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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1-11-23  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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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討 刑民交叉問題研究】

1.高利放貸的法律規制:刑民雙重視角的考察

陳興良(6)

2.刑民交叉三論

王充(17)

3.民事代理在刑法適用中的意義

柏浪濤(28)

4.刑事訴訟案外人異議制度的規范闡釋與困境反思

李奮飛(45)

【數字法治】

5.“合理處理”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出罪機制

劉雙陽(57)

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空白規范功能定位及適用限度

楊楠(73)

7.互聯網時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實務反思與規則重塑

——基于對368份傳播淫穢物品罪判決書的分析

金鴻浩(86)

【法學論壇】

8.優化營商環境視域下我國商事主體登記制度之完善

羅培新(101)

9.習近平“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與法治國家的雙重面向

張演鋒(116)

10.論高度復雜社會的反思型法

陸宇峰(130)

11.“以暴制暴”的罪與罰

——正當防衛的“規范”幻象與法社會學反思

陳洪杰(142)

域外法苑】

12.“環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達與解釋限縮

鄭家良(153)

【評案論法】

13.定義、定性與法律適用

——買賣型擔保案型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孫維飛(166)

14.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之明晰

魏冉(179)

【專題研討 刑民交叉問題研究】

1.高利放貸的法律規制:刑民雙重視角的考察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金融機構難以完全滿足經營主體對資金的實際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借貸日益活躍,高利放貸成為常態化的民間資金融通方式。一方面,高利放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經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具有對國家金融的補充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對金融秩序又帶來了一定的破壞作用。尤其是高利放貸者會采取非法手段討要債務,具有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性。為此,我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民間借貸的政策由寬松轉向嚴格管制,這主要表現為高利放貸的禁止和入罪。因而,從刑民雙重視角考察高利放貸的法律規制,對于正確處理高利放貸具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高利放貸;民間借貸;套路貸;非法經營罪

2.刑民交叉三論

作者:王充(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明確在何種意義上使用刑民交叉概念是討論該問題的基本前提,以競合型的法律事實作為研究對象,有利于明確劃定刑民交叉問題討論的范圍。刑民交叉問題的核心是刑民之間的價值沖突,如何判斷實質的刑事可罰性是解決價值沖突的關鍵。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可以對刑民交叉進行不同的理論解讀,但是卻不能提供真正解決刑民交叉問題的方法。

關鍵詞:刑民交叉;競合型事實;刑事可罰性;法秩序統一性

3.民事代理在刑法適用中的意義

作者:柏浪濤(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諸多刑事案件的妥當解決離不開對民事代理的判斷。根據有無牟利目的判斷代購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并不妥當。但是,認為所有的代購毒品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觀點也過于絕對。應根據委托代理的要件判斷代購者與吸毒者之間是代理關系還是買賣關系。在第三人惡意侵害債權的案件中,應根據表見代理的要件確定被害人。偷換二維碼案不是表見代理,而是表見受領。“新型三角詐騙說”不要求被騙人必須處分被害人的財物,因為其雖然滿足了“處分財物”的連接機能,但未滿足詐騙罪自損屬性的保證機能。“傳統三角詐騙說”認為被騙人處分了被害人的債權,是將履行義務解釋為行使權利,屬于類推解釋。“盜竊債權說”具有合理性。當盜竊對象是債權等財產性利益時,無法堅守或套用“轉移占有”的要求。在非法增設債務的案件中,債權人是第三人時,行為人若屬于無權代理,則構成詐騙罪;行為人若屬于表見代理,則不構成犯罪。而當債權人是行為人時(非法充值電信卡案),行為人構成盜竊罪。此時,債權不是盜竊的行為對象,而是行為孳生之“物”。這是因為,債權是請求權而非支配權。由此更能證明,“轉移占有”不是盜竊罪的唯一行為類型。

關鍵詞:表見代理;代購毒品;三角詐騙;非法充值案

4.刑事訴訟案外人異議制度的規范闡釋與困境反思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為維護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以外對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案外人的財產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初步確立了案外人異議制度,這既是公正處置涉案財物的必然要求,也是對物之訴實現法治化的應有之義,還是刑事訴訟中的民事權利人請求確認涉案財物權屬的基本法理。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案外人異議制度在程序設計上極為粗疏,也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加上涉案財物的審理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給案外人參與涉案財物審理帶來了諸多現實困境。在通過明確刑事訴訟案外人的訴訟身份、訴訟權利等問題,對刑事訴訟案外人異議制度加以完善的同時,還必須優化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訴訟構造,并將涉案財物的審判從現行審判制度中獨立出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建立起符合庭審實質化要求的涉案財物審判程序。

