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目
數字人權的概念證立、本原考察及其憲法基礎
龔向和 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人權作為新興人權的概念證立
二、數字人權的本原考察
三、數字人權的憲法基礎
四、結語:數字人權的憲法發展
摘 要 數字人權概念的提出具有現實必要性與價值正當性,在體系定位上應屬于兼具承繼與發展雙重面向的新興人權范疇。在數字時代下,人的存在形態、生活方式與生產活動等都出現了全新的“數字屬性”,該屬性是人的社會屬性外延拓展的結果,是數字人權產生的正當性根源。數字人權包括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形成的具有數字化形態的傳統人權,以及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形成的新興數字權利。這兩種類型的數字人權都具有相應的憲法規范基礎,應當成為憲法基本權利,并將隨著憲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
關鍵詞 數字人權 概念證立 數字屬性 憲法基礎
私密信息的概念構成與規則體系
賀 彤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東南大學人權研究基地研究人員
目 次
一、私密信息的產生背景: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二分
二、何為私密信息:隱私條款中“不愿為他人知曉”的規范分析
三、私密信息保護的規則體系
四、結語
摘 要 私密信息是隱私和個人信息二分的產物,是兩者的交集,對其概念的界定具有區分隱私和(無涉隱私的)個人信息,并明確各自規則適用范圍的重要功能。基于對隱私條款中“不愿為他人知曉”的考察,私密信息生成于高度信賴的具體親密環境,是反映“自我描述”不受妨礙的自主意愿的個人信息,與生成于社會交流、描述“他我”的無涉隱私的個人信息相區別。違法處理私密信息同時觸犯隱私規則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引發侵權和行政雙重責任。《民法典》中私密信息侵權規則是《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個人信息侵權規則的特別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處理者侵權的舉證規則、違法處理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違法處理的事前預防機制,均為隱私權“沒有規定的”內容,應當予以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與侵權規則共同建構起貫穿私密信息處理全周期的保護體系。
關鍵詞 私密信息 高度自主 高度信賴 個人信息 侵權責任 行政責任
科技創新的法律規制
劉岳川 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現有科技創新規制模式及其缺陷
二、反身法理論及傳統規制模式的革新方向
三、反身法理論下科技創新規制的實踐路徑
摘 要 不斷涌現的各類科技創新在極大程度上挑戰了傳統的監管模式。“命令—控制”型監管模式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固有的滯后性等原因,無法有效規制各類科技創新,甚至對社會的穩定性預期、創新活力乃至法律體系本身的完整性造成了負面影響。反身法理論中政府和法律子系統去中心化等假設,高度契合當下科技創新領域與法律系統之間存在的博弈和張力,能為解決科技創新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提供理論指引。對科技創新的規制,應當通過建構創新的企業組織結構制度、信息披露機制、溝通商談機制,從以政府為中心的監管模式向鼓勵被規制對象提供自我規制的制度框架轉變。
關鍵詞 科技創新 監管 “命令—控制” 反身法
算法合謀的演生邏輯與治理路徑
王延川 西北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西北工業大學陜西省重點輿情信息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算法合謀的出現:技術發展與協議“弱化”
二、缺乏協議的“另類”算法合謀
三、算法合謀治理:從發現協議到規制算法
四、結語
摘 要 算法合謀的演生遵循兩個邏輯:一方面,在技術支持下,算法不斷“弱化”價格協調中的競爭者協議,并最終走向自主協調價格;另一方面,算法的各種“另類”運用形式也會導致出現價格協調的結果。實踐中出現的“隱性”算法合謀,由于其“偽裝”為競爭行為而逐漸成為反壟斷執法的難點問題。算法競爭會導致算法種類的趨同,這讓數字市場的特定領域成為變相的“軸輻卡特爾”。由于算法合謀中競爭者協議的“弱化”與算法作用的“增強”,算法合謀治理思路應該從發現協議轉向規制算法。因此,將算法視為價格協調中的“協同實踐”和“附加因素”,并企圖發掘其中的默示協議,進而引發《反壟斷法》的規制,該種方法并不可行。將反壟斷執法和司法關注點真正放在算法身上,并針對算法構建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和事后執法的系統才是治理算法合謀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 算法合謀 法學科幻 發現協議 規制算法
論自動駕駛汽車被動接管規則
鄭志峰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數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被動接管規則的規范考察
二、被動接管規則的合理性假設
三、被動接管規則的合理性質疑
四、結語
摘 要 被動接管規則是人機共享駕駛控制權的具體體現,影響著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人類用戶的權利義務責任,決定著自動駕駛汽車的產品形態,具有現實的規范意義。被動接管規則的產生有技術、行業以及倫理多方面的考量,目的是以人類智能彌補機器智能階段性發展的不足,在自動駕駛系統之外增加冗余安全力量,也是試圖貫徹漸進性發展路線以及人類中心主義倫理立場的嘗試。然而,人機協作不適合駕駛活動,讓人類用戶在緊急情況下承擔接管職責只會徒增事故風險,同時被動接管規則對于生產者、消費者都不友好,會極大地阻礙自動駕駛汽車的商業化進程,跨越式發展路線更符合行業發展的趨勢。此外,機器駕駛取代人類駕駛并不會導致人機關系走向失控,被動接管規則有悖于自動駕駛汽車作為替代型人工智能的設計初衷,與人類中心主義倫理準則實屬南轅北轍。
