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開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合理利用
作 者: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網絡信息法中心主任,法學博士;昌雨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裁判文書的公開不可避免地會伴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個人信息的公開。即使經過了去標識化處理,已公開裁判文書中的個人信息仍具有可識別性,故對其再利用須受到《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規則的規制。在合理范圍內利用已公開裁判文書中的個人信息,一方面應以不得“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為內在限制,另一方面則應以合法、正當、必要、誠實信用原則及目的特定、最小處理原則為外部統合。在具體認定時需綜合考慮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類型與傳播范圍等要素。就已公開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在合理范圍內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個人原則上享有拒絕權。
關鍵詞:裁判文書 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 合理利用 個人拒絕權
違法處理個人信息高額罰款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作 者:孫 瑩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新科技法治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民法典適用問題創新研究團隊成員,法學博士
摘 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第2款關于違法處理個人信息高額罰款的規定,將會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行政執法領域的重要法律依據。在未來制定實施細則時,應進一步明確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擴大解釋與適用高額罰款制度。在雙罰制下,大型網絡平臺企業將是高額罰款執法的重點對象。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作為高額罰款執法主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兼顧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和法制的統一性。高額罰款責任與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并存時,均應遵從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建議創設獨立的個人信息保護基金,將行政高額罰款納入其中。
關鍵詞:違法處理個人信息 高額罰款 雙罰制 民事責任
破除隱私計算的迷思:治理科技的安全風險與規制邏輯
作 者:趙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研究員、北京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 要:在數據要素化國策下,治理科技是強監管形勢的適應性產物,兼具“合規”和“賦能”的雙重屬性。然而,多方利益失衡、責任主體虛化、過程監管薄弱等結構性問題,催生了“賦能”反噬“合規”的反治理風險。諸如隱私計算等技術雖然以數據安全處理作為技術目標,但始終無法破除“治理—反治理—再治理”的邏輯怪圈。區塊鏈、人臉識別、算法推薦等技術的規制實踐已經證明,法律規制固有的“一對一”模式正在疲于應對技術創新所帶來的安全風險。因此,治理科技的反治理風險規制應當回歸到“法律、技術、市場和社群”的協同規制圖譜中,實現“代碼即法律”和“法律即代碼”的雙向治理效果。
關鍵詞:治理科技 反治理風險 隱私計算 協同規制圖譜 數據安全
創新規制的時間邏輯
作 者:王首杰 西南政法大學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員、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法學博士
摘 要:創新既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也是破除舊制度弊端的良藥,因此創新規制是人類社會恒久的話題。創新規制之所以復雜和繁難,源于創新一直處于變動不居之中,規制者需“捕捉”動態并適時妥當回應,過早或過遲規制都難以達成規制目標。要實現促進創新健康發展的規制效果,妥當的規制內容和適當的規制時機都必不可少。但令人遺憾的是,創新規制中時間要素的重要性被嚴重忽略。在數字時代背景下,創新規制時機的抉擇更為重要,對時間要素的忽略尤為影響創新規制效果。創新和規制都具有兩面性,創新處于發展變化之中,規制策略具有靈活多變性而規制方式也具有多樣性,因此針對不同的創新,靈活規制內容的因時制宜頗具難度。基于規制理論與時間結合的視角,可以在一般規律層面探究創新規制具體措施的起始、轉換和終結的時間邏輯標準,進而厘定創新規制內容起始、轉換和終結的妥當時機。
關鍵詞:數字時代 創新 規制 時間邏輯
論數據權益定價規則
