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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3-12-20  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要目


我國憲法非公有制經濟規范的變遷與內涵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非公有制經濟的概念與憲法規范變遷

三、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規范內涵

四、非公有制經濟平等地位的保障

五、結語


摘   要  我國憲法上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基礎。從憲法規范上看,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雖然性質不同,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受到平等保護。基于國家的憲法義務,國家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等不同領域,應當維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落實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從新中國歷史來看,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征,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憲法視角探討非公有制經濟的演變、規范結構及實踐功能,有助于凝聚社會共識,增強經濟發展的預期,推進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

關鍵詞  非公有制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基本經濟制度 民營經濟


重訪改革歷程:

作為憲法變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黃明濤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二、八二憲法的雙重使命:在改革中重建法制

三、經濟體制改革、憲法變遷與“九三修憲”

四、結語


摘   要  八二憲法的頒布處于國家啟動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之中,但到1993年憲法修改正式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地位,則經歷了從制度探索到憲法變遷的過程。“市場經濟”憲法地位的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原因在于八二憲法肩負著支持改革與重建法制的雙重任務,在改革早期年代難免存在張力。在憲法實施與經濟體制改革的互動關系中,憲法變遷現象有必然性,法學界,尤其是憲法學界對此密切關注,有關理論爭鳴深化了對憲法實施規律的認識,也為后來的成功修憲營造了思想環境。在憲法變遷中實現憲法規范的更新,是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路徑,這是市場經濟入憲留給我們的寶貴教益。

關鍵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經濟體制改革 九三修憲 憲法變遷


民營經濟平等發展的內涵與制度體系

于文豪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的定位

三、民營經濟平等發展的憲法邏輯

四、民營經濟平等發展的本體性制度

五、民營經濟平等發展的關聯性制度

六、結語


摘   要  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具有構成性地位。面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困難和挑戰,應當以平等權和平等原則為憲法依據,為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創造條件。民營經濟平等發展是民營企業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需要,是地位資格和發展過程的平等,具有憲法位階和法律體系的整體效力。實現民營經濟平等發展,需要清晰界定產權,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權。落實平等的市場準入要求,為公開競爭提供條件保障,使涉企政策具有確定性和穩定性。對此,應當優化行政處罰和信用監管措施,理性設定監管責任,對監管者形成正面激勵,并對經濟立法加強審查。民營企業自身也要改善內部治理,加強廉潔廉政風險控制。

關鍵詞  民營經濟 非公有制經濟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兩個毫不動搖”


Web 3.0 治理:制度機理與本土構建

唐林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代引言:Web 3.0 的法理釋義

二、Web 3.0 祛魅:網絡生態豹變及其全新規制需求

三、Web 3.0 解構:去中心化的證偽與法律關系厘清

四、Web 3.0 治理:立基于本土國情的基礎法治構建

五、代結語:新理念的分技術適用


摘   要  Web 3.0 行將具備Web 2.0 欠缺的共識集置、自動履行、權力下放等優點,經由區塊鏈促動引發價值共享、個體坐莊、互聯互通等趨勢。然而,此番趨勢越是加深,Web 3.0 內嵌秩序的外部矛盾將越發凸顯,這既源于以之為基座的元宇宙、NFT、DAO、DeFi、X to Earn等應用場景不受控制的拓展,也源于封閉的國家立法在面對具備“融通”品性的技術變革時,原生機制性條件被消解,隱藏其后的是“規則疊加”的掣肘抵消、“去中心化”的想象誤解和“跨維協調”的準據缺失。結合本土實際,政策制定者需通過對技術構架的祛魅和對慣性認知的證偽,反思“被冠于”新興技術之上的外驅型立法,綜合構建內含前瞻理念、特殊原則、治理要素和多元教義的Web 3.0 治理規范。

關鍵詞  Web 3.0 數字法治 區塊鏈 元宇宙 去中心化


公共領域視野下的數據共享問題研究

黃匯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新科技法治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互聯網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創新研究團隊”骨干研究成員,法學博士

尹鵬旭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數據信息與知識產權的功能耦合

二、數據公共領域的理論困局與發展羈絆

三、數據公共領域的價值機理及功能探討

四、數據公共領域的機能實現及制度建構

五、結語


摘   要  數據與信息的關系是影響數據有效利用的重要因素,借助功能主義方法,在消除理論分歧的同時,還有助于實現二者的概念統合與功能重構。而以信息產權統攝知識產權,則構建起數據與信息產權的連接橋梁。信息作為人類社會的基本的善,維護這種普遍的善需要構建起有效的數據公共領域制度。數據公共領域制度既是對數據公平利用的價值實現,也是數字技術創新培育的現實所需。數據公共領域的功能實現應當確立起以登記為主的數據公示制度,以數據訪問權為主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不可撤回規則為主的數據保留制度,在保護與利用的雙重面向上構建起科學合理的數據公共領域機制,由此充分實現數據價值的有效分配與資源共享。

