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存疑推定為保證”——以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為中心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存疑推定為保證”是破解界分難題的重要標準
三、“存疑推定為保證”規則的正當性
四、“存疑推定為保證”的適用:意思表示解釋先于推定
五、結語:“存疑推定為保證”的適用
摘要:我國《民法典》第552條第一次在法律上規定了債務加入制度,彌補了合同立法的不足, 但由于該制度與保證具有相似性且在實踐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經常模糊不清,從而給法律適用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時,應當首先依據《民法典》第142條進行意思表示的解釋,仍不能確定真實含義時,方可適用“存疑推定為保證”的規則。該規則彌補了意思表示解釋規則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將為《民法典》相關規則的貫徹實施發揮重要作用。
關鍵詞:債務加入 保證 存疑推定 意思表示解釋
論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
王葉剛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性質
三、《民法典》第694條第1款與訴訟時效起算一般規則的沖突
四、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完善
五、結語
摘要: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適用訴訟時效起算的一般規則,《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規定,實際上是訴訟時效起算一般規則的具體化。在一般保證中,依據《民法典》第694條第1款規定,在債權人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對債務人提出請求的情形下,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這一規定與訴訟時效起算的一般規則存在不合之處,也難以明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對一般保證而言,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需要債權人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請求后,保證人予以拒絕的,即可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保證債權受到了損害,自此可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關鍵詞:保證 一般保證 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
民法典第三人清償代位制度的解釋論
陸家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當事人意思的三方博弈機制
三、“合法利益”的狹義理解
四、第三人清償代位場合下的債權人保護
五、結語
摘要:《民法典》第524條為新規定之條文,在法律適用上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在方法論層面,應認為《民法典》第524條存在“開放型漏洞”,應采取個別類推之方式進行填補,該條除了適用于法定清償代位之外,亦適用于意定清償代位制度,但意定清償代位制度在適用上必須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在當事人發生三方意思博弈的過程中,原則上無須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意思,這也符合比較法的發展趨勢。對于“合法利益”的理解,基于我國求償權等相應配套制度的完善,應當采取狹義解釋而非廣義解釋,但須對未來司法實踐可能產生的新案型保持一定程度的開放性。在債權人保護問題上,在部分清償代位情形中,采取順位劣后說相較準共有說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清償代位產生法定債權移轉的效果,應基于《民法典》之體系效應,將《民法典》第700條但書所規定的保證場合下的“債權人不利地位之禁止”條款類推適用于第三人清償代位制度。
關鍵詞:清償代位 法定債權移轉 意定代位 合法利益 部分代位
數字時代隱私權的憲法建構
李忠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隱私:心理系統與社會系統區隔的結構紐帶
二、憲法隱私權的建構必要性及保護范圍
三、憲法隱私權的規范體系
摘要:數字時代大幅提升了信息的公開化程度,但信息越公開,就越需要隱私。隱私是區隔心理系統與社會系統的緩沖帶,可以防止人的心理完全曝光于社會,是人與人格分離的前提,也是社會系統存在的前提。數字時代,隱私與個人信息之間的關系需要重新加以認識。一些看似不具有私密性的個人信息,也可能暴露個人的隱私。對于個人信息,過寬或過窄的保護都不足取,應將個人信息保護建立在隱私利益的基礎之上,而非簡單地進行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二分。中國憲法中的隱私保護,應立足于憲法文本,并通過解釋學上的建構,發展出層級化的隱私保護體系。住宅、通信和一般隱私權的建構,需呼應時代發展,與時俱進,進行教義學上的解釋更新。
