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論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的平等原則
陳林林 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嚴書元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引言
二、自動化決策的平等盲區
三、能力平等、公平信息實踐與個人信息保護
四、《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實質平等化及其限度
五、余論
摘 要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基于個人和信息處理者之間的資源及能力不平等狀況,針對自動 化決策的平等盲區,設置一系列體現實質平等化的權利義務分配方案,即強化對個人信息主體的賦權并嚴格化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最終在二者之間促成一種制度性均勢。《個人信息保護法》遵循了公平信息實踐的基本框架,構建了以權益保護為核心的個人信息保護框架和算法糾偏機制,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處。盡管制度設計和算法規制水平很重要,但平等原則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生根落地和實現算法公正,從根本上取決于運行法律制度和自動化決策的社會本身平等與否。
關鍵詞 個人信息立法 平等 自動化決策 公平信息實踐
數字社會對權力機制的重新構造
周尚君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數字社會如何影響權力來源
三、數字社會如何變革權力生產
四、數字社會是否改變權力屬性
五、結論
摘 要 數字社會重新界定了人們的物理空間并不斷開疆拓土,對傳統國家權力運行的邊界構 成明顯挑戰。權力的專屬性被稀釋和“去中心化”,這種“去中心化”不是跨國家權力關系,而是超國家權力關系。它不是在國家權力之外新增一個權力種類,增加一個“數字權力”,而是在現有權力形態基礎上,超越權力運行基本邏輯而建立起新的權力生產機制和生產關系。權力生產重回社會車間,并形成微;膯误w關系網絡;數字化塑造權力機制,使權力的存在形態發生了從強制權到解析權、從層級權力到空間權力、從公開的權力到隱蔽的權力的深刻變化。但這種變化并未改變主權國家“決定例外狀態的權力”的核心邏輯以及權力的本質屬性,改造的是權力的發生機制及其作用于人的方式。
關鍵詞 數字社會 權力生產 行動權 整合
免受自動化決策約束權的制度邏輯與本土構建
張 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立法溯源與功能探析
三、構造機理與立法缺憾
四、權利本土化的借鑒與調適
五、結語
摘 要 為應對算法技術形成的數字化生存困境,免受自動化決策約束權應運而生。該項權利 賦予數據主體自治性尊重,是技術正當程序的應有之義,有助于數據主體與數據控制者之間創建信任性互動。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 22 條選取了嚴格禁令與積極權利路徑的中間路線,設定了橫跨公私場景下自動化決策實施的正當性基礎,構建了多層次立體化聯動保護機制。但該條制度設計存在限制過多、指引不明、規則科學性不足以及實效堪憂的缺憾。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應在借鑒的基礎上積極創新,擴展行權適用的決策類型,厘清對個人產生影響的判斷標準,并面向數據生命周期構建事前知曉、事中參與、事后救濟的全周期閉環行權體系,增強算法私權體系的韌性和質效。
關鍵詞 免受自動化決策約束權 拒絕權 算法治理 個人信息保護
“被遺忘”的權利及其要旨
——對“被遺忘權”規范性基礎的批判性考察
王凌皞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遺忘的修辭及其初步辯護
三、“自主”與對社會關系的控制
四、“身份”與對個人形象的管理
五、余論:“新興權利”和被遺忘權的性質
摘 要 數字時代中的信息儲存、獲取和處理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革。為了在新的技術條 件下保障公民對其個人信息的掌控,多個國家和地區引入“被遺忘權”。被遺忘權固然是實在法意義上的一項“制度性權利”,但從權利規范性基礎的角度看,被遺忘權在辯護的層面上是否具有獨立性仍存有疑問。一方面,現有被遺忘權的典型案例都能在隱私權的框架下得到充分解說;另一方面,被遺忘權的提倡者未能給出獨立且融貫的權利要旨。從權利要旨上看,被遺忘權或許并非獨立的“新興權利”,而只是隱私權、名譽權和收回權等其他權利組成的松散權利簇。從實在權利制度安排來看,由于我國隱私權保護范圍的有限性,被遺忘權可以且應當構成一種法律權利層面的“新興權利”。
關鍵詞 被遺忘權 隱私權 個人信息保護 權利簇 新興權利
算法歧視的民事責任形態
潘芳芳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丹麥哥本哈根大學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無締約情形下的算法侵權責任
二、磋商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算法違約責任
四、結語
摘 要 算法決策在社會交往中的應用日趨普遍化,產生了算法歧視這一一般性問題。根據算 法歧視發生的不同場域,可以將算法歧視區分為無締約情形下的算法歧視和締約過程中及合同履行 過程中的算法歧視。在無締約情形下,算法歧視本質上是對民事主體信用權、平等就業權等人格權的侵害。利用算法決策的行為人如使用敏感數據,則應當推定其存在侵權故意。在其他情形下,由于行為人負有對算法程序的影響評估和合規審計義務以及一定的算法解釋和說明義務,違反義務本身即可認定其有過錯。在締約磋商和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述保護義務可歸入前合同義務及附隨義務的范疇,且行為人還負有信息安全保護和正當程序保障義務。上述責任形態發生競合時,應賦予受算法決策影響的一方選擇權。
關鍵詞 算法歧視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保護義務 通知義務
技術性人格:人工智能主體資格的私法構設