關鍵詞  數據 公共領域 開放義務 共享價值


論個人信用市場中的數據必需設施

楊帆  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信用市場數據壟斷的規制難題

三、必需設施理論的應對及其困境

四、數字信用市場中的必需設施理論調適

五、余論


摘   要  個人信用市場化發展是數字經濟未來趨勢,運用反壟斷法激勵競爭是其中重要議題。我國個人信用市場正處于管制改革階段。反壟斷法面臨適用不足與時代轉換雙重挑戰,這為個人信用市場中識別和打破平臺壟斷數據的任務帶來極大困難。學理上大多提倡運用必需設施理論解決該問題。然而,必需設施理論及其引申而成的數據互聯互通帶有鮮明的反壟斷結構主義色彩,極易背離激勵競爭和鼓勵創新的規制目標。當前的規制意圖與規制效果存在斷裂正是理論調適的必要性證據。從數據來源的行業市場競爭視角出發,必需設施理論的層次化調適思路是:應從數據處理源頭劃分個人信用市場的壟斷部分和可競爭部分;對于可競爭部分,只在必要情況下實現特定數據的互聯互通。

關鍵詞  個人信用 數據壟斷 管制 必需設施 互聯互通


刑事訴訟現代化:歷史與未來

左衛民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舊式刑事訴訟現代化與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

二、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的特征與要求

三、未來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須處理好的關鍵問題

四、結語


摘   要  從法律史的角度,刑事訴訟現代化可以分為舊式刑事訴訟現代化和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這兩種類型的刑事訴訟現代化在性質、目的、宗旨、內容、路徑、實踐效果和發展過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舊式刑事訴訟現代化強調對外來文化的借鑒,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注重本土文化、本土資源的利用和中國自身主體性的構建。舊式刑事訴訟現代化是一種源自域外且以域外標準為中心的現代化,而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是一種以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為中心、適當融合域外因素的現代化。未來,我國刑事訴訟現代化應向更加自主化、科學化、數字化和國際化邁進,更加突出公平正義、求真務實、理性高效、實現組織和“人”的現代化等特征。為此,要求對我國刑事訴訟的理念、制度、主體、行為等要素完成全方位的優化與提升。

關鍵詞  中國式現代化 法治現代化 刑事訴訟現代化 人的現代化


論法官的人際半徑

李可  新疆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人際半徑:定義、類型及功能

二、法官的人際半徑:被調整和遺漏的部分

三、限縮法官的次級人際半徑是否可能

四、何種次級人際半徑能保障司法中立和法官內心安寧


摘   要  人際半徑形式上是一個人與關系對象之間的社交距離,實質上是他愿意或不得不讓關系對象知悉的個人信息范圍。在精神層面,人際半徑代表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價值。因職業需要,法官的人際半徑為管理者刻意調整,試圖阻止法官將初級群體中的好惡帶入裁判和工作中。當前的法官回避制度沒有直接凸顯地緣人際半徑和政緣人際半徑對于法官保持履職中立的重大影響。當前的法官管理制度可能遺漏法官初級人際半徑中的重要關系對象,同時,獲取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履職中立性之初級人際半徑的關系對象的成本似乎太高。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管理者獲取法官初級人際半徑之所有關系對象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由此,如何在最大限度確保司法中立和法官內心安寧之間達成平衡,是管理者限縮法官次級人際半徑時的一道難題。

關鍵詞  法官 人際半徑 個人信息 司法中立 內心安寧


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及其作用范圍

馬立群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的立法意旨與適用領域

二、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的性質爭議與定位

三、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的作用范圍

四、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的排除情形

五、針對重復行政行為的法律救濟與裁判形式

六、結論與建議


摘   要  《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了撤銷重作判決產生的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其性質屬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學理和實踐中普遍對該條的適用范圍作擴大解釋,支持將其適用于獨立的撤銷判決和其他重作判決。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是撤銷判決理由產生的效力,本質上屬于一種消極效力,其作用領域應當從主觀范圍、客觀范圍、時間范圍三個維度進行界定。司法解釋明確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但并未相應規定簡便的審理程序與裁判方式。為有效保障原告的勝訴利益、防止循環訴訟和程序空轉、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建議增強判決書釋法說理的質效,確立判決理由的積極效力,簡化涉及重復行政行為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統一行政訴訟既判力的作用體系。

關鍵詞  撤銷重作判決 禁止重復行政行為效力 既判力 判決理由


統一與分化:

平臺用工職業傷害保險制度之體系構建

向春華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平臺用工職業傷害風險保護的必要性及其問題

二、獨立論建制路徑及其危害

三、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適應性及其革新

四、平臺用工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的保護對象界定

五、統一體系下平臺用工職業傷害保險制度規則的生成


摘   要  對以平臺用工為主要類型的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予以保障的迫切性,構成建制的事實基礎。過往實踐及理論主要采行“獨立論”,目前正在逐步推行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仍未明確其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界分,存在“碎片化”傾向。在社會保障立法中,行政機關具有廣泛的裁量權,但基于科學立法的要求,其規范選擇必須具備充分的立法事實。基于社科法學的視角,碎片化的制度體系不利于建立更為公平、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利于對新業態勞動者的公平保護。宜堅持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的社會保險屬性,根據新就業形態職業活動及職業傷害的特點將法律規則具體化,構建起統一、包容與開放的平臺用工及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體系。

關鍵詞  平臺用工 新就業形態 職業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 立法事實


程序保障視角下法官證據調查

裁量權的制度因應

胡驍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現狀審視

二、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運行方式

三、駁回證據調查請求的裁量因素

四、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限制原則

五、結語


摘   要  在貫徹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申請原則上屬于當事人的權限和責任。法官僅能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證據范圍內進行取舍,裁量決定是否實施證據調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實施證據調查之前預判證據的價值并加以排除,否則便侵害甚至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在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確定期間的障礙、不具備必要性時,法院可通過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證據申請。此種裁判屬于訴訟指揮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隨時撤銷。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駁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其對證據申請的自由裁量權需要受到唯一證據規則的限制。

關鍵詞  證據裁定 證據預斷 程序裁量 唯一證據 重要性


令典與慣例:

宋代賜死規則之厘革與適用

陳璽  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教授,歷史學博士

 

目   次

一、賜死令文消亡之迷局

二、祖宗家法與賜死特例

三、賜死規則之基本構成

四、結語


摘   要  作為傳承久遠的司法規則,“賜死”條款卻在北宋《天圣令》中神秘消失。究其原因,乃是制度層面之專門安排,而非法令文本傳抄疏漏所致。《天圣令》修訂以后,賜死在具體適用層面形成的諸多習慣性規則,在宋代司法實踐中得以長期沿襲。以天圣修令為界,宋代賜死裁決應當分別以令文規定和司法慣例為依據。以賜死為代表的慣例性規則呈現高度韌性與強大影響,對于司法實踐發揮著實質性支配作用。

關鍵詞  宋代 賜死 《天圣令》 司法慣例


中世紀早期的共同法:

以《狄奧多里克告示》為文本

陳錦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引言

二、中世紀早期共同體的誕生:民族融合與共同生活

三、中世紀早期共同法的形式:異中求同的“法律匯編”

四、共同法的實質:求同存異的理性原則

五、結語


摘   要  《狄奧多里克告示》是中世紀早期蠻族羅馬法中的先鋒之作,是蠻族人與羅馬人融合所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匯編。《狄奧多里克告示》是屬地法,在意大利境內具有普遍效力,是蠻族人和羅馬人融合過程中所采用的“共同法”。《狄奧多里克告示》在形式上異中求同,以羅馬法為基礎匯編了在兩個民族具有共性的法律;在實質上求同存異,以尋找共同的法律糾紛解決方案為前提,同時尊重各個民族的法律習慣,在中世紀早期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歷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鍵詞  《狄奧多里克告示》 共同法 共同體 理性 統一與多元


法定抵銷溯及力的反思與限縮

楊勇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法定抵銷效力的歷史流變

三、法定抵銷溯及力正當性檢驗

四、法定抵銷溯及力的限縮

五、結語


摘   要  《民法典》第568條就法定抵銷的效力未作出明確規定,《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2條在破產法領域內認定抵銷面向將來發生效力,《九民紀要》第43條采納了理論界的抵銷溯及力通說。抵銷溯及力繼受自以德國法為代表的比較法,并可追溯至中世紀法學家對羅馬法中依法當然發生抵銷的解釋。羅馬法抵銷適用范圍有限,將有限適用范圍內的抵銷溯及力擴張到現代法中所有類型的法定抵銷,欠缺歷史基礎。英美法堅持抵銷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則、抵銷溯及力為例外的模式。抵銷溯及力與平等原則、權益受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平原則、秩序、安全等私法的內在體系相矛盾,威脅程序法中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與執行力。一般性地賦予法定抵銷以溯及力欠缺正當性。《民法典》第568條應解釋為抵銷不具有溯及力,面向將來發生效力,法定抵銷溯及力僅適用于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構成同時履行抗辯關系的場合。

關鍵詞  法定抵銷 溯及力 將來效力 正當性



責任編輯: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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