關鍵詞 自動駕駛汽車 被動接管規則 人機協作 替代型人工智能 人類中心主義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推進方略論”
江必新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符湘琳 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推進方略論”的科學定位
二、“推進方略論”的理論意蘊
三、“推進方略論”的實踐向度
四、結語
摘 要 “推進方略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要求的理論回應和實踐拓展。深刻理解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必須牢牢把握“推進方略論”的理論意蘊,貫徹其實踐要求。應當堅持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雙向互動,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共同推進”與“一體建設”統籌安排,規制權力與維護權益雙向發力,完善法律體系與推進法律實施齊頭并進,完備治理體系與增強治理能力雙管齊下,網絡空間與現實社會共同治理,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統籌推進,全面推進與突出重點因事制宜。同時,在政治組織保障、方向目標對接、協調治理方式、統籌重大關系、管理人才隊伍等九個方面狠下功夫,做到步步為營、久久為功,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中國建設 推進方略
論浦東新區法規:以變通權為中心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浦東新區法規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法學博士
俞海濤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浦東新區法規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浦東新區法規變通的時代意義
二、達變:浦東新區法規的本質特征
三、持法:浦東新區法規變通的限度
四、變通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其應對
五、結語
摘 要 浦東新區法規的授權立法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貫徹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法治思想的重大舉措,可以為“3.0 版改革”和引領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浦東新區法規的生命在于“持法達變”:“持法”即需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并受立法目的、空間、備案說明程序的限制;“達變”即根據改革創新實踐需要變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變通立法權不是先行立法權。浦東引領區建設需要用足用好變通立法權,但浦東新區法規也可能面臨超出變通限度導致違法違憲、破壞法制統一淪為立法放水、有悖平等原則造成一市兩法、法律位階不明致使司法適用困難等方面的風險和挑戰。
關鍵詞 浦東新區法規 浦東新區立法 立法變通 持法達變
論公司財務資助的價值面向和規制結構
張弓長 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我國公司財務資助制度的規范檢視
二、公司財務資助制度的價值面向
三、我國公司財務資助制度的價值基礎矯正
四、我國公司財務資助制度改進的協同機制
五、結語
摘 要 財務資助制度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資本流出的實質與公司利益密切相關。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正式引入財務資助制度,采用了原則禁止和例外允許的規范體系,并明確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責任機制。就立法技術而言,例外允許實質上侵蝕原則禁止的規制目標,帶來制度適用的不確定性;從價值面向來看,資本維持制度規制失當,應當轉向清償能力模式的價值面向。因此,應取消原則禁止的規定,例外允許當然轉換為直接允許,消減財務資助制度本身的不確定性。在體系規制視角下,財務資助的前端機制應當以董事會的單層決議為核心;后端機制以董事責任制度來確保財務資助決議的妥當;在司法判斷中引入實質判斷標準,避免財務資助制度體系虛置,充分發揮財務資助制度對資本市場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 財務資助 資本維持 清償能力模式 協同機制
股東出資義務約定性及其限制的命題確立與運用
——基于債法與公司法二元系統的分析
張其鑒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出資義務的債法本體與公司法出資虧空的影響
三、出資義務的約定性質厘定
四、出資義務約定性的債法與公司法限制框架分析
五、結語:兼議《公司法》修訂中約定、法定出資規則的完善
摘 要 股東出資義務既有債的一般性,也有其公司法上的特殊性,將出資義務約定與法定復合性質的界定轉換為約定性及限制的命題,有助于理論與實務正確理解和規制出資義務。運用請求權基礎的檢索順序以及從抽離到疊加的觀察方法可知,出資義務基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增資協議等約定基礎產生,本身受債法系統規制,同時,公司法系統的資本制度、組織法對出資義務會施加法定的強制性影響,公司法出資虧空理論的構建有助于把出資義務本體的約定性質與公司法的法定干預區分開來。由此,可以建立一個出資義務的約定性受債法與公司法二元系統限制的分析框架,并運用到處理出資義務在公司設立時約定的注冊資本畸高畸低、出資期限畸長,履行過程中出資種類、期限、主體約定變更,以及出資義務約定免除等實務問題。這種分析框架,對《公司法》修訂中正確規定約定、法定層面上的出資規則也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股東出資義務 約定性 債法系統 出資虧空 限制