王春梅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馮 源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祛魅:人工智能體主體資格的三種基本結構
二、反題: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與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切割
三、正題:人工智能主體資格對物格的超越
四、合題:人工智能的主體類型、財產與責任
五、結語
摘 要 就方法論而言,人工智能體的主體資格完全可以在與自然人法律人格相切割,并在與物 格相區隔的基礎上得以證成,也即反向驗證,人工智能作為技術造物,可以從自然人人格中分解出技術性人格,借助于法律擬制技術獲得相應的法律位格;正向驗證,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社會性使其難以被融入物格層次結構,從而應當納入主體范疇。在具體制度構設時,可以在規范稱謂上以“技術人”稱之,以保持與自然人、法人的名稱同構,并對其主體資格的取得和終止設置登記要求;在財產—責任機制上,不設主體資格準入之財產強制,但對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配置以補充連帶責任,求得交易安全與產業發展之平衡;在權利能力范圍上,嚴格限定為財產法領域,以維護自然人在親屬法和身份法領域之倫理性、目的性,并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體人格之有限性。
關鍵詞 人工智能 “技術人” 技術性人格 倫理性人格 有限人格
“準X”型法律概念的理據與運用
劉風景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研究對象的描述
二、思維特征的展現
三、作用方向的選擇
四、立法運用的規則
五、結語
摘 要 在法學領域,“準X”型法律概念是由“準”字與“所有權”“自然人”“破產”“故意”“殺人”等典型法律概念相連接而構成的一類詞語!皽蔢”型法律概念的思維特征是,類比推理的具體形式,世界圖景的歸真摹繪,法律難題的智慧懸置,概念匱乏的因應策略。“準X” 型法律概念應然的作用方向是,直面社會矛盾,實現公平正義,保障公民權利,助推法律發展。立法者應基于“準X”型法律概念 的基本特征與作用方向,設置相應的構造規則,并在立法各環節嚴格把關、正確使用。
關鍵詞 “準X”型法律概念 法律思維 類比推理 立法
新時代美好生活的人權之道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權理論
郭 曄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特約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人權新思想引領人權發展新時代
二、“以人民為中心”筑就人權發展新理念
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
四、新時代奮斗目標布局人權事業現代化
五、“中國方案”助力世界人權發展
六、結語
摘 要 人權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引我國人權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實現歷史性突破的思想旗幟,是新時代推進我國人權事業現代化的根本遵循。習近平法治思想賦予“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這一科學命題新的時代內涵,在此基礎上,原創性地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的新時代人權觀,明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發展新理念,深刻論證了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人權事業現代化格局、人權發展愿景等,總結了人權發展的“中國經驗”,提出了推進世界人權發展的“中國方案”。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權理論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21世紀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閃耀著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的真理光芒,彰顯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道路的顯著優勢,展現出人權文明多樣性的法理意韻。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人權之道 幸福生活權 人權法治保障 人權發展共同體
對賭糾紛裁判的法律適用邏輯與訴訟體系定位
王毓瑩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對賭的法律性質:當公司法嵌入合同
二、對賭的裁判梳理:從效力管控到履行規制
三、對賭的法律適用邏輯:資本維持與同股同權
四、對賭的訴訟體系定位:請求權體系內的安置
五、結語
摘 要 對賭橫跨合同法與公司法兩大領域,其本質為嵌入公司法的合同,其性質為資本性交 易!毒琶窦o要》后,對賭糾紛的裁判思路由效力管控轉變為履行規制。后《九民紀要》時代,應著重考察對賭糾紛裁判的法律適用邏輯與訴訟體系定位。對賭糾紛的裁判邏輯是資本維持原則與同股同權原則,前者涉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后者涉及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昂贤瑹o效說”與“履行不能說”均難以為對賭的裁判提供合理支持。從裁判者視角來看,在請求權體系內考量對賭,應將資本維持定位在“抗辯”環節,同股同權定位為“否認”。
關鍵詞 對賭 履行規制 資本維持 同股同權 請求權
協助決定對監護制度的矯變與重塑
陳嘉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協助決定概念的社會基礎與學理解說
三、協助決定在法律形成機制互動中充實擴展
四、我國法引入協助決定模式的時代必然與現實可能
五、結論