作 者:包曉麗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齊延平 北京理工大學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工信部重點實驗室主任,法學博士
摘 要:數據領域糾紛解決的關鍵是數據權益定價。影響數據權益定價的因素是多元的,各方應當在綜合考量數據橫縱向容量、質量、來源、互聯性以及與特定法益的關聯性等因素后,衡平選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現值法作為數據權益定價的基礎,進而依據應用場景與數據類型確定其法律屬性及定價方案。公共數據應以調用頻次確定指導價,聯盟數據應按主體差異區別定價,作為服務對價與作為商品的數據則應側重市場主體合意定價。在糾紛解決中,涉及數據遷移的,數據遷出/入方應通過支付合理使用費的方式補償數據收集方;涉及數據侵權的,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在成本法和收益法區間內,綜合考量數據類型、當事人過錯程度與責任能力、侵權行為性質與嚴重性等因素后予以酌定;涉及行政罰款的,應優先選擇區間倍率計算方法來確定罰款數額。
關鍵詞:數據權益 定價規則 數據類型 損害賠償 行政罰款
平臺經濟用戶的責任規則重構——基于未授權支付的研究
作 者:黃尹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人民大學元宇宙研究院、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員
摘 要:未授權支付曾因沒有法律統一規定,請求權基礎存在差異空間,既有裁判多基于過錯原則的侵權法路徑,對非專業而常有過錯的用戶不利。圍繞銀行卡有無形成不同規則,徒增成本。以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討論電子支付即為已足,行政規制措施也并未打破“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電子商務法》建構統一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主體,融合不同請求權,創設嚴格責任。“用戶過錯”作為要素的免責事由是全有或全無規則,法律目的是有限列舉服務提供者免責范圍。結合立法目的和因果關系理論,《電子商務法》第57條第2款免責事由應限縮解釋為:用戶重大過失或故意實施違反第57條第1款法定義務之行為為主要原因導致未授權支付發生,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無過錯時,后者方可免責。也即,用戶合理程度盡到安全工具保管義務即可。
關鍵詞:電子支付 平臺經濟 嚴格責任 因果關系 金融科技
數學方法能否證明法律問題
作 者:何柏生 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教師、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員、《法律科學》編輯部編審,法學博士
摘 要:越來越多法學界的學者在研究的過程中注重數學方法的運用,并開始關注能否用數學方法證明法律問題。就目前數學對法學的影響來說,數據和信息的搜集已經在法學研究中廣泛應用。在科學原理和經驗定律的定量表述、數學模型的表述研究和證實以及用數學模型來獲得科學洞察力這些方面,雖然不乏成功的實例,但也揭示了數學的影響有待加強。法學研究只有廣泛進入這幾個方面,數學論證才會成為法學研究的常態,法學研究才會更加深入。總之,法學問題或法律問題,用數學方法是可以證明的。
關鍵詞:數學方法 證明 法律問題 數學定理
人民檢察院性質的理論辯思——“法律監督機關”的概念史考察
作 者:王海軍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 要:“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憲法對人民檢察院性質的定位。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概括定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是基于對蘇聯檢察機關監督職權的理解而創造出的中國式新概念,逐步在中國法制發展進程中轉用到對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定位上,并基于一般監督和司法監督職權的闡釋,融入和適應當時的政治要求。“法律監督機關”在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正式入法成為法律概念,概念界定側重司法監督,隨后在1982年《憲法》中成為憲法概念,人民檢察院的性質由此定型。隨著檢察制度改革,“法律監督機關”的概念內涵在法律監督職權維度下不斷得到充實。
關鍵詞: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性質 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機關
內外關系視角下“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再界定