關鍵詞:數字時代 隱私權 住宅 通信 個人信息
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的分配正義
郭春鎮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古典分配正義的延伸
二、地方化與動態化的分配正義
三、個人信息保護的中國場景
四、多主體間的分配正義
五、結語
摘要:肇始于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是直接關涉公權力并主要憑借公權力來實現的正義。其具有地方化和動態化的特征,它的實現需充分考量我國公民對待公權力的態度,以及當前中國所適用的融合底線思維和差序分配原則的分配正義理念等因素。在中國場景下,關于個人信息的分配正義不僅應當考慮大數據時代和風險社會的時空場域背景,還必須基于公權力和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要求享有公權力的信息處理者以自律、負責任的態度對待公民個人信息,尊重法律底線,積極采取各項措施以有效保護個人信息。首先,作為規制者和為提供公共服務而處理個人信息的公權力享有者,應關注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及其凝聚的共同善的實現。其次,規制者與作為市場主體的信息處理者,應同時關注公共產品的增長與市場利益的分配。最后,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在實質知情同意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柔韌化處理,應恰當理解和運用匿名化技術、堅守分配正義的動態底線,并貫徹落實差序分配原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 分配正義 底線思維 差序分配
人的“數字屬性”及其法律保障
龔向和 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化時代凸顯人的“數字屬性”
二、權利保障: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確立數字人權的法律權利形態
三、義務保障:以數字人權為依據構建數字人權的法律義務體系
四、余論
摘要:數字化時代出現了“生物人”與“信息人”并存的局面,人們的存在形式獲得了全新的“數 字屬性”。這種屬性來源于人的社會活動數字化進階,在數字空間中人的社會關系生成、人格尊嚴維護及個人價值實現都是通過信息、數據與代碼進行描繪、表達與建構的,是其社會屬性數字化流變的結果。人的“數字屬性”的法律保障機制包括前后相互聯系的兩個部分,一是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確立數字人權的法律權利形態,構建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升級的傳統權利與生成的新型權利的二元并存架構;二是以數字人權為依據構建由個人義務、科技企業義務與國家義務構成的數字人權的法律義務體系。
關鍵詞:社會屬性 數字屬性 數字人權 法律保障
憲法發展:中國現行憲法變動方式的理論言說
周葉中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張 權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憲法發展”概念的提出
二、憲法發展的構成要素
三、憲法發展的趨勢與規律
四、結論
摘要:在已有的憲法變動理論看來,我國憲法變動存在著單一依賴修憲方式、修憲頻率高、政治主導和政策性濃厚等問題,但這些理論立足于形式主義憲法觀,主要關注憲法條文的穩定性,難以從整體上解釋我國憲法變動全局。因此,我國憲法學應通過新概念和新理論范式來解釋現行憲法的變動。而我們用來界定新中國憲法變動的“憲法發展”,以及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報提出的“憲法法律發展規律”,則揭示了我國的實質主義憲法觀,即更關注憲法的實質內容并兼顧憲法的規范性與發展的規律性,因而是更符合我國憲法觀念和實踐需要的概念。對這兩個概念的闡釋將有助于形成一種新的憲法發展理論。該理論認為,我國憲法變動所追求的目標是憲法發展;憲法發展是基于主客觀條件朝著特定方向前進的、人為的、有形的、體現憲法內在要求和特定趨勢的憲法規范的調整和變動;憲法發展必須滿足事實、意志、規范和標準等要素,呈現特定趨勢與規律。
關鍵詞:憲法修改 憲法發展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 憲法變動 憲法變遷 修憲模式
粉絲經濟的法律規制
王首杰 西南政法大學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員,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什么是粉絲經濟
三、粉絲經濟的規制挑戰
四、粉絲經濟的理論“解構”
五、粉絲經濟的法律規制路徑
摘要:粉絲經濟是近年來興起的創新商業模式。從粉絲經濟的特點來看,其獲利模式新穎化、運營標的無形化和運營主體隱退化同時挑戰著既有規制體系。從運營標的來看,偶像“人設”成為粉絲經濟的核心標的,但“人設”尚不屬于法律上的權利類型:其不是商業人格權,不是個人形象商品化權,也不是知識產權,更類似于自然人變相商品化。從運營主體來看,偶像、經紀公司、平臺甚至“粉頭”等諸多主體參與了“人設”的設計和打造。“虛構人設”應承擔類經營者責任,尤其是在粉絲處于“不完全意思”的弱勢地位,法律如何界定合理美化的限度,涉及對粉絲經濟激勵性規制與公共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粉絲經濟的法律規制應當實現解釋論路徑和立法論路徑的“交互前進”,即以解釋論作為當下規制路徑,并以此為基礎逐步推進立法論路徑。