論信賴利益與信賴的剝離
潘重陽 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誤解的起源——美國法中違約信賴利益賠償的正當性基礎
二、對我國法中信賴與信賴利益關系的反思
三、違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正當性基礎再認識
四、《民法典》中違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規范基礎
五、結語
摘 要 美國法將允諾作為合同的本質,加之信賴在賦予允諾可執行力中具有關鍵作用,因此在違約責任中,信賴利益因信賴受損而獲得了賠償的正當性基礎。但我國法對合同效力來源的認識與美國法不同,且信賴保護散見于諸多制度中,其正當性基礎也不盡相同,所以不宜將信賴利益獲賠的正當性基礎建立于信賴保護之上。將信賴與信賴利益等同的做法使得違約責任中信賴利益獲得賠償的可能性被忽視,在剝離信賴與信賴利益的不當關聯后,應當將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平行地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在實定法上,《民法典》也為違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提供了規范基礎。
關鍵詞 信賴 信賴利益 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
解釋作為行政協議效力判斷的前提
——從預征收補償協議效力的判斷切入
陳 潔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行政協議效力判斷的實務運作
二、意思表示作為行政協議的核心要素
三、通過法律解釋為效力判斷設定妥當標準
四、應用:預征收補償協議效力的判斷
五、結語
摘 要 行政協議具有獨立于法定效果的規范性內涵。在協議效力判斷上,立基于行政活動形式學說的合法性審查進路,有悖行政協議的規范性內涵及協議行政的自治性要素。協議效力的判斷,應當首先對協議內容予以解釋以明晰其規范性內涵,然后對規范性內涵進行效力性評價。在基于程序的合法性范式中,當事人的程序參與具有形成行政合法性的規范意義,違法性標準在協議場景中應有所變化。法秩序對行政協議的拘束,應當著眼于相關的具體法律規范,經由法律解釋后區分程度地實現。相關的具體法律規范需要適應協議行政場景的新理解,協議效力的判斷發揮著塑造現代行政合法性的動態功能,解釋與說理尤為重要。預征收補償協議依其內容應解釋為公私雙方就征收與補償所形成的意定之債,當事人的協議內容自由受法秩序拘束,表現為須批準的法定生效要件。該協議的生效,首先取決于法定要件的滿足,然后由協議對生效的具體意定情況綜合決定。
關鍵詞 行政協議意思表示 行政協議解釋 行政協議未生效 未批先征 《土地管理法》第47條
鄉飲酒禮的法律內涵及其現代價值
陳 煜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鄉飲酒禮的淵源與儀制形式
二、鄉飲酒禮的法律內涵
三、鄉飲酒禮的現代價值
四、結語
摘 要 鄉飲酒禮是中國傳統上頗具特色的一種古禮,它起源甚早,內涵豐富,歷代王朝皆重視推行此禮。鄉飲酒禮有多種形式,其所體現的法律內涵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明禮以導民,主要從崇德、尊老、辨等三個方面來塑造長幼有序和敬愛和諧的主流價值觀;二是因禮設法,即便在現實中無法被切實遵行,卻表達了立法者良法善治的理念;三是化民成俗,意在造就一個社群共同體。明乎這個鄉飲酒禮的法律內涵,就能在三個方面發掘其現代價值:一是其有利于社會資本的培養,二是其有利于公序良俗的推進,三是其有利于集體意識的養成。總之禮取其義,對鄉飲酒禮的創造性轉化,能為現代社會尤其是基層社會的治理提供智慧的借鑒。
關鍵詞 鄉飲酒禮 法律內涵 儀制 現代價值
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之理論反思與優化
林雨佳 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近年來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梳理
二、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存在的問題
四、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優化
五、結語
摘 要 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是為了應對司法實踐中的特殊情況而及時制定的一類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由最高司法機關或最高司法機關聯合其他部門制定。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是“司法解釋”和“規范文件”的融合體,其制定目的包括高效實現司法統一、落實短期刑事政策要求、填補刑法漏洞、對罪名適用集中提示等。但是,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在規范性和功能性上均存在問題。應當從需求端和制定端兩個方面對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優化,分離應激性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這一融合體,從而解決其帶來的不良后果。
關鍵詞 刑法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司法統一 罪刑法定原則 應激性 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