作 者:宋春龍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相應的補充責任”的實體內容分為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兩層,前者表現為承擔責任的補充性及補充責任人的先訴抗辯權,后者則以補充責任人的追償權為核心。然而程序內容的研究過度強調外部關系,未能系統回應實體的兩層關系,且研究起點呈現不確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向科學化、體系化發展。實踐分析表明,“起訴”的任意性導致訴訟形態類型不固定且相互沖突,外部關系的程序轉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內部關系的程序轉化則因忽視“追償權”而呈虛無化的狀態。《民法典》頒布后,面對此理論困境與實踐怪狀,程序研究應就實體內容中的內外關系作出全面回應:針對外部關系,應明確“相應的”不具有實質性內涵,識別不同情形下的訴訟標的,并在執行階段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確影響起訴的特殊訴訟要件。針對內部關系,應將追償權限定在執行階段行使,優化追償權的認定及執行程序。
關鍵詞:相應的補充責任 先訴抗辯權 訴訟標的 追償權
作為意思表示撤銷原因的動機錯誤
作 者:高一寒 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研究生
摘 要:所有動機錯誤都是非重大錯誤的觀點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作為特殊動機錯誤的性質錯誤,在影響動機的同時也影響意思表示的內容,因而其具備重大性,某些情況下也應被救濟。動機錯誤是關于事實認知與現實不一致這一風險分配的問題。在我國,該風險以往主要由意思表示人承擔。由于我國現行法對動機錯誤的救濟采取極為謹慎和嚴格限制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只能以重大誤解作為曲折的救濟途徑。當下,對動機錯誤的厘清、界定和作出一般規定,有助于解決對動機錯誤的模糊態度和司法裁判界限不明等問題。從德日民法關于該風險的具體處理情況來看,可以通過立法使特定情形下的動機錯誤以一般化的規則得到救濟。通過研究德日相關法律的沿襲變革經驗并結合我國發展形勢可知,在動機錯誤不應由意思表示人獨自承擔責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對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下,應當產生意思表示被撤銷的效果。具體而言,當出現協議約定的動機發生錯誤、接受人誘發的動機錯誤抑或是接受人知情并利用動機錯誤這三種情形時,動機錯誤應當被撤銷。
關鍵詞:重大誤解 動機錯誤 性質錯誤 意思表示的撤銷
刑事錯案與鑒定意見:復雜關系的實證考察
作 者:左衛民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官勝男 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刑事錯案產生于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近年來備受公眾關注的已糾正刑事錯案中不乏鑒定意見,其與刑事錯案的關系問題值得關注。通過實證分析相關案例,可以發現:一方面,大多數鑒定意見與刑事錯案的生成無關,少數自身存在缺陷的鑒定意見,也因不涉及案件核心事實而不會對案件結果造成實質影響;另一方面,鑒定意見的不當審查與認證更易招致錯案風險。確保鑒定意見科學、可靠,可以降低鑒定意見誘發刑事錯案的可能;建立完善的鑒定意見審查與認證機制,可同時防范由鑒定意見自身存在缺陷以及由鑒定意見的不當審查與認證誘發的刑事錯案。
關鍵詞:刑事錯案 鑒定意見 實證研究 證據審查
數字社會的法學教育因應——基于新文科建設視角的理論考察
作 者:危紅波 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員,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信息革命的強勁驅動下,新文科、新法學已經成為一種迫切的時代要求。這就使得法學教育面臨著法學理論知識的數字更新、法學教育模式的復合探索、法學人才市場的供需重組等嚴峻挑戰,法學教育轉型已經勢在必行。這既是構建數字社會秩序的需要、推進數字法治轉型的需要,也是確立中國法學自主性的需要。因此,亟須確立面向數字法治的教育理念,塑造根植數字法學的知識體系,構建深度交疊互動的教育模式,進而為“數字中國”戰略實施和數字法治建設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撐。
關鍵詞:新文科 新法學 數字法學 法學教育 數字法治
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的司法審查規則構造——以13個典型案例為分析對象
作 者:雷雨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對于違法性繼承適用條件問題,雖然行政法理論研究尚顯不足且法律從未對此作出明文規定,但司法判決的立場和理據已并非完全恣意。各地法院不乏先行先試者,對違法性繼承的適用依據、條件、標準等作出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因此,剖析個案判決中的違法性繼承適用思路,是一種極為必要且穩妥的研究路徑。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語境中,法院是在最廣義的范圍上使用違法性繼承這一概念的,但不同法院的判決之間往往呈現完全悖反的立場及論理路徑,稽其緣故,與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掣肘,司法審查技術闕如,以及行政訴訟相關輔助功能缺失等因素聯系最為密切。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既有賴于對違法性繼承司法審查標準、模式等實操性規則的明晰化,又有賴于現行行政訴訟法上若干訴訟規則的同步完善化。
關鍵詞:違法性繼承 關聯行政行為 判例研究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