摘 要 與傳統的替代決定相比,協助決定對殘疾人的保護機制更為積極有效,其社會效果更加善意和諧。協助決定的制度化不僅是以積極方式充分保障和有效實現殘疾人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也是以自覺方式更新健全人和整個社會的價值體系及相關法律制度。協助決定模式的制度化過程,是社會法與民法、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動發展過程。在我國民事行為能力制度與監護制度中,替代決定模式仍是法律規范體系的底層結構,但《民法典》中對協助決定理念的肯定使社會能夠漸進式容納協助決定模式并可漸強式發揮其社會價值。為適應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有必要在進一步完善殘疾人社會化保障機制的前提下,通過對《民法典》的深刻理解和詮釋,在實踐中選擇更優的協助決定模式。
關鍵詞 協助決定 替代決定 監護 行為能力
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困境與出路
劉 東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理論基礎及實現方式
三、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保障機制
四、涉財產刑執行中民事債權優先受償的救濟路徑
五、結語
摘 要 民事債權優先受償實質上是在已經開始的刑事終局執行程序中優先實現民事債權,是 一項程序性規則。切實有效地落實民事債權優先受償原則應致力于相關保障機制的構建,包括建立暫緩執行制度和財政回撥制度、加強檢察監督、健全財產查控和保全制度。同時,針對被執行人及其親屬的選擇性履行、執行機構追繳時沒有為優先受償的主張預留接口等情形,也應當為民事債權人提供救濟途徑。
關鍵詞 執行競合 優先受償 參與分配 選擇性履行 追繳
中國租界法制性質論
王立民 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歷史學博士
目 次
一、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領土上的中國法制
二、中國租界法制是在20世紀初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建立起來的近代法制
三、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特殊的近代法制
四、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近代的區域法制
五、結語
摘 要 鴉片戰爭以后,根據中外不平等條約,中國租界及其法制產生了。這種法制由中國租界制定或認可,并在租界區域內實施并發展、終止。當前,對中國租界法制性質的認識還不一致。對中國租界法制的認識繞不開這一法制的性質問題。通過從四個維度的分析,便可對中國租界法制的性質有較為正確認識。這四個維度是: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領土上的中國法制;中國租界法制是在 20 世紀初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建立起來的近代法制;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特殊的近代法制;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近代的區域法制。把中國租界法制的這四個維度整合起來,就可以較為正確地得出中國租界法制性質的結論。這就是:中國租界法制是中國最早的、特殊的近代區域法制。
關鍵詞 中國租界 租界法制 法制性質 中國近代史 近代城市
涉外法治視閾下的治外法權:流變與啟示
盧 然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涉外法治建設中的治外法權問題
二、“Capitulation”:中世紀法律中的治外法權
三、“Extraterritoriality”:殖民體系中的治外法權
四、近代治外法權的形與質
五、治外法權流變中的涉外法治啟示
摘 要 在建設涉外法治的過程中,法學理論的匱乏與話語權的缺失是當下亟須解決的基本問 題。為構建涉外法治的理論支撐與話語體系,有必要對國際法的歷史沿革與理論變遷進行系統的檢 視,治外法權作為在近代國際法秩序成形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制度,可以作為典型樣本予以檢視。治外法權起源于古代區域治理中移民自治模式;至中世紀,治外法權的古典模式為奧斯曼帝國所創造,以維系與外部世界的交往與貿易;殖民時代,西方列強以文明論與法律缺陷論的話語論述為治外法權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將之改造為殖民侵略的法律工具。20世紀初,隨著主權獨立與平等交往理念的濫觴,治外法權作為間接傳播主權觀念的媒介,促成了民族國家模式的普及并重新定義了國際法秩序。追溯治外法權的歷史流變,方能理解當代全球秩序中的霸權與話語權不對等的根源所在。在涉外法治的建設過程中應當徹底拋棄西方中心主義及其衍生品,建立以平等與對等原則為基礎的新全球法律秩序。
關鍵詞 涉外法治 治外法權 文明論 法律缺陷論 奧斯曼帝國
涉違禁品財產犯罪的刑法教義學研究
黃 辰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違禁品法律評價的司法偏差
三、法秩序統一原則:法秩序矛盾的化解與規避
四、涉違禁品財產犯罪的罪數評價
五、結語
摘 要 刑法違禁品概念的生活化,民刑保護立場的齟齬以及不同財產法益觀的對立造成了違 禁品法律評價的司法偏差。在法秩序統一原則的統籌下,應客觀認識違禁品的財產屬性,限縮違禁品的范圍,以化解違禁品概念的司法偏差。應堅持不法原因給付的民事法律效果,提倡相對從屬說,以規避民刑關系中的法秩序矛盾。將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 13 個財產罪劃分為被害人不參與型與被害人參與型兩類,不法原因給付僅在被害人參與型財產犯罪中產生阻卻刑事違法性的作用。即如果行為人針對違禁品進行被害人不參與型財產犯罪時,行為人構成相應的財產犯罪,且與之后的違禁品犯罪(持有違禁品型犯罪除外)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針對違禁品進行被害人參與型財產犯罪時,行為人不構成相應的財產犯罪,但是仍應構成違禁品持有型犯罪,并與其他違禁品犯罪數罪并罰。
關鍵詞 違禁品 財產犯罪 不法原因給付 法秩序統一原則 罪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