關鍵詞:粉絲經濟 人設 商業模式創新 法律規制
紀、監程序分離之提倡
程 衍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紀、監程序混同之現狀與生成邏輯
二、紀、監程序混同下的制度困境與實踐障礙
三、紀、監程序分離之立場證成
四、紀、監程序分離之建構路徑
摘要:監察體制改革后,原各腐敗治理主體的職權屬性差異并未因機構的整合而消弭。相反,當不同屬性之權力集聚于同一主體時,其實踐運行的沖突與不協調性集中爆發,紀、監程序混同因此產生。程序的混同導致監察調查權屬與行權規則的不匹配,實踐突出表現為職務犯罪追訴的政治性偏離、監察留置的功能異化以及對律師辯護權的不當限制。基于行權邏輯、權力對象以及處置結果的不同,紀、監程序應實行分離。一方面,應當通過內部機構分立完成主體分離;另一方面,應當對職務犯罪調查程序進行特殊化設計,即排除多層級審批、構建梯度化監察強制措施體系和保障律師辯護權。
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程序 監察調查 腐敗治理
公平競爭審查的模式選擇與體系建構
苗沛霖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自我審查模式的意義及其局限
二、相對分離審查機制的進步與不足
三、立法監督在公平競爭審查中的缺位與出場
四、公平競爭司法審查的范圍與力度
五、結語:建構多元復合型的公平競爭審查體系
摘要:公平競爭自我審查模式有著難以克服的內在局限,這也注定了任何以此為基礎的修補完善方案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只有在堅持和完善現有審查機制的基礎上,對公平競爭審查進行體系化的整體設計、統籌推進,把公平競爭審查權力在憲法體制框架內予以合理配置,充分發揮立法審查、司法審查和行政內部自我審查各自的優勢和功效,使內部審查與外部監督、事先審查與事后監督有機結合并相互銜接,建立起一種多元復合性的審查監督體系,通過整個制度的系統建構與協調運轉,才能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徹底激活和長足發展。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 模式選擇 體系建構
仲裁第三人程序準入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汪 蓓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仲裁第三人爭論之反思
三、仲裁協議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標準設定
四、仲裁程序進行中第三人的準入路徑
五、仲裁程序結束后第三人的準入路徑
六、結語
摘要:檢視與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準入制度不僅對仲裁第三人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更對以仲裁協議為基石的仲裁制度體系性改進具有積極參考價值。在仲裁程序開啟之前,仲裁協議效力擴張于第三人的標準不應僅依據實體法權益牽連關系加以確立,而應構建主觀方面、利益關聯、意思表示三位一體的標準體系。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第三人加入后的主體資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說”,而提出“身份轉換說”。即在符合所設定的三重標準或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從“案外人”轉換為“案中人”,直接以當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結束后,尤其是前案為正常訴訟或仲裁,后案為虛假仲裁的情況下,權益受損第三人獲取救濟的緊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制度應予以維持。但是,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應參加而未參加仲裁程序的當事人陷入兩難境地,應對該制度的適用主體做限縮解釋。
關鍵詞:仲裁第三人 契約性 合并仲裁 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
民刑交叉訴訟中正當程序原則適用的規范性考察
趙 龍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特聘研究人員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民刑交叉訴訟程序的二元分離及其協調困境
二、二律背反:民刑交叉訴訟實踐中正當程序的存在形態
三、先決證立:實踐場景中二律背反邏輯協調的正當程序論
四、結語
摘要:協調是民刑交叉訴訟關系的核心要義,民刑交叉訴訟關系協調的語境實質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與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二律背反的邏輯協調問題,也是民刑法律規范違法判斷的訴訟場景化及行為民刑價值判斷差異的法律問題。民刑交叉訴訟實踐中,以《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為中心的先決關系理論是一個可實踐、可解釋且具有原理價值的訴訟理論。通過引入正當法律程序理論,論證先決關系原理在民刑交叉訴訟中存在的科學性;方法論上,通過先決法律事實、先決法律關系與先決法律責任的證立,反向證成正當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釋性與可實踐性,據此實現民刑訴訟規范的全面、理性溝通。
