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重述中國法律思想史
楊一凡 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西北大學法史創新工程首席專家
目 次
一、突破“糖葫蘆”復述模式,撰寫發展變化的刑法思想史
二、突破“以刑為主”論的局限,開辟法律思想研究的新領域
三、突破“法律儒家化”論束縛,全面挖掘法家及各家的法律思想
四、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地進行理論創新
五、結語
摘 要 重述中國法律思想史,是重述法史的一個重要方面。從突破“糖葫蘆”復述模式、突破“以刑為主”和“法律儒家化”論的局限、實事求是地進行理論創新四個方面,我們可以重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律思想史。本文采取宏觀理論闡發與具體法律思想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明刑弼教”思想的發展變化、律學是儒法諸家思想融合的結晶、先秦諸子各家法律思想的區別與會通、西漢以后的社會思潮和法律思想、區分古人法律思想的精華與糟粕等重要命題做了論證,就開拓 “大經大法”思想、“律例關系”思想、“食貨法律思想”、“軍政法律思想”、“立法思想”及“大法”“常法”“權變之法”關系思想等陳述建言,對成案“司法判例”說、“從令至例形成明代律例體系”說、清代條例“專指刑事法規”說和“通行”性質“法律形式”說等作了修正。提議改進研究思維和方法,拓寬研究領域,撰寫體現融合諸子各家思想的、發展變化的法律思想史。
關鍵詞 中國法律思想史 大經大法 律例關系 食貨法律思想 成案
何為“漢承楚制”
——從司法資料出發的新認識
王 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從楚漢司法文書觀察“漢承楚制”
三、楚承周制與漢承楚制的“正統性”
四、楚秦“治法”合流與“漢承楚制”
五、“漢承楚制”的認識論意義
六、結語:法繼承的變與不變
摘 要 “漢承秦制”,從整體的律令法制來看,確為史實。“漢承楚風”,從社會文化來看,漢初也確實如此。“秦制”與“楚風”如何形成新“漢制”?以往研究多未措意。不過,當下楚秦簡冊的不斷出土給我們提供了歷代所未見的戰國秦楚至漢初的法律史料,讓當代人認識到以往所不能知的真實歷史細節,讓我們現在可以從司法視角重新檢討“漢承秦制”的成說。現在可以認識到,漢初“法治”并不是秦的簡單復制,而是基于漢初的現實情況有所修正,此種情形尤體現在司法方面。漢初與秦時恪守嚴格形式主義的“法治”有很大不同,其中最鮮明的特點是漢初司法有明顯的相承自戰國楚司法制度的痕跡,可見從法律繼承的視角來看,漢初在司法上有“漢承楚制”的另一面。此點史實正是說明中國傳統法“多源合一”的特征的可靠證據。“多元”而后又“歸一”的法繼承傳統,正是中國傳統法能歷兩千年而保持基本穩定的要素之一,也是思考中國傳統法智慧的“當代貢獻”可能性的視角之一,更是我們思考法律與文化之間、法律與社會之間互動的絕佳范例。
關鍵詞 秦漢簡牘 司法 漢承秦制 漢承楚制 法的繼承
名廢實存:元代格例法體系與中華法系之真實關系
宋國華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歷史學博士后
目 次
一、格例法體系之提出
二、格例法體系之構成
三、格例法體系與中華法系
四、結語
摘 要 元代的“條格”和“格例”都是元代法律的總稱。但“條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故在研究元代法律體系時,選取“格例”一詞。元代的“格例法體系”是以“條格”和“斷例”為主體,并包括其他法律形式的密切聯系的整體。在中華法系從“律令法體系”到“律例法體系”的轉變中,元代“格例法體系”的過渡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律典和令典的分立過渡到律例合編;二是“斷例”這種法律形式進入法典;三是斷例的形態為其續編提供了可能。元代法律屬于中華法系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發揮了承前啟后的作用。
關鍵詞 元代 格例法體系 中華法系 過渡作用
中國傳統法律的悖論:
以清末永氏案的罪與罰為切入點
閆曉君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理學博士
目 次
一、刑部初審
二、洪良品封駁
三、欽差覆審
四、洪良品再駁
五、疑點重重
六、傳統法律的悖論
摘 要 光緒親政之初,旗人桂永氏被誘拐。桂永氏逃離虎口后在提督衙門喊告。經過刑部審理,桂永氏原告誘拐案,除被告控罪被坐實外,自己卻被判以誣告罪名。此案經洪良品封駁,引起朝野關注。光緒帝頒旨對此案覆審,經過翁同龢和懷塔布歷時兩月的審理,還是含糊了結,大體上維持了原判。案件遭遇了羅生門,尤其吊詭的是,作為案件唯一受害者的桂永氏赴衙門告狀,將誘拐犯繩之以法的同時,自己也因誣告親夫被處以極刑;否則就含冤莫釋,任由誘拐者逍遙法外。