關鍵詞:刑事訴訟案外人;異議制度;涉案財物;對物之訴

【數字法治】

5.“合理處理”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出罪機制

作者:劉雙陽(東南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

內容提要:由于已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不盡相同,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未經信息主體同意、擅自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的定性出現了罪與非罪之爭。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下正當化事由也具有統一性,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合法化事由可以成為刑法上的違法阻卻事由,應以《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定的“合理處理”作為阻卻擅自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之正當化事由,發揮前置法對刑法定罪的限制功能。進而在此基礎上,區分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與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兩種形態,分別基于被害人默示同意規則和合法利益豁免機制,對“合理處理標準”進行類型化的實質解釋,形成體系化且具有針對性的擅自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的實質出罪機制。

關鍵詞:個人信息;自行公開;被動公開;合理處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空白規范功能定位及適用限度

作者:楊楠(東南大學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基地)

內容提要:司法解釋在闡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一空白規范時,擴張性地將部門規章也納入判斷前置違法性的規范依據中,這與《刑法》第96條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并不一致。厘清部門規章是否屬于“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是,辨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所發揮的功能。雖然刑法規定看似嚴整,但定案時仍需參照其他規范填補構成要件,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構成要件要素。同時,在獲取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時,不僅存在法令行為、經行政許可的行為等法定正當化事由,還不乏正當業務行為等超法規正當化事由,因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也發揮著提示違法阻卻事由的機能。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作為構成要件要素時,不應以部門規章為依據將行為入罪;而當其發揮提示違法阻卻事由機能時,部門規章乃至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當事人約定等,均可作為出罪事由。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構成要件要素;提示違法阻卻事由

7.互聯網時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實務反思與規則重塑

——基于對368份傳播淫穢物品罪判決書的分析

作者:金鴻(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科學技術與社會研究所)

內容提要:互聯網時代,97.8%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發生在網絡空間。通過對2019-2020年作出的368份傳播淫穢物品罪公開判決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傳播”主要指網絡大眾傳播、網絡群體傳播和較大規模的網絡人際傳播形式,內向傳播和少數人之間的網絡人際傳播不應納入刑法規制范圍。網絡“淫穢物品”主要針對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內容,對淫穢鏈接等指向性淫穢信息建議采取區分論,根據法益侵害性大小決定是否視為淫穢物品。對本罪“情節嚴重”司法解釋的罪量體系建構,應充分考慮淫穢信息類型多元性、淫穢信息內容差異性和犯罪情節綜合性對法益侵害的影響,由形式解釋為主向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并重轉變,從而提升罪量體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以牟利為目的”的“牟利”包括直接牟利和間接牟利兩種方式,廣告型、增值服務型間接牟利目的也應屬于“以牟利為目的”。建議在制定新司法解釋時,適當上調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入罪門檻,以兼顧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避免沿用辦理傳統犯罪的慣性思維解釋和應對新型網絡犯罪。

關鍵詞:傳播淫穢物品;淫穢電子信息;網絡犯罪;實證分析

【法學論壇】

8.優化營商環境視域下我國商事主體登記制度之完善

作者:羅培(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世行營商環境評估,本質上是制度規則的評估。世行構造了一套可量化、可比較、可競爭、可改革的指標體系,從程序、時間和費用三個維度,對全球一百九十個經濟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展開評估。北京和上海作為評估指標城市,推進了一系列改革,在“開辦企業”指標方面,本著世行評估的“極簡主義”方法論,從原來歷經七道程序、二十二天時間及花費數百元,到如今只需兩道程序、兩天時間及全程零費用,我國此一指標的全球排名,亦大幅上升。但我國商事主體登記性質不明、規則分散、不同主體的登記標準和程序不統一、效力不明確、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邊界不清等問題也暴露出來,亟須借鑒世行評估方法論,參酌營商環境優良地區的經驗與做法,在法律上做出回應。法律應將商事主體登記的性質明確為行政確認,市場監管部門僅承擔形式審查職責,對于有證據表明虛假商事登記所涉及的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時,應通過民事訴訟來查明事實,進而做出是否撤銷該登記事項的決定。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只有各安其分,才能各顯其美。

關鍵詞:營商環境;制度性交易成本;商事主體登記;行政審查;司法審查

9.習近平“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與法治國家的雙重面向

作者:張演鋒(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習近平“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強調法治建設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從而塑造法治國家的雙重面向。一方面,“為了人民”塑造法治國家的積極性面向,要求法治國家回應社會差異性引發的社會公平失衡問題,主張法治國家應當履行積極作為義務,從而保障人民利益、回應人民需求。另一方面,“依靠人民”塑造法治國家的包容性面向,要求法治國家回應社會多元性引發的社會利益多元化問題,主張法治國家應當肩負多元利益訴求整合任務,從而保障人民主體地位。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為中心”;法治國家;積極性;包容性