關鍵詞:民刑交叉 訴訟關系 二律背反 先決關系 正當法律程序
合憲性審查中“弱”事前審查的制度構建——基于法律文本的探討
達 璐 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學博士后、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我國合憲性審查中的事前審查
三、合憲性審查中的“弱”事前審查
四、我國“弱”事前審查的制度構建
摘要:合憲性審查的提出對我國憲法監督的發展有著意義非凡的推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要求的提出重新激活了我國因“憲法司法化”紛爭而停滯不前的憲法審查制度。通說認為,憲法審查可以分為事前審查(ex ante review)與事后審查(ex post review)兩種審查方式。各國因其審查機構的設置不同,而在審查方式的選取上有所側重。有觀點認為,事前審查會干擾其他國家機關正常的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因此在我國沒必要進行事前審查。但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其實暗含著實行事前審查的可能,應該以規范性文件生效為時間界限,在其生效之前的合憲性審查為事前審查,之后的為事后審查。“弱”事前審查是一種非對抗式的審查,實施“弱”事前審查應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部分審查原則。
關鍵詞:“弱”事前審查 合憲性審查 事前審查 事后審查 法律文本
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下壟斷糾紛可仲裁性研究
童肖安圖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壟斷糾紛可仲裁性的衡量尺度
三、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下壟斷糾紛仲裁的必要性
四、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下壟斷糾紛仲裁的可行性
五、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下壟斷糾紛仲裁的實施路徑
六、結論
摘要:壟斷糾紛是否可仲裁與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密切,壟斷糾紛可仲裁性問題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包含反壟斷法與仲裁制度兩個考察視角。從反壟斷法視角來看,我國反壟斷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經濟效率、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三個價值目標。承認壟斷糾紛可仲裁性有助于上述三個價值目標的實現。從仲裁制度視角來看,現有理論并不認為具有公法性質的壟斷糾紛不具有可仲裁性,可以通過壟斷糾紛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為標準構建壟斷糾紛仲裁制度。同時利用適用范圍限制和司法審查機制保障壟斷糾紛仲裁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從適用范圍出發,經濟性壟斷糾紛與國際壟斷糾紛更具可仲裁性;從司法審查制度出發,對適用“核心限制”的壟斷糾紛應采用實質性標準,對適用“合理分析”的壟斷糾紛應采用形式性標準。
關鍵詞:壟斷糾紛 可仲裁性 社會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
法教義學視角下網絡誹謗犯罪的司法認定
吳 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客觀行為之認定
二、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或者轉發數的理解與認定
三、“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理解與把握
四、結語
摘要:網絡誹謗行為與傳統誹謗行為在性質上并無本質不同,但網絡誹謗犯罪的構成要件系通過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因此對于網絡誹謗犯罪的教義學分析,應當在遵循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行。認定網絡誹謗行為,應注意將“捏造事實”的“事實”限定為足以敗壞他人名譽、具有具體內容且令人可信的事實,在此基礎上,注意把握信息網絡空間中“捏造事實”呈現出的多種面相。同時應將“篡改”行為界定為“實質性修改”。司法解釋關于網絡誹謗“情節嚴重”的四種情形,不宜認定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行為的“情節惡劣”,對“情節惡劣”的把握應主要著眼于散布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或者轉發數,應為實然標準且應為真實有效的數量。對“被害人提供證據有困難”作出合理解釋是準確界定“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前提。
關鍵詞:網絡誹謗 客觀行為 誹謗信息 公安機關提供協助