關鍵詞 翁同龢 洪良品 薛允升 桂永氏 誣告 誘拐
政府數據開放中數據收益權制度的建構
商希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網絡法學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政府數據開放的法益基礎與開放協議的法律性質
三、政府數據間接市場化的制度回應
四、政府數據再利用增值開發的制度建構路徑
五、結語
摘 要 政府數據蘊含極高的二次增值前景,主要體現在與以企業數據為主的社會數據相融合的創新開發中。政府數據開放過程中,被再次利用與二次增值的數據產品或服務面臨法律性質不確定、利益權屬不明確、主體權限不分明等問題。鑒于數據經濟價值的實現場景不特定,其承載的利益屬性是復雜的、利益關涉主體是多方的。鑒于數據自身的載體特性,在開放數據的創新開發與二次增值等產業環節中,數據收益權體系更適合解決數據的二次增值權屬問題,從而以此調節、支配、平衡與鼓勵數據的開放、開發與流通價值。
關鍵詞 政府數據 融合利用 二次增值 財產權屬 數據收益權
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信任及其構建
趙 楊 青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應用對司法信任的賦能
三、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信任轉型
四、人工智能技術對司法信任的重塑
五、結語和展望
摘 要 人工智能技術廣泛應用于司法領域具有“賦能與轉型的雙重效應”:一方面擴展、增強了公眾對整個司法系統和個案裁判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司法信任的狀態和類型發生了一系列改變。人工智能應用對司法信任的賦能體現在:通過技術理性規則制約司法任意性,通過全量分析歸納推理克服司法的不確定性,以及通過構建司法模型提高司法效率性。同時,司法信任類型也隨之轉變,信任對象由制度單一型信任轉向制度與技術復合型信任,而信任基礎由被動服從型信任轉向主動參與型信任,此外,信任內容由對法官的人格信任轉向法律專家系統信任。因此在人工智能時代,必須秉持開放共享理念、構建數字正義路徑、實現算法決策規制、促進人機交互協同來重塑人們對司法的信任。
關鍵詞 人工智能 司法信任 數字正義 算法決策規制
風險理論視角下智能投顧投資者的保護路徑
侯東德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重慶市網絡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
周莉欣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風險理論視角下兩種投資者保護備選路徑
二、風險分配路徑在智能投顧中的失守
三、風險控制路徑在智能投顧中的引入
四、風險理論下智能投顧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回應
五、結語
摘 要 智能投顧的出現對傳統的投資者保護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包括如何應對金融創新的風險、鎖定義務及責任主體、解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形式化問題,以及如何細化智能投顧中運營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分配框架等。從風險理論的視角來看,以風險分配為邏輯的傳統投資者制度在確定責任主體、劃分權利義務上起基礎性作用,而在應對智能投顧風險多樣性增加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均值降低的沖突時,以風險控制邏輯為起點的投資限額制度則能夠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因此,智能投顧模式下的投資者保護要以完善權利分配為核心的投資者保護制度為軸,嵌入投資限額制度進行風險控制,并在此基礎上嚴格政府對智能投顧的監管以達到優化投資者保護的整體環境。
關鍵詞 智能投顧 投資者保護 風險控制
論公民的疫苗接種義務
——兼論《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21條的理解與適用
陳云良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國際戰略研究院教授,管理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緣起
二、何為“預防接種制度”?
