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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3-11-01  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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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論數字權利的憲法保護

莫紀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權利的權利結構和權利形態

二、數字權利的法益特征及其權利屬性

三、數字權利憲法保護的制度可能性

四、數字人權合法性證成及作為新一代人權的社會意義

五、發展保護數字權利的法律制度

摘   要  數字權利是法學界日漸關注的一個權利概念,并且與數字權利含義相近的數據權利、算法權利、信息權利等也得到了廣泛的學術探討。數字權利能否作為一種新穎的權利概念進入傳統法學構建的權利制度體系,特別是數字權利能否以數字人權的形式進入憲法保護的視野,這些問題都有待從法理上給予嚴謹的科學證明。從目前數字權利的權利形態來看,數字權利的性質仍然停留在集合性權利概念的階段,并且附著在其他權利內涵中,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各個領域。數字權利與數據權利、算法權利、信息權利具有密切的內在邏輯聯系,對傳統法學中的民事權利和公法上的權利所保護的法益具有制度上的補充性。為了進一步推動數字權利在未來社會有效地進入法律制度中,特別是要獲得憲法上的有力保護,必須不斷提升政府在發展數字技術方面的主導權和保障數字人權得以實現的行為能力。數字權利的權利屬性彌補了傳統法學視野下權利理論的不足,對于構建“第四代人權”理論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  數字權利 數據權利 算法權利 憲法保護 基本權利 憲法權利


公共數據概念的擴張及其檢討

王錫鋅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法學博士

王融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目   次

一、問題:公共數據概念的亂象

二、“公共數據”外延擴展的軌跡及內在動力

三、數據共享開放制度中的“公共數據”內涵及外延

四、數據要素流通與數據共享開放的二元邏輯

五、結論

摘   要  在我國數據開放流通制度建設中,作為基礎性概念的“公共數據”存在內涵不清、外延模糊的問題。公共數據最初指政府數據、政務數據,其內涵呈現出公共機構主體和行政職權行為“雙要素”屬性。但由于受到數據要素流通利用政策話語的影響,公共數據概念呈現出明顯的擴張化態勢。“公共數據”由原來所指的“公共的”數據,擴展為“具有公共價值的”數據,由此,企業、社會機構的數據可能被納入公共數據開放制度的調整范圍。然而,在數據開放制度背景下,政務部門及具有公共職能組織的“公共的”數據,與企業所有但具有公共價值的數據存在不同的制度邏輯。政務數據開放所遵循的主要是“政治邏輯”,而企業等組織的數據流通應遵循“經濟邏輯”,二者不應混同。在國家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并已經將“公共數據”明確作為一種獨立的數據類型的大背景下,數據開放制度的建構需要考慮不同類型數據及其開放邏輯。為了促進數據要素流通而擴展公共數據的外延,將模糊數據要素市場的政府—市場邊界,導致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公法義務規則沖擊數據要素流通的市場邏輯,非但不能促進存量數據要素流通,反而會抑制數字要素市場主體的數據生產動力。

關鍵詞  公共數據 政務數據 共享開放 數據要素市場


數字經濟立法的內在邏輯和基本模式

劉小妹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宣傳教育與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經濟立法的事實邏輯

二、數字經濟立法的規范邏輯

三、我國數字經濟立法的基本模式

摘   要  數字經濟立法應符合數字和法治的雙重邏輯,是技術進步與法律變革良性互動的結果。一方面,數字經濟立法要尊重和回應數據、數據價值、數字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底層邏輯,加強法律規范與數字技術規范、數字市場規范等數字經濟內在規則的交互和融合;另一方面,數字經濟對所有權制度、權力的科層分工結構和“權利—權力”二元結構等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礎產生了影響和沖擊,數字經濟立法將在平衡個人與國家、用戶與企業、政府與市場、發展與安全、國內與國際等多重價值目標的同時,推進法治的革新。基于形式邏輯一致性與價值目標統一性要求,數字經濟立法必須創新立法體制機制,回應數據流動性、數字經濟泛在融合性下數字治理對權力科層分工結構的沖擊,從分散立法、地方立法模式向中央立法、綜合立法模式轉變,加快構建由基礎性立法、領域立法、區域協同立法和地方立法組成的立法體系,以更加協調、系統、完備的法律規則為發展數字經濟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  數據價值 數據權利 數字經濟 立法模式


數字時代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之重塑

鄭  曦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數字時代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面臨的挑戰