10.論高度復雜社會的反思型法

作者:陸宇峰(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當代社會日益嚴峻的治理問題,根源于“功能分化”導致的社會復雜性增長,需要法律模式做出相應的變革。超越自然法學與實證主義法學,社會理論法學在19世紀闡釋了法的古今之變,20世紀又聚焦現代法的內部變革,揭示了法律的反思性與法發展的新方向。反思型法注重激發諸社會系統的自我規制潛力和為系統際沖突供給協商處理程序,不僅能適應高度復雜社會的治理需要,而且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中國社會治理理念。基于矛盾化解的微觀層次、秩序調整的中觀層次以及社會組織原則維系的宏觀層次,可以初步構建反思型法體系。

關鍵詞:反思型法;高度復雜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社會理論法學

11.“以暴制暴”的罪與罰

——正當防衛的“規范”幻象與法社會學反思

作者:陳洪杰(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以暴制暴”的防衛事件中,防衛人既不可能訴諸“規范”去評估對方所可能實施的不法侵害,也無法根據“規范”預設的行為模式去指引自己的防衛行為。為了有效地實現自我保護,防衛人必須根據不法侵害人的即時行為和事件現場的即時態勢在短時間內做出認知反應。正是基于這一“認知性”內核,正當防衛制度對防衛行為的“正當性”期望就注定是一個“漂浮的能指”,它在實踐中完全取決于司法機關在“事后的規范化”過程中所“追加”的“認知性”理解。為了避免潛在的認知差異,一個可能的“規范”思路就是按照犯罪構成要件對防衛人“以暴制暴”的主觀“犯意”、行為事實、致害后果以及因果關系進行總體性評價,以明確防衛人的“不法”行為能不能基于時空維度上的“一體化”“連續性”特質而進行相應的“結構化”處理。然后,按照“阻卻違法性”的“相當性”邏輯去判斷防衛人“以暴制暴”的行為在“暴力結構”上能不能與不法侵害“互相抵消”而獲得正當化。

關鍵詞:事后防衛;防衛過當;規范性期待;認知性期待;阻卻違法性

【域外法苑】

12.“環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達與解釋限縮

作者:鄭家良(中國政法大學綠色發展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公共利益”表達的主要方式。由于“環境公共利益”難于界定,其內涵與外延都具有被泛化和擴大化解釋的傾向和趨勢,導致實踐中司法裁判“向一般法律原則逃逸”的現象十分普遍,進而造成環境公益訴訟與其他制度之間界限不清、司法審查標準不明等問題。如何抑制對“環境公共利益”的擴大化解釋和限縮“環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內涵和外延,這是“環境公共利益”法律表達的核心問題和任務。為此,可做三個方面的努力:在學理層面,通過具體規范條文明確有權界定“環境公共利益”的主體、界定該利益的程序及相應具體內容以消解該概念內涵與外延的模糊和不確定性;在立法層面,以法定化、類型化和制度適用優先順序等措施限縮“環境公共利益”的外延;環境公益訴訟作為表達“環境公共利益”的特殊訴訟形式,則應通過表達機制、行政救濟機制、司法救濟機制等制度構建保障環境公益的規范化實現,更有利于發揮該制度的預期功能。

關鍵詞:公共利益;環境公共利益;環境公益訴訟

【評案論法】

13.定義、定性與法律適用

——買賣型擔保案型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作者:孫維飛(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由于意思自治,僅定義性規范本身并不會對合同成立與否產生影響,因而在無其他強制性規范的情況下,代物清償如何定義不會影響“買賣型擔保”案型中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就此,應分清兩種不同的要物性。另外,探討以“朱俊芳案”為典型的“買賣型擔保”案型,應遵循的方法為:先分析顯示出的意圖,再分析真實的意圖;先分析自治的內容,再分析管制的內容。就自治內容的分析,應注意定性乃實至而名歸,而非相反,否則會犯從概念解釋當事人意圖的錯誤;就管制問題的分析,應就具體的管制規范的法條,列明其意圖處理的案型與待解決案型的相似與不相似處,從而進一步探討適用或類推適用的可能性,其中,管制規范的意旨尤其重要。“朱俊芳案”中的約定,從自治角度,宜定性為“借款合同+以債務人不履行償還借款債務為停止條件的債之更改”;從管制角度,其應類推適用利息管制規范。

關鍵詞:買賣型擔保;代物清償;定義性規范;通謀虛偽;債之更改;意思自治;管制規范

14.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之明晰

作者:魏冉(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實現了保理合同的有名化,但《民法典》第761條仍然存在進一步解釋的空間。保理的核心是應收賬款轉讓,保理人受讓應收賬款并提供至少一項保理服務即可構成保理合同。應收賬款的范圍有必要根據保理的特征予以限縮,以自然人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因票據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不應屬于敘作保理的合格應收賬款。保理的法律性質是債權讓與,而非讓與擔保或新債清償,應當根據真實銷售規則區分保理與其他交易形態。

關鍵詞:保理;應收賬款;債權讓與;真實銷售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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