三、何以疫苗接種應成為義務?
四、從“免疫規劃疫苗”的釋義看疫苗接種義務的類別與次序
五、公民疫苗接種義務與權利的調和
六、有條件實施強制接種制度
摘 要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21條規定了公民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之義務。以該法條為脈絡,對“預防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權利和義務”三大詞匯進行規范分析非常有必要。探討預防接種制度的劃分,疫苗接種義務的理論起源,免疫規劃疫苗的類型化與公民疫苗接種義務之關聯性以及公民預防接種權利與義務之間如何調和之問題,可以促進該法條的正確理解與適用,并借此強化公民疫苗接種義務與責任意識,進一步構建強制接種制度。
關鍵詞 預防接種 免疫規劃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論行政行為形式認定標準
蘇 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行政行為形式認定的分歧:司法實踐的不同認識
二、行政行為形式理論的基本架構與劃分思路
三、行政行為形式認定標準的本土思路:理論與實踐的發展
四、完善行政行為形式認定標準的若干進路
五、結語
摘 要 行政行為形式的認定是行政法調整各種行政行為的前提,影響到行政法理適用的統一性和相對人的權益救濟結果,我國司法實踐中行為形式的認定存在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貫的認定標準。德國行政行為形式的認定采取了行政行為逐層分流、主行為形式與次行為形式相結合的結構,而我國行政法的制度實踐與此有所區別,也發展出了若干認定方法和標準。我國行政行為形式認定標準,應當注重法律形式理論功能之發揮,在借鑒外國法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本土實踐,建立兼具層次性、清晰性與靈活性的認定標準。
關鍵詞 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 形式 法教義學
我國企業合規研究的階段性梳理與反思
李本燦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合規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學術研究現狀的梳理
三、學術研究方法與方向的反思
四、對具體問題的批判性反思
摘 要 國內現有的企業合規研究呈現多學科、多視角的研究形態,并圍繞刑罰論、單位責任論、刑事政策學以及犯罪預防理論展開了較為充分的討論。在研究方法上,企業合規的研究應當逐步實現教義學化,為合規制度的構建提供穩定的理論架構;在研究方向上,未來的研究需要冷思考,為刑事合規劃定制度邊界;在具體問題上,企業合規不單獨依附于哪一種單位歸責模式,代位責任、嚴格責任與組織體責任都不是合規的制度根基;我國實體法中的單位歸責模式以及訴訟協商文化的差異決定了,美國式的企業緩起訴制度不可能成為合規計劃的主要激勵機制,其引入應有限度;刑事合規制度不以單位犯罪為唯一研究場域,單位犯罪的法定化不是合規制度的必要前提;其他具體問題的研究因缺乏體系性,難免出現判斷偏差,論者所稱“理論界的誤解”實為自身的誤解。
關鍵詞 合規計劃 單位犯罪 緩起訴 單位刑事責任論 刑罰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被害人權利保障
王 靜 青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意識:認罪認罰改革與被遺忘的被害人
二、被害人權利保障之于認罪認罰制度的意義
三、認罪認罰制度中的被害人權利:現狀與困境
四、認罪認罰案件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完善方向
五、結語
摘 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轉邏輯在于以從寬處理換被告之權利放棄、以被告之權利放棄換辦案效率。然而在有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中,該理論則存在一定的正當性問題。作為案件當事人的被害人,其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既定于訴訟機制中,不應受其他主體限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被害人緊密相關,對其權利予以妥當保障是改革的正當性來源。《刑事訴訟法》與《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制度的規定,雖就被害人權利給予了一定程度的關照,但卻力度不足而彈性過剩,使之基本取決于檢察機關的裁量,這對于制度的發展殊為不利。在未來,應從明確被害人知情權與程序參與權、細化量刑從寬規范、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關鍵詞 認罪認罰 被害人 權利保障 正當程序
反思認罪認罰從寬的路徑依賴
吳思遠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歷時性回顧:我國控辯協商的變遷歷程
三、漸進式變遷:我國控辯協商的演變邏輯