三、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應對數字時代挑戰的基本思路

四、我國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重塑

摘   要   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具有獨特價值,但在數字時代下面臨數據難獲取、算法不公開、算力不對等等方面的挑戰。這些挑戰與刑事訴訟整體的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相關,但可能給許多重要價值的實現帶來不利影響。為此需處理好“順應時代潮流與堅守本初目的”“追訴犯罪需求與權利保障要求”“司法權行使與企業商業利益”這三對關系,遵循單向開示、全面開示、誠實信用等原則,重塑我國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具體而言,可以通過賦予辯方閱卷權和數據訪問權的雙重數據獲取保障、規定適度的算法公開、允許辯方就數據處理等技術工作尋求外部專業幫助以提升算力等方式,應對數字時代給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帶來的挑戰,使其保障辯護權利、塑造訴訟結構、提升司法效率的制度價值得以繼續發揮。

關鍵詞  刑事證據開示 數字時代 數據 算法 算力


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李   晗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結構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在沖突

二、區塊鏈智能合約與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適配失衡

三、區塊鏈智能合約個人信息保護中“技”與“法”的協同

四、結語

摘   要  區塊鏈已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借助智能合約技術,區塊鏈迅速運用在更多領域,區塊鏈智能合約的發展與普及已成大勢所趨。區塊鏈智能合約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自動性、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不可撤銷性的特點,這讓區塊鏈技術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信息安全監管難度增大、個人信息難以被控制和被更正、用戶隱私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遞進詮釋區塊鏈智能合約語境下的個人信息權,分析其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撤銷性、可追溯性等特征給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能夠破解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制度困境,我們應明確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技術標準、構建多元化個人信息安全監管模式、完善私鑰保護法律制度、建立個人信息有效更改機制、增加預先承諾監管制度,以完善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   區塊鏈 智能合約 個人信息 私鑰保護


股東合意的結構體系

葛偉軍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具有公司法意義的股東合意

二、股東合意的呈現方式

三、股東合意的實定法考察

四、分層遞進的層次結構

五、結論

摘   要  具有公司法意義的股東合意,是公司賴以存在的基礎。股東合意通常呈現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協議,三者雖然各有其功能,但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立法者任意將其中兩者并列,會造成事后選擇競爭的問題,即股東在考慮法律規定、擬議事項以及行事成本的基礎上,會理性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呈現方式。股東合意在公司法中可以分為四個層次,從上而下分層遞進:會議決議、書面決議、全體股東簽訂的協議以及非正式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越往下,越重實質而輕程序。應當在公司法中完善股東合意的結構體系,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更豐富、更靈活的途徑。

關鍵詞  股東合意 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 全體股東簽訂的協議 非正式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我國無限額罰金刑的程序分析與應對

——從詐騙罪切入

張   棟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韓卓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我國無限額罰金刑的程序問題

三、域外無限額罰金刑替代制度

四、我國無限額罰金刑改革的制度進路與完善措施

摘   要  在詐騙罪等采用無限額罰金刑的罪名中,我國當前實踐運行情況較為混亂,適用標準模糊,罰金數額差別很大。問題的根源或不僅是實體而更在于程序。在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實踐中均不同程度存在罰金數額難精準、比例原則未體現、執行階段存漏洞等問題。比較域外無限額罰金刑替代制度,基于我國現實國情,不妨以倍比罰金刑和限額罰金刑相結合,探索建立訴前財產調查制度、預交罰金保證金制度等,進一步完善我國罰金刑的程序設計。

關鍵詞  無限額罰金刑 詐騙罪 精準量刑 財產調查 保證金


晚清的田賦包攬及其訴訟:以巴縣為中心

賴駿楠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早期現代的包稅制:中西間初步比較

二、抬墊的屬性:征稅與投資之間

三、抬墊糾紛的類型學:晚清基層包稅制度的實態和困境

四、結論

摘   要  晚清四川各地的抬墊,是指在田賦征收結束之際,由基層催征者為欠繳糧戶墊付稅銀,隨后向其追討本金和利息的現象。巴縣檔案中保留了大量有關抬墊和抬墊糾紛的記載。與早期現代英法兩國包稅制相比,抬墊由于是以分散化方式實施的直接稅包攬,所以更易遭遇復雜社會經濟力量的滲透和抵制。復雜社會經濟結構既構成抬墊的有利條件,又構成其約束。相對發達的基層金融網絡,使得抬墊機制能及時獲得足夠數量的資金,從而滿足縣衙的緊迫財稅需求。抬墊基本完成了對近代國家建設初期階段提供資金的歷史使命,但其在運行中遭遇了由具有強烈反控制性的鄉村復雜社會經濟引發的種種結構性困局。這又導致部分抬墊資金難以收回,并持續引發糾紛、訴訟,乃至抬墊人的不法行為。在國家權力、基層金融和普通糧戶間的交互作用下,晚清巴縣的抬墊成為以加賦手段促進近代國家建設的最優解。但抬墊運行中的相關困局也表明,近代國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也需要財政國家建設和私法近代化方面的更深刻變革。

