個參考因素。我國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實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輔導教育。


  關鍵詞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輔導教育  親職教育 家事司法正義

“法理”概念的本體論

呂玉贊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中西方文獻中“法理”概念的本體言說

二、本體論上的法理:實在法的“原因性的規定根據”

三、法理本體的分形:部門法學之法理和法理學之法理

四、結語


  摘要   “法理”并不是法律人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具有相當的實在性。無論對“法理”作何種具體解讀,從本體論上都可以歸結為一點,即“法理”乃實在法的“原因性的規定根據”。“法理”是從法的實踐理性中推論出來的“規范之理”,旨在評估和反思法律的規范性和正確性。法理本體沒有同一的存在形式,而是以“部門法學之法理”和“法理學之法理”的形式被認知。“部門法學之法理”與特定國家的實在法相連接,指向的是“法律規范/法律規整之理”,通常以法教義學的方式來提取。“法理學之法理”是在教義性法理的基礎上推論出來的二階法理,并不局限于經驗的實在法之內,只能通過理性實踐論辯的方式被證成。


  關鍵詞   法理  原因性的規定根據  實在法  法教義學 實踐理性

論我國刑事卷證運用制度的體系優化

孔德倫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我國刑事卷證運用制度的現狀分析

三、我國刑事卷證運用制度法律規范上的缺陷

四、我國刑事卷證司法運用的不足之處

五、我國刑事卷證運用制度的優化路徑

六、結語


  摘要   學界關于刑事庭審實質化的理論改革方案,大多停留在“審卷”的重述上,難以深觸庭審實質化的核心要求。確保刑事庭審實質化的關鍵在于實現從“審卷”到“審人”的轉變,然而“審人”的支點在于刑事卷證的合理運用和科學規制。從法律規范及司法實踐看,我國刑事卷證運用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對刑事卷證運用制度的體系優化可從兩個維度展開:從立法層面對刑事卷證制度運行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予以明確,適度熔斷刑事卷證的證據能力,以主動切斷刑事卷證與刑事裁判之間的非正當聯系;從司法層面擴張解釋直接言詞原則條款、限縮解釋直接言詞例外條款,以達至“審人”的衍新,實現刑事庭審實質化。


  關鍵詞   刑事卷證運用制度  庭審實質化  熔斷模式  擴張解釋  限縮解釋

治外法權中立法管轄沖突的中國因應

(1843-1911)

李耀躍   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屬人立法管轄權的在華表征

二、治外法權框架下解決立法管轄沖突問題的方案選擇

三、特別法上實現屬地立法管轄的可能限度及其限制治外法權功能

四、結語


  摘要   治外法權指向屬人主義原則,并在立法管轄和司法管轄兩個維度上在華擴張。中國傳統對外交涉中的“入境問禁、入國問俗”經典命題言說,在地方社會秩序穩定關切中存續著類似于屬地主義的立法管轄理念,也留存著“司法”中因時因事予以權變的實踐空間。治外法權與屬地立法管轄共存模式的嘗試受阻后,清末修律轉向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的國際法管轄邏輯。條約上的司法管轄問題具有排他性,但晚清政府堅持治外法權不應排斥屬地立法效力,中國法律禁令對在華外人具有拘束力。清政府在條約交涉和國內立法中以執法管轄作為對在華外人實現屬地立法管轄的契點。商務管理上的登記注冊立法為實現屬地立法管轄提供了制度支撐,外商為降低商業政策風險,多愿遵中國法以求獲得中國政府和法律的保護。路礦事務作為特許事項,清政府對之有較強的執法管理能力和意愿。其在礦務立法中試圖對在華外人的立法管轄和司法管轄權力作條約上的擴張解釋,并將屬地立法管轄權作為中外礦務交涉的斗爭工具。此類主權宣示性立法技術嵌入近代中國法律文化而影響至今,有待正本清源。


  關鍵詞   治外法權  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  立法管轄 司法管轄

《民法典》居住權的三層構造之解釋論

曾大鵬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從立法論到解釋論的居住權

二、合同居住權之基本構造

三、遺囑居住權之參照適用

四、法定居住權與裁判居住權之理論證成

五、結語


  摘要   《民法典》居住權呈現出結構化、層次性和價值多元的特質,但其制度設計未適當提取公因式,有待透過寬松的解釋立場,完善和充實其三層法律構造的具體細節。《民法典》第366-370條形成第一層構造中的合同居住權,對其主體、客體、權能、消滅事由應該采取文義解釋、目的性擴張、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等不同解釋方法,在恪守物權法定原則之外有效保護契約自由。《民法典》第371條形成第二層構造中的遺囑居住權,其在設立方式與形式、繼承與轉讓、登記效力等方面,參照適用合同居住權規則的空間非常有限,法律適用機制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民法典》第243條第3款、第1090條等形成第三層構造中的法定居住權和裁判居住權,于其類型化的基礎上,需要朝具體化的方向填補漏洞。從而,促進居住權在我國的規范體系化和內容本土化之成長。


  關鍵詞   合同居住權  遺囑居住權 法定居住權 裁判居住權 解釋論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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