四、“權力主導”:我國控辯協商的路徑依賴
五、“權利關照”:認罪認罰從寬的改革路徑
六、結語
摘 要 我國控辯協商的變遷歷程從根本上揭示了刑事訴訟模式轉型的復雜性,也反映出這一改革不可避免的漸進性。職權主義的傳統思維貫穿于控辯協商漸進式的發展中并發揮著重要作用,最終呈現為對“權力主導”路徑的依賴。這一路徑依賴使得我國控辯協商發展的速度與方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且大大增加了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難度。為了避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陷入既有路徑依賴的羈絆,重蹈此前控辯協商改革的疲軟與僵滯,應當實現由“權力主導”到“權利關照”的路徑轉變。以構建法定的協商程序為目標,推動控辯協商制度化,實現認罪認罰從寬的合憲性控制;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變革方案,克服改革的惰性,加強頂層設計者主導變遷的決心;以先驗性到經驗性的認知轉變為改革養分,增強本土化自覺,促成理論與實踐有效的二元互動。
關鍵詞 控辯協商 協商性司法 漸進式變遷 司法改革 認罪認罰從寬
突發性重大傳染病疫情下CISG第79條的適用及其啟示
林燕萍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朱 玥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CISG第79條的立法分析
二、重大疫情與CISG第79條的適用困惑
三、CISG免責制度對我國構建疫情應對機制的啟示
四、結語
摘 要 理論上,突發性重大傳染病疫情(以下簡稱“重大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是在實踐中很難一概而論。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合同免責條款并未明確重大疫情屬于免責事由,則需要根據合同準據法具體認定。以CISG為例,重大疫情并不必然屬于第79條被免責的“障礙”。但盡管如此,CISG在處理涉重大疫情違約糾紛方面具有制度性優勢。其一元規范模式、第三人原因免責制度、多元化救濟方式等,既能很好適應疫情的復雜性,也有利于實現個案正義。對此,建議中國企業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選擇CISG作為準據法,謹慎設置不可抗力條款、納入再談判條款,建立長效重大疫情違約應對機制,以提高援引CISG免除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中國法院在處理涉重大疫情違約糾紛時,也應借鑒公約思路一體化應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制度、嚴格適用CISG免責制度并且靈活運用救濟手段,合理化解糾紛。
關鍵詞 重大疫情 CISG 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 艱難情勢
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虛擬角色的版權界限
叢立先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劉 乾 英國國際和比較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目 次
一、虛擬角色的創設及其可版權性
二、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虛擬角色的方式
三、同人作品對原作虛擬角色的合理使用
四、結論
摘 要 在同人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未獲授權而使用原作虛擬角色的行為普遍存在。由于虛擬角色能夠脫離作品而被單獨識別,隨著其藝術和經濟價值日漸凸顯,給予其獨立版權保護的呼聲不斷增強,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虛擬角色的版權界限爭議也愈演愈烈,“金庸訴江南案”的宣判更是將這一問題推上風口浪尖。對于虛擬角色的可版權性,應當回歸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對現有的測試方法進行分解與重構,明確版權法應通過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虛擬角色描繪之方式給予虛擬角色間接性的保護,而非直接保護虛擬角色本身;而且,同人作品使用原作中虛擬角色描繪的方式多種多樣,被使用的虛擬角色類型和具體使用行為的差異將共同影響相關版權侵權責任的判定;此外,同人作品與原作之間具有一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其在創作者、創作內容與傳播市場上的特殊性,致使許多同人作品能夠滿足轉換性使用的要求,或對原作潛在市場價值有正向影響,因而有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獲得版權侵權豁免的空間。
關鍵詞 同人作品 虛擬角色 侵權責任 版權界限 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