關鍵詞  抬墊 復雜社會 訴訟 國家建設


CPTPP侵犯著作權犯罪刑事責任條款及我國的應對

張燕龍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CPTPP侵犯著作權犯罪刑事責任條款解讀

二、CPTPP與其他國際條約侵犯著作權犯罪刑事責任條款的比較研究

三、CPTPP侵犯著作權犯罪刑事責任條款對我國的影響及應對

摘   要  CPTPP侵犯著作權罪刑事責任條款帶有明顯的規制數字環境盜版犯罪的特征,其對直接侵犯著作權犯罪、間接妨害著作權犯罪、共同犯罪及刑罰體系等的規定,代表了國際條約對著作權的最高刑事保護水平。現代國際著作權刑事保護體系以《伯爾尼公約》、WCT和WPPT為基礎,圍繞TRIPS刑事責任條款構建,屬于基本保護水平。但西方各國追求更高水平的刑事保護,不斷推動《反假貿易協定》和TPP等一些超基本保護水平協議的產生。比較研究這些國際條約,總結出一套在后TRIPS時代具有普遍意義的刑事規制體系,對我國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我國對著作權的刑事保護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短期看已經達到了CPTPP已生效條款的水平,但今后還是要以國際著作權刑事規制體系和我國《著作權法》為參照,做好中期的法律解釋和長期的立法應對工作。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盜版 《著作權法》刑事責任條款 CPTPP TRIPS 


刑事訴訟法典化背景下證據排除規范的體系重構

王   穎  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刑事證據排除規范體系的現實問題

二、刑事證據排除規范體系重構的基本邏輯

三、刑事證據排除規范之厘定

四、刑事證據排除規范的體系重構

五、結語

摘   要  法典化以邏輯性與體系性為特征。在刑事訴訟法典化背景下,刑事證據排除規范有必要從規則研究走向體系化重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兩分的階層式審查框架為厘清刑事證據排除規范的邏輯前提,證據排除屬于證據能力審查范疇,以取證程序違法為標準,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與瑕疵證據排除。我國刑事證據排除規范有必要基于法定排除與裁量排除邏輯重構:法定排除以取證程序嚴重違法為標準,而裁量排除以取證程序一般或輕微違法為標準。《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第1句已規定了侵犯公民供述自由權的證據法定排除,但仍需就剝奪辯護權、侵犯絕對隱私權等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的證據法定排除完善立法;第56條第1款第2句及刑訴解釋已規定了補正解釋型裁量排除,但仍需就一般性裁量排除展開裁量理論建構,最終形成理論、立法與司法互動式的證據排除規范性體系,為刑事訴訟法典化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  刑事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 瑕疵證據 法定排除 裁量排除


訴訟標的法律關系說及其修正

蘇偉康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審判實務中的法律關系說

二、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

三、法律關系說的適用邏輯

四、法律關系說的理論修正

五、結論

摘   要  我國司法實務所慣用之訴訟標的法律關系說有別于學理通說之舊實體法說。兩者在標的識別、審判對象確定和既判力范圍上均持不同立場。法律關系說以權利關系為識別標準,標的內容涵括先決權利關系及其所衍生之請求權與形成權。這一標準歸因于蘇聯法移植,又在實體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襲至今。基于權利保障與糾紛解決并重的訴訟目的觀,訴訟標的理論應以舊實體法說為底色,利用解釋方法和裁判技術對現行法律關系說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的適用應在“訴訟標的為法律關系”的框架下通過“訴訟請求”要件發揮識別請求權主張的功能,將實質否定型重復訴訟限于否定判決主文之情形。同時,法院可向當事人積極釋明對待給付請求主張,在訴辯雙方和訴審主體就合同效力認識不一時分別適用不同釋明規則形塑審判對象。最后,先決關系認定無既判力的基本立場不宜動搖,當下應予堅守。

關鍵詞  訴訟標的 法律關系說 舊實體法說 審判對象 既判力 釋明


法學方法的“正位術”

——伯爾曼綜合法學思想研究

陳亞飛  浙江省社科聯《浙江社會科學》雜志社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綜合法學興起的學術史背景

二、伯爾曼對諸法學方法論流派的批評

三、在價值觀與方法論之間:伯爾曼的綜合法學

四、非西方中心的普遍主義:伯爾曼學說的當代啟示

摘   要  美國學者哈羅德•伯爾曼不僅因其法律—宗教關系研究知名,同時還是綜合法學的代表性人物。伯爾曼之所以主張綜合性的方法有兩方面的原因:在實踐層面,伯爾曼試圖通過綜合方法重新溝通笛卡爾以來的一系列二元對立,以化解因為這些對立導致的西方法治危機;在認識層面,伯爾曼認為無論是自然法學、實證法學,還是歷史法學都只涉及真理的某個方面。因此,就需要一種能夠綜合三大傳統學派并超越它們的綜合法學,以獲得整全的法學知識。而伯爾曼綜合法學的“綜合”其實是一種“正位術”工作,即通過劃分邊界使得看似沖突的各種法學方法各安其位。在伯爾曼綜合法學的方法論背后,還蘊含著其非西方中心的世界主義的價值立場,這對于正在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世界,尤其是西方社會,意義重大。

關鍵詞  綜合法學 自然法學 實證法學 歷史法學


規訓與賞罰:論法律的游戲化

楊子超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游戲化的原理

二、法律的游戲化I:激勵

三、法律的游戲化Ⅱ:規訓

四、結語

摘   要  隨著電子游戲開發的實踐與理論日漸成熟,游戲化的機制設計已經滲透到了教育、軍事與科研等各個領域。在這一背景之下,法律要想有所改良,便也不能置身游戲之外。游戲化設計具有一些普遍采用的基本構件和機制,能夠方便地運用在法律的游戲化之中。游戲化的法律因為具有了虛擬世界的成本優勢,能夠對被規制者實施以前無法想象的直接與間接賞罰,從而打破囚徒困境、理性冷漠以及協調困境等合作困境。更重要的是,在利用游戲機制從外部激勵人們行為的同時,游戲化的法律也能夠激發人們守法的內在動機,實現對人的無感規訓。

關鍵詞  游戲設計 信息科技 元宇宙 博弈論 內在動機


行政復議前置范圍再討論

周玉超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圍繞行政復議前置的爭論

二、“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作為行政復議前置的理論依據

三、行政復議前置之目的論檢視:實質性化解爭議的能力

四、行政復議前置之功能主義檢視:主渠道目標的實現

五、作為“例外”的回歸及其邊界

六、結語

摘   要  學術界針對現行行政復議前置制度,提出所謂“前置原則論”“部分擴張論”和“部分限縮論”觀點。行政復議前置制度向何處去,關鍵看其是否有利于實質性化解爭議、正向于行政復議主渠道作用的發揮、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利。行政復議對于實質性化解爭議有一定優勢,復議前置能夠指引當事人作出正確選擇,但前置制度對當事人的救濟選擇權有一定損害,且對于復議主渠道的正向作用存疑。同時,行政復議前置的理論基礎,即“窮盡行政救濟原則”在美國行政法中的地位發生了轉向,是否適用于我國行政法治實踐,仍需要具體分析考量。為此,筆者主張“個別擴充+部分限縮”的觀點,建議此次修法應當遵循“以當事人選擇為原則,以復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僅將行政復議前置擴充至個別領域。同時,應當將行政復議前置的設定權限縮在有限的空間內,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外,均不得設定行政復議前置情形。

關鍵詞  行政復議 復議前置 主渠道 窮盡行政救濟


專利禁止反悔原則適用范圍的再思考

劉紫微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Festo例外作為救濟出口的效能考察

三、禁止反悔原則適用的整體思路選擇

四、有待完善的制度安排

五、結語

摘   要  當申請人或權利人為避開現有技術而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作出限縮性修改、陳述,在侵權訴訟中被推定為“權利人概括放棄被引入限制性特征之等同方案”,會減損等同原則的價值目標,增加修正專利抄襲行為的社會成本。前述推定對于減少投機性的過寬權利要求而言邊際收益較小,卻可能引發寒蟬效應。以“被告證明爭議特征被放棄”作為適用等同原則的例外,能兼顧專利權保護與競爭者信賴利益保護。認定被放棄,從而不得再被主張為等同特征的客體時,應結合發明目的,考察被引入的限制性特征使發明創造區別于現有技術的依據。不論限縮性修改、陳述對于克服新穎性、創造性缺陷是否發揮實質作用,均應產生“放棄部分技術特征”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  禁止反悔原則 等同原則 Festo規則 切線關聯例外 區別依據


責任編輯: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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